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临街门面房拆迁按什么性质补偿
商业门面房拆迁经过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后,确定拆迁补偿内容。
第一,通常房屋拆迁的计算标准为: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一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第二,门面房拆迁补偿通常包括: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第三,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⑵ 土地证为工业用地厂房办公楼证为商业用,拆迁应按什么证赔偿
厂房就是按照厂房的市场价进行补偿;办公楼按照商业用房的市场价进行补偿。这个市场价是指征收决定公告日周边同用途房屋的市场价。
⑶ 门面房拆迁过程中该怎么认定按照住房还是商铺
按照商铺赔偿!
因为门面房有营业执照,办拆迁的过程中,应当认定为商铺而不是住房!
⑷ 拆迁对门面房如何界定
临街不一定就是商业
第一以房产证或土地证载用途为准
如果没有两证 以规划部门的规划用途和历史(10年以上)用途为参考
⑸ 房产证问题 工业房产证与商业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如果拆迁补偿与商业房产证是否一样 请务必详细解答 谢谢
工业用房产证,在使用这一项是厂房或者仓库,而商业房产证在使用这一项是商业或者办公,在土地证上也有区别,工业土地证上面注明工业用地,而商业土地证上面注明的是商业用地或者是混合用地!如果拆迁,补偿价格是有很大不同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是很低的,地上附着物也就是厂房的建造重置成本也不高,那么评估价格就低,拆迁补偿可想而知!但也有特例,如果工业用房临街,并长期当做商业门面用房来使用,并有营业执照证明,那么可以适当增加20%左右的拆迁补偿,而商业用房出让成本很高,评估价格也就非常高。拆迁补偿也高,不过拆迁是靠大家互相谈的,具体补偿还是要靠自己争取争取!个人建议,拆迁不要出头,也不要露尾!中间靠后拆最划算!
⑹ "公产房"拆迁的处理办法有哪些“公产房”拆迁的补助措施有哪些
( 一)国务院制订颁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先后于1991年3月22日和2001年7月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施行的正是于2001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从对具体条文的研读可以看出,这两个条例都仅仅是对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规定。2001年的新条例仅主要针对货币补偿的内容进行了增补修订,其他内容均未作大的变动。
旧条例将拆迁补偿安置的条文规定分别为两个章节,分别为第三章《拆迁补偿》和第四章《拆迁安置》,共十六条,其中直接针对非住宅房屋的条文共有四条。新条例则把拆迁补偿和安置的规定合并为一个章节,即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共十二条,其中针对非住宅房屋的条文共有二条。
这些原则规定,即未对非住宅房屋的界定、分类,逾期安置的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也未对违法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因此,单靠之一条例规定来调整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总是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把这些原则规定具体化,细则化才有实际意义。这些具体的、细则化的条文就只能靠各级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来规定了。
(二)、地方性法规
为了便于操作实施,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均依据国务院的《拆迁管理条例》制定了符合本地方实际情况的,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用以规范和调整本地方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这些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呈二级结构,即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本省的拆迁管理条例,而各有立法权的城市则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市的拆迁管理办法。这样,实际上我国的拆迁管理法规体系就成了三级结构,即国务院——各省地方法规——各市地方法规。省、市制定的地方法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细则化,在不违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各省市制定出更为具体明确拆迁程序、补充办法、标准及逾期安置的法律责任等具体规定。因此,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法规实际上成了规范和调整拆迁补偿安置的主要法律依据。
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6月8日制定颁布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8月31日制定颁布了《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市政府还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其他省的情况也大抵如此。
考察这些省、市两级的地方性法规的条文,不难发现,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的问题上,对于住宅性质的房屋拆迁工作,由于其性质单一,在补偿与安置上易于规范化操作,各级法规也对此规定得比较具体、明确,条文的可操作性强。相比之下,由于非住宅房屋情况远比住宅房屋复杂得多,难以规范化操作,在各级法规的条文规定上相对于住宅房屋来说也显得简单、原则,其中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同样对于逾期安置这个问题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住宅房屋规定得很具体:“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应付给三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半年的,每月应付给六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而对于造成非住宅房屋逾期安置的,则无任何条文规定,即对于非住宅房屋逾期安置如何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非住宅房屋类别众多,性质不同,用途各异,如厂房与商业店面,机关、学校,公益事业用房等,建筑结构差异大,生产设备不同,经营方式不同,搬迁内容不同,过渡安置的方式、拆除房屋后带来的问题及逾期安置后造成的损失不同等等,这样导致很难对此有一个规范、统一的条文规定。因此,即使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应按被拆迁人在册职工标准工资和物价补帖标准给予经济补助,并发给搬迁费用。”也难以适用于所有各类型的非住宅房屋。
二、非住宅房屋的界定
由于非住宅房屋情况复杂,性质各异,用途不同,其与作为单一住宿起居用途的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不同,因此,在拆迁之前,无论是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亦或是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房屋的性质进行界定,无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其关系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有时也成为双方在签订拆迁补偿还安置协议的争议焦点及纠纷的源头。
