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拆迁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的时间规定按照实践中的操作,一般是在拆迁补偿合同签订以后,就应该支付拆迁补偿费补偿金额如何确定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❷ 什么时候拆迁
何时拆迁?这个要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
具体的拆迁时间要看你们的项目规划。
拆迁启动的时间要看各地具体的征收项目了,拆迁正式启动会有公告,也会有一些信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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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最新拆迁信息,
你也可以咨询当地拆迁办公室。
❸ 房屋征收评估表签完字什么时候开始征收房屋
对于新规定已没有这个说法了。新老规定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时间有变。按照老的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新办法则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❹ 急!!!请问房屋拆迁会在政府的土地征收公告出来多久后执行
征收公告出来后一年内。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4)临泉工业园区拆迁房什么时间征收扩展阅读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❺ 拆迁安置补偿的时间
拆迁安置补偿时间界点是根据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拆迁合同后发放并在征收之前补偿到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❻ 临泉县拆迁计划
法律分析: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县政府决定对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城社区、古城社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❼ 2021年临泉首批拆迁村名单
1、2021年首批拆迁村名单徐州市:2021年徐州市首批拆迁村名单公布,2021年徐州市区计划实施新征收项目83个、约965.19万㎡;市区前期推进27个项目、约439.85万㎡,具体拆迁征收名单:
(1)、2021徐州鼓楼区首批拆迁村名单:苏宁东地块(马洪路)、金马通道工程周边、徐运新河东路周边、徐丰路快速化改造周边、天齐路宕口周边、平山路宕口周边、中山北路宕口周边、沈场立交周边、琵琶路周边、乐城路周边、轨道5号线一期周边、九里山项目(杨山村)、大新庄(集体部分)、民航修造厂周边、西三环C地块、瓦房村及周边、三角线周边、皮件厂东地块;
(2)、2021徐州云龙区首批拆迁村名单:北刘(程庄村)、轨道交通6号线(惠民家园站-新城区客运站区间)、香山路改造周边、云龙小学配套道路周边、塘坊加油站南侧地块、迎宾高架地块(沟北头)、轨道交通4号线及5号线一期周边、茶庵(南刘村)、潘塘中学宿舍、赵武村、郭店村、六堡村、张屯工业园周边地块、中医院新院东地块(沟棠路)、新生里棚户区、中天集团宿舍、崔庄、西店子上店子村、东兴物资市场等;
(3)、2021徐州泉山区首批拆迁村名单:锦绣中学北侧地块(中意路)、复兴路南延二期、轨道交通4号线、5号线一期周边、奎河干河整治项目两侧(苏堤路至建国路段)、自力社区工人村、翟山村、十里村、教育学院东侧地块、中心商圈北地块项目二期、原新一佳北地块、海郑里地块等;
(4)、2021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首批拆迁村名单:206过道南延周边、金马通道工程周边、金港路东延周边、和平路东延周边、和平路东延博汇东路至206国道南延周边、西气东输迁建点周边、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周边,大王庄村、前王村、前姚村、刘湾村等;
(5)、2021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首批拆迁村名单:柳新镇黑璋村、南岗片区、苏山街道丁万河北、三环西路以西片区拆迁;
(6)、2021徐州铜山区首批拆迁村名单:轨道交通4号线、5号线一期周边、外环路西南环周边、黄河路西延周边、大学路快速化改造周边、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周边(黄山路站)、凤凰山片区改造三期(吴楼)、葛楼村、罗岗村、张集孙湾工业园周边、武警教导队西地块等;
(7)、2021徐州贾汪区首批拆迁村名单:东部绕越高速片区、校东村片区、高新路(唐庄村、青山泉)片区、工人村片区(非住宅)等;
(8)、2021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首批拆迁村名单:毕庄城中村、牛山路中通地块、滕寨村、胜阳工业园周边等;
(9)、另外2021年徐州首批拆迁村名单还有丰县13个项目、沛县19个项目、睢宁县10个项目、邳州2个项目,新沂市17个项目。
2、2021年首批拆迁村名单厦门2021年首批拆迁村名单曝光:
(1)、2021厦门岛内拆迁村名单:前埔村前村社、浦南村、石村、西林社、坂美、前埔村前埔社、西潘社、曾厝埯西边社等;
(2)、2021厦门同安区拆迁村名单:蔗内村内庵、西柯镇蔡店、东宅村月龙村、西柯镇震阳村、烧灰里、刘山、孤单厝、尾林村等;
(3)、2021厦门翔安区拆迁村名单:阳塘社区、新店镇东街村、张厝村、双户社区、下店村、竹浦、浦园社区林前、海头村、刘五店村、大银里、下边村、小崎村等;
(4)、2021厦门海沧区拆迁村名单:贞岱村、东瑶下尾、周瑶社、许厝村、鼎美村、祥露社区、内坑社等;
(5)、2021厦门集美区拆迁村名单:东厝寨、后溪钟社、西亭村、陈井村、窗内社、内茂村、墩上村等。
3、2021年首批拆迁村名单雄安:南张、小北桥、小野桥、西野桥、野桥营、东野桥、西四庄、城子村、北王昝、晾马台等,其中小野桥、西野桥、野桥营、西四庄涉及占地,不会涉及拆迁,南河、北六、中六、南六、张六、宋庄、小田庄等,留通、平王、郭村、羊定、暂村、沙窝、大先王、小先王、东北阳、辛庄、东李家营等,李朗村、仇小王村、高小王村、李小王村、古贤村、赵村、新盖房分洪道等;
