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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职工申请是什么含义

发布时间:2022-04-26 02:37:18

❶ 企业正式员工安排特殊岗位是什么意思

正式员工是指通过试用期考察后被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
一般企业招聘员工后,为了考察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为人处世情况而往往会给予一定的试用期(一般从几天到三个月不等)。通过这个试用期来考察一个员工的综合能力,看其能否适应这份工作以及将来的发展潜力。而被公司录用后,公司会与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时你就是一个正式员工了。
【特殊岗位的定义】

劳动总局对于特殊岗位的要求包括,《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第六条中所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至于你所说的防空洞工作人员,要看你具体所从事的分工是什么,是否符合上诉要求。

【关于特殊津贴】

从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的管理层次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地区、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另一类是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国家统一建立的津贴,一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自建的津贴,一般在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中开支。

特殊工种岗位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劳动消耗或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和特殊技术性津贴。职工在某些劳动条件特殊的岗位劳动,需要支出更多的体力和脑力,因而需要建立津贴,对这种额外的劳动消耗进行补偿。这种类型的津贴具体种类最多,使用的范围最广。例如,高温津贴,是对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建立的临时性补贴。冶金企业中的炼铁、烧结、炼焦、炼钢、轧钢等工种,根据其作业环境的温度、辐射热强度和劳动繁重程度的不同,建立甲、乙、丙不同标准的津贴。另外还有有毒有害津贴、矿山井下津贴、特殊技术岗位津贴、特重体力劳动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津贴、邮电外勤津贴等。

地区性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的在某些特殊的地理自然条件下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林区津贴,是为了照顾林区森林工业职工的生活,鼓励职工在林区安心工作,发展林业生产而建立的津贴,并根据林区的具体条件和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另外还有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寒山区津贴、海岛津贴等。这类津贴一般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企业所在地区如属这些津贴的执行范围,即可照章执行。

从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的管理层次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地区、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另一类是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国家统一建立的津贴,一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自建的津贴,一般在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中开支。

针对你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❷ 参加工作时间以什么为准

参加工作以正式上班为准。正式上班时间就是求职者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职时间不同。

参加工作时间是指正式开始工作的时间,入职时间是指求职者开始从事某一项工作或者某一个职位,在开始工作到正式工作中间我们称为实习期。

对企业聘用的,要查看劳动合同书;对招工的,要查看招工审批表、职工登记表;对军转干部,要查看应征入伍登记表、入伍通知书等。

主要看是否涂改最早参加工作材料中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是否伪造最早参加工作材料等。对真实性存疑的,一方面,要查看档案资料。既要查干部档案中的参加工作审批材料,也要核查单位文书档案中相应的审批文件。

另一方面,要实地调查。实地了解干部本人是否在档案材料记载的单位实际参加工作,是否存在“吃空饷”等情况。在“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环节。

❸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含义是什么

【全民所有制企业】
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为国有企业,但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

【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条件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七个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是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企业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不能提供伪劣残次品,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对企业来说,生产的产品只有满足人们的需求,才能销售出去,企业提供的劳动价值才能实现,企业才有可能生存和发展。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公司设立申请表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都是工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企业就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名称一是能标明企业的性质和面貌,二是能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专门制定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一定的空间进行,没有场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资金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必备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企业必须有资金;二是这些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三是设立企业所需的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企业的组织机构是指企业的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对外代表企业承办各种事项,对内实施管理活动。没有组织机构,企业也是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内部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如财务部、生产部、人事部等,以及职工代表大会。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企业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界定。明确的经营范围也限定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国家将经营范围作为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是国家管理的需要,也是明确企业权利义务,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的需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是指一些特殊要求,如环保、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等。

❹ 职业填个体是什么意思

个体职业就是个体从事的工作岗位。

通常指指自己雇用自己,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作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在自己的指导下自己找工作做,经常但不是一律在家里工作。

职业表现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小本生意人,如装修公司老板、购物网的网店老板等。

