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GB50235对管道焊接接头的射线照相检验和超声波检验如何要求
管道焊接接头的射线照相检验和超声波检验要求如下:
1. 管道焊缝内部质量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通过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进行评估。所采用的方法及质量分级标准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 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应迅速执行。对于抽样检验,每个焊工所焊接的焊缝应按照确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位置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质检人员共同确定。
3. 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数量应遵守以下规定:
a. 以下类型的管道焊缝必须进行100%的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五级:
- 输送剧毒流体的管道;
- 输送设计压力≥10MPa或设计压力≥4MPa且设计温度≥400℃的可燃流体、有毒流体的管道;
- 输送设计压力≥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非可燃流体、无毒流体的管道;
- 设计温度< -29℃的低温管道;
- 设计文件要求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的其他管道。
b. 输送设计压力≤1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非可燃流体管道、无毒流体管道的焊缝,可以不进行射线照相检验。
c. 其他管道应进行抽样射线照相检验,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其质量不得低于Ⅲ级。抽检比例和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 在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管道焊缝的检验可以超声波检验代替射线照相检验,且检验数量应与射线照相检验数量相同。
5. 若检验发现焊缝缺陷超出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必须进行返修。焊缝返修后,应按照原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