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有什么区别
1、侧重点不同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着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2、作用不同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
工业产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内对其专利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特定情形下,行政部门的强制许可),任何第三人皆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3、包含项目不同
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所有权的统称。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❷ 如何做好知识产权侵权监测
易保全旗下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微版权,能帮助用户在海量的互联网数据中搜索巡查哪些内容盗用了用户的作品,并快速定位侵权主体。将用户从海量的互联网信息搜索和繁琐的资料整理工作中解放出来,提高监测准确度和维权效率,有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7*24小时全网监测,让侵权无处遁形
微版权通过指纹特征提取与比对技术,结合网络爬虫、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为图片、文字、视频等作品进行全网7*24小时侵权监测,对海量数据进行抽取、清洗、存储及管理,按一定算法自动识别和判断哪些内容涉及抄袭,爬取范围更广、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❸ 如何避免评估设备的风险
机器设备评估是资产评估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在对工业企业的资产评估中机器设备种类繁杂、构成各异、情况复杂,评估时通常要逐台核查评定,收集大量的专业技术资料、市场信息。设备自身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特点给设备评估人员的评估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稍有疏忽或者经验上的不足都有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失真,从而给设备评估人员以及评估机构带来风险、甚至是不可挽回的损失。 本文试图从设备评估人员实际工作的角度对设备评估在各阶段可能面对的风险及其避免措施进行阐述。由于本文所探讨的设备评估是资产评估中的设备评估,所以在第一章本文首先对资产评估的一般性知识作一个介绍并且阐述了作为资产评估重要组成部分的设备评估的特殊性。随后,按照设备评估的具体工作过程,从确定评估范围-产权验证-明确价值类型-选择评估方法-估算评估值,逐阶段分析了设备评估可能面对的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或化解风险。最后,在第三章,本文再一次强调设备评估人员在设备评估工作中为避免风险应当执行的工作程序,并认为切实地执行这些工作程序,将有效减少设备评估的风险以及避免评估人员在面对评估结果失真时的责任。目录第一章 设备评估的风险性第一节 资产评估概述第二节 设备评估的特殊性第三节 设备评估的风险第二章 避免设备评估范围不一致第二节 产权验证要执行第三节 明确评估的价值类型第四节 合理选用评估方法第五节 重置成本法评估时应注意的风险第六节 市场比较法评估时的风险第七节 设备评估的风险性第一节 资产评估概述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资产业务所涉及的产权转让、企业重组、破产清算、资产抵押、资产纳税等经济行为都需要以资产的价值为依据。这些经济行为所依据的资产的价值不是资产的账面历史价值,而是资产在某一时点的现行市场价值。为了估计和判断资产的现行市价,需要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作为资产估价活动,总是为满足特定资产业务的需要而进行的,在这里资产业务是指引起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我国的评估实践表明,资产业务主要有:资产转让,企业兼并或出售,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抵押担保,企业租赁,债务重组等等。资产评估的目的即就这些特定经济行为为委托方以及资产交易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资产价值咨询意见。第二节 设备评估的特殊性 企业的整体资产包括流动资产、房地产、设备、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负债,在进行整体评估时,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包括以上六部分的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结果是以上六部分的加和。在以上六部分中,设备的评估是整个资产评估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设备评估的偏差会给企业整体评估结果带来很大的影响。 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编制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 GB/T14885-94 )的描述,设备的分类如下表:门类代码固定资产分类名称门类代码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❹ 企业法律风险如何评估、评估的方法风险等级如何确定
嗯。。。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吧。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企业权益分配及法律风险 ,公司交易法律风险,企业并购法律风险,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企业人力资管理法律风险,企业税收法律风险,企业经营战略风险,企业与控股公司的法律关系风险评估,公共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公司物流管理的法律风险,公司外部环境风险;至于评估的方法呢,下面吧:
