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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工业写字楼不能分户转让

发布时间:2025-04-24 16:17:14

A. 我是个新手,我学的是工业会计,现在我要去一家酒店做会计,我应该怎么做,应该注意什么,怎么接手,我快

酒店会计财务帐务处理
1、每日营业收入传票的编制
编制收入传票的依据是每日销售总结报告表和试算平衡表 收入凭证的编制方法是:
借:应收帐款——客帐
应收帐款——街帐——明细
应收帐款——团队
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
应付帐—电话费
2、街帐、客帐分配表统计
街帐、客帐包含外单位宴会挂帐、员工私人帐、优惠卡及应回而未回帐单等内容,收入核数员每天要填写街帐、客帐统计表,进行分配。及时准备将费用记录到每一帐户中。作到日清月结,为月末填写街帐、客帐汇总表做准备。
3、客人清算应收款后帐务处理
客人接到宾馆催款通知后,规定在30天之内向宾馆结算应收帐款。当客人付款时,宾馆应开正式收据呈交客人,作为结算凭证。收入核数员便根据客人付款内容及金额,每天进行帐务处理:在编制记帐凭证前,首先查明该公司帐号、帐项参考号码及付款内容,并填写在每日现金收入记录表中。
4、超60天应收款挂帐催款
根据月结应收款对帐单记录及帐项,分析报告内容。对凡是超60天以上应收款挂帐客户,进行再次催款,催款前首先了解尚未付款的帐项具体内容,并将情况向财务经理汇报。由财务经理签发催款信,连同缴款通知副本寄给客人;对客人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给予答复,协商解决办法,为尽快清算应收帐款排除障碍。
5、负责将编制的记帐凭证输入财务电脑系统。
成本及应付款组是用好资金、管好资金的重要机关。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是成本核算员的重要职责之一,每一名核算员要了解并掌握资金的来龙去脉,控制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使资金得以正常周转及运用。其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支票领用及结帐
采购员根据当天所采购的具体内容,由采购部主管批准后,将购货发票、及验货单送往财务部办理结帐手续。结帐时,成本核算员要检查发票的五大要素:A.发票签发日期;B.购货品名;C.购货数量及单价;D.大小金额是否一致;E.持票单位公章。检查验货凭证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经办人、验货人、收货人签字是否齐全,并注销采购单。经审核无误后,将金额及购货内容填写在支票领取登记簿上,即可转入每日银行支出统计。
(二)每日银行支出数统计
支出出纳员要将每天各银行支出金额提供给收入出纳编制银行日报表。在统计前,首先按支票号码顺序及转帐承付单发生时间,填写支出登记簿,注明银行支出日期,付款单位名称,付款金额及购货内容。按结帐程序复核无误后,即可编制各银行支出表。统计表一式两联,一联交收入出纳作为编制银行日报表的依据,另一联作为复核及备查之用。统计表内各银行支出额,要与每天填写支出登记簿金额一致。
(三)、支出凭证编制程序
支出凭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准确无误地反映在帐户中,支出凭证编制程序为:
1、填写付款单位名称;
2、填写付款日期;
3、填写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4、填写会计科目及帐号;
5、填写经济业务发生额。
①现金 每项现金分人民币和外汇两类。 核算酒店库存现金,找数备用金和零用金备用金。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登记。
②银行存款。核算酒店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根据人民币、外币(主要折为美元)等不同货币存入不同银行,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凭证日逐笔登记,结出余数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对美元或其他外币存款,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按当日银行汇率折合人民币登记。
③应收账款。核算酒店商业大楼、公寓住宅大楼、餐馆、商场及其附属项目的营业收入中对方的欠款。
分旅行社、公司、单位、客账、信用卡、租户、街账等不同类项,按团体或个人设分户账 。设立专人负责催收账款,对不能收回的账款必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取得有关证明。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转为坏账损失。
④其他应收款 。核算应收账款不包括的其他应收款,包括按金,应付保险赔偿等。按不同货币和债务人每月编制明细表进行核算。
⑤待摊费用 核算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时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持摊保险费等。对支付金额较少,不超过人民币多少(由酒店定)以下的费用,不入本科目。 每项待摊费用一般在12个月内分摊完毕
⑥存货:核算餐厅制作食品用的原材料、油味料、半成品、烟、酒、饮品等库存商品和存入仓库暂未领用的物料、用品及为包装销售食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 各咎存货按不同类别仓库设专人管理,按品名设明细账登记,定期盘点。
⑦其他流动资产及按金融资产。不属于以上六个科目的流动资产属于本科目核算。根据不同类型或项目,每月编制明细表进行核算。
