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早期,出于GDP、财政和政绩的考虑,地方政府低价供地招商引资成为常态,划拨土地的大规模供应也集中发生在这一时期。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拍挂的土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拍挂出让”;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自此告别了划拨使用的历史,但此前已经划拨使用的工业用地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退出机制。划拨土地最显着的特点就是“无偿无期限”,由此导致的划拨工业用地大量闲置与低效利用问题也非常突出。尤其是一些建立发展较早的大型国有企业,都占据了较好区位的地块,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早已停工停产,但受制于划拨土地有限的权能结构,国有企业盘活划拨低效工业用地的办法不多、积极性也不高。以安徽省最大的工业企业——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例,近10年被动收储的闲置低效划拨工业用地中,仅商服用地二级地以上范围内的土地就有近千亩。如何破解国企划拨工业用地闲置低效利用之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成为当前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Ⅱ 如何盘活国企工业用地的不动产资源
楼主,你好
1 对闲置房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在推进闲置房屋土地整理复垦时,必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坚持政府积极推动、市场努力运作,搞好科学规划、做到积极引导,能够因地制宜、规范化操作,做到量力而行、争取逐步推开,在确保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一定要讲求工作方式方法,否则可能会触犯政策乃至法律,产生事与愿违的不良后果。
2 明确农村宅基地及其闲置房屋的财产利益
在宅基地土地整理和复垦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房屋主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在合法前提下,确保闲置房屋主人应得的宅基地部分增值收益。
3 做到统筹兼顾,适当给予补偿
考虑到农村居民新修房屋后仍保留原旧房的情形普遍存在,为鼓励农户新修房屋后拆除旧房,并从兼顾各方利益出发,建议对旧宅适当补偿。健全合理补偿机制,对农村闲置房采取集体垫付适当补偿,当然,在拆迁、迁建之前要约定复垦后的田地归所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但原宅基地使用者有优先承包权,也可由村民小组给予一定补偿,再调配给其他承包大户或无田土户。
4 盘活利用有使用价值的闲置房
在如何盘活和利用好农村闲置房屋时,应结合各地闲置房屋的实际情况做到物尽其用。
(1)改造农村闲置房屋,适当增加具有公益性的服务场所。建议加大对闲置房改造的资金投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房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改造,合理利用。
(2)创新流转制度,解决贫困户住房问题。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投资建造,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私有财产。农房如果长期闲置无人维护,会逐渐破烂,但要卖掉并不容易。与此同时,部分贫困农民又无力建新房,存在住房不安全问题。因此,各地政府不妨花较少投资帮助贫困户解决燃眉之急,也可通过补助少量资金鼓励危房改造对象购买安全流转房,这既解决了贫困户的住房问题,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又盘活了农村闲置房,更节约了农村新建房占用耕地,使农村富裕户的闲置资产得到充分利用,充分发挥效益。这种资源流转制度的创立推进,利民利国,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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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安徽全域治理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5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安徽省计划于2022—2023年,全面查清全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情况,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工作台账,形成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清单,编制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一地一策”制定分类处置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处置工作;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年处置率不低于15%,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年下降率达到5%,工业用地亩均税收力争年增长10%以上。到2024年底,全省工业用地亩均效益、亩均税收明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全面提升,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能力显着增强。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0,其中国家级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2。
2023年起,除特殊工业用地外,合肥市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滁州、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黄山市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淮北、亳州、宿州、蚌端口、阜阳、淮南、六安、安庆市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各地新建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对于分类处置批而未供土地,要加快土地供应,完善供地手续,据实核销批文。
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造成批而未供的,各地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供地进度。对已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各地要加快土地征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限期满足供地条件。对依法批准转用和征收的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道路绿化带和安全隔离带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经批准后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经营性建设用地未供先用的,在严格依法查处到位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对因规划、政策调整等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关于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各地要制定“一地一策”处置方案。其中因规划和政策调整、建设条件变化造成的,各地应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各地要及时采取帮扶、约谈、收取闲置费、无偿收回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缴纳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后,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其他原因造成闲置,因司法查封无法开工建设的,各地要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协商,达成处置意见,待查封解除后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在整治提升工业低效土地方面:加速“腾笼换鸟”,对可以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经与用地单位协商一致后,收回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纳入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清单,符合规划要求、产权关系清晰、无债务纠纷等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进行项目嫁接,引导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推动“复合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同一宗土地兼容2种以上用途的,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可执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此类土地再开发后确需分割转让的,各地可根据产业容量、市场需求等,合理确定可分割转让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要求。