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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楼宇转让收益怎么交

发布时间:2022-04-27 21:00:07

1. w0物流用地适用工业楼宇转让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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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费可否计入所得税成本扣除

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费可以计入所得税成本扣除。

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在相关部门依法征收房地产转让相关税费后,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办法》及细则的规定代为收取。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代收费用按政府收取增值收益的3%列支。

3. 深圳工业楼宇转让免缴增值收益

21日,深圳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召开“工业楼宇转让政策”新闻通气会,公布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记者获悉,《管理办法》将从2月1日开始实施,将取消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完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规则,并规范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用房受让人资格条件。

深圳报业集团资料图

另外,《管理办法》实行再转让时间限制。为了防止工业楼宇频繁转让影响产业发展的稳定性,结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周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后5年内不得再转让。

《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实施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4. 深圳新规:工业及配套用房转让将无需缴纳增值收益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1日召开媒体通气会称,《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要求,改善深圳营商环境,保障产业发展空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取消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
该《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2013年至今实施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王爱朝表示,该《管理办法》是由《试行办法》修订后形成的。《试行办法》在盘活产业空间资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规范工业楼宇受让对象、城市发展利益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深圳优化营商环境、产业空间节约集约利用的实际需要。
据其介绍,《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将大大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明确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限制条件,有助于规范产业空间合法流通,并保障“工改工”项目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受让人资格条件,有利于抑制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的炒作,防止产业空间类住宅化;强化产业监管,建立了从土地供应到后续监管的全链条产业监管机制;设定了过渡政策,确保政策有效衔接,《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工业物业,不需缴纳增值收益。
据悉,深圳全市适用该《管理办法》政策的现有合法工业物业建筑面积约1.8亿平方米。(完)

5. 工业楼宇转让不需缴纳增值收益

【深圳商报讯】(记者 江南鸾 实习生 黄婕)1月21日,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管理办法》取消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完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规则、规范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用房受让人资格条件、强化产业监管、设定过渡政策,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保障产业发展空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明确,“工业楼宇”,是指在工业用地或者混合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研发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配套用房”包括工业用地上为工业生产、研发提供配套服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混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工业生产、研发提供配套服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等。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方面介绍,为了抑制产业空间炒作、实现城市发展利益共享,2013年政策规定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在当时历史背景下,收取增值收益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增值收益制度对抑制产业空间炒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市经济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继续收取增值收益不符合国家“减税降费”、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要求。因此,《管理办法》取消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这将大大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切实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的要求。
规范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受让人资格条件,有利于抑制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的炒作,防止产业空间类住宅化。
对于工业楼宇受让人资格条件,《管理办法》要求,一级工业区块线内工业楼宇的受让人应符合《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要求,须是从事制造业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有3年以上合法纳税记录(或投资方有合法纳税记录)。同时允许区产业部门结合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工业楼宇具体的准入条件或者准入产业目录。
对于工业配套宿舍的受让人资格条件,《管理办法》要求,受让人须为在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厂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者研发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企业。且该企业购买配套宿舍后,其持有的配套宿舍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该企业在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工业楼宇建筑面积的30%。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防止工业楼宇频繁转让影响产业发展的稳定性,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周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后5年内不得再转让。

6. 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怎么缴

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费可以计入所得税成本扣除。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在相关部门依法征收房地产转让相关税费后,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法》及细则的规定代为收取。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代收费用按政府收取增值收益的3%列支。

7. 光明峰荟公寓工业产权可以购买有问题吗

光明峰荟是工业用地,工业楼宇转让,后续缴纳的税费是非常高的,可以参考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里面的内容),建议不要买,如果要买的话,最好不要下定金,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然开发商不退定金,要打官司,闹到法院。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2014-08-15 09:22 编辑:邱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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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深规土〔2013〕721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有效促进工业楼宇资源的有序流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受让人资格限制以及转让增值收益收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受让人应当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但《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及具有居住功能(含宿舍、单身公寓、办公式公寓、公寓式办公、商务公寓等)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转让并办理登记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预售合同并备案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三)经房改部门批准被纳入房改范围的;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非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按照下列方式缴交增值收益:

(一)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而分割转让的,或者整体转让而整体转让的,免缴增值收益;

(二)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者未明确可以分割转让,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分割转让的,按照下列方式缴交增值收益,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1.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内转让的,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缴交,无法提供工程造价或者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导致增值收益无法正确计算的,按照成交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的百分之五缴交;

2.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后转让的,免缴增值收益。

三、城市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属于配套设施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免缴增值收益;属于工业楼宇的部分,增值收益按照《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缴交,无法提供工程造价或者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导致增值收益无法正确计算的,按照以下累进方式缴交:

(一)成交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未超过二万元/平方米的部分,免缴增值收益;

(二)成交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超过二万元/平方米但未超过四万元/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缴交增值收益;

(三)成交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超过四万元/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百分之四十的比例缴交增值收益。

《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其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项目整体为单位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缴交增值收益:

(一)按照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市政府工业楼宇转让有关规定进行分割转让的,非自用部分免缴增值收益;自用部分分割转让的,须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补缴地价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缴交增值收益;

(二)按照《办法》及《细则》关于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定进行分割转让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缴交增值收益。

四、已转移登记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自转移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再转让的,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方式缴交增值收益;无法提供工程造价或者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导致增值收益无法正确计算的,按照成交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的百分之五征收。

已转移登记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自转移登记之日起五年后再转让的,免缴增值收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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