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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价格如何降低

发布时间:2023-09-12 21:42:25

1. 司法拍卖工业用地空地补偿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1、奖励性补偿费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2、厂房重置成新价
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这些是可能遭受的损失。还有很多人会问道的人员安置遣散费,我们要纠正一下,人员安置遣散费只出现在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当中,一般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没有,基本含在停产停业损失之列了。
4、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5、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6、人员职工搬迁费
这个主要在大型国有企业,其余则没有这项补偿,一般都算在停产停业损失里了。
旧城工业布局调整措施
旧城工业布局调整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不同性质和特点、现有工业存在的各种问题采取不同办法,制定工业调整改造方案,达到布局合理的要求。根据旧城内工厂各种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方法:
(1)留:原有的工厂,厂房设备好,位于交通方便、市政设施齐全的地段,而且对周围环境没有影响,可以保留,允许就地扩建。
(2)改:包括改变生产性质、改革工艺和生产技术两方面;原有工厂,厂房设备好,且位于交通方便、市政设施齐全、产性质、他用。有发展余地的地段,限制生产发展、改革工艺等措施,但对周围环境有影响,应采取改变生以减轻或消除对环境的污染,有的还可以改作,远不能适应生产的需要。为改善运输条件,首先应将有协作关系的厂适当集中,减少不必要的往返交通。其次对工业区内的部分道路进行整顿,加宽路面,局部裁弯取直,有条件时,增设铁路专用线。
(3)改善环境卫生,减少环境污染。对排放有害物资的工业必须根据其危害程度进行处理,以消灭或减轻污染源的危害。对居住区危害严重的工厂,尽可能迁出或改变其生产性质;旧城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创造条件设置防护带;厂区内部应进行绿化,以改善工作有的工厂厂区不扩大,经过技术改造,水、用电以及工人数量的变化,生产能力有很大的提高,相应的配套工业也会有改变。城市建设应适应这些变化和必然引起交通运输、用发展,以真正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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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如何确定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5年期存款利率。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广东省城市等别划分:

三等: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五等: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六等: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

七等:潮州市湘桥区、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佛山市三水区、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阳江市江城区、肇庆市端州区、广州市花都区、湛江市坡头区

八等:汕头市(潮南区、潮阳区、澄海区)、河源市源城区、惠州市惠阳区、揭阳市榕城区、开平市、梅州市梅江区、清远市清城区、汕尾市城区、台山市、增城市、普宁市、肇庆市鼎湖区、珠海市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

九等:从化市、恩平市、佛山市高明区、高要市、鹤山市、惠东县、廉江市罗定市、云浮市云城区

十等:博罗县、潮安县、电白县、佛冈县、高州市、海丰县、化州市、揭东县、乐昌市、雷州市、连州市、陆丰市、南澳县、南雄市、韶关市曲江区、四会市、吴川市、信宜市、阳春市、英德市

十一等: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惠来县、揭西县、连平县、龙门县、梅县、清新县、饶平县、遂溪县、新丰县、新兴县、兴宁市、徐闻县、阳东县、阳西县、云安县

十二等:大埔县、东源县、丰顺县、广宁县、和平县、蕉岭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龙川县、陆河县、平远县、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五华县、阳山县、郁南县、紫金县、乳源瑶族自治县

3. 工业用地政策

法律分析:(1)根据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2)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3)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1)根据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2)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3)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4. 分析关于工业用地价格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因素有:1.自然因素自然条件是指工业用地的自身禀赋,主要包括所出让工业用地的面积、形状、地质、地貌、水文等条件。工业用地的面积应合适,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否则都不利于工业用地的高效利用。形状应尽量规则,有利于土地的利用,地价也较高。地质条件关系到地基的建设,应满足厂房建设和生产的要求。地貌是指工业用地的高低起伏的状况,地形平坦对工业生产有利,一般地价也较高。水文包括地下水位的高低、地下水的腐蚀性,会影响到地基的建设成本。2.交通便捷度主要是指交通的通畅程度和便利程度。由于工业用地需要大量运进原材料及燃料,运出产品,交通的便捷程度对其影响很大。良好的交通条件可以有效降低工业产品的成本,从而促进工业用地价格的上涨。一般来说,交通的便捷度与工业用地的价格成正比。3.基础设施情况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通信等。工业生产对基础设施的依赖性较强,该区域的电力供应情况、生产用水能否满足需要、排污及污染治理的可能性、通信条件等,都对工业生产有重大影响。4.区域经济水平工业用地的价格与区域经济水平有很大关联。经济水平主要包括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财政金融状况与利率水平,产业政策、产业结构、技术创新、 物价工资及就业水平等。作为整个经济生活中极其重要因素的土地,其价格自然与宏观、微观的经济状况息息相关。5.政府干预程度政府和市场都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机制,政府干预是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现阶段工业用地地价低廉,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过度干预,排斥市场机制,限制价值规律的作用发挥,出现了“市场失灵”现象,不能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特别是现阶段各个城市都十分重视招商引资,工业用地价格往往成为政府一个重要的砝码。