非住宅房屋从类型上划分,因不同分类标准而产生不同类别,若从房屋所有权源上来分,则可分为国家所有的或可称为由地方财政拨款建设的非住宅房屋,这主要是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公益设施等的非住宅房屋;另一类则为由私人或私营组织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如私营企业,商业服务业店面等。若从具体用途上来划分,则可分为工业厂房、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用房、商业服务业用房、军队用房、居委会用房、公益事业用房、寺庙宗教用房等。这其中,属国有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包括机关、学校卫生、事业单位、公益设施,以及寺庙宗教等,对其非住宅性质及用途的界定不存在什么问题。容易出现纠纷,引发争议的则集中在商业店面及一些工业厂房的界定工作。由于拆迁地块基本都属于城市中的旧城区,其房屋往往历时长久,用途并非始终如一,甚至几经变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往往依靠这些房屋组织生产和经营,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甚至是其生活的唯一来源,因此对其界定工作尤其重要。
在这个问题上,各个地方均为此制定了一些标准、条件用以界定非住宅房屋。但是均显呆板,有的规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用途来界定,有的则规定看其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等等,不一而定。
笔者认为,在对非住宅房屋特别是对商业店面、工业厂房的界定上,应遵循客观、实际、合理的原则。所谓客观,即指应尊重该房屋目前的客观状况,而实际则指按照其目前的实际用途,合理则指公平合理地进行认定。在这三个原则的指导之下,结合以下几个条件来进行界定:
(一)、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建设文书如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载明其用途为非住宅房屋如用途为店面、厂房等;
(二)、无产权证或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书上未载明用途为非住宅,但其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较长时期内其实际用途为非住宅,这个时期的长短宜以一年以上为限,这样既能尊重客观,又顾及其历史状况;
(三)、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该房屋原为住宅性质,后房屋所有权人自己作为店面经营且以经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五)、私有房屋出租给他人作为店面经营,且所持有的《租赁许可证》上载明为非住宅,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六)、直管公房出租给第一承租人作为非住宅使用,并按非住宅用房缴纳租税。
以上六种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条件,就可依此认定该房屋为非住宅。这六种条件可以说已经包含了原来为住宅后来改作非住宅用途。用途、原本就设计为非住宅房屋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颁发租赁许可证允许其改作非住宅的等等各种不同情况,
三、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除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并以产权调换形式进行安置的被拆迁人,分别规定了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原则性规定。福建省及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则对拆除住宅房屋并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很少产生什么争议。但是,对于因拆迁非住宅房屋而给被拆迁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如何补偿,补偿金额标准如何确定却少有如拆迁住宅房屋那样确定统一的标准。主要表现在:法规上缺乏具体明确的补偿方法和标准,“适当”的尺度很难掌握,很难做到双方满意;各地方所制定的补偿标准混乱不一,不尽合理。这主要是因为非住宅房屋情况复杂,种类繁多 总之公房产权未归属于您的话,可能只会适当补偿一些钱。或者当初你购买公房时所缴费用退还再另补一点。各地标准不一。
⑺ 工业厂房沿街店面折迁补偿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门面房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国有土地上的沿街用房基本是正规的商服用地,不存在争议,产生争议的多在集体土地上。所以接下来我们就探讨下在集体土地上沿街用房,它的形态分为以下几种:
1、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当中标注的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用房。
2、客观现实自然形成;意思是本身不是沿街用房,房屋前面修路,房屋可做经营之用,这种时间推移自然形成的用房性质。
3、村乡镇统一规划的用房;例如乡、村统一规划此地为超市一条街、建材一条街。本身经过了乡、村的统一规划,但是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建筑以及土地审批手续。
4、自建宅基地;例如农家乐饭店、农家乐宾馆。
5、集体企业改制;之前是乡办、村办企业,被一次性买断的这种商铺用房。
第一种情况是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后四种是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房屋,这几种情况的用房如果遇到拆迁应该用商服的价值来补偿。整个价值的递进状态由低到高为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
此类沿街商铺用房比住宅价值要高几倍甚至是十几倍,差距甚大,实践当中存在相应的争议。被拆迁方主张是商业用房,拆迁房主张房产证是住宅用地、宅基地。或集体企业一次性买断后,本身是厂房用地,只能按照所载明文件补偿,这就造成双方很大矛盾。
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持有商服或者商业用地的准入手续,也就是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的相关文件,之后建筑房屋也取得了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手续;手续齐全才能得到相应商业用房的补偿。
实践当中,现实问题与法律规定也存在一定的脱节,不能完全相吻合。我认为如果达到一定标准原则上也应该考虑按照商业用房价值来认定补偿。
1、具有沿街性、具有商业位置优势,满足商业用地价值取向。
2、取得法律所允许的相关经营手续,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持续稳定的经营行为,也就是客观满足此用地取得合法手续,并且持续稳定经营行为,满足常识所认定的商业用地的形态。
4、不能属于临时搭建、严重违章建筑。限定集体土地基本法律是2008年《城乡规划法》,08年以后所建设并且没有取得相关手续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基于实践角度满足这四个条件的企业可以与征收方以商服的价值主张本企业权益。
⑻ 工业厂房拆迁怎么补偿,有哪几项
1.土地、企业的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由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虽然价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类的土地,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房屋重置成新价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通俗讲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价,这个成本价是比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00左右。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所委托的评估公司往往将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从评估报告里看不出来土地值多少钱,房屋值多少钱,从而也很难去质疑其合法性。很多地方的拆迁人甚至会告诉你,这个项目的拆迁就没有土地的补偿项目,如此种种,都是为了掩盖拆迁方在土地中获得的巨额利润。