(一)选择定性分析方法。法律思维特有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思维,决定了对法律风险的评估,更多地使用定性的方法。在合规性方面选择定性技术的另一个解释是,法律属于人文科学领域,在进行相关评估时,缺乏充分的可信赖的用于定量分析的数据,无法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以风险的经济后果而言,在法律领域,往往是拥有司法或行政权力者,在处理案件时有权行使一定的量裁权,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独立地决定赔偿或处罚的数额,这使得估计定量分析的准确数据非常困难。定性法律风险评估的提出可以使用主观术语或客观一些的术语,而评估的质量的优劣主要取决于参与者的知识和判断能力、其对潜在法律风险事项的了解程度及其相关背景和动态变化情况。这样的术语主词包括“罕见”、“可能”、“紧要”、“关键”等,以引起决策者不同程度地关注。
(二)固有损失和剩余风险评估。固有风险,指企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改变风险的可能性或影响的风险,即企业经营过程中必然存在的风险。剩余风险,则是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管理行为,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影响发生变化的风险,即企业在选择并实施了应对措施后所残留的风险。举例而言,企业在进行交易中,客户违约的可能性和无法实现销售目标是固定风险;而企业在通过专业人员通过合同法律管理行为后,客户依然有可能违约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风险,即使诉诸法律救济途径,也仍然有风险,这就是剩余风险。对于固定风险,企业一般会考虑到,而剩余风险往往可能性较小,但是对企业影响比较大,往往要单独给予重视。因此,企业应当首先从固有风险着手,,然后采用一般评估技术或特殊的法律方法,对剩余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三)风险衡量,即对企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风险损失的程度进行估计与度量。损失程度估计是风险衡量的主要内容,估计损失程度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估计一个企业在每一次法律风险事件中的最大可能损失额。即包括可能的最大实际损失额和潜在间接损失额的总和。二是估计一年内由单一风险事件造成损失额和多种风险事件损失额的总和。这种损失的衡量也是定性成分居多,在法律规范的幅度内进行,在判断其是否符合风险容量和风险偏好时有意义。
(四)法律风险的排序技术。这是一种使用顺序计量尺度进行定性评估的方法,有利于企业确定应对的优先次序。排序的排序技术通常用于对影响某法律风险事项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也可以对一系列事项使用分类和不同颜色排序的方法。
(五)标杆法,全称为“标杆管理法”,美国生产力与品质中心将该对该方法
的正式定义为:是一项有系统、持续性的评估过程,透过不断地将企业流程与世界上居领导地位之企业相比较,以获得协助改善营运绩效的资讯。通过标杆法,可以使企业对风险是机会还是风险及其后果进行评估,并制定应对措施。法律风险往往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所以,通过对流程和企业员工进行考核、评估,可以发现隐患,以便通过完善制度,进行培训等应对措施。
至于等级确定神妙的,就不清楚了,一般没有谁会说这个的吧。
❺ 风险评估 如何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方法有哪些
风险评估包含风险辩识(辩识风险的数量、种类)、风险分析(分析风险的概率、条件)、风险评价(评价风险的影响、价值)三个步骤。
风险评估应由企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实施,也可以聘请相关的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进行风险评估应该将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相结合。定量的方法有最大可能损失法、概率值、期望值、VaR值法,评估多项风险时,可以采用绘制风险坐标图的方法,对各项风险进行比较。
风险的评估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重新评估。
❻ 怎么对企业风险进行评估
主要是识别评估对象面临的各种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以及推荐风险消减对策等等。
❼ 工业用建筑物评估价格与有无产权证是否有关
有关,有产权证价值高。
土地使用权确认在中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称为土地确权。不论称谓如何,实质上都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土地确权是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法律环节。
根据是否完成项目建设验收并投产制定工业项目用地产权分割政策。一般工业、仓储用地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为了减少用途“转性”风险,工业用地产权不宜按功能区进行分割。但鉴于目前存量工业用地存在部分闲置或低效利用的现象,有条件允许对节余工业用地产权分割可以有效盘活闲置低效用地。为此,建议对于一般性工业项目用地可以区分新供与存量分别制定产权分割政策。新供应的工业用地要严格规定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和投产前产权分割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所涉及的土地增值收益全部归政府所有,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对于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和投产后产权分割的,可以由政府和用地单位按比例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具体分配比例可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和具体项目情况自行确定。对于因政府原因产生的闲置用地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低效用地处置,可参照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和投产后产权分割的规定执行。对于功能分区明显的,原则上要禁止工业用地按功能区分割产权。
❽ 工业产权法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着,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着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
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
