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展示铜陵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对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铜陵历史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承载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反映铜陵工业体系和城市发展过程,具有历史、科技、文化、经济、社会教育等价值的工业遗存。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应当把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工作,并负责对保护与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资)、科技、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管理、人防、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第七条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工业遗产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等保护主体责任。第八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工业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工业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工业遗产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依法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普查与认定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业遗产普查工作。第十一条工业遗存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或者提出相关保护建议。第十二条工业遗产认定的重点范围:
(一)具有历史阶段标志性和行业代表性,与工业发展有关的生产生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不可移动的工业遗存;
(二)与工业发展有关的工业生产设备、生产和运输工具、办公和生活用具、企业档案及杰出人物事迹等可移动的工业遗存;
(三)具有标志性或者时代性工业产品;
(四)非物质形态的工业信息,包括生产技术、生产技能、配方、商号、企业文化等;
(五)具有明显可再利用价值的工业遗存;
(六)其他与铜陵工业发展密切相关需要保护的工业遗存。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结果和社会推荐情况,提出工业遗产初步名录,组织相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业遗产普查和认定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对于不可移动的工业遗产,根据其历史、科技、文化、经济、社会教育等价值,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铜陵市工业遗产。
符合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条件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工业遗产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规模、工业风貌保存完整、能反映某一历史时期或者某种产业类型的典型风貌特色、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列为工业遗产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与利用。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定专项保护方案。第十七条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确定公布后一年内,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时设立标识、界桩等保护设施。
标识应当载明工业遗产保护单位保护责任人等内容。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工业遗产保护协议,明确相关责任与义务。
2. 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展示唐山工业文明,延续唐山中国近代工业摇篮的历史文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的申请条件和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本市工业发展历程中形成的,尤其是自开平矿务局成立以来,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人民政府公布的工业文化遗存。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包括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发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高质量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调查、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公安、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出版物、展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公民的工业遗产保护意识。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损坏等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依法进行劝阻、举报。第二章调查与认定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纳入相关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工业遗产的调查、申报、认定、撤销由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调查和推荐申报工作。
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第十一条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库,由工业、文物、历史、文化、旅游、科技、城乡规划、建筑、国土资源、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保护、利用等有关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调查和申报基础上提出工业遗产建议名录,征求工业文化遗存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邀请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库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认定通过,报请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文化遗存,可以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在本市历史或者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与工业发展或者社会变革的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具有较高影响力的;
(二)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
(三)反映本市煤炭、水泥、陶瓷、钢铁、电力等特色产业发展历史,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
(四)承载民族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具有明显集体记忆和情感联系的;
(五)具有重要价值的企业和职工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图纸、影像、录音等实物资料);
(六)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工艺、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七)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反映某个行业、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八)唐山大地震后保留下来的原始工业文化遗存或者其他有较高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
3. 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展示株洲工业文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反映工业文明发展历程,经过相关程序认定的具有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经济、社会等价值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
