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宅用地可能变成工业用地吗
可以啊啊啊 但是十份不易。
⑵ 住宅用地如何变为工业用地
一般没有人这样做的。
住宅用地的价格是工业用地价格的5-10倍,没理由用高价买来的土地做低价土地的用途的事情,反过来的则非常多。
土地用途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决定,不能随意更改,除非是法定规划修改。
但规划的修改只有“退二进三”,也就是说是工业用地变为商住用地!
住宅用地变工业用地也有一种情况,就是92-94年大圈地的年代,在不具备生活配套条件的地区买可很多商住用地,没法开发,只好置换,原地块开发工业,在配套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发住宅,不过,地块置换手续不好办。
如果一定要换,首先在规划局改变规划条件,再到国土部门办理变更,不过要注意,他们会把你当作怪物看待。同时,也要注意邻里关系,人家都是住宅,你的是工业,他们可会有比较大的意见。
⑶ 教育用地土地的使用性质能否转换成工业用地的使用性质
一、教育用地土地使用性质不能转换成工业用地使用性质。
二、土地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控制,要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通常是这样的:
1、所取得的土地为出让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政府土地部门会征询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2、所取得土地为划拨土地,按现行规定,则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拍卖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⑷ 农村住宅地被转为工业用地是否合法
不合法:
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反映,住宅用地、自留地以及分的田地均属于集体土地,改变用途须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应该有批文的,否则就属于违法使用土地。
⑸ 宅基地用作工业用地如何处理
宅基地的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如果转为工业用地,要经过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方可。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⑹ 工业用地如何改住宅用地
必须符合条件才可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方法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对工业保护线的工业用地进行局部调整,调整程序及操作细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包括:
(1)因上层次城乡规划调整需要调整工业保护线的;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需要调整工业保护线的;以政府统筹、利益共享为前提,以产业功能为主导的高品质连片城市更新地区,因规划需要调整工业保护线的;
(2)因经批准的TOD规划需要调整工业保护线的;因行政辖区内居住、商业等用房供应紧张需要调整工业蓝线的;
(3)因权属、现状、信息错漏或笔误,需要更正、修正工业保护线的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方法:
(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4)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3、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广场、租赁型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严格限制线内工业用地调整为其他用途;尤其是不得调整为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鼓励现有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
(6)居民用地如何改为一级工业用地扩展阅读:
对工业保护线内的企业,若与政府相关部门有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等法律文书或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应按相关法律文书约定及政策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各单位在日常考核、管理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有违反相关法律文书约定或政策规定事项行为的,应依法追究企业相应责任。
各镇街、园区应当加强对工业保护线内用地建设活动的监察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⑺ 居住用地怎么转工业用地
到土地局和规划局问一下
⑻ 宅基地怎样能改变成工业用地
宅基地是集体建设用地性质,工业用地是国有经营性土地,性质不一样,国家大法如土地管理法等 都明确规定:禁止变性!
宅基地变不了工业用地。
⑼ 住宅用地改工业用地可行吗
一般都不可以,用地批文上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如果你要申请变更用地性质,要国土局和规划局去咨询,要能够办理项目的新用地批文和规划许可证!
⑽ 如果是农村村民居住地呢如果要征收变成工业用地需要哪些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有地的,应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 (5)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并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使用国有土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中国,垦中国”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