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法律分析: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② 如何有效进行固体废物管理
1、固体废物的预处理:在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最终处理之前,往往需要实行预处理,以便于进行下一步处理。预处理主要包括固体废物的破碎、筛分、粉磨、压缩等工序。
2、物理法处理固体废物:利用固体废物的物理和物理化学性质,从中分选或分离有用或有害物质。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可分别采用重力分选、磁力分选、电力分选、光电分选、弹道分选、摩擦分选和浮选等分选方法。
3、化学法处理固体废物:通过固体废物发生化学转换回收有用物质和能源。煅烧、焙烧、烧结、溶剂浸出、热分解、焚烧、电力辐射都属于化学处理方法。
4、生物法处理固体废物:利用微生物的作用处理固体废物。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的生物化学作用,将复杂有机物分解为简单物质,将有毒物质转化为无毒物质。沼气发酵和堆肥即属于生物处理法。
5、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理: 没有利用价值的有害固体废物需进行最终处理。最终处理的方法有焚化法、填埋法、海洋投弃法等。固体废物在填埋和投弃海洋之前尚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目的
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一般工业废物类别
主要是指本公司在生产中产生的包装材料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废钢等。属于可回收利用的
一般固体废弃物。
3、生活垃圾
办公楼和宿舍楼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职责
公司基建办负责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
公司仓储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外售回收利用。按所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
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及时有效无害的清除和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存放、处置
(1)各车间、库房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2)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
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3)一般固体废弃物存放
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放在临时存放场所。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4)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
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
(5)委托处理
仓储部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回收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
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6)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中。
6、生活垃圾
各生活垃圾产生点设置垃圾箱收集,生活垃圾由物业公司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④ 危废规范化管理有哪些注意要点
1、建立危废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应对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2、建立危废管理图表。有危废管理领导小组及分工。
3、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各生产单位主管人员及各生产班组(员工)在危废管理工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责任。
4、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工艺环节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3、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4、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1、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
2、工业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分开;
3、固态、液态、泥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
4、可利用的与不可利用的废物分开
5、有热值的与没有热值的废物分开;
6、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
7、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的分开;
8、大的类别要分清,每一种类也要区分。
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不进行年度管理计划上报备案,不予转移)
2、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固废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填写转移联单中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3、运输资质符合要求: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产生、转移单位有责任审查运输单位资质)
4、转移联单保存齐全(保存至少5年,不得遗失)
⑤ 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理规定
法律分析:建立本单位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按公司及事业部要求,跟踪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出厂流向,确保运至合同指定地点,跟踪运输、处置单位按环保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一般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等记录台账,按时上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