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棚户区改造是什么意思是拆迁吗
重点在于弄清楚棚户区改造与房屋拆迁的区别,如下整理,可对照参考:
一、两者性质不同:
(1)棚户区改造:是为惠民利民民心工程,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2)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二、补偿标准规定不同:
(1)棚户区的改造补偿:通常居民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
产权置换包括:1:1.5的面积置换;
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即把房屋折算成价格,其与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均有关系;
其他的搬迁奖励。
(2)房屋拆迁补偿: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包括:
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
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棚户区改造为政府主导并实施操作,房屋拆迁为政府引导或准予;建议您可以先问清楚拆迁发起方是谁,再依次查找相对应的补偿标准!
2. 《鹤岗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鹤岗7月15日电 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要大量拆迁现有棚户区的房屋。许多市民非常关注无照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对此,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制定了相应的补偿原则。
2001年5月23日市政府5号令实施前建设的无合法手续的房屋(以当年建筑房屋所购材料的发票或收据标准,没有发票或收据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鉴定),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一是与有照主房一体超出房照面积部分(不包括后建部分),按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作价的70%进行补偿;二是独立住人房屋(独立户口、独门独院),按照与其结构、成新相同的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作价的60%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租赁安置);三是持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准建手续,但没有房屋产权证照的,应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产权证照后,按有照房屋评估作价给予补偿。
3. 棚户区改造的全国都有哪些安置办法
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公棚发[2007]1号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棚户区房屋实际情况,指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应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的实施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鼓励回迁安置。
第五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公证发[2005]1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和支付补偿金额。选择回迁安置方式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选择回迁安置方式后,均要与市棚改办签定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
第七条回迁安置资格的审查确定
(一) 选择回迁安置的被拆迁人,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市棚改办审查批准后方可回迁。
(二) 申请回迁安置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被拆迁人具有本市城市户口。
2. 本拆迁房屋具有建设部监制的全国统一房屋所有权证,且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户口内家庭成员姓名相符。
3. 棚户区改造拆迁公告发布前即在此居住(由所在社区,街道和派出所共同出具《居住时间证明》)。
(三) 回迁安置家庭的确定
1户口登记为家庭的基本单位,同一户口即确认为同一家庭。
2 单独户口的夫妻和未婚子女,确认为同一家庭。
3 父母与已婚子女户口不同但共同生活的,确认为同一家庭。
4 回迁安置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回迁安置一套住宅。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要求回迁安置两套住宅的,可按回迁一套住宅执行回迁办法并计算差价款后,再拆分为两套住宅回迁。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
1.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2.同一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同房屋,面积相加,按一套房屋计算。
3.同一家庭不同成员之间的房屋,面积相加,按一套房屋计算。
(五)申请回迁安置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土地使用证;
3.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
4.户口薄;
5.结婚证;
6.居住时间证明;
(六)申请回迁安置的被拆迁人,经市棚改办审查确认后,公示七天,没有异议的即发给《回迁安置证明》,并以此凭签定回迁协议。
第八条回迁安置面积的确定,差价计算和产权归属。
(一) 回迁安置住宅以36M|�0�5为最低面积控制标准,以70M�0�5为最高面积控制标准。
(二) 符合回迁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面积36M�0�5(含36)以内部分,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人所有。超过36M�0�5但低于70M�0�5部分,按实际拆迁面积回迁,每平方米(基本楼层)交结构差价款300元,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三) 以被拆迁房屋面积基础,就近上靠回迁户型合理增加面积部分,按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每平方米(基本楼层)1300元,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下靠回迁户型减少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四) 上靠回迁户型只外,被拆迁人为提高居住水平而自愿增加面积的,按商品价购买,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五) 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70M�0�5部分,回迁时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差价。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为公有住房的,按下列办法予以补偿安置
(一) 房屋承租人自愿放弃租赁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发给安置费,房屋由房产部门收回。
(二) 房屋承租人要求继续保留租赁关系的,可在该房屋按规定回迁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继续由承租人有偿使用,房屋所有权归房产部门所有。
(三) 房屋承租人自愿购买的,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的房改优惠售价购买,变为私有产权房屋后,再按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回迁安置。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无房居民,经所在社区,街道证明,市棚户办审查,确实没有住房且无力自行解决的,可按每平方米(基本楼层)1300元的建设综合成本价,回迁安置一套36M�0�5的住宅,产权归己,栋号、楼层、房号由市棚改办安排。
第十一条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住房困难户,可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在其被拆迁住房拆一还一后,上靠回迁36M�0�5最小户型合理增加面积部分,给予价格优惠,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0元建设成本价购买,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十二条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的特困户,给予特殊照顾。在其被拆迁住房拆一还一后,没有能力购买上靠36M�0�5最小户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可又政府以减免税费的形式出资购买,安置一套36M�0�5住宅。政府出资部分,产权归政府所有,实行廉租住房制度。
第十三条回迁安置住房均以基本楼层为标准,选择其他楼层的回迁户,应按规定交纳楼层差价。其中二、五楼差价为零,一楼减免60元/M�0�5(建筑面积,下同),六楼减免100元/M�0�5,三、四楼加收80元/M�0�5。
第十四条回迁户在签完回迁安置协议、交齐各项差价款后,按先后顺序自行选择楼号、楼层和房号,选择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用于经营活动但产权登记性质为住宅的房屋,一律按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其营业损失的发放按〈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被拆迁的浮房、无籍房、违章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拆迁,均按〈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共有产权房屋只按一套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如选择回迁安置方式,产权仍按原比例共有。
第十八条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拒迁不搬的被拆迁人,经拆迁人申请,可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裁决后被拆迁人仍决绝搬迁的,可由市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强迁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迁。
第十九条棚户区拆迁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开展拆迁工作。对在棚户区拆迁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后,在棚户区拆迁中,其他政府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棚户区改办负责解释。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4.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可以拒绝搬迁
