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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分局如何为工业园区征地服务

发布时间:2022-05-09 22:33:06

A. 什么是国土资源局地租征收

地租征收,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租征收的管理工作。财政、工商、建设、房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地租征收的管理工作。
地租征收范围:
(一)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企业改革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等采取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租赁的;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租赁的(包括原乡镇、办事处、村居办集体企业买断经营、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制等未办理出让手续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企业;村居兴办的工业园;各类专业批发市场);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分期缴纳出让金的或改变合同规定用途的;
(六)其他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

下列情况不作为征收地租范围: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镇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B. 征地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这是征地法规看看这是国家关于农村征地,看看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
编辑本段报批流程
报批基本流程
征地申请①→政策审查②→勘测定界③→发布征地预公告④→征地调查⑤→社会保障情况调查⑥→社会保障方案审查⑦→组织征地听证⑧→征地报批⑨→缴纳报批费用⑩
报批流程详解
一、征地申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报批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项目征地申请。
征地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征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材料)、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相关资料等。属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文件;项目涉及占用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文件;项目涉及土地复垦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二、政策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由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三、勘测定界。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
四、发布征地预公告。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交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关单位;
五征地调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产权等情况。辖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报批材料上签字、确认并报送市征地拆迁办;
六、社会保障情况调查。辖区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户人口、户数及其就业、社会保障情况,编制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口、户数,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政府、个人的分担份额,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公示后,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审定;
七、社会保障方案审查。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如属报国务院审批征地的建设项目,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
八、组织征地听证。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征地听证告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将《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
九、征地报批。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报批材料齐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收集和组织征地报批相关资料并协调市财政局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征地报批费用后,将征地报批材料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十、缴纳报批费用。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缴费函及征地报批费用上缴财政单据,办理征地报批费用上缴和入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编辑本段批准流程
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征地的实施程序 :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归属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编辑本段当家作主网解析
征地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和拆迁过渡期补偿。其中搬迁过渡期补偿较好了解,就是拆迁开始到入住新房期间,给予您的住房补贴和搬家费等等。而房屋补偿和附属物补偿的计算方法相对比较难弄清楚。在当家作主网有详细的解析和计算方法讲解,在这里将三类都给大家普及一下。
拆迁房屋补偿
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分别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附: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从化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从化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附:以下情形,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达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
(二)拆迁非本村籍的外来人员的居住房屋。
三、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拆迁人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本村户籍人口每户可享受搬迁补助费;
非本村户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迁区域的被拆迁人每户可享受拆迁补助费;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搬迁的,拆
迁人将申请依法强制拆迁,并不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奖励。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地上附属物的拆迁和青苗补助费补偿
土地拆迁补偿=土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种类:土地种类、稻田、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水塘、渠、坝等
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生产期标准×果园面积
果树种类: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
林木种类: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其他树木及竹类
青苗生产期标准:果树类按栽种年限划分;林木类按树苗高度和胸径来划分。
附:水池、粪池、井、排水沟、晒坪、挡土墙护坡、围墙、水渠、坟地等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种类划分与各类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定价。
编辑本段相关法律法规
国土地管理法对农田征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陕西的相关政策法规依据
1、耕地开垦费 陕政发[2000]44号建设项目类型 水田、水浇地、菜地公共设施及工益事业用地 5 3333元/亩基础设施、国防、军事、党政机关、科教文化、经济适用房 7-10 4666元/亩电力、邮电、通讯设施用地 9-13 6000元/亩工矿企业用地 14-18 9300元/亩金融、商贸用地 16-20 10666元/亩旅游、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休闲、娱乐业用地 22-25 14666元/亩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陕财办综[2006]77号 咸财综合[2007]23号咸阳市属10等地类 28元/平方米 18600元/亩 3、水利开发基金 陕政发[1998]68号菜地1100元/亩 水浇地900元/亩 旱地400元/亩 4、耕地占用税 3870元/亩 5、土地出让金 国土资发[2006]307号 06年12月23日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07年1月1日实施咸阳市属10等地类 168元/平方米 11.2万元/亩 6、城市配套费3.5万元/亩 预计还要调整到8万元/亩 7、契税 征地费用的3% 8、土地管理费 计价格[2001]585号 陕价调发[2001]113号征地费用总额的2.8% 9、土地测量费 小宗用地按点收取,640元/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线性工程按公里收取,每公里1.5-1.6万元

