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海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在海南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不同行业分别给予优惠,其中:
(一)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如被海南省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四)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为了加快其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经海南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快速折旧办法。
第三条外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果再投资用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被省政府确定为技术先进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四条进出口优惠政策
(一)进口优惠政策
1.对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除《外商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出口优惠政策
除国家规定必须征税的硅铁、锡砂外,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或利用内地原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及以上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第五条海口保税区优惠政策。中外投资者均可在保税区依法成立贸易性和非贸易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运输、房地产开发、进口商品展示。经批准,可在区内设立金融保险机构。上述企业、机构除享受海南特区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主要优惠政策:
(一)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区内进出境的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实行备案制。
(二)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库及仓库设施所进口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企业进口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4.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保税货物管理,复出口予以免税;货物存储时间不受限制。
5.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予以免税。
(三)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五)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六)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七)企业为生产加工而进口的原材料不受数量限制,免设保证金台账,经批准可以委托区外加工。
(八)保税区企业可设立外汇帐户,经营所得外汇收入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外国经营者所得、外籍员工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照章办理纳税等手续后可自由汇出境外。允许外币在区内计价结算和流通。
(九)保税区设立“企业发展奖励基金”,奖励、扶持区内企业发展。其考核奖励的主要指标:一般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分别按企业缴纳增值税额的10%和12%、地方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除外)税额的18%和25%奖励;商业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按企业缴纳增值税额的8%、地方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除外)按交纳税额的15%奖励;对纳税大户企业(指年缴纳增值税800万以上的企业),缴纳增值税额超出800万元部分,按15%奖励。
(十)高新技术企业入区购买土地,按标准地价的85%收费,可实行分期付款;租用保税区的土地、厂房、仓库、办公场所按标准价85%收费。其他行政事业规费以海口市现行规定为准,高新技术企业按80%收取,一般企业按90%收取。
第六条高新技术信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税务部门核准的信息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从事生产开发性的信息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技术先进的企业,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从事商业经营其他性质的信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减半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产品出口额达至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从事信息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
(五)信息企业从事信息产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第十一条投资本市鼓励的工业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科教文卫项目,其新建生产经营场所,免交项目建设市政配套费,属本市鼓励的特色旅游项目、优势商贸业项目,其新建、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减半收取项目建设市政配套费。第十二条信息企业和高新技术信息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收报建费。
第十三条海南外来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国发〔1988〕23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出口产品70%以上,不涉及国家配额的出口型项目,开发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不涉及国家出口配额的,由海南省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四条经济机构的派出审批权。国发〔1988〕2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海南省向外派出贸易机构和旅游机构,到海外办企业,均授权海南省审批,同时报外交部或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五条允许外来投资者购买、参股经营或承包、租赁经营海南的国有企业(特殊行业除外)和其它各类性质企业。
第十六条对技术先进型及产品出口型的外来投资企业,除税收方面优惠外,在用地、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七条经医药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鉴定为高新技术的国家一、二类新药品的投资项目,免交项目建设市政配套费。
第十八条鼓励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和医药科技人员以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按规定评估后,技术投资占注册总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到35%。企业被批准上市发行股票后,其技术入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投资和购房入户。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号令规定,为在海口市投资、购房及向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提供将其户口或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户口迁入为海口市城市户口优待。
㈡ 保税仓库收费标准
这个收费就看每个地方保税仓库了,还有看你是租什么样的仓库了,有楼层仓、平仓,还有恒温仓、冷冻仓,普通仓等价格都不一样的。
凡已就保税运输呈交报告者,或依据第一百二十八条第2款已获得批准者,在货物运抵目的地之后,应当依照关税厅厅长规定的条件,立即向到达地海关关长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保税运输的指定运输路线] 为保护和控制处于保税运输状态下的货物,如有必要,海关关长可以依据关税厅厅长规定的条件,限定保税运输的行经路线。
保税运输应当在关税厅厅长确定的期限内完成;但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避免的情形造成延误的,海关关长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延长该期限。
㈢ 工业厂房仓库物业费有没有规定的标准
工业园区的物业费分2种收费方式:
1、一般的办公楼、宿舍等等,按照面积收费。
2、厂房、车间、园区、库房等,按照工作量核算费用收取。
《物业收费规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3)保税区工业厂房怎么收费扩展阅读:
物业收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㈣ 西安保税区的收费标准
问题不清晰啊,是入驻企业需要的费用,还是提供某种服务的企业需要的操作费用啊
㈤ 工业园区厂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国家有明确的服务标准及收费管理,但其他物业项目就是市场机制了。 工业园区的物业管理需求不同,服务标准不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的市场价格。但是,作为产权单位或服务需求方,应该从园区的长远规划、设备使用等综合考虑服务要求,进而合工业园区厂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㈥ 工业 厂房交易中需要交哪些税、费
税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房屋买卖契税按成合同交额的3%缴纳;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房屋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74号,单位房转让营业税按差额的5.6%缴纳(单位自建房无发票按全额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按增值的比例缴纳(增值50%以内按30%,增值100%以内按40%,增值200%以内按50%,增值200%以上按60%);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中的所得的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境内单位转让房产,由单位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按合同金额的2.5%预征(企业所得税交国税的企业在交易时可不交)。
费:1、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非住宅交易费每平方10元(交易双方各半);
2、房产登记费550元/幢;
3、印花税0.1%(双方各半);
4、土地登记费0.08元/平米;
5、 土地交易费3元/平米(双方各半)。
㈦ 在保税区租一个厂房就是保税库了吗,会比在保税区外租保税库便宜吗
保税区内设立保税仓库除了在区内租赁厂房以外,还需要向主管地海关申请该租赁地为保税仓库,一般由主管地海关保税科监管。保税区内租赁费一般比区外贵。
㈧ 上海保税区仓储的费用问题
1,这要看你是选择放在哪一个仓库的,各个仓库的收费是有差异的;
2,一般来说,会产生的费用有:进区、出区报关费,场站费、商检费还有仓库的费用(仓储费、力资费)等;
3,具体建议咨询你在保税区中的仓库。
㈨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一、工业园区物业费标准是怎样的?
工业园小区物业费:0.0元/平米·月。
二、物业管理费项目构成
(一)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二)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三)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四)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五)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六)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七)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八)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九)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十)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十一)节日装饰的费用;
(十二)管理者酬金;
(十三)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十四)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十五)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㈩ 保税区存放货物能放多久怎样收费具体怎样操作谢谢啊
可以长期存放的,货物到港后报关进保税区就可以存放进保税仓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