您好,可以拒绝,但一定要及时采取维权措施。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如遭遇违法征收行为,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如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其上述法定职责,被征收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我。
5. 棚户区改造开始招标是不是意味着要搬迁了
不是,
招标只是前期的程序性工作,不是实质性的
如有需要请电话咨询律师
纵横法律网-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于平律师
6. 棚户区改造流程要多久
棚区改造流程主要包括:前期准备计划、房屋拆迁、政府供地、建设阶段、验收阶段、分配和管理。
一、前期准备计划
一项目选址,项目选址必须符合棚户区特征,对改造的单位住户进行前期入户摸底调查并取得有关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二项目规划,确定改造区的面积划出红线地图及设计条件、规划设计、建设方案及审批等环节。包括办理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拆迁红线图、故土局有关部门出具用地意见。三项目立项,由市发改委办理。
二、房屋拆迁
一被拆迁的住户户主提供产权依据、有效身份证;二拆迁工作人员审核确认、进行测绘、评估,在三个工作日出具评估报告,并最少公示7天;三对评估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四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签订协议的金额到银行去领取补偿,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房屋拆迁市场评估价基础上奖励8%;五搬迁完毕并交房,经拆迁工作人员验收签字;六组织拆迁。
三、政府供地
由行政划拨或挂牌出让。
四、建设阶段
项目竣工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放线与验线和规划许可,向外招标投标,安全质量监督,到市棚改办规划处核发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建设及管理等环节,并该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
五、验收阶段
包括房屋和涉及规划、消防、环保、市政园林、防雷、供电以及给排水等管线工程的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分配、管理流程
一私房,按拆迁户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将选定的房屋分配至拆迁户。入住后的小区管理有由物业公司负责。二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租赁户:1、向居住地址社区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受理后,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居民小组评议、公示,合格的报区政府;2、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公示,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汇总报市政府;3、市政府委托市房地产管理组织审核、公示,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择房序号;4、中签户选房;5、中签户到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办理租赁手续;6、由市房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管理廉租房,包括收取租金、管理养护廉租住房。
每一个流程都不可或缺,当中或者有某个流程某个环节会很复杂处理过程中会很繁琐,但是都是无法避免更绝不可以回避。每一个流程都务必认真对待和处理。完成全部流程,快的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慢的需要五年左右的时间。谢谢阅读!
7. 我想知道,现在国家对于棚户区动迁的政策有没有指定的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6〕7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在城市建设发展中让市民得到实惠,使城市形象得到改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城市为目的,全面提高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德政工程、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促进吉林市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重点棚户区的界定
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房屋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房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连片平房区及旧危楼。
三、棚户区改造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改造原则
1. 坚持工业集中区内棚户区优先改造的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补偿安置,利民惠民的原则;
3. 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4. 坚持统筹规划,规范操作,配套建设的原则;
5. 坚持先易后难,先市区中心再向周边延伸的改造原则;
6. 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从2006年起,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建成区、工业集中内现有38片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5万户、14.7万人。其中:
1. 2006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0077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92家。
2. 2007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7086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54家。
3. 2008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7502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158家。
通过棚户区改造及功能分区调整,整合现有工业区资源,促进工业集中区的形成;建设一批生态型、节能省地型住宅小区;开发一批与棚户区配套的商业区;改扩建一批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通过棚户区改造,逐步实现城市功能分区科学合理,有利于市民生活、居住、工作、娱乐,便于城市规范和管理,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四、棚户区改造建设标准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与城市整体环境和谐;
(三)提倡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小区;
(四)交通便利,公共基础设施完善;
(五)保证工程质量标准。
五、棚户区改造操作方式
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招标、分类实施的方式操作。政府对全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统一规划、逐一经济测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招商等方式确定改造实施单位。
六、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二)收费减免政策
1. 回迁安置房建设免缴行政性收费、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事业性收费和供热、自来水等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
2. 被拆迁居民实行货币安置的,其安置费用折合成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拆除面积加上政策补贴折合建筑面积)的商品房面积,享受回迁安置房建设前期收费政策。
3.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含商贸、公建),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减免以外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我市棚户区改造。
(三)税收政策
按照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棚户区居民拆迁安置政策
按照《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五)市政公用设施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热、供气、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需砍伐树木、拆除公厕和垃圾站的,免收补偿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各相关部门负责验收和后续管理工作。
(六)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
根据省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精神,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支持一点、政策让一点、棚户区居民出一点、市场开发补一点、工业集中区筹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需要政府投入的改造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是腾空土地收益;二是收取非减免部分行政性收费;三是省里统一安排的补贴资金和开行贷款;四是市发改委争取的资金;五是市财政匹配资金。
(七)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与非住宅的拆迁原则
重点棚户区改造是对棚户区居民住宅的改造,改造区域内非住宅的拆迁待由享有该土地开发权的单位实施。
七、组织实施
(一)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按照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编制年度改造(改善)建设计划,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上报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
从2006年至2008年停止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2006年拟安排19个改造项目,拆除和改善房屋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
选择1~2条(处)能反映我市历史文化旧貌的街区,作为历史文化区域予以保留,规划等部门要对此区域进行严格保护,只可维护,不可拆除,以见证我市的历史文脉和建筑风格。
(二)制定改造建设方案