物质工业遗产包括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和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指厂房、仓库、作坊、炉窑、矿场、码头、桥梁、道路、办公楼、住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等物质遗产;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指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工业产品、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图书资料等物质遗产。
非物质工业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标、商号、经营管理模式等工业文化表现形式。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工业遗产保护过程中对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给予必要帮助。
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第七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文化、文物、工业、环保、历史、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调查、认定、调整、撤销、规划、保护和利用等工作提供咨询,对工业遗产进行评审。第八条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工业遗产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就保护责任有书面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工业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工业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引导和支持,鼓励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水平。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工业遗产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二)在工业遗产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保护工业遗产有重要贡献的;
(三)将重要工业遗产捐献给国家或者为工业遗产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长期从事工业遗产保护工作,成绩显着的;
(五)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事迹。第二章调查与认定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工业遗产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三条在城市改造、工业企业搬迁和改造等过程中发现有价值的工业遗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业遗产:
(一)反映企业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县域以上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二)某一时期在县域以上区域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者先进性的;
(三)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民族认同感、地域归属感,具有明显集体记忆和情感联系的;
(四)反映轨道交通、航空、冶炼、冶金、化工、烟花鞭炮、陶瓷、建材、纺织等株洲特色工业文明发展历程的;
(五)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或者建筑技术领先的;
(六)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经营管理模式;
(七)商标、商号在县域以上区域内着名的;
(八)为株洲工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物的旧居、相关实物及相关事迹资料;
(九)其它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的。
根据工业遗产的价值大小,列入市级、县级工业遗产名录。
4.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利用,更好地留存历史,传承文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展示近现代采煤冶铁先进技术,促进经济建设和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它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相关的工业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是指分布在溪湖区范围内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核心的工业遗产。
本溪湖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物质工业遗产主要指厂房、矿场、仓库、办公用房、桥梁道路等运输基础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办公用品、图书档案、商标徽章、文献手稿、影音资料等;非物质工业遗产主要指生产工艺流程、原料配方、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家委员会,统筹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第五条市文化旅游部门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承担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普查认定、制定实施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科学研究和对外宣传等文物保护职能。第六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做好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保护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文物保护、规划建设和生态保护工作。
市住建、工信、财政、公安、林草、交通、水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责任。第七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利用应当坚持尊重历史、保持原貌,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八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有权人、使用人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责任主体,承担日常维护和管理职责,接受和配合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专项资金并多渠道筹集资金。
用于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十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利用项目,收益应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义务和劝阻、制止、检举破坏本溪湖工业遗产群行为的权利。
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志愿者、相关研究学会等团体参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文物保护、学术研究等相关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保护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以及在相关科学研究、文史创作、资料整理、拍摄留存等活动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制定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利用空间规划和全域旅游规划。第十三条定期开展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及其相关的工业遗产普查工作。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查办法并组织实施。普查结果应当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并提出保护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分为重点保护对象和一般保护对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本体及相关的同时期设施设备、建筑物为重点保护对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在厂矿企业区域内除重点保护对象外,其它与其相关的工业遗产为一般保护对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保护对象进行认定并设置保护标志、介绍说明。重点保护对象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设置界桩。
