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和使用禁止化学品的行为,会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严厉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刑事追责。同时,企业还需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无论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都将面临停止建设并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使用,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进行生产,或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将面临罚款和停产整顿的措施。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定期检查,将面临罚款,严重时可能导致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和储存设施的安全管理问题,如标签不符、未备案等,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仓储和销售环节的违规行为,如使用未经检验的包装、未按规定记录化学品信息等,管理部门将给予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同时,对涉及剧毒化学品的特殊规定,如技术防范设施缺失、治安保卫机构不健全等,都有明确的处罚条款。
条例还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持续监管,如逾期未改正或屡次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在企业转产、停产或解散时,未能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国家标准化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 。 国家标准应不低于国际标准水平。 国家标准可以分级分等。 企业主管部门要规定生产企业达到国家标准最高等级的期限。国家物价部门按标准等级,实行按质论价。第四条产品的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企业主管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监督有关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管理和监督不力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维护用户的利益。第六条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等都必须与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相一致。
产品广告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说明,必须符合产品的实际质量。第七条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第二章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第八条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产品的生产企产必须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明确规定产品的质量责任。
企业必须保证质量检验机构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九条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根据不同特点, 有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本条(一)、(二)、(三)项要求外,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它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
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五)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装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着的指示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
(六)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
(七)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第十条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降价销售,在产品和包装上必须标出显着的“处理品”字样。
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
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第十一条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一)产品的一般的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应负责按期修复;
(二)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应负责更换合格品;
(三)产品因设计、 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条要求, 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由维修服务或经销企业负责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时,生产企业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合同,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