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
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
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
(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
(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
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
(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
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
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
(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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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
[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
其他相关文献:
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
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
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着 人民出版社
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
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
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
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
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
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
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
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❾ 浅谈资产评估的风险
资产评估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专业性中介服务行业,它对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资产评估又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既有行业本身所固有的风险,也有外部环境因素带来的风险。只有充分认识资产评估行业面临的风险,才能在制定法律制度、执行法律制度时考虑这些因素,从而达到有效防范风险、合理规避风险和减轻风险的目的。
一、资产评估行业本身固有的风险
1.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理论的滞后与实践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评估方法的有限性与评估对象的复杂性、评估目的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评估结果的咨询性与评估报告使用者对评估结果的过渡依赖性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不可避免给评估行业带来一定的风险。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产只有十多年的历史,评估理论还不成熟,远落后于评估实践。评估方法比较简单,面对复杂的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显得有些不够用。同时,评估的目的在于为投资者交易提供一种价格咨询意见,最后的交易价格还要看投资者的偏好、当时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但如果过度依赖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直接作为交易价格,则可能造成损失,从而引发与评估师之间的矛盾。
2.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属于专家执业,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的色彩,但公众要求评估师要独立、客观、公正,主观判断和客观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不能正确理解这种矛盾,可能给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评估执业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评估对象本身具有主观性。一直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评估对象是客观的,但近年来这种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评估对象非常复杂,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权利;不仅要考虑资产的形态,还要考虑产权的归属,有时还要考虑产权是否存在缺陷。对这些问题的判断都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有些问题是摸棱两可的,评估师及企业在回答时具有很大的回旋余地。企业由于利己性思维的影响,自然会作出对企业有利的处理,而评估师由于偏颇性心理的影响,会不自觉作出倾向于企业的判断。过多从有利于企业的角度对有关问题作出处理和进行评估,对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自然会造成损害,从而容易引发纠纷。
二是评估师的专业判断存在主观性。资产评估是智力性中介服务行业,评估师执行业务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规定外,很重要的是靠评估师的主观判断,不同的评估师对同一资产的评估可能是不一样的。评估师的知识结构、工作经历、社会关系等会影响判断,其个人好恶、当时情绪等心理因素也会影响判断。评估师在心存故意的情况下会影响判断,即使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也会影响判断。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无意识的偏颇性判断经常大大影响着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对信息的解读。被揭露出来的评估失败案件,的确有不少是由于评估师执业水平低下、道德缺失、甚至违规执业造成的,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有一些是由于评估师的无意识偏颇性造成的。