陕西的相关政策法规依据
1、耕地开垦费 陕政发[2000]44号建设项目类型 水田、水浇地、菜地公共设施及工益事业用地 5 3333元/亩基础设施、国防、军事、党政机关、科教文化、经济适用房 7-10 4666元/亩电力、邮电、通讯设施用地 9-13 6000元/亩工矿企业用地 14-18 9300元/亩金融、商贸用地 16-20 10666元/亩旅游、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休闲、娱乐业用地 22-25 14666元/亩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陕财办综[2006]77号 咸财综合[2007]23号咸阳市属10等地类 28元/平方米 18600元/亩 3、水利开发基金 陕政发[1998]68号菜地1100元/亩 水浇地900元/亩 旱地400元/亩 4、耕地占用税 3870元/亩 5、土地出让金 国土资发[2006]307号 06年12月23日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07年1月1日实施咸阳市属10等地类 168元/平方米 11.2万元/亩 6、城市配套费3.5万元/亩 预计还要调整到8万元/亩 7、契税 征地费用的3% 8、土地管理费 计价格[2001]585号 陕价调发[2001]113号征地费用总额的2.8% 9、土地测量费 小宗用地按点收取,640元/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线性工程按公里收取,每公里1.5-1.6万元

C.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的分局的主要职能

根据株国土资发[2002]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直属分局的主要职责为:
(一)在市国土资源局和所在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株洲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外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三)对辖区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管理。参与辖区内建设用地项目选址、预审;承担辖区内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的组织与上报;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四)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外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的选址、审查、审批;承担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居民住宅改(扩)建,农村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的报批。
(五)负责辖区临时用地的选址与报批,承担临时用地复垦押金的收缴、管理与复垦任务。
(六)参与辖区内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做好产权鉴定、重建宅基地的选址和报批以及与基层单位(群众)协调等工作。
(七)参与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前期工作;负责辖区内(非园区)工业用地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的前期工作;负责辖区内存量建设用地动态监测工作;参与基准地价修订。
(八)参与辖区内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批准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审查,负责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连同房屋出租的审核报批,收取土地收益金。
(九)参与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前期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储备土地报批的基础性工作,协助土地储备中心做好辖区内储备土地的选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管理。对闲置土地的收回和土地闲置费的收缴,负责组织调查取证,形成报批件,报市局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十二)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收取有关费金;协助土地储备中心搞好国有剩余土地的管理,办理借耕、借种、借养手续。
(十三)负责办理辖区内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申请和权属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审查土地权属、土地类别及分类面积等;负责辖区内不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参与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负责辖区国土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年度变更调查、地籍档案、日常地籍管理等基础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十四)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宣传和贯彻落实;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用地,无证开采、超深越界、乱采滥挖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协助市执法监察支队查处大案要案;受市局委托,负责本级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五)负责辖区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申报及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和农业区划有关工作;参与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核;负责本辖区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测绘行政执法。
(十六)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矿业秩序的整顿与维护工作,处理各种矿业纠纷;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年检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上报和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分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人事、劳资及有关社会性工作。负责股级干部的任免和一般干部、工人的定岗,报市局政工科备案;提出编制、人员需求计划,报市局统一调配、管理。
(十八)在市局的指导与监督下,负责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九)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市局派出工作组按株发[1998]6号文件和株发[2001]1号文件确定的工作原则和程序行使职能。
(二十)完成市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全局共有32个部门(单位)。其中市局机关内设行政科室14个、设纪检监察与党群科室2个(为推行政务公开,经市政府批准,局内设立了专司政务公开的行政机构--株洲市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人员从相关职能科室和事业单位抽调);设市局直属事业单位12个;市局下设4个分局。主要职能分别如下:

D. 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中应妥善解决哪些问题

在确保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的同时,必须妥善处理好、解决好以下5个问题:
(1)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时,要依照法定的最高上限进行补偿,并及时兑现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同时,要通过采取安排留用地、安置就业、土地补偿费入股或土地入股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其有长期稳定的生活来源及保障。
(2)切实防止发生新一轮“圈地热”。坚持依法用地、科学用地和合理用地的原则,防止出现征而未用或违法使用、转让、出租土地以及盲目圈地和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用地不能整体打包交给开发商进行开发、整理、供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使用各环节的监管。
(3)严格控制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4)把握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宣传导向。建设好产业转移工业园是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把握好舆论导向,着重宣传产业转移工业园中依法管地、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以及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好典型、好做法,坚决杜绝只重形式不重内容以及浮夸虚假的报道。
(5)提高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审批效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简化有关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工作;各地要提高用地报批材料的质量,依法足额缴纳规定的税费,及时领取用地批文。

