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潍城胜利西街轴承厂什么时候拆迁
今天我们将目光投向大家较为关注的奎文区城市更新,十二大更新片区详情来啦。
立足现实、瞄准未来,奎文区最终确定了日向学校、人民医院、人才科创小镇等十二大更新片区,按照拆建比要求,将中间区域杂乱无章的汽修厂、家俱市场、旧货市场等南迁北移、整合提升,可腾出土地6000多亩。
规划设计
为了将规划做到位、不折腾,奎文区聘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国内先进规划设计团队,以全域更新、系统更新的理念,对空间规划和片区定位、产业布局、公共设施配套进行一一设计,立求让每一寸土地发挥较大价值和社会功能。
目前,12个片区的概念性规划已初步完成,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已对日向学校片区、农商行片区、潍坊中学片区完成设计。奎文区力争用2-4年时间,依托片区更新,实现发展空间持续释放。
泰华片区城市更新项目鸟瞰图
开发模式
在开发模式上,对需要更新的区域,相近、相连的全部采取片区开发,避免“容易的、零散地块的拆除多点开花,而将周边难拆地块留给未来”。同时,由国有企业作为整个片区开发建设的主体,避免“纯市场化方式受企业实力、意愿等因素影响,导致开发建设周期长、速度慢”,确保城市更新战略加快实施。
京剧团片区效果图
征迁工作
征迁工作统筹谋划、梯次推进,做到征收一处、开发一处,力争2-4年完成片区内征收拆迁,防止“大呼隆”“全铺开”带来的风险。
今年,奎文区启动了十二大片区征迁工作。目前人民医院片区、庄家工业园片区600亩土地已拆迁完成,其他片区拆迁也陆续展开。
一季度,恒丰银行潍坊分行为城投集团日向学校片区项目授信21.6亿元,累计放款8亿元。7月7日,潍坊银行片区成功获得中国银行8亿元授信批复。
十二大片区详情
日向学校片区
片区位置:东至北海路,西至文化路,南至南下河,北至民生街。
腾空土地:880.3亩
建设定位:教育文化、商业综合体
产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比例:4:6
新华甲巷两侧地块:占地476亩,总建面294886㎡。
新华路酒水批发市场地块:占地256.1亩,总建面120744㎡。
市直机关幼儿园地块:占地17亩,总建面4475㎡。
南下河市场地块:占地131.2亩,总建面46700㎡。
人民医院片区
片区位置:东至虞河,南至樱前街,西至潍州路,北至民生街。
腾空土地:1574.78亩
建设定位:地产、医养健康
产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比例:4:6
轴承厂地块:占地25亩,总建面23776.02㎡。
中医院宿舍地块:占地53.2亩,总建面51328.31㎡。
南乐道南地块:占地92.3亩,总建面61307.86㎡。
樱北二层楼地块:占地290亩,总建面176283.66㎡。
电厂宿舍地块:占地229.9亩,总建面122873.9㎡。
幸福街小区地块:占地527.38亩,总建筑面积466900㎡。
健康街以南、鸢飞路以西地块:占地357亩,总建面207000㎡。
农商行片区
片区位置:北海路以西,新华路以东,东风街以北,福寿街以南。
腾空土地:330亩
建设定位:地产、高端服务
产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比例:4:6
1号更新片区:占地面积9.42亩,建设面积8411㎡。
2号更新片区:占地面积253亩,建设面积26.87万㎡。
3号更新片区:占地面积79亩,建设面积47580㎡。
潍坊中学片区
片区位置:东起虞河,西到白浪河,北至北宫东街,南接东风街。
腾空土地:980.71亩。
建设定位:地产、教育文化
产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比例:4:6
电子街地块、苇湾地块、工福街地块、新华地块、中学街地块。
京剧团片区
片区位置:民生街以北,虞河路以西,白浪河以东,东风东街以南。
腾空土地:705.27亩。
建设定位:地产、金融、商务办公、文旅
产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比例:4:6
奎文门地块、中和园地块、院校街地块、民生街地块。
转播台片区
片区位置:东至新华路,南至东风街,西至文化路,北至玉清街。
腾空土地:298亩
建设定位:地产、金融、商务办公、文旅
产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比例:4:6
卧龙街畅通、农科院片区、原打井队、潍坊市筑路机械厂、转播台片区。
附属医院片区
片区位置:东至文化路,南至东风街,西至鸢飞路,北至卧龙街。
腾空土地:233亩
建设定位:地产、医养健康
产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比例:4:6
北虞村以北地块:占地39.6亩,涉及①居民楼17栋,居民534户;②大拖医院办公楼1栋,职工宿舍楼1栋,二层楼1栋,平房42间,门头房6间。建筑面积约42498㎡。
北虞村城中村改造:占地约77亩,居民楼2栋,平房约13排,居民225户。
钣金厂片区:占地约43亩,居民楼4栋,居民158户,单位4家,建筑面积约19191㎡。
十中街小区地块:占地约60亩,居民楼38栋,平房12排,居民739户,建筑面积约45899㎡。
华丰小区地块:占地约10亩,居民楼4栋,居民134户,建筑面积约8400㎡。
汽车站片区
片区位置:白浪河以东,潍州路以西,民生街以南,胶济铁路以北。
腾空土地:833亩
建设定位:地产、现代商贸、智慧(冷链)物流
产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比例:3:7
星河项目区:占地120亩。
潍柴老厂区:占地530亩。
道口项目区:占地430亩。
黄家项目区:占地218亩。
人才科创小镇片区
片区位置:北宫街以北,青银高速以南,虞河以西,白浪河以东。
腾空土地:2121亩
建设定位:智慧楼宇、科创中心、花园社区、活力商圈