一般保护对象不得擅自拆除,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拆除的,由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重点保护对象修缮、改造工程,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规范。一般保护对象修缮、改造工程,应当遵循保持外观风貌的原则,修缮、改造时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指导。
5. 邯郸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展示邯郸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反映本市工业发展历程,具有历史时代特征和风貌特色,承载着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具有较高历史、科技、艺术、社会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物质遗产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场、仓库、码头桥梁道路等运输基础设施、住房教育休闲等附属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以及机器设备、工具用具、商标徽章、文献档案、图书资料、影像录音等可移动的物质遗存。非物质遗产包括经营管理经验、生产工艺、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字号、企业文化等工业文化形态。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文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第六条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工业遗产有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也应当履行保护工业遗产的职责。
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先行保护。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宣传教育,通过利用出版物、展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形式,提高公民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公民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意识。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依法检举或者控告。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普查与认定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工业、文物、历史、文化、教育、旅游、科技、规划、建筑、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对工业遗产进行评审,为工业遗产的认定、保护、利用等有关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第十一条工业遗产的普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文物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第十二条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文化遗存,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
(一)对所管辖区域的工业发展起到过重要推动作用,具有历史阶段标志性和行业代表性,与工业发展有关的生产生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不可移动工业文化遗存;
(二)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建筑技术领先或者极具特色的不可移动工业文化遗存;
(三)与所管辖区域工业发展、重大历史事件或者重要人物有关的机器设备、工具用具、商标徽章、文献档案、图书资料、影像录音等可移动工业文化遗存;
(四)体现邯郸工业发展历程和地方特色,具有标志性或者时代性的工业产品;
(五)在一定范围内或者特定历史时期产生过重要社会影响的经营管理经验、生产工艺、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字号、企业文化等具有较高价值的非物质工业文化遗存;
(六)与所管辖区域工业发展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事件发生地或者重要人物活动场所;
(七)其他具有较高社会价值,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的工业文化遗存。
对于煤炭、钢铁、冶金、陶瓷、纺织、电力、建材等体现邯郸工业特色的工业文化遗存优先给予认定。
6. 工业建筑遗产【工业建筑遗产保护与文化再生】
摘 要:文章在“遗产引导再生”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对国内外铁路建筑的相关保护和改造案例分析,阐述其对塑造城市新形象、重塑文化认同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对中国目前工业遗产保护所具有的意义。
关键词:工业遗产保护;文化再生;铁路建筑
中图分类号:TU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03-0136-02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城市建设步伐日益加快和铁路电气化、铁路网络的逐步完善以及相关附属建筑的调整过程中,以火车站为代表的部分铁路建筑面临拆除或复建的命运。同时,火车站因其所具有的高度的公共属性和开放性,已经成为一个城市的重要标志和城市认同感的物质载体,也是一个城市重要的历史记忆。因此,以铁路建筑为主的工业遗产保护和再利用成为当前城市建设和历史保护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我国工业遗产保护与文化再生具有重大意义。
1 工业遗产内涵
2003年,国际产业遗产保护联合会(TICCIH)在其颁布的《下塔吉尔宪章》(Nizhny Tagil Charter)中对工业遗产做出了较为全面而系统的界定:“凡为工业活动所造建筑与结构、此类建筑与结构中所含工艺和工具以及这类建筑与结构所处城镇与景观、以及其所有其它物质和非物质表告圆现,均具备至关重要的意义”,即具有历史价值、技术价值、社会意义、建筑或科研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建筑物和机械、车间、磨坊、工厂、矿山以及相关的加工提炼场地、仓库和店铺、生产、传输和使用能源的场所、交通基础乎闹设施,与工业生产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如住房、宗教和教育设施等。在我国,工业遗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工业遗产包括与工业发展相联系的交通业、商贸业以及有关社会事业的相关遗存,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所带来的社会和工程领域的相关成就,如运河、铁路、桥梁以及其他交通运输设施和能源生产、传输场所等。
2 工业遗产保护模式研究
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遗产是集历史、社会、建筑、美学和科研于一体的具有多重文化价值,除自身形象和空间组成特点外,还有着其他遗产类型所没有的特性,如:独特的工业语言。此外,它还是工业文明的承载体,城市历史的阅览器,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
对于极具文化价值的工业遗产,拆除、弃置都是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要积极发扬“变废为宝”、“保护再利用”等思想,认真对待工业遗产,合理的保护、开发、利用工业遗产,使之与城市发展建设相协调,在传承地域文化特色的基础上,展现历史文化,成为城市新的标志。
工业遗产因原有空间、建筑形式、外部景观环境、城市发展特点等方面的不同而各具特色,进而总结出下列5种不同的保护、开发、再利用模式,如:结合遗产及构筑物本身设立的反映自身发展过程特定阶段或功能的主题博物馆保护模式;利用城市中心袜顷塌区被废弃的、具有独特文化底蕴的老厂房所改造的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模式;将位于区位优越及便捷交通、毗邻居住区的大型工业厂区变为大型旅游购物集合体的开发运作模式;依托位于城市滨水地带且临近城市公共空间的工业遗产可采用公共游憩空间模式进行改造;极具时代特殊性的成片集中建设工业区可通过统一整体开发策略,即区域性总体开发模式。
3 遗产引导再生理论阐述
20世纪70 年代中后期,英国城市政策由“城市更新”(urban renewal)调整为“城市再生”(urban regeneration)。与饱受批评的大拆大建式更新不同,“城市再生”政策肯定历史建筑与环境的价值,其目标是为城市中心区或旧区带来新活力,发展能够为治愈城市创伤提供新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组织。“遗产引导再生”是强调通过对遗产项目的投入来达到提高区域品质的城市再生计划,理念认为恰当地对遗产进行再利用,能有效刺激该地区的发展,并且能够实现通过遗产项目来提高区域的辨识度,改变该区域在公众认识中的负面形象,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