⑧固定资产 。核算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 。所谓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单价在人民币多少(由酒店定)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设备。第一批购入的营业性设备,如布草、瓷器玻璃器皿、金银器等,虽在人民币多少(由酒店定)以下,也属于固定资产。
⑨累计折旧 核算固定资产的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额标准,按项目提取折旧额,并设置登记卡登记。根据合作经营合同的精神,每月提取的折旧额,优先用于归还资本。
⑩开办费(指新建酒店) 核算为筹办企业而支付的费用。本科目在开业后多少个月摊销由酒店定。每月分摊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归还投资者。
11.其他递延费用 核算一次支付金额较大、收效时间较长、不应作本期全部负担的费用,如设备保养费、广告费、在未还清本息前的固定资产更新等 每项金额通常需要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由酒店定。 按项目根据收效时间按期转入费用
(2)负债类
①应付账款。对往来款项较大及往来次数频密的单位,按不同货币和单位户名分别设立明细账。
②应付工 资。 核算本期应付给员工的各种工资,包括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奖金和补贴等 按应付工资的明细账核算。
③应付税金 核算应付的各种税金,如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牌照税等。
按税金种类设明细账登记。
④其他应付账及税金 核算应付账款、应付税金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款,包括应付手续费、应付赔偿费、存入保证金、各种暂收预收款等。按不同类别,不同货币和债权人每月编制明细表进行核算
⑤预提费用 。核算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实际尚未支付的一宗一次支付人民币多少钱范围内的各项支出。超过范围须经职权单位或人员批准。按费用性质设明细账。
⑥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核算按规定提取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此科目要专款专用。
⑦待还投资。此科目为贷款科目,为核算本年应归还的投资数,其金额应汇而尚未汇出之数
(3)资本类。核算资本总额。按投资者户名设明细账。②归还资本 本科目为借方科目,以每年未分配利润加固定资产折旧及推销开办费之同数量资金,拨作归还资本之用,累积金额即为归还总数。中国会计社区,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论坛,会计社区,③本年利润。核算本年内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年度结算时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汇兑损益和营业外收支等各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在本科目内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最后将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④分配利润 核算酒店利润的分配和历年利润分配后的结存金
(4)损益类
①营业收入 核算酒店经营范围内的各项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分为:
酒店收入:客房、餐 饮、出租汽车、 洗衣、舞厅、游戏机、音乐茶座、电话、电传、健身房、 桑拿浴室、桌球、网球、保龄球、音乐厅、美容中心。
住宅大楼收入:出租高级公寓租金及大楼其他收入。商业大楼收入:出租写字楼及大楼其他收入。
商场收入:自营商场收入、出租商场租金及商场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不属于上列收入的划为其他收入。 ②营业税金 根据各项营业收入的不同税率,核算本期应负担的工商统一税、土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和税金。
根据各项营业税分别列账登记
③营业部门直接成本。核算营业过程中支付的直接成本支出。
④营业部门直接费用。核算能够划分各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根据营业收入的各部门划分作为本科目的子目和细目。
各部门直接费用中除“薪金及有关费用”子目外,其余子目根据各部门或各项业务的不同性质及需要分别命名。
⑤非营业部门费用 薪金及有关费用:凡所有属于行政及一般部门,如市场推广(公共关系“销售”)部,物业操作及保养部的薪金及有关费用划归此项目。其他间接费用:如行政及一般费用、市场推广费、物业操作及保养费、能源供应费。上述四类费用的子目将根据不同性质及需要分别命名
⑥营业外收支。汇兑损益:核算因汇率差异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并以实现数为。记账汇率的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均不作调整。
保险费、借款利息:房屋和内部保险的各种费用及正常经营所需的利息的支出(可用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冲减本科目)。
售卖资产损益:核算提前报废或出售的单价在人民币多少钱(由酒店定)以上固定资产的变价净收入与该项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
⑦推销开办费
核算筹备开业而发生的开办费按月分摊。
酒店经营活动中提出的摊销开办费资金用于归还投资资本。
⑧固定资产折旧 核算固定资产按月提取的折旧费。 提取的折旧资金通常用于归还投资资本
⑨投资利息%
根据投资总额按期核算应付利息。提取利息金额用于归还资本的利息。
根据自己实际工作相应调整!