产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比例:3:7
君泰·诚瑞园项目地块:占地面积213.79亩,总建筑面积约29.48万㎡。
君泰·商贸中心项目地块:占地面积79.13亩,总建筑面积约19.27万㎡。
君泰·花园二期项目地块:占地面积29亩,总建筑面积约7.89万㎡。
燃气公司地块:占地28亩,总建筑面积6.5万㎡。
卧龙小区地块:占地188亩,总建筑面积36万㎡。
供销社宿舍地块:占地面积61.93亩,总建筑面积15万㎡。
君泰·广场项目地块:占地面积316.28亩,总建筑面积74.42万㎡。
潍坊高层次人才科创园项目地块:占地面积555亩,总建筑面积50万㎡。
丁家馨园小区地块:占地98亩,总建筑面积24.75万㎡。
沿潍州路地块:占地33亩,总建筑面积6.2万㎡。
弘阳时光风华项目地块:占地239亩,总建筑面积48.9万㎡。
君泰·瑞园养老公寓项目地块:占地面积57.15亩,总建筑面积13.3万㎡。
芝尔庄综合产业集聚项目地块:占地38亩,总建筑面积11.9万㎡。
潍柴道依茨厂区地块:占地187亩,总建筑面积39.45万㎡。
庄家工业园片区
片区位置:鸢飞路以东,樱前街以南,文化路以西,宝通街以北。
腾空土地:924.4亩
建设定位:地产、现代商贸、智慧(冷链)物流
产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比例:4:6
西樱地块:占地402.4亩,建筑28066㎡。
樱园地块:占地282亩,建筑面积238035㎡。
庄家工业园地块:占地240亩,建筑面积57000㎡。
三王一马片区
片区位置:白浪河以东,鸢飞路以西,胶济铁路以南,宝通街以北。
腾空土地:724.6亩
建设定位:地产、现代商贸、智慧(冷链)物流
产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比例:4:6
西王、北王、马少野。
1532产业园片区
片区位置:虞河以西,凤凰街以北,潍州路以东,宝通街以南。
腾空土地:936亩
建设定位:地产、文化旅游、都市休闲
产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比例:4:6
Ⅱ 濮阳17个村庄最新拆迁规划出炉!快看有没有你家
1、关于华龙区胜利新村拆迁问题:
2022年华龙区胜利新村是否有拆迁计划尚未确定。如无拆迁计划,下一步的拆迁时间也未明确。相关部门已对胜利新村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相关改造方案正在研究编制中。
2、示范区胡村乡孔村拆迁问题:
孔村目前无明确的拆迁计划。根据示范区建设情况,预计2023年进行拆迁,具体情况以官网公示为准。
3、华龙区马拐村拆迁改造问题:
马拐村位于市中心,因缺少统一规划,村民在宅基地上私搭乱建,形成了一个配套设施差、人员流动大、管理混乱的城中村。2012年已有入户调查并填写调查表,由于改造同意率太低,改造工作搁浅。2019年,濮阳市将马拐村城中村改造列入改造计划。待村民总数的95%签订改造协议后,方可实施拆迁改造。
4、开发区蔡王合村搬迁问题:
蔡王合村搬迁改造工作目前处于规划谋划阶段。如何安置、赔偿尚无法确定,待拆迁改造事宜定下来后,将会给群众公布安置、赔偿政策。
5、华龙区濮东宗昌湖三村改造问题:
濮东三村改造项目2021年6月份已规划好,涉及宗昌湖、黄城、辛田3个村。目前宗昌湖、黄城、辛田都已成立改造委员会,《濮阳市华龙区宗昌湖等三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已批复。
6、工业园区新城寨棚改计划:
工业园区第一期房屋已完成主体建设,部分房屋已具备搬迁条件,水、电、气、暖、绿化等配套建设正在有序进行。新城寨是工业园区确定的村庄搬迁改造试点村,已陆续搬迁90%以上。下一步搬迁哪个村,什么时间搬,由工业园区党工委统一安排和部署。
7、华龙区李家楼和北李楼村村庄拆迁:
关于高铁附近华龙区濮东黄河路与106国道东北角的李某楼和北李楼村是否有拆迁计划,尚未有明确消息。
8、工业园区李信村是否计划拆迁:
李信村自2019年计划拆迁以来,一直未进行搬迁。目前正进行搬迁改造工作,合法推选成立了村庄搬迁改造委员会,目前是动员宣传阶段。村民户口情况初步公布第一榜,但不是最终分房人口。请关注村改委会发布的拆迁工作通知。
9、华龙区北胡村何时拆迁:
北胡村拆迁问题正在商议,积极协调并探讨可行性方案。待拆迁改造方案确定并上报有关部门批复后,将进行拆迁改造工作。
10、濮阳县翡翠花园拆迁:
濮阳县翡翠花园小区目前没有拆迁计划。如有相关信息将会及时告知群众。
11、濮阳县龙堤村有拆迁规划吗:
濮阳县城关镇龙堤村目前暂无拆迁计划。
12、华龙区孟轲乡李家村拆迁:
孟轲乡李家村拆迁问题已进行入户调查,目前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待签订率达到95%后,才能启动分房工作。分房工作完成后才能启动拆迁工作。
13、华龙区孟柯乡胡干城有无拆迁规划的动向:
孟柯乡胡干城尚未纳入拆迁计划。
14、濮阳县习城乡滩区搬迁:
习城乡庄户村搬迁意愿调查已上报,搬迁方案尚未批复。
15、濮阳县白_乡河渠村搬迁:
白罡乡滩区迁建计划中,不包括王河渠村。目前无搬迁计划。
16、濮阳县城关镇前田丈村拆迁:
目前城东办前田丈村尚无城中村改造计划。如未来有城中村改造计划,将第一时间在村内进行公告。前田丈村东侧规划为御龙河河道施工项目,因周边村庄暂未拆迁,该项目目前无施工计划。
Ⅲ 大连房屋动迁有什么补助政策吗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修正)
(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7年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确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可实行下列两种方式:
(一)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实行自行拆迁;
