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全护栏颜色国家标准
法律分析:
1. 红色,象征着禁止、停止以及消防和危险。对于需要表示禁止、停止以及存在危险情况的器件设备或环境,应使用红色标记。例如,禁止标志、交通禁令标志、消防设备、停止按钮、停车及紧急刹车装置的操纵把手、仪表刻度盘上的极限位置刻度、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分、液化石油气槽车的条带及文字、危险信号旗等,都应使用红色。
2. 黄色,用以表示注意和警告。对于需要引起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或环境,应使用黄色标记。例如,警告标志、交通警告标志、道路交通路面标志、皮带轮及其防护空罩的内壁、砂轮机罩的内壁、楼梯的第一级和最后一级踏步前沿、防护栏杆及警告信号旗等,都应使用黄色。
3. 蓝色,象征着指令和必须遵守的规定。例如,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等,都应使用蓝色。
4.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对于可以通行或安全的情况,应使用绿色标记。例如,表示通行的标志、机器启动按钮、安全信号旗等,都应使用绿色。
法律依据:国标《安全色》(GB2893-2008),其中规定:
- 红色,用于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提示消防防备、设施的信息;
- 蓝色,用于传递必须遵守规定的指令性信息;
- 黄色,用于传递注意、警告的信息;
- 绿色,用于传递安全的提示性信息。
⑵ 安全护栏国家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0MM。
法律依据:《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4.技术要求
4.1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0MM。
4.2栏杆的全部构件采用性能不低于Q235-A·F的钢材制造。
4.3栏杆的结构宜采用焊接,焊接要求应符合GBJ 205的技术规定。当不便焊接进,也可用螺栓连接,但必须保证第5章规定的结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