规划部门按照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对拟改造项目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按照规划要求负责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经济测算,在测算的基础上制定项目改造建设方案和招商方案,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建设方案上报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备案。
(三)制定改造用地计划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重点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拟定重点棚户区改造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审定,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严格规范,公开招标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或招商。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须由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承担。在公开招标或招商前,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对参加投标开发企业的资质、资金、资信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或招商条件的不得参加招标,也不得参与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
(五)严格审批办理程序
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 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和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出具的《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复》,到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的市国土资源局棚户区改造审批窗口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2. 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持土地使用权手续及相关要件,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各委、办、局设立的重点棚户区改造审批窗口办理开发立项、计划、规划、消防、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施工许可等相关前期手续。
3. 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商品房项目开工建设达到预售条件后,开发企业持项目批准书、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然后到市房产主管部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 项目竣工后,经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和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凭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和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六)依法拆迁安置
要认真执行棚户区的改造拆迁管理各项规定,做好拆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棚户区改造中的低保户名单、安置地点、分配方案、违章房屋、评估标准等内容实行公开,保证拆迁安置政策到位、程序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实行阳光拆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少数无理取闹、漫天要价、阻挠正常拆迁,甚至拒不搬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司法、执法等部门要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要严厉打击。
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先建设回迁房,保证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回迁。对未按时完成回迁安置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加强监管,确保回迁房屋建设质量
回迁安置楼建设一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和省技术标准要求和推广的建筑材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严格质量、安全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棚户区居民对回迁楼质量的监督。
(八)积极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的环境
1.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办公。各委、办、局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设立重点棚户区改造指定审批窗口,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个窗口办公,局内审批环节内部循环,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实施。全部前期手续的审批办理时限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详见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图)。
2. 在经过验收合格后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办理产权时,房产部门实行特事特办,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专设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产权办理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办公。要精简办事环节,随时接件,及时受理,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
(九)强化物业管理
制定《吉林市回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对新建回迁安置住宅楼全面实行物业管理,由社区组织,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实施,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吉林市回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另行制定颁布。
(十)加强档案管理,完善联动信息管理机制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拆迁人及安置情况逐一建立档案,并全部纳入微机统一管理。与民政、房产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联动机制,便于“一地一户一次”享受改造政策,防止造假和重复享受改造安置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成立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负责指挥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
实施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要明确责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争取国家和省政策资金;市建委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拟定计划、经济测算、编制操作方案、统筹运用政策性资金、跟踪监管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控规、详规设计和规划审批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供应、征地手续办理、履行土地出让程序等工作;市房产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房改、查档、灭籍、测绘、产权产籍手续办理及后续物业管理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的核查、认定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评工作;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执法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治安及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等工作;市地税局负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及业务范围,做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对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
市政府要与主要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重点棚户区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8. 棚户区改造与房屋拆迁的区别
房屋拆迁和棚户区改造的区别,首先是土地性质不同。农村房屋拆迁,一般是用来修建高铁呀,高速公路呀等等基础设施建设。而这里的农村的房子是指那些建在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上的房子,与城市那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并不相同。
棚改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方密度大、适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也就是说棚改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
另外是法律适用不同。房屋拆迁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棚改区,因为其属于国有土地,所以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当然了,拆迁补偿也是不一样的
9. 政府要棚户区改造,拆迁赔偿问题。
政府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心政策,所以是补偿,不是赔偿。
有如下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对于积极配合和经济十分困难的,还有相应的补偿:
棚改拆迁中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对积极支持棚改拆迁的被拆迁人的奖励政策
1.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2.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