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业用地建厂房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1.工业用地自建厂房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厂房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 去办理厂房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资料和证件。 2.工业用地自建厂房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工业用地自建厂房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厂房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贰’ 工业用地怎么申请建厂房和办公楼
法律分析:建设办公楼的报批手续:
1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
2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 、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
4 、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
5 、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一份)
7 、项目地形图(一份)
8 、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用地过程中必须办理的手续,没有办理该手续就是违法用地,将会收到依法处理,用地者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叁’ 有土地建厂房需要什么手续
有土地建厂房需要的手续如下:
一、明确用地性质
首先要确定土地的性质是否符合建厂要求,是否为工业用地。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1. 获得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购买、租赁或政府划拨等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2. 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
3. 经审核通过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办理规划许可
1. 提交厂区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建筑布局、绿化、道路等。
2. 提交环保评估报告,确保建设过程及日后运营符合环保标准。
3. 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
4. 获得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办理施工许可
1. 准备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材料。
2. 向当地建设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
3. 审核通过后,获得施工许可证,方可正式施工。
详细解释:
在有土地上建厂房,首先需要明确土地性质,确保土地适用于工业建设。接下来,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这一过程中需提交用地申请并经过审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还需办理规划许可,包括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和环保评估报告等。最后,办理施工许可,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核后获得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整个过程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的合法性和环保性。此外,还需注意与当地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手续办理的顺利进行。
‘肆’ 有国有土地工业用地上建厂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是否拥有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该宗土地现在的城市规划是否允许进行工业建设,是否取得施工规划许可证、工程许可证。
‘伍’ 有工业用地手续可以建车间吗
工业用地是于建盖厂房的,但不可随便盖,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才行。在工业用地建造厂房前,个人需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个人身份证,土地证等,向相关部门提出建厂房的申请,审核过后,便可开始盖厂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