(二)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应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承担拆迁任务的单位(以下称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取得拆迁资格,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任务。
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管理,按建筑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熟练掌握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
(二)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并现场公示有关政策规定及拆迁事项;
(三)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关系等有关证件;
(四)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承租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须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时,其所在单位应按出勤给予公假两天。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公安、教育、邮政、电信、建设、水务、工商、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学、信件投递、电话及有线电视迁移、停止供水供电供煤气、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和注销登记或者歇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外国驻连办事机构的房屋,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有特殊风格和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订立转让合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相互制约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制度,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净值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三十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市内区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由大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制定、调整并公布施行。
第三十二条 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贴标准给予妥善安置,使用人需按房价的50%承担安置费用。使用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偿标准的50%支付给使用人。
第三十三条 住宅用房临时改变用途的,拆迁时按照住宅用房市场评估价格标准补偿。
拆迁原属集体土地现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附属物经评估作价后,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贴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房屋产权调换,由拆迁人适当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并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委托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随机抽取或抽签确定。
前款规定的价格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由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并已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或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九条 拆迁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的私有租赁房屋,应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100%支付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房屋承租人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拆迁市内区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给予使用人补助:
(一)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而迁出的,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6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由拆迁人支付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并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含经批准住宅临时改变用途的),对经房屋产权人同意装修的不动产部分,拆迁人应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装修原值的评估价格,进行折旧后对装修人予以补助,年折旧率为20%。
第四十三条 拆迁生产、经营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向被拆迁单位支付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金额、补贴金额、支付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及违约纠纷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补偿安置方式、补助金额、补贴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差价结算方式、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及违约纠纷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六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内的,每月附加50%;1年以上的,每月附加100%。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户每月2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须具有与其拆迁补偿安置任务量相适应的资金,并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专门帐户。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可持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到金融机构办理货币补偿、补贴资金领取手续。
拆迁人应根据拆迁进度,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向金融机构的专门帐户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如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余额,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意见将余款返还拆迁人。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八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
实施行政处罚,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大政发〔1994〕106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9〕88号《大连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房屋拆迁的补偿、补贴、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附件:大连市市内区房屋类区划分标准特类区:天津街(东至民生街、西至胜利广场)、修竹街(北至长江路、南至天津街);普照街(北至长江路),五惠路(东至解放路、西至友好街),中山路(东至中山广场、西至友好街);解放路(南至五惠路);隆盛巷;新盛街;进步街;友谊街;兴隆街;青泥街;青泥四街;中山广场;友好广场;胜利广场;荣盛街。
一类区:
指市内三个商业繁华中心及交通方便的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1、以中山广场为中心,东至五五路;西至英华街;南至五惠路、南山路;北至长江路,除特类区以外的范围。
2、以人民广场为中心,东至市场街;西至不老街;南至珠江路、五四路;北至长江路。
3、以五四广场为中心,东至万岁街;西至中长东五街和如意街;南至黄河路;北至长江路和兴工街。
二类区:
指区域性商业、服务行业和交通条件比较方便的生活居住区,即市街区范围以内、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具体范围:北至铁路沿线;西至中长街、盖州街和马栏河;南至胜利路(东至绿山巷14号);东至寺儿沟市场;甘井子百货商店附近商业区(文体街、甘井子路、甘井子街围合区域);西南路百货商店附近商业区(西南路、华北路、学工街围合区域);解放路(南至秀月街)、八一路(西至长春路与八一路交界处)沿街两侧。
三类区:
指小区性商业服务网点和一般性生活居住区。具体范围:中山区、西岗区除特类区、一类区、二类区外其余均为三类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侯家沟、春柳、台山、黑石礁、马栏子、周水子、金家街、椒房、金南路、新甘井子等地区。
四类区:
三类区以外的区域均属四类区。
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变化情况,由大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适时对《大连市市内区房屋类区划分标准》进行修订并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