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锅炉操作证如何办理
1、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2、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单位,应事先填写《锅炉登记卡》,连同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以下统称登记文件)交予登记机关。
3、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登记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1)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2)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受理通知书》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4、登记机关向申请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需要由申请单位存档的文件资料和一份《锅炉登记卡》。
⑵ 锅炉工操作证哪里能办
锅炉工操作证是质监局办理的。
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锅炉操作人员锅炉证培训对象是准备从事司炉工作的人员;在岗但无操作证人员。
锅炉工报考人员条件如下: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管理人员要求高中以上学历,原毕业学历或者户口本复印件);
4、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