E. 国土局征地办主要负责干什么的,谢谢

国土局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具体负责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土地征收(用)业务指导工作。

F. 急求国土资源局关于企业征地的程序

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的法律知识

本文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其目的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律规定。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论农民是否同意),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用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G. 如何管理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宜丰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宜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

第三条 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

(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开发建设权限。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

(三)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布局;

(四)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六)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安商工作;

(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

(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展的经济评估报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第七条 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

第八条 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以及《宜丰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操作。

第九条 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园区土地规划、征收、报批、出让、发证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园区土地利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为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行政划拨等。土地出让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的宜丰县工业用地的最低出让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时间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园区内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以安置工业企业为主,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别安排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业用地。

第十二条 严格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园区周边相关村组建设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以上建设要先报园区审核,再报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一)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积率控制在0.6-1.0之间,绿化率控制在23%—30%,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下。

(二)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必须在8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亩均年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同时,土地出让按投资规模分档,即2000万-5000万元为一档,5001万元-1亿元为一档;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外资按外汇实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实施前,以零出让获得的土地,需要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按现有最低标准补交出让金。

(三)企业用地实行保证金制度。企业入园用地按面积大小向园区交纳用地保证金:30亩以下(含30亩)交10万元,31-50亩交20万元,51-100亩交30万元,101-200亩交50万元,201-500亩交100万元,501亩以上交200万元。用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 防范园区土地闲置。

(一)入园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按12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的闲置费不予退回)。

(二)项目建设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投产后3年平均数)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如有多项达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项为依据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招商服务单位在控制闲置土地中的责任。招商项目实行谁引进谁服务、谁负责的机制。凡签约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未按期投产或投产后三年内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务单位应协助相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或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缴清土地闲置费,县财政将从招商服务单位的可用财力或经费中酌情扣缴。

第四章 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所有的工程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是园区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园区所有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预决算、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报)批、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队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由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园区工程建设制度执行。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建;工程预算造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竞价议标。所有工程招(议)标实行阳光操作,择优选择,公正办理招投标事务。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承建的管线工程,应遵守园区的统一规划,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企业规划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规划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有效。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必须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杜绝“三无”单位进入园区企业规划建设。

(二)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时,应提供按规定要求设计的用地规划平面图和厂区建设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审批后,由园区管委会放土地红线,并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

(三)企业厂区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在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通过规划放线、施工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报批强行施工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可依法依规制止其施工并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

(四)企业厂区布局设计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维护园区整体形象,服从园区的规划管理,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建设要规范标准,必须是轻钢结构或钢砼结构,杜绝以钢管为原材料的简易厂房,外观装饰符合园区厂房整体布局要求。办公楼建设原则上应建成三层以上,且设计新颖外观漂亮;

2、临公共区域的厂区围墙必须按要求建设,禁止以厂房墙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附属建筑物;

3、厂房建设要求美观整洁。企业出入口须服从总体规划。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的墙体上铺设,只能内设或侧、后放置。厂房外墙粉刷要求整洁美观,与园区整体形象协调一致;

4、厂区建设须严格按规定退让建设红线,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红线内。退让距离内的土地按园区总体规划,由企业实施绿化、硬化;

5、附属建筑和隐蔽工程必须符合园区的统一规划,做到先批后建。凡需对园区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性的建设工程,除必须先申报并获得批准外,还需缴交其恢复费用的2-5倍工程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五)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资料,申请验收。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道路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在用地规划改变时,可视情况对支路进行增减建设。道路及公用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随路铺建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广场及公共绿化地按规划筹建,其面积视功能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园区基础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章 项目入园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园区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及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园区主导产业及其配套项目。

第二十四条 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项目入园首先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

第二十五条 规范投资协议。招商服务单位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入园程序。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投资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初审意见、立项批复,提出项目用地申请,经园区项目准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入园合同。国土部门凭入园合同界定的项目用地范围,签订用地协议,投资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用地保证金后,再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选择要遵照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正式入园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年均税收、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开工建设日期和投产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有入园企业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管理,防范企业在变更过程中套取优惠政策。属同一宗土地、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规模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凡现有入园企业需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的,须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严禁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条 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可由投资客商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或委托园区建设投资公司代建,或购买、租赁园区企业闲置厂房。

