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临时土地证和土地证有什么区别
你说的临时土地证实际上是临时占地手续,只是有当地国土部门下一个批复,一般为重大项目建设的料场或者原料加工厂,期限为两年,如果两年内依然不能完工,可以申请延期,期限为一年。土地使用证期限为商业用地为40年、工业用地为5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划拨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没有期限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有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发放,大红本。
Ⅱ 土地法对工业用地的房子做商业用房,怎么处罚
政府会让你交钱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话 交钱就可以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的 钱的多少相关部门会给你一个价格的。
如果本来就没有产证的话 也就没有这回事了 没有产证的房子无论做什么用途 城管可以给你取缔了 就是拆了的意思 如果你搞的定的话 也就没事
Ⅲ 临时搭建厂房需要什么手续
临时建筑手续办理分两种:
第一种有临时建筑许可证
第二不能取得临时许可证或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建造临时建筑的文件。临时建筑还可以按照期限分为2年和永久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在法律上作出强制性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性建筑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二年,并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
(3)临时用地如何变成工业用地扩展阅读:
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内(一般为不超出二年)拆除、且结构简易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同时也包括因工程需要而使用钢、钢筋混泥土、水泥、砖、木、石等其它耐久性材料的,二年内必须限期拆除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例上海世博会部分馆场等临时性展示用房)。
临时建筑建设前也须经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规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出二年。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比如:窝棚、工棚等棚屋及短期性质的展示用房(样板房、展览房)等。在结构上不得超过两层,在建筑用材上除工程特殊需要外,一般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结构形式。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在法律上作出强制性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性建筑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二年,并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
注:按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级
建筑的耐久年限主要是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建筑物的质量标准而定。
参考资料:网络--临时建筑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Ⅳ 工业用地的费用
划拨与出让土地是常用的两种,其它还有租赁、临时用地等方式。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包括商住用地)均必须采取出让方式供地,而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是政府在土地出让中的多种形式,都属于土地出让,与划拨有明显区别,是由政府确定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出让土地采取招标、哪些采取拍卖、哪些采取挂牌,但协议出让就有严格的规定。
Ⅳ 临时用地能否变成永久
不能的。rn物流用地性质问题一直以来是困惑物流发展的主要问题。rn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限定,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所以,仓储用地肯定是工业用地性质;但是,各地方政府的做法也有分别,在物流发展早期,由于对物流性质的认识分别,也按使用用途区分:仓储叫仓储用地、停车叫停车用的,运输叫运输用地等,但统称为“综合用地”。rn至于仓储用地的性质,通常说来,应该是工业用地,使用时限应该为50年;但如果是综合用地,使用时限只有40年(相当于商业用地)。你不妨查看一下你的土地证,如果使用时限是50年,肯定是工业用地;如果使用期为40年,属综合用地(相当于商业用地);如果是综合用地的话,就要据理力争,估计对你是有利的,补缴的土地款要少一些。rn此外,不顾你现在是工业或商业用地,如果想变成住宅用地(使用时限为70年),肯定要去政府土管部门和规划部门解决相关用地手续。主要的手续有:变换用地性质,交纳土地差额金;规划部门查看该地块现有规划可否为住宅用地,如不是,还要规划部门调整规划;这些解决好以后,作为住宅事项,还要解决事项规划,如:规划建筑总面积、容积率、绿化率、道路预留区等等很多事项。rn总之,如想实现你的愿望,肯定要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与交流,符合政府的法定要求,并解决相关手续。rn各地解决的步骤是不相同的,具体能够去当地土管与规划部门打听。rn由于你是“老地主”,按通常限定是不用招标的,可否挂牌,各地做法也是有所分别的,有的肯定要挂牌,有的不要挂牌,你最好还是去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联系,以他们说的或相关限定为主
Ⅵ 工业用地能否变成临时性商业用房
不行,任何土地变更都需要经过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审理,其中有环保、生态、宜居可能性都在审理范围
Ⅶ 工业用地临时土地证二年到期后,该证还有效吗
无效。临时土地证到期后继续使用应申请延期,不延期视为违法占地。临时土地证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具体办理条件建议咨询当地国土部门。
Ⅷ 工业用地相关法律法规
用工业性质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公开进行销售,这类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违法改变了土地用途,所建的住宅属非法建筑。《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四条明确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相关程序变更土地用途建设住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工业用地上建设和销售的住宅属于违法建筑。
二、工业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对开发商法律风险
交还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
(8)临时用地如何变成工业用地扩展阅读:
2000年6月联建公司以竞标方式获得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宗地,《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在土地依约转让后,联建公司在开发建设中,未经国土局同意,擅自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国土局发现后要求联建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联建公司对国土局的要求未予理睬。随后国土局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联建公司在《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事先未经国土局同意,事后也未经国土局追认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约行为,判决:解除《出让合同》,国土局返还联建公司缴纳的出让金,并支付联建公司的开发建设支出;联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返还土地使用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部分开发商的教训,开发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可能面临土地被收回的法律风险。
Ⅸ 如何理解临时用地政策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中对临时用地的认定、审批、年限、合同签订等有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使用土地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014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规定4类用地不得认定为临时用地:有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无临时用地合同或者有临时用地合同、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在时效期内的;临时用地位置与批准的位置不一致的;改编批准的临时用地用途,兴建永久性建(构)物等设施的。
同时,15号文件还将临时用地分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采矿用地等方式改革试点临时用地等4大类。其中,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项下又细分为交通(指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项目)、水利(含水电,指水库、河渠等项目)、能源(指火力发电、核电、石油天然气等项目)、管线(指输油、输气干线项目)、采矿(指除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之外的采矿项目)临时用地等5个子项。
综述,我们理解,对临时用地的认定应重点把握两点:一是是否依法得到批准,二是是否依法签订了临时用地合同。凡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合同,或者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在时效期内的,以及超出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规定范围的用地,一律不应认定为临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