5.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近几年,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土地,危害十分严重。它不仅导致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国务院曾在2004年下发相关规定,要求各地依照本地基准地价制定最低价标准,但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调控的执行效果。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理顺工业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工业用地价格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合理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基础。”这位负责人说。
最高等别标准是最低的14倍体现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土地等别是制订最低价标准的核心和基础。该等别是根据全国各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共分15个等别。
“该土地等别的划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差异。现行土地等别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得到了各地普遍认可。”这位负责人介绍。

国土资源部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相挂钩的政策。在土地等别基础上制订的最低价标准,随土地等别的降低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840元/平方米)是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此外,经测算,现在各地工业用地成本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至8倍。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最终按6倍确定最低价标准,该标准比较符合各地实际,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这位负责人强调。
综上所述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政策非常完善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全国各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应根据所在土地等别遵守统一的最低价标准,也就是说在一个行政单元区域范围内,凡出让国有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都必须执行同一的最低价标准。

6. 如何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降成本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结构面临调整、动力面临转换、速度面临换挡。为此,经济发展必须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方能推动经济实现中高速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立了“三去一降一补”五大经济发展任务,其中“降成本”作为五大任务的重要内容,关系企业发展,备受企业关注。然而,究竟哪些成本最该降,成本如何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哪些成本最该降

全市稳增长促回升帮扶工作开展以来,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许多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得到了有效解决,但是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产能严重过剩,市场行情低迷,企业生产发展依然十分困难,降成本就像是雪中送炭,企业普遍希望尽快感受到降成本相关政策带来的福利。

对于哪些成本最该降,企业反映出来主要在五个方面:

1. 制度性交易成本。原材料成本占比大但近年来价格基本稳定,人工成本上升明显但这是大势所趋,而制度性交易成本种类繁多、弹性较大且其中暗藏“灰色地带”,正成为当前企业的最大困扰。比如税收优惠、税收奖励政策落实力度还不够;
名目繁多的各种评估、检测费用让企业不胜其扰。

2. 融资成本。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了许多关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政策措施,但是融资成本高问题仍然困扰着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融资门槛高,融资成本高。

3. 电费成本。制造业企业多是用电大户,电费是企业成本中的一大块,不少制造业企业反映,虽然煤、油等原材料价格一直在降,但一些来自水电热气等垄断性行业的成本仍桐巧行然“坚挺”,在原材料等成本基本稳定甚至下降时,这类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的占比不降反升。

4. 物流成本。对与我市来说,这几年物流的确有很大发展,但是对于一些食品加工以及对物流速度要求比较高的产业来说,我市物流是欠缺的,物流费用高、速局哗度慢,产品质量还得不到有效保障。

5. 人工成本。近年来人工成本一路攀升,特别是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讲,社会保险费用让一部分本就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堪重负。

二、落实降成本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性交易成本亟待政府出手

部分企业反映,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降低企业税负,特别是“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企业表面上松了绑,但是实际上成本没有降多少。

1.税收。税费作为企业的一项主要成本,负担偏重。“中小企业日常经营需要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一些特定业务还会涉及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其中,制造业增值税率高达17%,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有些优惠政策还需针对企业经营实际情况有效整合方能切实为企业减负,有些税收奖励政策没有及时兑现,有的还出现一些回溯性收税等情况。

2.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税收负担外,企业还需支付大量非税成本,如名目繁多的缴费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操作方式不尽合理。例如,企业普遍反映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偏高。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该比例的企业,需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许多企业在当地很难找到那么多有劳动能力、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一方面利润率低,另一方面已经为促进就业做出了相当大贡献,反而要支付更高的残疾人保障成本,企业负担不轻。又如,各种评估监测等费钱又费力。只要开门营业,安全、质检、土地、规划、环境、消防、能耗、职业卫生……哪个评估都不能少。过去,评估评价往往由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直接操刀,这两年随着简政放权步伐加快,多数交给了第三方机,看似企业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选择价格优惠、服务好的评估机构,但评估检测价格也高,成本上差别不大,而且都是前置性许可,不做不行。简政放权后多数交给了第三方机构,有的评价必须分几步进行,拉长了评价时间,也导致企业重复花钱宽神。一些企业反映,按照国家关于建设投资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评价“三同时”的规定,企业每上一个项目,不论大小,项目开始前要做一次预评价,设计要做专篇评价,验收时又有验收评审。一个项目开工前,仅这三项评价,就要做9次评估。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跟踪,即使都合格,前后也要有一年时间才能完成。

