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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工业垃圾处理怎么收费

发布时间:2024-07-27 19:24:31

‘壹’ 盐城市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2022年

8元。盐城,江苏省辖地级市,长江三角洲中心区27城之一。该地区2022年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为每平方8元。地处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江苏东部,东临黄海,南与南通接壤,西南与扬州、泰州为邻,西北与淮安相连,北隔灌河和连云港相望。

‘贰’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一条
为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具体分为生活垃圾、生产经营垃圾、建筑装潢垃圾。
第三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城镇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用于补偿城镇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四条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其中海陵区范围内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委托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与委托征收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城市管理部门向委托征收单位支付其所收费用5%的手续费,手续费从城镇垃圾处理费中提取。
第六条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居民(含常驻人口、暂住人口)等,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征收单位不得扩大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
第八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九条依法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以及公办福利单位,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收集场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本单位和住宅小区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村民委员会、涉农社区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应当将产生的生活垃圾运送至符合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要求的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收集场所。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将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收集场所的生活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置场所。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城市管理部门下达征收决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城市管理部门对单位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拖欠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应缴城镇垃圾处理费的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诚信体系,加大对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并纳入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需要调查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相关资料时,公安、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配合,并依法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征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有效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擅自减免城镇垃圾处理费的;
(四)截留、挪用城镇垃圾处理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11号)同时废止。
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个人负担部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2元。
法律依据
《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如下:
(一)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
(二)个人负担部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2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并履行相关批准、备案手续。

‘叁’ 宿迁市乡镇垃圾费是怎么收取的按什么依据收取的

宿迁市政府关于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质量,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发〔1999〕12号、苏发〔1999〕25号文件精神和《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价工〔2000〕37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区(含宿城区、宿豫县城区,下同)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全面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遵循“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属驻宿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施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
1. 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为每人每月1.5元。已实施物业管理(含单位自行管理)的小区由环卫部门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收取,由其在规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按实际住户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并将垃圾集中运至环卫部门的垃圾中转站(委托环卫部门上门清运的,另付清运费)。持有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卡”的特困家庭,免缴城镇垃圾处理费。
2. 市区范围内的单位,按上年末实际在册职工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住校学生减半征收)的标准由环卫部门向单位或业主收取。施工企业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月2元标准由环卫部门向施工企业收取。自行将垃圾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垃圾处理场的单位减半征收。
3. 凡停靠在运河城区段的船只,按以下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100吨以下船只,每船每天收取5元;100吨以上船只,每船每天收取10元。
4. 农贸市场等行业城镇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生产垃圾处理费
生产企业的废渣、废料等生产垃圾处理费用,自行处理的按每吨2元征收。如委托环卫部门代运的,由双方签订代运协议,协商确定代运费用。
(三)建筑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建筑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宿价房〔2002〕154号)文件执行。
(四)医疗垃圾处理费
医疗垃圾处理费按市物价局《关于下达医疗垃圾处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宿价工〔2003〕64号)文件执行。
(五)粪便处理费
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单位内部的厕所,凡委托环卫部门清扫、保洁的,每月每个蹲位按不超过10元收取;对单位内部的厕所、垃圾箱(池)委托消毒(每年4—10月药物消杀蚊蝇),厕所按每月每个蹲位不超过8元收取,垃圾箱(池)按每月每只(池)不超过15元收取;委托对化粪池抽吸的按每车次不超过300元收取。

三、收费管理

(一)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宿城区和宿豫县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辖区域自行组织征收,也可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印发的《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委托财政、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代为征收。不具备代收条件的单位和居民仍由环卫部门组织征收。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对市区住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无害化处置等支出。市垃圾处理场运作经费由市小岭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按进场垃圾每吨15元收取,每月结算一次。宿豫县、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环卫部门必须将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统一运送到市小岭垃圾处理场,进行统一处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大环卫执法力度,确保市区环境卫生、整洁。
(三)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分清管理界限,明确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做好本职工作,杜绝重复收费。
(四)收费部门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凭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明确标价工作。
(五)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六)对擅自设立与环卫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标准等乱收费问题,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垃圾处理费应按月交纳,对拖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3条之规定,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肆’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2022

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1年 第8号》,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

目录清单中涉及广东、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等30个省市和自治区的环保类别收费情况。

01

北京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见京发改州没运〔2013〕2662号、京建法〔2018〕7号、京发改〔2021〕1277号

(3)医疗废物处察段置费——不高于3000元/吨(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价格2873元/吨)

(4)其他危废处置费——固化填埋 1945元/吨,直接填埋 1591元/吨,普通焚烧(热值≥3750kcal/kg) 1995元/吨,低热值焚烧(热值

02

天津

(1)医疗废物处置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5元/床册梁日;一级(含未评定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高于1200元/月;乡(镇)卫生院不高于800元/月;门诊部不高于300元/月;诊所、卫生所、医务室70元/月;村卫生室(所)50元/月;其他卫生机构按照3元/公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60元,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80元,其他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1.0元。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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