第三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排解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员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业生产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完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依法管理企业,提高企业开工率、投产率、达产达标率和贡献率;开展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奖罚办法;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时、真实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入园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强化园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环保各项政策,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园区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园区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企业用工招聘、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等协调服务工作。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觉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园区企业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的办理,经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调度和上报工作;负责企业管理的咨询、指导、检查、评比、考核、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创新、产品创优等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适时成立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

第七章 税收规费征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园区财税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园区范围内的税收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园区商业服务及其他活动等所产生的所有税收。税收的征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财税机构统一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园区内揽引税收,防止园区税收的跑冒滴漏,确保园区税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资单位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 企业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申报,照章纳税。对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园区企业自建厂房设施,涉及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收取;涉及县级行政性收费的全部免收(工本费除外),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企业在缴清建筑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后,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已税证明,方可办理企业房屋产权证。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凡建设两层以上厂房且建筑密度达到43%以上的,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的面积由县政府每平方米奖励10元。

第八章 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会同园区派出所负责研究制定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网络,落实综治措施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外来人员登记、园区户政管理以及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负责协调周边社会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园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负责组织巡逻、处理突发事件、打击不法行为、消除治安隐患工作;负责检查生产现场、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组织完善、责任明确的内部治安防范网格,把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逐级分解到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

第九章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物流、园区信息、商业用地经营等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H. 请问国土局下面的征地事务处是干什么的

是为了进行征地拆迁而设的一个二级机构,主要负责用地的拆迁,品补等工作。

I. 征地需要向国土局提供哪些资料在征地申请前需要进行测绘吗需要哪些测绘成果图

建设一个全新的工厂企业,建设前期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有13项,竣工验收阶段有5项。其中:
?一、建设前期行政审批事项。
1、选址、红线。项目供地后,业主须先至规划局用地规划科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划定用地红线图。须提供的相关收件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纸质申请表并加盖公章,说明申报原因、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实施设想的申请报告,并由国土规划建设局提供同意选址的函件。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选址结束后,业主应立即委托有资质设计院进行厂区总平布置设计,并确定用电、用水、通讯需求。
2、基建立项。计委办理基建立项手续,所须提供的材料包括:经发局建设项目申请表、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资者开业证明(复印件)、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复印件及扩建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3、环评审批。环保局环保监督管理科,办理时限3-10个工作日(登记表3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报告书10个)。须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概况和平面图、红线图、选址意见书、总平面图、管线综合图,或建筑使用功能确认函、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有资质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含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或有资质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含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及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登记表或报告表或报告书在环评初审阶段确定。

4、总评审批即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用地规划科,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须提供的收件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与选址是系同一人可不提供)、申请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总平面规划方案图纸(1:500)一式八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光盘一份、立项批文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限于新设立企业法人在选址阶段未提供的项目)、 涉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项目,应提交相关部门意见原件。

总评审批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前的地质勘探工作,待地勘报告出来后,委托设计院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图后(由设计院负责委托),由规划局组织进行管综(综合管线总平面规划图)会审并进行施工图审查。

5、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规划局建审科,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提供的收件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建筑方案设计规划审查意见书》电子申请表、立项批复、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综合管线总平面规划图及会审纪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方案设计图及设计说明文件一式三份(含绿地系统系统平面图、交通系统平面图、透视效果图原件,审查后退还二份)、方案设计阶段电子图形文件1份、提供设计单位盖章的建筑面积统一核算表(含功能分类)原件、环评意见;现状地形情况复杂的,应提交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一式一份;

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同时,进行消防设计方案审核、防雷设施施工设计图纸审查和人防审批。

6、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大队,办理时限7-30个工作日(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30个工作日、重点工程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15个工作日、一般工程项目(含装修)7个工作日)。需要提供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红线图原件、建筑施工蓝图(含建筑总平面图、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水池和泵房详图、建筑、水、电、暖通及相关的燃气施工图)、工艺流程图文说明;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业项目,还应提交建筑消防设计专篇。

7、防雷设施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气象局防雷检测中心(龙山顶),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须提供的材料包括:建施图纸总说明、电气总平图、电施全套;正立面图(高层)、防雷产品说明书及相关证件、防雷产品施工大样图、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明、防雷设计修改意见(领取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后提交)。