(二)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制约企业发展壮大

近年来,融资成本高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多数企业,有的综合融资成本接近年息20%。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30%以上,找担保公司成本至少是3%,贷到的部分还是承兑票据,为期90天的一般要贴现3%以上。基准利率在6点多,银行上浮50%,再加上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费用,最后的利息大概在10个点。部分中小微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便向民间借资,但担保公司、小贷公司融资年息一般在20%左右,高额的利息让企业背上沉重的负担。

(三)电费成本比重大,加重企业负担

近年来,随着环保标准持续提升,用煤、用气都逐步转换为用电,电费不降,用电成本逐年上升。电价方面,一是企业普遍不满意“变压器基本电费”制度,企业只要装了变压器,即使不用电,也要长期交纳不低的费用。这种变压器基本电费制度,规定企业在向售电部门申请变压器安装容量后,不论企业该月是否用电,供电局都会依据装机容量向企业收取基本电费。二是直购电政策难享受,目前很多地方已开始启动直购电试点,但是由于配额很少,部分用电大户很难享受,有企业说“抢直供电试点就像抢春运火车票一样”,多数企业分享不到电价改革的红利。

(四)物流成本高,影响企业拓展市场

许多企业疑惑,“为什么油价降了,物流成本却降不下来?”。据有关方面测算,从全国情况看,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约为gdp的18%,而美国约为8.5%,也就是说,在创造等值gdp时,中国企业在物流上的花费是美国的2倍多。对于路网不够发达、离港口较远的地方来讲,物流综合成本更高。物流成本居高不下,主要指向高速公路、铁路等具有垄断特质的行业。一批食品加工企业反映,物流问题是影响其产品销往外地的重要原因,一是时间成本高,运输时间过长达不到客户的要求,也不能保证产品质量;
二是运输过程中造成破损现象突出,客户不满意,导致退货,甚至失去客户。

三、降成本的建议

对于降成本问题,企业十分关注,如何让企业真正感受到降成本带来的福利,怎样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提供以下意见:

(一)合理降低企业用工、物流成本

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落实援企稳岗等补贴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聚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企业少裁员、不裁员。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补贴力度,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支持力度。做好当地残疾人总数及适合就业残疾人规模的摸底,降低劳动密集型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比例和标准,切实降低企业负担。规范高速公路、铁路运输收费,帮助重点企业降低运输价格。

(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进一步解决水、电、气、运等难题,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资源要素价格管理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要求,及时深入企业跟踪解决水、电、气、运等要素保障难题,特别是落实大工业用电、直购电、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等各项要素优惠政策,推进国网地网区域同价(重点是同园区同价),帮助企业降本增效。优化能源发展结构,扩大电力降低空间。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开展大用户优化用电服务,免费为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降低用电成本支出。

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盘活去产能工业用地,重点保障年度重大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用地,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放宽容积率,优惠土地价款,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加强商业银行业务窗口指导,加强银行企业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维护存贷款利率定价秩序,落实国家降息政策。支持有条件的银行试点探索投贷联动融资服务,优化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合理确定贷款审批门槛。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对市场前景好、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用足用好央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投向与价格“双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金融债。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农产品深加工贷款风险共担基金、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加快建立产业振兴(中小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等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整治层层加码加价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完善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担保机构的准入,降低担保费率;
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鼓励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随意收缩正常付息企业的担保额度。

(四)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一些评估、认证、检测等中介服务名目过多、频率过密、收费偏高,为营造良好制度环境,企业期盼打破利益壁垒,审批认证年检尽可能“合并同类项”。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鼓励和支持地方对众创空间的用房、用水、用能、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给予适当补贴。积极落实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投资成本。落实部分劳动者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简化认定流程,放宽认定条件,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部署,把“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制定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收费过高的大幅降低收费标准。

7. 工业用地以后会越来越便宜吗

不会。
每个地方的发展水平不一样,所以各地的工业用地的价格也不一样。
像北京、上海、广州、浙江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工业用地价格通常都很高,而且也会很难买到。工业用地是所有用地类型中价格最便宜的,同时也是价格增幅最小的。目前工业用地的大概价格是55万元/亩左右,工业用地的价格仅仅是住宅用地价格的10%左右。按照这个价格来算,10亩工业用地差不多值550万元左右。
工业用地时间是五十年;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也只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工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需要重新进行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此外,土地使用年限未到期国家也可征用,但应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补偿。

8.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此,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将全国土地分为15个等别,并确定了各等内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标准范围为60~840元/平方米,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00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对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进行了调整。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相关链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工业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对个别县、市(区)基准地价末级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实低于《标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县级行政单元总数,按照总数小于50的不超过5%,其他不超过3%的原则,控制拟调整县、市(区)的数量,统筹组织测算、论证和平衡,提出明确意见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以按当地实际执行最低价标准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与按行业分类小类认定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需一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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