三是判断评估师是否遵守了执业准则、是否有过错存在主观性。判断评估师是否遵守了准则、是否存在过错,只能由专业人士来判断,然而,专业人士由于水平高低、工作经验、理解能力、所获得的信息差异及所处的立场不同,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一样,负责审查的专业人士与执业的评估师的理解会存在差异,不同专业人士之间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如果对这些差异不能正确理解,或者这些差异过大,对评估师就可能意味着风险。造成偏颇性心理的原因是由于评估机构与客户存在聘用关系,评估师很容易与客户形成“信任”关系,容易接受客户的分析和解释,容易站在客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常常不自觉的“替客户说话”。评估机构与客户的关系越密切,这种偏颇心理就越强。由于评估师偏颇性心理造成的评估结果的偏差是难以避免的,因而由此产生的风险也是难以避免的。
3.评估的团队作业模式容易出现风险。一个评估项目往往需要几个人、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人才能完成,在这样一个团队中,不同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平是不一样的,如果其中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执业水平不高,或者道德素质不高,出现执业失误,或者因故意出现执业过错,则会对评估报告“一票否决”,其他无辜的执业人员乃至整个评估机构都会受到影响。而在一个评估机构中,不同的评估师水平总有高低之分,总的来说,高水平的评估师是一种稀缺资源,即使是规模较大的、评估师较多的评估机构,相对于其庞大的业务量来说,高水平的评估师总是凤毛麟角。在实际中,一个项目组中,人员组合是由不同水平的人员搭配而成的,一般而言,水平高的评估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和报告签字人,一般执业人员水平略低,辅助人员水平更低一些。毫无疑问,项目负责人的水平高低与评估报告质量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但一般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工作对评估质量也有很大的影响。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高的人员的行为比较容易预期,业务水平尤其是道德水平不高的行为则不太容易预期。这是因为,执业水平高的执业人员判断能力强,出差错的可能性小,报告质量与他们的关系更为密切。执业水平低的人员判断能力要差一些,在面临外部诱惑时,他们的抵御能力也要差一些。但是,他们的过错同样会导致评估报告的过错。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评估报告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是否有一批高水平的执业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评估报告的风险隐患有点象“木桶理论”,主要不取决于高水平的执业人员,而取决于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较低的执业人员的水平底线,他们的水平越低,出现风险隐患的可能性就越大。
4.评估的聘用模式难以保证评估师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评估在某种程度上充满了博弈,评估机构和被评估企业之间存在博弈,被评估企业的各利益相关方之间也存在博弈。在评估机构和被评估企业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被评估企业居于主动地位,一方面,是否聘用评估机构,被评估企业掌握主动权;另一方面,提供什么样的财务会计资料,被评估企业掌握主动权。但在被评估企业内部,不同利益关系方在决定聘用哪一家评估机构,提供什么样财务会计资料,存在着博弈。各利益关系方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有时,他们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惜提供有利于自己的偏向性的甚至错误的信息,从而使评估报告对自己有利,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一般来说,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可能会发生下列情况:本企业投资者忽视甚至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现有投资者忽视甚至损害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大股东忽视甚至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营者忽视甚至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评估师由于受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偏向性资料的影响,评估报告的公正性也会受到影响。如果被评估企业提供的信息偏向性过大甚至是虚假的,评估报告不实甚至虚假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5.现行的委托收费制度容易使评估机构与客户产生利益关联,即使双方不通同作弊,这种利益关联也会影响评估师的判断,从而带来风险。按照现行体制,评估机构的聘用和解聘大多由委托单位决定,评估费用也大多由委托单位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评估机构,还是评估师个人,都有取悦客户的强烈动机,在发表评估意见时,“照顾”被评估单位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首先,客户在聘用评估机构时,会就有关问题与评估机构沟通意见,如果评估机构与客户意见相差太大,客户不可能聘用,这对评估机构在经济上是个损失。在利益面前,不少评估机构往往会选择屈从客户的要求,特别是在评估机构自认为有办法化解风险的时候。对于已经成为客户评估单位的评估机构来说,要拒绝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评估机构与客户的关系中,客户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双方出现不可调和的争论,客户很可能会解聘评估机构,对中小事务所来说,很难承受被解聘的打击,所以很可能选择让步。