❶ 工业用地需要的证件
工业用地土需提供材料等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人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受理后审批,批准后到乡镇建房办公室申报;
2、乡镇建房办公室受理后,看是否符合乡镇规划建设,符合规划的批准,报县(市)土管部门审批;
3、县(市)土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对符合县(市)整体土地建设规划等要求的发给土地使用许可;
4、有了土地使用许可证后,带着上述材料到乡镇建房办审批、县(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获得建房许可证,之后才可以建房。
交易时对方需要提供土地所有证、工业用地许可证、村委会或居委会许可准、申报许可证等证书,才不会产生异议。具体可咨询当地土管部门。
(1)500亩工业用地如何运作扩展阅读: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工业用地的增加可以使城市发展,壮大并富有生气,但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用地的形状和规模工业用地要求的形状与规模,不仅因生产类别不同而不同,且与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采用的运输方式、工艺流程和建筑层数有关。
❷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500亩工业园区违规操作!!!将25亩工业用地以一亿四千万卖给私企建高楼小区!!
你们以为长官们会跑到这儿来替你们办事儿吗?
直接打印,找了证据,带一批人到他们办公室!!!
在这儿嚷嚷没用。
❸ 如何管理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宜丰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宜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
第三条 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
(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开发建设权限。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
(三)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布局;
(四)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六)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安商工作;
(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
(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展的经济评估报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第七条 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
第八条 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以及《宜丰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操作。
第九条 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园区土地规划、征收、报批、出让、发证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园区土地利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为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行政划拨等。土地出让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的宜丰县工业用地的最低出让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时间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园区内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以安置工业企业为主,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别安排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业用地。
第十二条 严格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园区周边相关村组建设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以上建设要先报园区审核,再报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一)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积率控制在0.6-1.0之间,绿化率控制在23%—30%,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下。
(二)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必须在8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亩均年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同时,土地出让按投资规模分档,即2000万-5000万元为一档,5001万元-1亿元为一档;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外资按外汇实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实施前,以零出让获得的土地,需要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按现有最低标准补交出让金。
(三)企业用地实行保证金制度。企业入园用地按面积大小向园区交纳用地保证金:30亩以下(含30亩)交10万元,31-50亩交20万元,51-100亩交30万元,101-200亩交50万元,201-500亩交100万元,501亩以上交200万元。用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 防范园区土地闲置。
(一)入园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按12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的闲置费不予退回)。
(二)项目建设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投产后3年平均数)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如有多项达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项为依据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招商服务单位在控制闲置土地中的责任。招商项目实行谁引进谁服务、谁负责的机制。凡签约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未按期投产或投产后三年内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务单位应协助相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或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缴清土地闲置费,县财政将从招商服务单位的可用财力或经费中酌情扣缴。
第四章 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所有的工程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是园区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园区所有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预决算、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报)批、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队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由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园区工程建设制度执行。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建;工程预算造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竞价议标。所有工程招(议)标实行阳光操作,择优选择,公正办理招投标事务。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承建的管线工程,应遵守园区的统一规划,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企业规划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规划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有效。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必须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杜绝“三无”单位进入园区企业规划建设。
(二)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时,应提供按规定要求设计的用地规划平面图和厂区建设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审批后,由园区管委会放土地红线,并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
(三)企业厂区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在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通过规划放线、施工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报批强行施工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可依法依规制止其施工并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
(四)企业厂区布局设计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维护园区整体形象,服从园区的规划管理,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建设要规范标准,必须是轻钢结构或钢砼结构,杜绝以钢管为原材料的简易厂房,外观装饰符合园区厂房整体布局要求。办公楼建设原则上应建成三层以上,且设计新颖外观漂亮;
2、临公共区域的厂区围墙必须按要求建设,禁止以厂房墙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附属建筑物;
3、厂房建设要求美观整洁。企业出入口须服从总体规划。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的墙体上铺设,只能内设或侧、后放置。厂房外墙粉刷要求整洁美观,与园区整体形象协调一致;
