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乱倒渣土的刑事处罚
1. 乱倒渣土和倾倒垃圾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它们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保护法》进行处理。
2. 如果发现有人乱倒垃圾,而自己不是执法人员,可以向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3. 违反市容卫生法规定,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可以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如罚款、清理垃圾等。
4. 对于随意倾倒、散布、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可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如果情节一般,可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改正,且被新闻媒体曝光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可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对于随意倾倒、散布、堆放建筑垃圾且情节轻微的,可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8.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过分拣、剔除或粉碎处理后,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例如渣土可用于道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
9.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建筑垃圾、未经批准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在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10.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乱倾倒建筑垃圾或运输建筑垃圾造成撒漏大面积污染道路的行为,将受到责令改正,并限期清除污染。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污染特别严重的,罚款可达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 企业垃圾无处安放找什么部门
环保部门。
企业在做环境影响评估时就已经明确工业垃圾的处置单位,企业要自己规范工业垃圾的堆存场所,如果有随意堆放或者乱倒的现象,部门还会进行处罚。当然,政府部门有义务提供相关处置利用单位的名单供企业选择。
C. 工业垃圾倒生活垃圾站也要处罚吗
法律分析:对乱倒垃圾行为应当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D. 乱倒工业垃圾怎么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 乱倒工业垃圾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法律分析:可以报警,有事找警察,可以向环保局投诉,破坏公共卫生,也可以向小区物业,村里以及居委会反映,以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