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有一级保护区内、二级保护区内等等。
一、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河道采砂取土,已开挖的砂石坑由当地水务部门督促业主必须以无害化方式回填。
3、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4、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和输油管线通过一级保护区。
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6、禁止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河道排放工业和生活废水。
水源地环境保护修订的办法介绍:
1、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3、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监管、综合治理原则。
5、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