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无锡市锡山区大成工业园什么时候拆迁
无锡市锡山区大成工业园拆迁时间以政府公布时间为准。
无锡,简称“锡”,古称梁溪、金匮,是江苏省辖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中心城市之一、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是苏锡常都市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0年,全市下辖5个区、代管2个县级市,总面积4627.47平方千米 ,建成区面积552.13平方千米。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无锡市常住人口为746.2135万人,城镇化率82.79%。2021年,无锡地区生产总值14003.24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8.8%。
㈡ 无锡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泉镇的土地征收公告在哪打开
南泉镇以前改名为滨湖街道 现划归滨湖区雪浪街道(山水城)管辖。
南泉镇已不复存在 但政府大楼还在 现已变成街道的其中一个办公大楼 。
说简单点把滨湖街道划给雪浪了 但湖滨的办事还在那 2004年由南泉镇与大浮镇合并成立滨湖镇。
南泉镇驻地南方泉,原名坊前、南坊前。
㈢ 无锡南泉南湖北路要拆迁吗
南泉老街是保护街区 无锡历史文化村镇南方泉修建性详细规划 古镇的主要出入口在方泉路与育才路交汇处,规划在此建立巨大石牌楼入口标志。 西大河、南横河是古镇区主要的公共开放空间,在这一结合空间节点还设计若干景观节点,形成一系列特色场所。如适当恢复临河建筑、廊棚,并设立临河绿地空间。 沿西大河、南横河两岸,规划宽4-6米的人行街道。梳理核心区街、巷、弄,宽3-4米。商业区除方泉路通机动车外,其余为步行区。住宅区内,道路规整布置同街巷空间吻合。方泉路南、北出入口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北入口地下停车场150车位,南入口地下停车场100车位,沿南横路适当布置地面停车位。 规划区内建筑分修缮、修复、整治或更新、新建四类。核心区内对历史建筑按修缮、修复方式全部作保留,两者建筑面积占核心区建筑总面积81%。核心区内更新建筑,根据传统肌理重新作布置,使空间景观更丰富、更符合传统。如布置方泉广场,恢复善修庵。广场内设照壁,置“劝学篇”、“二十四孝”等精雕石刻,形成南方泉景观节点,广场以巷门同历史建筑群沟通。沿河恢复临河建筑,包括建戏台,结合保留的临河老树,规划小公园。
㈣ 宜陵镇工业园区什么时候拆迁
截止到2022年3月20日,未收到任何有关宜陵镇工业园区的拆迁改造计划。若有相关拆迁计划,请以政府公告为准。
宜陵工业园区总规划面积8平方公里,位于新328国道沿线以南。工业集中区规划发展2个小区,即镇东发展医药食品工业区,镇西发展机械电子工业区。东部医药食品工业区,规划面积1平方公里,围绕培育三药航母为目标,横向联合,嫁接招商。同时,聚集食品、保健品项目落户。镇西机械电子工业区,规划面积7平方公里,其中先期规划面积3平方公里。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㈤ 无锡滨湖区南方泉(现滨湖镇)规划
南方泉古镇地处无锡南部,紧依太湖、长广溪,是无锡环太湖地区拥有丰富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的传统滨水聚居地。
据了解,南方泉保护规划范围北至南横西街,东至兴隆路,南至永福路,西至安南路,总面积为26.23公顷。规划重点保护“十字河浜、河街相融”水街相融的滨水空间形态,加强水质环境以及驳岸的整治,处理好沿街建设的管控、古镇环境整治和配套设施的完善;保护以“开化方泉、开化文社、开化别业”为代表的地域特色聚居文化;保护淡雅朴素、粉墙黛瓦的传统民居,加强对古镇内具有典型地域特色的建筑内涵的挖掘。其中以十字河浜为轴划定的包括开化方泉、王明卿宅院等在内3.78公顷核心风貌区为古镇保护范围,划定12.43公顷为古镇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内必须保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式及彩象,保持传统的街道肌理和空间尺度,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外,将不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建设控制地带也要求按历史建筑、街巷及基本空间环境格局不受破坏。
据悉,本次村镇保护规划传承了南方泉古镇的历史风貌,挖掘区内浓厚的文化底蕴,突出展示区内极具特色的古镇商贸文化、临河水巷风情、历史传奇典故,将保护与利用结合起来,打造集旅游、居住为一体,历史遗存与现代生活相融合及富有特色的旅游文化居住古镇,并为人们增添一个了解无锡当地文化底蕴,又能放松身心的休闲场所。
㈥ 如果房子会被拆迁,一般是提前多久通知
在小道消息流行时,或者规划里有而具体计划还没下达时,可以办。 等到政府出了文件,消息见了报,肯定说了冻结之类的话,就晚了,办不成了。 这是常见事,具体规定都在城市的《拆迁管理条例》里。不清楚你是哪个城市的,转给你一个苏州市2002年的文件,文件是网友发布我下载的(为准的是正式文件),看看第七条。
仅供参考。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
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
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㈦ 请问无锡南泉镇裕村周家湾啥时候可以拆迁啊
你好,一般要是有拆迁的话,相关部门是会发布拆迁公告的
㈧ 无锡滨湖南泉老街何时拆迁
南泉老街是保护街区
无锡历史文化村镇南方泉修建性详细规划
古镇的主要出入口在方泉路与育才路交汇处,规划在此建立巨大石牌楼入口标志。
西大河、南横河是古镇区主要的公共开放空间,在这一结合空间节点还设计若干景观节点,形成一系列特色场所。如适当恢复临河建筑、廊棚,并设立临河绿地空间。
沿西大河、南横河两岸,规划宽4-6米的人行街道。梳理核心区街、巷、弄,宽3-4米。商业区除方泉路通机动车外,其余为步行区。住宅区内,道路规整布置同街巷空间吻合。方泉路南、北出入口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北入口地下停车场150车位,南入口地下停车场100车位,沿南横路适当布置地面停车位。
规划区内建筑分修缮、修复、整治或更新、新建四类。核心区内对历史建筑按修缮、修复方式全部作保留,两者建筑面积占核心区建筑总面积81%。核心区内更新建筑,根据传统肌理重新作布置,使空间景观更丰富、更符合传统。如布置方泉广场,恢复善修庵。广场内设照壁,置“劝学篇”、“二十四孝”等精雕石刻,形成南方泉景观节点,广场以巷门同历史建筑群沟通。沿河恢复临河建筑,包括建戏台,结合保留的临河老树,规划小公园。
㈨ 2022无锡南泉方泉路两边有拆迁计划吗
暂时是没有拆迁计划的。
暂时不在拆迁的范围之内,也没有准确的文件下达,还是需要进一步的协商跟研讨,具体还是等通知。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㈩ 无锡滨湖区南泉镇贡湖社区姚巷要拆迁吗什么时候拆
暂时不拆迁。要拆也是三年之后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