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退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实施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退税实施工作的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1.加大增值税期末小微企业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增量增值税留抵税额按月全额返还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一次性返还小微企业留抵税额。
(一)自2023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税额。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执行。
(2)自2023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补贴;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从2023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股票津贴。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扩大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月全额返还政策范围,符合条件的,
(一)自2023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自2023年7月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免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从2023年10月申报纳税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补贴。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不存在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处罚;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本人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免税额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在获得一次性存量退税前,增量免税额为当期期末较2019年3月31日新增的免税额。
(2)纳税人取得股票留抵一次性退税后,留抵税额增量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5.本公告所称股票留存和信用额度,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纳税人在取得股票留抵一次性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者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若当期期末免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当期期末免税额,则股票免税额为当期期末免税额。
(2)纳税人取得股票留存一次性退税后,股票留存税额为零。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发〔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和总资产指标确定。其中,总资产指标根据纳税人上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根据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到一个财政年度,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包括纳税申报销售、查补销售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适用增值税差别化税收政策的,按差别化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300号、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的纳税人,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总资产指标确定类型的,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企业的标准是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的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年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对应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50%以上。
上述销售额比例按照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超过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计算确定。
8.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可退税额:
允许的增量税额=增量税额投入比例100%
允许的库存余量=库存余量投入比例100%
进项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纳税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数字化电子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为同期全部入账。
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1日
需要满足条件有:1、必须你年度内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如果你没有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也就不存在退税问题。退税是因为通过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预扣预缴税额 也就是说平时预扣预缴申报多缴了税款。2、申报的数据必须真实。就是你在汇算清缴时要按规定将自己的信息补充完整。比如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及其他扣除项目、免税收入数据必须真实,不能为了退税随意填报。因为税务机关通过后台计算机审核和人工审核发现疑点会核查清楚,发现问题也就不会审核同意退税。3、必须在个人所得税APP系统提出退税申请。完成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后,如果有退税应在系统提交退税申请。4、以前年度不能有欠税情况。如果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欠税 必须按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才可能提交退税申请。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此,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⑵ 槐林镇优惠政策
槐林镇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用地优惠:
投资奖励:
税收返还: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服务保障:
生活待遇:
用地管理: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吸引外商和外来投资者在槐林镇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⑶ 重庆双桥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
入园投资项目享受《双桥区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双桥府发〔2007〕1号)等入驻园区企业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一)税收扶持:企业所得税执行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给予区、镇(街)级实得部分100%的财政支持。 (二)规费
1、凡为工业性质的厂房、办公楼等设施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额返还。
2、其他行政规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三)土地政策
1、投资者开发建设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可以分期付款。
2、在我区内兴办工业企业购买土地均实行优惠价出让。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实行挂牌保护,各部门不得因检查而影响、干扰企业正常营运。
(五)子女入学:乙方业主子女可在双桥区范围内选择中小学校入读,免缴择校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开放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扶持本土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构筑成渝间经济开放高地,建设成渝经济区区域中心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区外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区投资新(兴)办的企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令禁止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领域,均允许投资经营。
二、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
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容积率和土地利用须符合我区规定。鼓励和引导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2.纯电动、混合动力、燃料电池、氢动力等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控制系统、汽车电子等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轮胎橡胶、高端装备制造、现代五金、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通用航空配套等主导工业。
3.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产业、光伏等战略新兴产业。
4.其他新办的文化及特色主题旅游、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等。
三、优惠政策
5.投资项目用地以公开“招、拍、挂”方式供给。土地出让底价根据项目投入产出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大足工业用地基准价格。
6.投资项目合同约定建设期间,规划综合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集中绿化费等全额征收后,生产性用房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生产性用房上述规费全额给予企业财政支持。
7.水、电、气、闭路、通讯等安装到项目用地红线边缘,涉及的各类经营性和服务性收费按低限收取。
8.新办企业实现合同约定、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新办外商投资(合资)企业;新增进出口实绩的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出口总额增长率超过税收增长率的税收增量部分,给予以下比例扶持:
企业所得税:投资新办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企业,在2020年前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自企业注册登记次年起,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按前二年全额,第三、四、五年50%给予企业财政支持。
流转环节税(增值税或营业税):自纳税之日起,企业缴纳的流转环节税区级分成部分第一年全额,第二、三年按50%给予企业财政支持。
土地使用税:自纳税之日起三年时间,生产性用房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给予企业30%的财政支持。
收购、兼并企业:投产纳税当年税收增量在300万元以上的,增量部分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流转环节税的财政支持。
9.现有生产性企业(资源开采性企业除外)技改,投产纳税当年税收增量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50%的财政支持。
10.电子信息类企业:租用园区标准厂房进行过渡性生产的,两年内租金每月按不高于6元/平方米的标准,超出部分由区财政定额补贴给企业。
鼓励企业在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及辅助用房,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建成两年内初次出售所产生的营业税、初次租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区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11.外商投资企业:按实到注册资本金的6‰给予财政支持。
12.外贸企业:新办生产型外贸企业,除享受国家、市、区外经贸相关鼓励政策外,在合同约定的优惠期满后,凡自营出口创汇产值达到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支持;根据企业进出口总额,对企业技改研发或物流费用给予财政支持
13.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区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总部企业或主营业务在区外的商贸、服务性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的区级分成部分按相应比例给予企业财政支持。
14.农、林、牧、渔业开发及观光特色农业的投资项目,取得区级以上龙头企业称号的,由区政府按规定优先给予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并自企业注册登记次年起5年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全额的财政支持。
15.外来投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达到相关政策要求的,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16.外来生产性企业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次年享受奖励大足石刻景区门票20张,按每增加300万元税收增加20张门票递增。
四、奖励政策
鼓励中介机构、个人引进项目和资金,在签订正式协议时予以明确,项目投产达效后给予其相应的奖励(具有招商职能职责的单位或个人除外)。
17.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中国行业10强企业,在大足注册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建成投产后,分别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18.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链条中的企业,按项目投产后两年入库税金总额,其中工业类项目、商贸流通类项目2%,旅游、农业、基础设施类项目3%,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19.引进资金(政策性资金、政府性融资除外)经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根据其资金额度、利率和使用年限一次性按到位资金额的0.3—1%给予奖励。
五、投资服务
20.建立重特大项目区级领导联系制度和挂牌保护制度。
21.实行手续代办、限时服务制度。项目涉及的立项、注册、办证、办照等手续,在企业提供真实、完备的资料后,由经开区、工业园区、区招商局等确定专人负责代办,实行有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22.外来投资重点企业由区政府发放“投资者身份证明”,赋予其相应工作、生活便利条件,可获得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的优先提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由区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外来企业业主和员工及家属在户籍、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享受区内居民同等待遇。
六、其它规定
23.国内外知名品牌、上市公司、高新技术等企业或附加值高、财税贡献大、带动性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相关特殊优惠由区政府常务会和经开区主任办公会审定。
24.本政策未纳入的国家、重庆市有关西部开发、鼓励外商投资等优惠政策,对进入我区的投资者均适用。凡国家、重庆市新发布的招商引资政策优于本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25.区内法人、自然人、返乡创业者投资新办企业或扩大再生产,其投资额及入库税收等达到本文相应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政策执行;资源性、房地产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6.本政策的兑现由区招商局、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承办,区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税务部门及经开区相关部门等参与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按照现行财税管理体制分别实施。
享受优惠奖励办法的企业于次年3月初备齐相关证明材料申报,4月底前兑现。
27.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双桥区、大足县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系列文件不再执行;原来签订合同并已启动建设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28.本优惠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