8、人防审批。市政府人防办。须提供的材料包括:立项批文、红线图、人防异地建设申报表(人防办领取)、建施图两套。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建审科,10个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纸质申请表、申请报告、规划局签发的规划建筑红线图(加盖规划建筑红线边界章)原件、限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人防部门审查意见函原件,人防部门审查盖章的建筑施工图一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书原件,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的建筑施工图三套(含绿地系统平面图、交通系统平面图)原件;施工图阶段电子图形文件(光盘或软盘一份)、设计单位盖章的建筑面积统一(含功能分类)核算表原件、
“建筑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或“建筑方案设计会审纪要”(按规定须联审的项目)、涉及征求相关部门后,应提交相关部门意见原件。

随后,应至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务,并至招标办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即工程发包备案。同时,因供电公司设备招标采购时间较长,应先至供电公司办理用电开户手续。

10、用电开户。其中有高压开关柜业扩流程办理时间为42个工作日、无高压开关柜业扩流程办理时间为32个工作日(以上时间均不含设备招标采购时间)。应提供的材料包括:用电申请表及工程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用电设备明细表、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联系电话。另外工程项目基建用电须提供: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建筑方案设计批复等证件,建筑总平面图、用电设备明细表、综合管线资料、变配电设备设计资料、近期及远期用电容量等。

供电公司内部流程:客户到供电所申请(1天)---〉供电所勘查、初定供电方案(2天)---〉营销部(2天)---〉生计部(500kVA及以上,1天)---〉调度所(500kVA及以上,1天)---〉公司领导(1天)---〉供电方案答复客户(2天)---〉设计所设计、预算(无高压开关柜8天,有高压开关柜10天)---〉项目部组织图纸会审(无高压开关柜2天,有高压开关柜4天)---〉设计所收取设计费(1天)---〉工程公司预收工程款(1天)---〉物资公司组织设备招投标采购(无高压开关柜25天,有高压开关柜30天)---〉工程公司组织施工、备表(含中间检查,无高压开关柜7天,有高压开关柜10天)---〉装表(无高压开关柜,供电所负责安装,1天;有高压开关柜,计量部负责安装,2天)---〉项目部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供电所送电(4天)。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局建工科,5个工作日。须提供材料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立项批文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土地使用通知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地质勘察成果报告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盖审查单位章施工图纸、审查合格备案表(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总平面规划图(原件)、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情况表(原件)、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单(原件)、施工合同(原件)、
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花名册(原件)(无监理工程)、监理合同(原件)、监理备案表(原件)(有监理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原件)、建设工程建设资金调查表(原件)、人防批准文件(原件)[工业项目暂缓(除重点项目外)]、消防审核意见书(原件)、环保审核意见书(原件)、防雷设施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原件)、外来施工队伍单项工程入境备案登记表(原件)、五大员及特种工登记手续、项目经理随带本人身份证及项目经理证(具有专职安全员B证)办理登记手续、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定额测定费缴费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缴费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和计生登记表(城区工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及备案材料、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1、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市消防大队,12个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和产品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证明材料(如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或型式检验报告等)、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壹套及施工单位竣工说明、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的自验合格证明文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工程申请消防验收,还应提交施工单位自动消防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监理报告;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变更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交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办理事项和权限。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保局监督管理科,5个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建设单位报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报告、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有资质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含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划局规划技术管理站,15个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原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批准的施工图(含批准变更的图纸)及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竣工地形修测图三份(应由有资质测量单位测量并加盖测图章,市规划区内需附光盘一张)、加盖竣工图章的建施图(建筑说明、平面图、立图、剖面图)各三份。竣工图章应由该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签字、盖章、其他提交的资料(如会议纪要等)。

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局防雷中心,5个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由防雷检测中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此类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局建工科,10个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征地实征界线红线图、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桩基)、施工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指发生事故工程包括桩基)、桩基试验报告(动测、取芯或静载试验)、砼(包括桩基)、砂浆抗压强度报告表、原材料(钢筋、水泥等)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包括桩基)、隐蔽工程验收纪录(包括水电工程)、沉降观测记录、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竣工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有监理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图纸(建筑、结构、水电、桩基竣工平面图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违章工程为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工程勘察成果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准书、工程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地基、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人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有人防要求工程)、福建省防雷设施验收报告(有防雷设施要求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表。

三、房产证办理。建设局房管所,20个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土地使用证原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营业执照、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及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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