规模较大的评估机构,丢掉一两个客户无伤大局,但对于评估师个人来说就是大事了,因为他们的工作、收入甚至职业前程都有赖于和具体客户的良好关系。其次,客户在需要评估机构在发表评估意见予以支持时,有时会采取提高评估费用的方式,这种诱惑不是所有的评估机构都能够抗拒的。另外,随着评估机构业务收入的多元化,评估机构越来越把评估业务当作与客户建立全方位合作关系的一座桥梁,通过评估业务建立良好关系进一步承揽客户的咨询、培训等风险小、利润高的业务。评估应是受投资者委托披露企业的财务和资产状况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监督的性质,但在很多情况下,决定评估单位的却是企业,付费的也是企业,企业拥有自己决定由谁来监督自己以及决定监督费用的权力,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从理论上讲,评估和咨询等非评估业务对评估机构与企业来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业务关系,评估应当是股东与评估机构的业务关系,而咨询往往是企业与评估机构的业务关系。因此,有了利益关联的存在,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会大打折扣。在评估发展历史中,由于利益关联产生评估偏颇,甚至评估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
6.评估机构与大客户之间的实力差距过大,使评估机构在博弈中处于劣势。评估机构提供的是个性化的服务,产品无法批量生产,发展规模会受到局限,与大型工业企业和其他服务型企业无法抗衡。中国最大的评估机构与最大的企业实力相差几千多倍。评估机构与客户之间实力差距过大,给评估机构心理上造成很大的压力,在博弈中很难平衡。主要表现在:一是大企业实力雄厚,拥有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人员,如果要造假,也会是高水平的造假,一般的评估人员很难发现;二是大企业的评估项目往往比较大,收费比较高,对评估机构的诱惑性较大,评估机构对大企业依赖性较大,抵抗力较弱,对企业的不合理要求比较容易迁就;三是大企业背景硬,实力强,对付评估机构的手段也比较多。
7.评估准则效力的不确定性会带来一些风险隐患。由于评估准则与具体评估业务的差异,会影响评估师对准则的理解,从而影响评估结果。准则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评估准则落后于评估实践,完善的准则体系还没有形成,不少评估活动使评估师无所依从;第二,尽管有的准则规定比较详细,但具体的评估实践活动远比准则复杂,有些具体问题找不到可以遵循的依据;第三,准则对有些事项规定过于详细,但具体情况千变万化,过细的准则很难跟上这种变化,“严格按照准则规定执业”常常成为评估师掩饰错误的借口;第四,准则的很多规定比较原则,给评估师理解带来很大的弹性空间,评估人员往往在理解上“各取所需”;第五,由于准则多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因此,准则的法律效力受到很大限制,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评估师违反准则规定,协会要处罚,但遵守准则的规定,政府有关机关或司法机关又不作为免责的事由。这个问题不解决,评估师在有些情况下是否遵守准则的规定拥有很大的选择权。评估准则是详细一点,还是原则一点,是由协会制定,还是由政府制定,一直存在着争议,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哪一种方案,都难以解决所有的问题。
8.评估成本的限制,使很多评估机构本来可以查出来的问题查不出来。评估和其他商品生产一样,是需要成本的,评估成本包括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评估报告质量高低与评估成本直接相关,一般而言,评估成本高,评估报告质量也高。因为,如果评估费用高,评估机构可以聘请高水平的专家,可以委派更多的执业人员,实施更完善的评估步骤。评估时间长,评估人员可以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工作,发现更多的问题。但在现实中,由于企业与评估机构之间的讨价还价,以及评估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评估机构收费标准难以提高,同时企业往往对评估时间有严格要求,希望越短越好。费用的限制和时间的限制,使评估机构对很多本可以发现的问题,也难以发现,容易留下风险隐患。
9.评估手段的限制,使很多评估机构本来可以发现的问题难以查清。评估师从事评估业务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案不同,手段受到很多限制。一是受到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范围的限制,评估一般在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二是受到客户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有关部门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的限制,评估师从事评估业务只能以客户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为基础。但在很多时候,只按此范围,以此为基础是难以保证评估报告真实、客观的。常常有这样的情况,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觉得有必要突破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范围,甚至有必要对关联单位进行延伸审查,但由于评估师手段的限制,很难进行延伸审查。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能够做的只能是在评估报告中作适当说明,但由于评估师本身的疑问得不到消除,报告中的说明也难以澄清所有的问题,报告的真实、客观性难以保证。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强制手段,能够迫使被评估单位和关联单位接受检查。因此,很多问题,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查出来,评估报告中却没有体现,这并不是因为评估师水平低,或者评估师没有尽责,而是受到手段的限制。
二、资产评估行业的外部风险
资产评估行业的外部风险,是指由于评估行业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风险。这种风险依靠评估行业本身是难以解决的。目前,评估行业的外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转型时期,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体系不健全,给评估带来一些风险。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形成,市场发育尚未成熟,评估师在执业时市场寻价比较困难,参数的选取也不容易,这给准确评估资产价值带来很大困难。同时,由于制度缺陷的原因也给评估师执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其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