2.装修附属物补偿关于装修附属物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该项补偿内容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此项补偿内容比较固定,弹性空间不大,被拆迁企业主要应当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缺漏项的情况即可。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2011年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做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因各地对停产停业计算的标准不一致,各个企业的盈利亏损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拆迁补偿项目里弹性最大的一项,应当值得企业重点关注。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企业在面临拆迁时,搬迁费除了将企业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主要是指这些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如果是大型企业拆迁,这部分的搬迁损失要委托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被拆迁房屋。各项奖励的数额主要由具体的项目实施意见来决定。另外,涉及到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还有职工安置费用,主要是通过给下岗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实现。
⑼ 企业厂房拆迁该如何补偿
一、厂房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的认定和处理
厂房房屋的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房地产登记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厂房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未经房地产登记的房屋,按照规划土地或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进行补偿。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不得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进行补偿。
二、厂房房屋的补偿标准
(一)房屋市场价格补偿
房屋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80%。
(二)设备搬迁和安置费用补偿
设备搬迁是指经清理拆卸、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后可恢复并继续使用的设备。除本款下列明确补偿的标准外,有需要补偿情形的,补偿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1、空调移机费:400元/台
2、电话移机费:140元/台
3、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
4、宽带移装费:90元/台
5、有线电视移装费:330元/台
6、管道煤气移装费:200元/台
(以上均凭购买、安装发票办理)
(三)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费用的补偿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是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合理置于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在对应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的资产明细账目登记的设备。重置价格是指评估时点于公开市场重新购买该全新状态机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重新生产该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有需要补偿情形的,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搬迁期间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具体公式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0%×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0%,并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前3年效益÷3×停产停业期限。前3年效益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企业实际纳税情况,结合所在行业的特点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期限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企事业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继续生产经营的,对其由此产生的损失不予补偿。
三、早签早搬奖励标准
厂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的5%。具体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00㎡(含)的,按被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5%×被征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大于200㎡以上部分,按被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合并计算。
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或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早签早搬奖励。
四、签约搬迁补贴标准
(一)搬场费用的补贴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具体公式为:15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贴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
(二)装饰装修费用补贴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具体公式为:1,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装饰装修费用超过1,000元/㎡,并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可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如评估价格低于1,000元/㎡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未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
未经房地产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给予残值补偿。残值补偿的计算公式为:600元/㎡×测绘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按造价的残值评估价进行补偿;如残值评估价低于600元/㎡的,按残值评估价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