第二类是没有底薪的推销员,如寿险顾问、地产经纪、广告中介、直销人士等。

第三类是专业人士,如摄影师、专利代理人、律师、会计师、牙科医生、技术顾问、管理顾问、管道工、电工、理发师、艺术家等。

(4)工业职工申请是什么含义扩展阅读:

相关职业: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自由职业者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个体工商户

❺ 厂方让员工填写转正申请是啥意思

就是厂方对于员工的试用期或者是考察期结束了,觉得这个员工干的还可以,能够将其转正成为正式职工,于是就下发了一份转正申请表让员工填写。
这一般都是一个形式而已,只要工作期间没有什么大的过错,都是能够正常转正的。

❻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是什么意思

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

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便利申请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制定发布《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和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38号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本公告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认监委

2016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



一、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

1.按照科学、简化、集约的原则,自愿性认证业务分为“认证类别”、“认证领域”和“认证项目”三个层级。

2.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三个大类。

3.每一“认证类别”划分若干“认证领域”。产品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一部分 可运输产品》和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 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1个认证领域;服务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二部分 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2个认证领域;管理体系认证依据认证特性划分为6个认证领域。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至领域,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1。

4.认证机构可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自行研发并开展“认证项目”。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

5.认证机构从事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行的认证制度(简称国推认证制度),按照制度设定要求实施管理,国推认证制度目录见附件2。

6.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中不得对CCC目录内产品依据CCC认证标准开展认证活动,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二、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的审查要求

(一)取得法人资格

1.1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1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

2.1.1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

2.1.2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

2.2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从事产品认证业务需具备产品储存室,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

2.3 办公场所和设施应当与申请者开展业务的规模相适宜。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产品和服务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服务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申请从事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

3.1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

3.1.1申请者的组织结构,管理层和其他认证人员及相关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应当形成正式文件。

3.1.2保证公正性的委员会的产生、代表的利益方、责任和权利、成员能力、运行规则应当形成正式文件。

3.2公正性的管理

申请者应当编制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认证活动,并防止发生由于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而导致的损害公正性的行为。申请者应当有文件证明其已识别所有相关利益方对其公正性的影响,并能采取明确可行的控制措施,并建立制度进行管理。公正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3.2.1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3.2.2是否有可能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3.2.3接受的资助是否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

3.2.4是否有可能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3.2.5法人出资者是否为认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相关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

3.3认证风险的管理

申请者应当能证明已对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对各个活动领域和运作地域的业务引发的责任作出了充分的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

3.4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

申请者应制定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对影响认证活动的各类人员的选择条件、聘用程序、培训程序、能力准则和能力评价准则及评价考核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认证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申请者应当明确规定不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3.5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熟悉认证机构运作基本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3.5.1申请者应当制定文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以及相关的责任义务等管理要求。

3.5.2申请者应当明示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无认证认可行业的不良从业记录。

3.5.3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证实性材料应包含:学历、工作经历、与认证认可相关的工作经历、培训经历、评价结论等内容。

3.6认证过程的管理要求

申请者应当制定程序文件对认证活动实施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少应当包括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的制定、抽样方案、审核计划、审核实施、审核报告、认证决定、监督、再认证以及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等程序。

3.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

申请者应当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明确认证证书载明的内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以及误用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认证证书样本应当符合认证认可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基本信息的方式。

3.8其他内部管理规定

申请者应当制定申诉投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记录管理、分支或派出机构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信息公开、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要求。

应当制定对国家认监委认证规则备案、认证业务信息备案、认证机构信息报送等规定的执行程序。

(四)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按汇率换算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申请者的出资者应当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同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

4.1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性质,需要出资者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如投资人在其他认证机构任职,应提供任职机构的知情同意证明。自然人投资者个人资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

4.2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5.1认证人员是指能够对认证活动各环节产生重要影响的六类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审核人员(拟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产品认证检查、服务认证审查的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等。申报的专职认证人员应全面覆盖以上6类人员。

