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工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 关于厂房租用,土地方面的问题,农业特种用地,工业用地
产权证已经表明是工业用地了,怎么会又是“农业特种用地”呢?产权证都不可信,那还有什么是可信的呢?一块土地怎么会有两种属性?如果实在不放心,可以在租赁合同里写清楚,让房东承诺土地的真实属性,如果将来因为土地性质问题导致你租赁目的不能实现,你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有因此产生损失的,由房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不行,拿着土地证去不动产中心咨询。
3. 遇到厂房拆迁承租企业应该怎么办
承租土地进行场地建设或是直接租赁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遇到拆迁怎么办?
我认为有几个问题是比较关键的。第一是怎么补偿的问题,第二是与地主或房主的关系如何处理,如果在引申到第三个问题就是与拆迁方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处理。今天就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解读。
直接租赁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遇到拆迁怎么补偿?承租户本身没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排除在外,其他的补偿都应该属于承租户。之前我也在《法律大讲堂》上说过厂房拆迁有六个补偿项目,除非在签订租赁协议的时候约定遇到拆迁承租双方对补偿有所分割。比如只租赁了土地,在拆迁的时候可以获得厂房重置价、停产停业损失、装修附属物搬迁费、机器设备等相应的补偿。如果租赁的是厂房,所以土地和厂房的补偿都不属于承租户,只要其他的补偿只要不放弃都应该属于承租户。还有停产停业损失是属于实际经营者的。
如何确定实际经营者?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就是实际经营者就是正常纳税,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实际经营的人。但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房东的出租行为也是一种经营行为,一旦双方到法庭上打分割之诉的时候,就会给房东批出30%-50%。有些地方是认可房东的租房行为,即便没有取得房屋租赁的相关许可,但租房行为是生产经营行为。与房主或地主的关系处理问题承租户遇到拆迁往往地位比较弱势,拆迁方只和房屋所有人谈,次承租人是不针对的,也就是承租户的利益往往需要房东或地主来做决定,但在做决定的时候会减少甚至放弃租户的利益,这就是承租户的弱势地位。承租户本身应该获得很大的补偿,但是由于房主的对利益的放弃、减少造成利益损失。在这个问题上承租户一定要争取主动地位,参与到实际拆迁谈判中去。
与拆迁方的法律关系由于承租户和拆迁方之间可能不存在直接的征收与被征收关系,也就是说拆迁方作为拆迁主体,那么不动产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才是被征收主体。但是由于是租赁方不存在这种关系,往往有弱势。在这里要提醒承租户,你虽然不是被征收人,但你是利害相关人。从民事法律关系也好,从刑事法律关系也好,只要是利害相关人都有权利去参与到实际的协商谈判中去,包括一些法律程序的提起,一些诉讼你都有权利。你的诉讼主体资格都来源于利害
相关性,而不是仅仅针对征收人或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在这一点要提醒承租方。
4. 请问在租赁的工业用地上建厂房,如何确定产权所有
用租赁土地建厂房属于违章建筑,国家不予产权登记,无法归属。只有使用权和占有权。
5. 工业用地到期后怎么处理
工业用地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需要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如果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 工业园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租赁合同最长20年,超过的无效。还要看租赁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工业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拆迁部门有无和你商议拆迁补偿的问题。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7. 工业厂房转让,土地性质为向村委租用,该如何办理。
根本上你是租赁土地,以租代征是不和规定的,所以从先天上讲,土地本身存在缺陷。不过还是可以转,但只能转租赁合同,到时候接手人再和政府协商赔偿问题。
但是从你的表述上我觉得有一定的问题,因为按道理,已经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地方,你又是已建成企业,所以只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重新挂牌就可以把土地合法化了,村委收回去不外乎也是把土地整理后,等着下个企业来再卖给他。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一般都低于成本价,升值空间很大,所以最好往这个方面考虑,不然土地一旦让出去以后想再拿就很困难了。
8. 工业用地在用地审批上有哪些规定
1、细化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和协议出让政策的适用范围,提出:
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划拨工业用地转让等,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2、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用地预申请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地方政府可以充分了解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保证推出的土地及时得到开发利用。
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3、对旧城区改造中涉及的工业用地应该分类处理,凡是由政府收购储备的土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对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8)工业承租土地该怎么办扩展阅读:
旧城工业布局的问题:
1、工厂用地面积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有些工厂,由于历史原因无集中用地,一厂分散几处,使生产过程不连续,生产管理不便。
2、缺乏必要的交通运输条件。有的厂位于小巷深处,道路不通畅,运输不便,往往造成交通堵塞和事故。
3、居住区与工厂混杂。在中国现有城市中除新建大厂形成工业区外,市区大量的旧有工厂混杂在居住区中。噪声、烟尘、废气、废水污染严重,影响附近居民健康。
4、工厂的仓库、堆场不足。有的工厂侵占道路面积,造成“马路仓库”,影响交通和市容整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两部委:农用地转工业用地必须招拍挂
9. 工业用地出租要履行哪些手续
工业用地的特殊性质也决定了其销售环节存在巨大“差异性”,其附属房屋不得单独出租。
依据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