4、厂区建设须严格按规定退让建设红线,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红线内。退让距离内的土地按园区总体规划,由企业实施绿化、硬化;
5、附属建筑和隐蔽工程必须符合园区的统一规划,做到先批后建。凡需对园区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性的建设工程,除必须先申报并获得批准外,还需缴交其恢复费用的2-5倍工程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五)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资料,申请验收。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道路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在用地规划改变时,可视情况对支路进行增减建设。道路及公用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随路铺建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广场及公共绿化地按规划筹建,其面积视功能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园区基础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章 项目入园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园区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及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园区主导产业及其配套项目。
第二十四条 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项目入园首先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
第二十五条 规范投资协议。招商服务单位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入园程序。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投资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初审意见、立项批复,提出项目用地申请,经园区项目准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入园合同。国土部门凭入园合同界定的项目用地范围,签订用地协议,投资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用地保证金后,再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选择要遵照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正式入园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年均税收、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开工建设日期和投产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有入园企业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管理,防范企业在变更过程中套取优惠政策。属同一宗土地、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规模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凡现有入园企业需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的,须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严禁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条 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可由投资客商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或委托园区建设投资公司代建,或购买、租赁园区企业闲置厂房。
第三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排解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员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业生产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完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依法管理企业,提高企业开工率、投产率、达产达标率和贡献率;开展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奖罚办法;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时、真实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入园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强化园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环保各项政策,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园区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园区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企业用工招聘、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等协调服务工作。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觉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园区企业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的办理,经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调度和上报工作;负责企业管理的咨询、指导、检查、评比、考核、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创新、产品创优等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适时成立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
第七章 税收规费征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园区财税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园区范围内的税收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园区商业服务及其他活动等所产生的所有税收。税收的征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财税机构统一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园区内揽引税收,防止园区税收的跑冒滴漏,确保园区税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资单位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 企业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申报,照章纳税。对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园区企业自建厂房设施,涉及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收取;涉及县级行政性收费的全部免收(工本费除外),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企业在缴清建筑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后,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已税证明,方可办理企业房屋产权证。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凡建设两层以上厂房且建筑密度达到43%以上的,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的面积由县政府每平方米奖励10元。
第八章 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会同园区派出所负责研究制定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网络,落实综治措施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外来人员登记、园区户政管理以及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负责协调周边社会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园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负责组织巡逻、处理突发事件、打击不法行为、消除治安隐患工作;负责检查生产现场、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组织完善、责任明确的内部治安防范网格,把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逐级分解到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
第九章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物流、园区信息、商业用地经营等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❹ 现在50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市场流转大概值多少钱
农村土地流转就是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把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者经济组织,只转让了使用的权利,这样可以获得转让的经济收益,既不用辛苦种田,也能得到经济收入,可谓一举两得。
由于经济价值的不对等,农村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普遍,价格也千差万别。农村土地流转多少钱一亩划算?小编给大家举例几个地区的作为参考吧:
山东西部地区
这地区发展很不平均,有煤矿资源,占用了大量的塌陷土地。这样的土地流转价格比较高,一亩大约在2000元左右。
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流转价格也相对较高,由于离城市较近,有更好的经济价值,能获得可观的收入,换成纸币价值大约在几万到几百万不等。没有某些地区几千万的价值。这些都是隐形的
农村的土地分两种情况,土地质量好的,就是农民说的土壤肥沃,种庄稼容易获得好的收成的,这样的流转价格在800左右,土地质量不好的,价格在300元左右,甚至都没有人愿意接手。
土地流转价格没有统一的标准,高了会无人问津,造成有价无市的局面,低了农民也懒得转出去,很尴尬,现在种地如果不是种些经济效益好的农作物,是很难平衡打工和种地之间的矛盾的。
对于大部分流转的价格,普遍存在的合理价在500-1500之间,你哪里是多少呢?