5.2专职认证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5.2.1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2.2申请者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申请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5.2.3申请者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申请者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申请者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

5.3专职认证人员应当具备的能力

5.3.1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

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程序要求;熟悉相应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5.3.2认证申请评审人员

熟悉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熟悉相应认证领域划分并能正确判断认证委托人委托的认证领域和专业;熟悉本机构相应领域专业资源配备情况。

5.3.3认证审核方案管理人员

熟悉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程序要求;能够识别各认证领域的专业特点;能够根据认证客户的业务/产品/过程/组织结构的知识和信息识别其对审核方案,特别是对审核组的能力要求;熟悉本机构相应领域专业资源配备情况。

5.3.4认证审核人员:

具有与认证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理解和掌握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审核原则、实践和技巧;了解企业管理和组织运作相关知识,了解认证机构认证管理过程要求,完全能够按照认证机构的程序和过程开展工作。

5.3.5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

同认证审核人员的能力要求。

5.3.6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

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程序要求;能够识别各认证领域的专业特点;熟悉认证流程及认证过程各阶段的专业管理要求;掌握专业能力评定要求;熟悉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准则,能正确选择对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的方法,并能基于已有的证据准确判定受评价人员的能力与准则的符合性。

5.4专职认证人员的评价结果证实性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被评价者的学历、与所评价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认证认可经历、培训经历以及其他可支撑评价结论的信息以及评价结论,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应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等认证认可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认证机构自身的人员管理程序。

鼓励申请者通过提交所申请领域(或国推认证制度)的审核(或检查、审查)示例作为符合相关制度和人员要求的证明。

(六)申请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申请者,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等技术能力。

6.1申请从事一般工业产品认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6.1.1对所申请的产品认证领域具备相应的自有检测资源和能力,具体为:申请者应当与检测机构具有资产纽带关系,同时能确保对检测资源的独立使用和公正检测,所申请的具体产品应当能被检测机构所提供的检测能力范围证明材料(如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所覆盖。

6.1.2具有所申请产品认证领域的行业背景或科研技术开发能力,并具有相关产品领域的签约检测资源。例如申请者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委、行业协会的推荐,或具有相关产品领域具有权威的国家级协会或科研院所的背景。

6.1.3拟开展的产品认证结果有明确或潜在的广泛采信需求,并具有相关产品领域的签约检测资源。有政府文件明确对该项产品认证结果予以支持和采信,或认证结果可以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撑。

6.2申请从事食品农产品认证,应当具备所申请领域的科研、检测、推广或行业管理背景。

(七)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1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7.1.1外方投资者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颁发的商业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登记证明,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正机构公证,并取得中国相关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7.1.2外方投资者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三年以上的相应领域的认证证书证明资料。

7.2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

7.2.1外方投资者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获得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证书证明资料。

7.3非中文的材料,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上申请人对翻译内容负法律责任的声明。公证和领事认证文件应当为一年内签发。

7.4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申请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八)从事国推认证制度还应当满足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部门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列明的准入要求。

❼ 营业执照上的自然人是什么意思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没有注册资金。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❽ 工伤的含义是什么

工商保险条款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工伤1.显性工伤,即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工作中工作环境恶劣、条件不良、任务过重或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对劳动者身体的伤害。 2.隐性工伤,即因职业特有的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职业病。 (二)职业病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到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 1.广义职业病:所有因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疾苦都属于职业病。这种范围很广,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 2.狭义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是指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 (三)工伤与公伤1.工伤含义参见上面的叙述。 2.公伤,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3.工伤与公伤的区别: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编辑本段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❾ 职工是什么意思

职工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1、从属性上看,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者。能取得“工资”,实质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2、从范围上说,职工存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其中企业包括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等的职工。

(9)工业职工申请是什么含义扩展阅读

职工的近义词:

一、员工

员工,是指企事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现代企事业单位的员工跟以往比较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的素质相对比较高,知识性强。

二、职员

职员,是指担任行政和业务工作的人员。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团体里担任行政或业务工作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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