4、2021年首批拆迁村名单石家庄:长安区西兆通镇东庄村、西兆通镇西庄村、西兆通镇西庄屯村,桥西汇通街道办事处留村、红旗街道办事处东五里村,新华区前太保村,裕华区裕强街道办事处三教堂、裕东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居委会,高新区宋营乡西仰陵,藁城廉州镇城子村、常安镇、岗上镇台西村、梅花镇木连城村、贾市庄镇贯庄村、增村镇西姚村、张家庄镇三丘村、南孟镇南孟村、九门乡南屯村等。以上供参考,2021年首批拆迁村名单以当地政府最新公布为准
❽ 一般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多长时间可以拆迁
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30日可以拆迁。人民政府拟定征收方案后应报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可以依法征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❾ 如果房子会被拆迁,一般是提前多久通知
在小道消息流行时,或者规划里有而具体计划还没下达时,可以办。 等到政府出了文件,消息见了报,肯定说了冻结之类的话,就晚了,办不成了。 这是常见事,具体规定都在城市的《拆迁管理条例》里。不清楚你是哪个城市的,转给你一个苏州市2002年的文件,文件是网友发布我下载的(为准的是正式文件),看看第七条。
仅供参考。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
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
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❿ 2021临泉县拆迁的地方有哪些
一、在建重点项目总体情况
截至2021年7月底,我中心在建的房建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各类建设项目共41项,项目总投资66.53亿元,7月份完成投资2.28亿元。
(一)房建工程26项,总投资约29.51亿元,7月份完成投资1.015亿元。
1. 其中安置房项目6项,分别为:邢塘安置区二期、银杏苑安置区、丁香苑安置区建设项目、香樟苑城中村安置区二期工程、北园安置区、长官镇育才安置区二期。
2.教育卫生类项目13项,分别为:临泉县第十中学,文治路小学,迎仙路小学项目、临泉县姜寨中心学校学生宿舍楼和李老庄中学教师周转宿舍项目、临泉县皖北经济技术学校分校学生宿舍食堂综合楼、县特教学校等四所学校建设项目、县人民医院肿瘤治疗中心及感染科病区项目、县第五人民医院(宋集中心卫生院)及县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临泉县关庙和张新镇卫生院业务大楼建设项目、2016年临泉县长官镇等15个乡镇教师公租房建设项目庞营公租房(一期工程)、临泉县病房大楼建设项目、北园安置区幼儿园、临泉县第三中学教学楼建设项目、县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第九中学改建扩建项目。
3. 其他公建类项目7项。分别为:安徽临泉经济开发区四期标准厂房及职工宿舍楼建设项目、临泉县客运站EPC建设项目、临泉县救助站、临泉法院杨桥法庭和法院综合档案馆,法制教育基地及执行警务指挥训练中心建设项目、临泉县公安局韦寨,庙岔派出所建设项目、粮食物流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安徽临泉工业园新泉花园维修改造项目。
【拓展资料】
(二)市政工程5项,总投资13.78亿元。7月份完成投资6300万元。分别为:临泉县2019年经开区路网建设项目(第一批)、临泉县经开区路网和城区路网道路绿化工程项目、临泉县2019年城市道路及路网建设项目(第二批)、2020年临泉县城市道路及路网建设项目(郑阜铁路安徽段临泉站交通枢纽及城区道路建设项目、临泉县杨桥镇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三)交通工程10项,总投资23.4亿元。其中7月份完成投资6373.74万元。国省干线4条总长56.66公里,分别为:S237临泉泉河大桥及接线工程、S204于寨至韦寨段改建工程、S328杨桥泉河大桥及接线工程、G345临泉至关庙段改建工程(S204至关庙段),县乡道路4条总长约86公里,分别为:临泉县2020年农村道路工程(长官至陶老)、临泉县邢塘至杨桥农村道路工程、临泉县田桥至姜寨农村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临泉县2021年第一批农村道路工程施工。码头港口一项:阜阳港临泉港区综合码头工程(新建)。养护工程一项:临泉县2021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
二、储备项目情况
(一)正在招标项目1个,为:临泉县四化路小学装饰及室外附属工程施工。
(二)正在进行招标准备工作项目5个,分别为:顺河路、如意巷、人民巷三条道路;光明北路、姜尚大道、教育路三条道路;拘留、戒毒所及室内外训练场项目;临泉县城东地表水厂项目;杨桥至长官农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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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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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临泉县城市道路及路网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已进场,目前该项目因土地征迁未完成和拆迁资金未落实,仅滨湖路、文正路、临_路(仅700米具备施工条件)、人民路污水主干网工程、厂区连接路、迎仙路、白沟西路等10条路正在施工。其他道路因土地征收及拆迁未完成,暂不具备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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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措施:我中心积极配合住建局、国土局做好土地报批相关工作,对接属地政府建加快征迁工作,同时建议统筹拆迁资金,加快土地报批程序,以确保项目全力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