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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工业用地如何确权

发布时间:2022-04-14 06:35:10

A.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如何办理

办理流程:
1、必须当地已经开展了土地确权的工作。当地土地部门、农村工作部门已经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而且已经进行到所属的行政村了,才可以办理确权登记。
2、先确权,在开展土地确定工作时,上级部门会安排一直工作组或是工作队来进行确权工作。确权说起来很简单,就是找出这块地的档案记录信息,再与实际丈量信息进行对比,再次登记入档,这样就算完成了。在实际工作中就没有简单了,需要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每个村集体之间、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都需要工作组进行处理。所以确权是个比较难做的工作。
3、再登记当工作组将集体土地的坐标、面积、用途、所属集体等信息全部统计完全后,将为这块集体土地归集入档,在土地部门就有了其详细资料,将来无论这块集体土地如何流转都会有据可循。
4、最后发证确权、登记和发证都是有县一级ZF进行安排的,当确权完成后,县一级RMZF就开始登记造册,核实发放证书了。

B. 农村土地确权按户口本,还是按人确权土地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C. 农村土地怎样确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首先应到村委会开具相关证明,接着准备好个人有效证件,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确权的申请,若是国有土地应到国土局进行申请。然后则是审批流程,还需对土地进行测量,将信息统计后,将它归集入档,最后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D. 农村土地怎么确权

土地确权实施步骤:

(一)申请确权登记: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各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指界人栏目和宗地图一侧签字盖章确认,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权属审核和公告: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及时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初审意见,并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的区域进行公告,公告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和注册登记:经公告无异议的宗地,由县政府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卡,编制登记簿并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编制土地归户册。

(四)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注册登记结果,代表县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E. 农村集体土地怎么确权

中国农村土地问题,是农村工作中的关键问题,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问题,关系到现代农村的发展,关系到农民切身权利,而农村集体土地如何确权这又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对象是农民集体的每一宗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涉及到的是每一户农家的幸福和农民集体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要深入到每户农户,每块土地。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对每宗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权属、界址等搞清楚,进行严格登记。针对此类情况,必须要对确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寻找到改善措施,确保确权工作的完成。
1、开展广泛宣传,提高农民意识 国土资源部门、各省、市、县、乡(镇)、村等相关工作人员要深入农村,广泛发动宣传,鼓励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加、支持到农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深入农村,宣传集体土地确权知识、各类型的学习资料,以板报、宣传册、农民大会等形式,讲解农民集体土地确权的重要意义,让农民充分了解土地确权的作用。集体土地的确权工作不仅可以明确土地的归属,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同时,更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基础性工作。“三农”问题得到解决,就可以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但是,很多农民对此并不十分了解,认识不深刻,相关工作人员的任务就是让农民认识到,土地确权的目的是将土地权利转让给农民,他们可以自己维护自身的土地权利,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农民对确权工作的支持,确权工作的开展就会拥有强大的群众基础。
2、 扎实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扎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各项前期准备,确保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做好专业技术准备。负责确权工作的工作单位和工作人员要在工作开展之前参加技术培训,了解确权工作的相关政策,熟悉各个环节的技术知识,以便更好地适应工作;同时,相关部门要对进行土地勘测、审核的单位和队伍进行动员培训,保障土地的勘测结果真实、有效。其次,要做好资金筹备工作。各级要将开展确权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提前筹措到位,随支随拨,避免在工作过程中因费用问题导致工作受阻。再次,要做好相关工具的准备。在土地确权工作中,一定会用到很多工具,土地测量勘探的工具,相关登记所需要的工作,以及相关宣传资料的印刷等等,这些都是促使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
3、 建立责任机制,多管齐下全面推进 各工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要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国家、省、市、县、乡(镇)、村多个层次的大网络大格局,各相关单位要齐心协力,多管齐下,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避免出现国土部门单独干,其他各部门配合不力的情况出现。乡(镇)、村职能部门可以制定关于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工作,方案中要明确规定各级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相应的奖励惩处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一旦出现渎职行为,严肃惩处。只有将各项工作任务进行明确分工,才能保证工作过程的完美配合和顺利进行,在有任务、有压力的情况下,多管齐下,共同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F. 农村土地确权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1、必须当地已经开展了土地确权的工作。当地土地部门、农村工作部门已经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而且已经进行到所属的行政村了,那么才可以办理确权登记。2、先确权在开展土地确定工作时,上级部门会安排一只工作组或是工作队来进行确权工作。确权说起来很简单,就是找出这块地的档案记录信息,再与实际丈量信息进行对比,再次登记入档,这样就算完成了。其实在实际工作中就没有那么简单了,需要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每个村集体之间、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都需要工作组进行处理。所以确权是个比较难做的工作。3、再登记当工作组将集体土地的坐标、面积、用途、所属集体等信息全部统计完全后,将为这块集体土地归集入档,在土地部门就有了其详细资料,将来无论这块集体土地如何流转都会有据可循。4、最后发证确权、登记和发证都是有县一级进行安排的,当确权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就开始登记造册,核实发放证书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其他必要材料。

G. 农村怎样进行土地确权

1、本次确权范围:全市二轮承包集体土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的机动田、承包期限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在本次确权前可以通过微调的办法调整到户进行确权。其他情形不做要求。
2、登记办法:人口以1995年12月31日24时为基础,1995年12月31日24时在册人口为法定财产所有人,新增人口予以登记但要在备注栏注明来源。田地以二轮承包为基础,按目前实际承包填写。
3、关于个别地区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处理方式: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和工业园规划区内今年即将征用的村组,以组为单位召开户主会议确认同意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将户主签字的会议决定和申请报告一并报市确权办审批,审批同意后可以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个别土地整理区原本没划分承包地只有承包数据的可以参照上述办法申报。
4、关于承包地调整问题:总原则是不允许调整。但有几种情形可以微调。
一是部分承包地被征用,征地款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分配的;
二是原本组集体有机动田的;
三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地严重失衡的;
四是由于死亡绝户或不愿耕作上缴有剩余土地的;
五是组内公益事业建设事前会议确定占地调整的。
5、改变耕地形状的承包地确权: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承包地只要没有办理农转非的一律登记为承包地。具体问题处理如下:
一是占承包地建房:已由国土部门批准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不调整承包地,但不再登记为承包面积,只在承包证书上注明。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的一律登记为承包地。
二是退耕还林的承包耕地:林业部门已办理林权证的在本次登记中剔除不再登记在证书中注明;没有发放林权证的本次计入承包耕地面积。
三是已改为花卉苗木种植的登记为承包耕地。
四是改为茶果园的登记为承包耕地。
五是改为鱼塘的登记为承包耕地。
六是其他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已经国土部门批准该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不确为承包地,应登记备注,未办理农转非的一律登记为承包耕地。
七是原承包耕地因抛荒、水冲、沙压等原因造成现在不能耕种的本次继续登记为承包耕地,如已核减承包面积在组内进行了调整的则按调整后承包地确权。
6、死亡绝户(以二轮承包时农户在册人口计算):收回其承包地归集体,不再登记发证。
4、已长期流转的承包地不论流转方式只登记为原承包农户,不能登记流入方。
8、耕地登记划分:按当地核定产量以1000公斤为一类、900公斤为二类…依次类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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