(1)制度缺位。一些应该予以制度规范的缺乏制度规范,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对评估师行为的判断没有明确的依据,为其自由裁决提供了过大的空间。
(2)制度落后。一些制度规定已明显落后于实践的发展,但又没有废止,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如果不按这些制度执业,有违规之嫌,按这些制度执业,又显得不合时宜。
(3)制度多变。制度多变,一方面加大了评估师的执业成本,因每出台一个新的制度,评估师要花费时间学习,而且,评估师获得政策信息的渠道也不畅通,一些新的政策信息难以及时知情。另一方面,政策制度的不稳定还给认定评估师的执业责任带来困难。
(4)制度不配套。一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相互配套、相互协调、完善的制度体系。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都比较快,但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与行业的发展不平衡,因此,在制定行业规章制度的时候难以做到全面、配套、协调。具体表现:一是制度单兵突进,没有配套的制度跟上,效用受到影响;二是制度之间不衔接、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对于同一件事情,不同政府部门的规定不一致,就是同一个政府部门前后颁布的文件也不一致,往往后面的文件否定或修正前面的文件,或者否定或修正前面文件的某些条款,但前面的文件或者其中某些条款并未行文废止,令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无所适从。
2.企业行为不规范,评估师面临的陷阱太多。评估师的客户范围很广,但主要是企业。在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企业行为不规范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财务造假现象比较普遍,而且造假的手段方式多样,评估师面临的陷阱太多,加大了执业难度,难免挂一漏万。同时,面对众多的造假现象,评估师也容易产生惰性和麻痹心理,容易敷衍塞责。
3.政府行为不规范,干预评估师执业,使其难以摆脱风险。目前,有些地方政府职能还未完全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还不规范,干预评估机构执业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的干预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干预评估机构执业。如有的地方政府为“改善投资环境”,对企业工商登记实行“一条龙服务”,使评估师对作为注册资本的实物资产的评估无法实施必要的步骤,评估报告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从而留下风险隐患。二是干预事务所的收费。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专门发文规定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50%,甚至30%,评估机构的生存需要费用,出具评估报告需要成本,收费过低会直接影响评估报告的质量。但由此留下的风险也只能由评估机构承担。
4.法律环境不完善。评估行业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环境不完善不仅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影响评估师执业,给其带来风险隐患。法律环境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很多应该规定的没有规定,评估师难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二是有的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原则,难以操作。三是有些法律条文不符合行业特点。四是行业法律与其他法律不衔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都有有关评估师的规定,但有些规定与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不相衔接,使评估师无所适从。五是经济民事行为责任刑事化。评估师的执业方式是接受客户委托,收取费用,出具评估报告,这是一种经济民事行为。评估师违反合同规定或因执业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但按现行法律规定,评估师只要因故意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因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经济民事行为责任刑事化,加大了评估师的风险。
5.缺乏评估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要追究评估师的法律责任,首先要鉴定评估师有无执业过错,但应由谁来鉴定,应如何鉴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种做法五花八门,给评估师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风险。
6.评估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严重。竞争并不是一件坏事,如果是执业质量的竞争,应值得提倡。问题是现在的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主要不是执业质量的竞争,而是价格的竞争。竞相压价、恶性竞争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给评估机构带来很大风险隐患。评估机构之间压价恶性竞争的原因比较复杂,一方面是由于部分评估机构不讲职业道德,风险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由于评估机构的业务比较少,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
7.社会公众、政府部门对行业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分工,担负不同的职责。资产评估属于专业性社会中介行业,具有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