B. 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条例条款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安全、优美、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小区内各类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等。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居住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的住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居住小区的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房管部门)按照住宅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情况划定。
第五条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对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居住小区内共用的道路和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属于城市道路和公共排水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居住小区内绿化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共用的绿地、园林设施等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九条居住小区规划用地内道路、住宅楼周围及绿地、楼道等公共环境的清扫保洁,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居住小区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垃圾站(箱、道)等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护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厕所、化粪池的清掏、清运工作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集到垃圾中转站,清运工作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高层楼以楼内供水泵房总计费水表为界,多层楼以楼外自来水表井为界,界限以外(包括计费水表)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界限以内(包括水表井至用户)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居住小区内供电线路、供气线路、消防器具设施、路灯等,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属于公共部分的,分别由供电、供气企业和管理消防、路灯的部门负责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水、用电、用气装表计量,一户一表,以户结算,并按照规定定期抄表。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或者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居住小区,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所在地房管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每栋应当按住户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遇有特殊情况,经15%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决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听取和审议维修基金预决算的报告,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在居住小区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人数为单数。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定期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监督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
(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的下列事项,并根据收费标准约定各项服务的收费: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
(三)保洁服务;
(四)保安服务;
(五)业主或者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物业管理;
(二)在房屋使用前,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三)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管维修基金,按照业主委员会审定的财务预算使用维修基金;
(四)经常对居住小区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养护;
(五)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六)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七)做好物业管理费用收支的各项账目,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八)6个月公布1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九)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十)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做好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与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在制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专项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时,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房管部门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用于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保洁、保安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
(二)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用于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三)特约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用于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拒付。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际使用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三)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
第二十六条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管理动用维修基金,必须事先经所在地房管部门审核。
前款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居住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工程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报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一)居住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管线竣工图;
(四)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的资料。
新建居住小区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其收益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乱设摊点、乱设集贸市场;
(五)乱倒垃圾、杂物;
(六)在建筑、构筑物上乱张贴、乱刻画;
(七)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爆物品或者发出超过环境保护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违法违章从事生产、经营、加工、养殖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居住小区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二条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居住小区内的区间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区间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殡葬等特种车辆外,机动车辆在居住小区内停放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设有固定停车场所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其车辆停放收费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维修基金。
第三十四条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维修基金。 第三十五条在公用住宅和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出售的同时,应当设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
属公有住宅出售的,由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新建居住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第三十六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应当按单幢住宅设置,按户核算。
第三十七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财务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承担。
共用设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维修基金不足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三十九条业主转让住宅时,其维修基金账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一条房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答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房管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房管部门提出复核要求。上级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复核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二条投诉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或者企业职责范围的,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未将工程资料移交或者报送存档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未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或者擅自动用维修基金的;
(二)居住小区未经综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三)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未设立维修基金的。
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财政部门和房管部门按章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业主或者使用人都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房管部门投诉,业主委员会或者房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业主公约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或者使用人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或者按照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房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管理不力,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期满又不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自用部位,是指1套住宅分户门内的空间及其室内墙面和天井、庭园等部位;
(二)自用设备,是指1套住宅内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等设备;
(三)共用部位,是指1幢住宅内部,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值的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屋顶等部位;
(四)共用设备,是指1幢住宅内部,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五)共用设施,是指居住小区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路灯、公益性文体设施、消防设施、排水管道、窖井、化粪池、垃圾站(房)等设施;
(六)房屋承重结构,是指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
第五十二条大厦写字楼、商住楼、别墅区、工业区及其他非居住房屋的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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