湖南、江西、黑龙江、山西
湖南、江西、黑龙江、山西等省份2017年土地流转面积相比五年前增加了40%-50%左右。结合地方实际,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以出租、股份合作等为主,流转主体趋向多元化,但主要还是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江西省为例,江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近年来不断增加,到2017年全省耕地已有39.7%被流转。
随着土地流转面积的增加,各地流转价格上升明显,主要在每亩每年200元至600元这一区间。不过,部分地方的流转价格偏高,如城郊和小城镇开发区域、旅游地区,土地流转用于非农经营,流转价格大多超过了每亩1000元。
农村土地流转撬动乡村振兴
土地是解决三农问题最核心的关键,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护卫舰。在土地流转方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农民在耕地流转享受着改革红利,此外在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方面或将迎来利好。按照当前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件下估算,至2020年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收入将达到15-20万亿资金;假设随着未来宅改扩围,宅基地出让收入有望达到2400亿元。
❺ 我们企业占地是500亩,土地使用性质一直是国有土地划拨,批文上说是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此土地可永久
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指出了,
【定义】:
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有个共同点,也是必须的前提,一宗土地须依法征收过后成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具体的出让方式就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
【划拨土地】: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区别】:从时间上来讲,出让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业用地50年,居住70年;
而划拨是无期限的。
从金钱上面来讲,出让都需要交出让金的,一般都是市场价。划拨的需要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就可以供地了。
从性质上来讲,划拨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公益事业、重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都是属于无盈利性质的。
【弊端】个人认为,出让的弊端:1、出让年限过长,例娱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如果随着土地出让加快,可以出让的地块也随之减少,那么几十年后,还有什么地可以出让。2、出让方式中的拍卖、挂牌以价高者得的单纯形式,那么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价格抬高,虚高。最明白就是房地产业的,地王现象。
划拨的弊端:把一些好的地块无偿划拨给了一些机关、企业,等到机关、企业搬迁、破产,需要处置土地时候,资产都流失了!
❻ 工业用地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及A4纸)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3.营业执照及企事业代码证(核对原件存A4纸复印件各两份)(限单位申请用地)
4.法人代表身份证书(原件两份)(限单位申请用地)(由本局服务大厅提供给申请者填写盖章)
5.法人代表身份证(核对原件存A4纸复印件两份)(限单位申请用地)
6.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存A4纸复印件两份)(限委托办理)
7.委托书(原件两份)(由本局服务大厅提供给申请者填写盖章)(限委托办理)
8.立项批文(原件)或经核对的政府常务会议记要(A4纸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批文(原件)
10.资信证明(原件)
11.项目平面布置图(原件)
12.环保、林业、消防部门意见(原件)
13.用地红线图(本局信息中心出的原件两份、规划局出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原件)(由本局服务大厅提供给申请者,不用填写只在第4页“本宗地指界人签名”处签上经办人名字即可)
15.需提供的其他部门书面意见
办理流程:
1、申请者先到本局服务大厅领取相关表格后到信息中心出建设用地红线图;
2、备齐材料后再到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递交申请。
(6)500亩工业用地如何运作扩展阅读:
审核要求:
(一) 投资强度
工业用地最低投资强度为: 1000万元/万平方米。
(二)资信证明
1.资信证明应不少于上述投资强度标准。
2、如同一家银行出具两张以上(含两张)资信证明,必须为不同帐号。
3、如多家银行出具资信证明,必须是同一日期。
(三)工业项目配套设施用地的规定
1、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明确规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这四项指标,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因行业不同可有所差别,建筑密度不能低于30%。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变相建成套高尚主宅、专家楼、商场、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严禁建设“花园式工厂”。
参考资料:
工业用地审批流程-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网
❼ 我有100亩工业用地不知干什么好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25
❽ 工业用地允许经营农家乐吗
你说的这些可以归为设施农业,不过,只能占用少量土地。昨天新闻就讲了,有一个限制是,500亩的不超过5亩盖房子等,主要是针对那些利用这个设施农业搞房地产开发小产权房,盖别墅,盖房子出租和行为。农家乐,以现有耕地搞生产采收等是可以的,如果是基本农田,挖坑养鱼、游泳,就偏离了轨道,这个有风险,问清当地政策为好。
❾ 工业用地土地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如何办理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
一、收费程序
由国土窗口开《收费通知单》→城建收费中心开现金解款单→银行缴费→城建收费中心开缴费票据→国土窗口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土地登记费(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②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 m2(含1000 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③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 m2(含2500 m2)经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④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地土地使用面积在500 m2(含500 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⑤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100 m2(含100 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 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另外对于民房遗留问题,根据淮政发[2003]131号文件:超法定面积135 m2以上部分按90元/m2收取;
2、交易服务费(苏价服[2004]131):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按照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1.2元/m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收取2.4元/ m2,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收收取1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办件类别
工作日随到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