该理论的实践主要集中于工业建筑遗产的再利用,一方面是由于城市内部大量工业区的衰落带来的城市再生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则对促进公众改变对工业建筑遗产的观念起到了重要作用。
4 利物浦火车站建筑再利用
曼彻斯特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工业城市,1830年建成通车的“利-曼”线是世界上第一条客运火车线,凭借铁路与庞大复杂的人工运河共同组成曼彻斯特的运输枢纽,优越的交通对曼彻斯特成为英国乃至世界的棉纺织中心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利物浦路车站是“利-曼”线第一座客运火车站。随后,新的火车线与车站不断地建造起来,如皮卡迪利车站、维多利亚车站、中央车站等。其中,维多利亚车站建成后,取代了利物浦路车站的客运功能,最早的“利-曼”城际线也就从客运转为货运,利物浦路车站也被改为货运车站,直到1975年被关闭。同样具有重要地标性质的原中央车站,则与1968年被迫关闭。
建于1830年的利物浦路车站与仓储大楼的建筑保存至今,代表了铁路建筑的最初形态,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及技术价值。后改造为曼彻斯特科学与工业博物馆(Museum of Science and Instry, MOSI),隶属于大曼彻斯特地区议会。
MOSI的公共教育功能十分突出,博物馆内设有航空航天、照相机历史、动力设备、电力、煤气、纺织、仓储建筑等技术史实物专项展厅,也有曼彻斯特城市发展史、“利-曼”铁路历史、工业革命的曼城、曼城科学廊、曼城地下世界等展示,所有常设展览都免费开放,并接待各年龄段的学习团体。除此之外,博物馆的藏品中心还保存有大量捐赠的文献与实物供研究者使用。为了提高环境品质,吸引更多的参观者,MOSI从2009年11月又开始了名为“大西仓库再开发”的计划,将主楼内部空间进行了布局调整,且重新把主楼命名为大西铁路仓库(Great Western Warehouse)。
5 南京浦口火车站总体改造
浦口火车站位于南京,紧邻长江大桥,对岸为以阅江楼为核心的下关滨江城市景观带,西部为老山国家森林公园。浦口火车站现存建筑群有:主体大楼、中山停灵台、贵宾楼、电报房四处,及其他配套设施。火车站周边企业搬迁倒闭、产业形势萧条、经济萎靡,只有进行区域型改造才能实现旧区复兴,创造地区新活力。
浦口火车站再利用规划以南京城市历史机理为基础,保留区内街区特质,将“T”型院铁路线改为城市轻轨,将浦口火车站原建筑群改造为博物馆建筑群,并适度新建展示场所和附属设施,以展示铁路发展史及地区人文、民俗等:充分利用6座民国时期旧仓库,改造用于创意工作室、画廊、艺术陈列等多种文化设施,使该区成为南京长江边重要的文化中心、景观中心。
6 思考与启示
利物浦火车站与浦口火车站的保护性再利用的共同点:一是政府主导的保护性再利用,二是重视历史文化资源的深入挖掘和展示,三是以文化为主、公共性和开放性的功能设置可更加有效地传播当地城市形象。
每座火车站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历史文化,独特性导致火车站遗产在再利用过程中必须采用开放且富有弹性的实施策略,以力求文化遗产特性得到充分发挥,为城市文明传播作出最大贡献。
参考文献:
[1]戴学锋.工业遗产旅游是条好路子[N].中国旅游报,2007.10.26(4).
[2]杨健.让工业遗产这个巨人“复活”[N].解放日报,2006.07. 20(4).
(编辑:李敏)
The Conservation of Instrial and Cultural Regeneration
――With Railway Buildings as an example
Zhang Jing
Abstract: Using two historic stations of the world, the Liverpool Road Station in UK and the Pukou Station in China as case study, this paper would analyze the ‘Regeneration through Heritage’ and ‘Cultural-led Regeneration’ theory, to expound the invention of the new city image and reconstruction of place identity. Finally the conclusion would throw a light on the contemporary of China.
Key words: Instri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cultural regeneration; historic railway station
7. 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展示保定工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工业遗产,是指本市历史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承载着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反映本市工业发展历程,具有较高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经济、社会等价值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分为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工业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依法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信、国资、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科技、环保、公安、消防、交通、旅游、人防、档案、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第七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工信和国资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
县(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出版物、展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公民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意识。第十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工业遗产普查、认定、科学研究和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信、国资、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科技、环保、公安、消防、交通、旅游、人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普查与认定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工业、历史、文化、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普查、认定工作提供咨询,对工业遗产进行评审。第十三条工业遗产的普查应当定期开展。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工业遗产普查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工业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第十四条工业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市级工业遗产建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审查认定。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 建国后“一五”及“二五”期间建设的国有重点工业企业;
(二)文革期间建设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有工业企业;
(三)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国有工业企业。第十七条非国有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征求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市人民政府可以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一定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二)同一时期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者先进性的;
(三)商号在全国或者本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
(四)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
(五)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民族认同感、地域归属感的;
(六)反映本市特色产业发展历史,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
(七)传统生产工艺、手工技能等具有较高价值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