经批准改变用途的产业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挖潜“发展空间”,在满足规划要求、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逐步提高本区域特别是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容积率,打造一批综合容积率3.0左右的科技孵化器、运营中心。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场以及生活配套设施等,鼓励新型产业社区和按照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类项目建设一层以上的地下空间,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各地可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均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资产配置相关规定执行。地下空间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多层标准化厂房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推进“提质增效”,对投资强度、建设周期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在建项目,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建设;对容积率、亩均效益达不到约定要求且具有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的已竣工投产项目,各地要督促企业限期提高效益,到期仍未履约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鼓励“退散进集”,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工业用地地块,进行集中规划利用。引导零星分散的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推进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发展,提升亩均效益。鼓励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单独供地。
《通知》要求实施工业项目用地全程管理,确保工业用地增量,实施带项目审批,推行“标准地”供应,强化监管以及分类管理。
各地每年出让的工业用地占年度土地出让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盘活腾出存量工业用地主要用于工业发展。各地在申请审批批次用地时要明确具体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各地在完成“标准地”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出让地块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标准,企业对标竞地、按标用地。严把土地供应关口,确保土地供应时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建设所需的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可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纳入供地方案,简化有关报建手续,推动“交地即开工”。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用地产出监管合同》“双合同”监管,加强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履约监管,督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期开发建设。分类管理。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依法推动土地要素差别化、市场化配置。按照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对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分档管理、分类服务。对优先发展类(A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对鼓励提升类(B类)、规范转型类(C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对调控帮扶类(D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原则上不予安排。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专项评价,评价成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的重要依据。
Ⅳ 工业用地闲置有什么规定 是否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是需要被罚款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已动工开发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4)如何消化闲置工业用地方案扩展阅读:
关于闲置土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1999年01月01日开始实施,于2004年8月28日被修订,现行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于2007年8月30日被修订,现行有效。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1999年4月28日开始实施,已于2012年7月1日被国土资源部修订。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2008年09月03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1号),2002年4月16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Ⅳ 如何加强工业园区企业用地管理
(一)严格工业园区规划审批,强化规划的龙头作用
工业园区规划是统筹工业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总开关。在一定区域合理设置工业园区,是工业经济发展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必然要求。工业园区布点、
用地规模等审批权必须上收,至低放在省级政府。园区规划一经审批,其效力上升为法律强制性,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敬重、遵守,不得逾越红线。工业项目建设,
无论什么性质,无论规模大小,原则上都要进入规划的工业园区,严禁乱铺摊子;对个别占地面积小,无污染,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不进入工业园区的项
目,地方政府要作出专题论证,逐级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省级以上政府要硬化、细化规划修改管理措施,增强修改规划的刚性约束,杜绝
规划跟着项目走。对采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手段骗取修改规划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二)改进园区用地审批办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批准用地事前审查、事后稽查,
强化审批各环节责任,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建立错案追究制度、问责制度、通报制度。如果我们都恪守职责,尽责尽力,建立一个良好工业园区用地秩序应该不难。
(三)改革政绩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用人考核制度
上级党委、政府要深化、量化对下级党委、政府科学发展观考核
办法,要提高干部任用考核的透明度、公众参与度、审计力度,要将领导的干部行为置于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媒体监督之下,让善于做表面文章、善于蒙骗上级的
干部无隙可乘;让真心为民,脚踏实地的干部得到重用,惟有如此,群众才会服气,事业才会兴旺。
(四)彻底理顺土地管理体制,强化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彻底解决改变“两头管”的现状,实行上级行政主管
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全意义上的直管,有利于基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摆脱当前执法监察的被动局面,有利于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全面落实。
(五)建立土地稽查特派员制度,加大对大要案件查处力度
国家审计之所以力度大,震慑力强,一个重要的原因,审计署分片区建立了特派员办,审计特派办对一个地区、一个项目的审计,代表的是中央政府,这种办法可以
有效排除干扰,抵制地方保护主义,捍卫法律的尊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
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国务院发文至今近两年,这项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影响了土地执法工作开展和运用
土地政策加强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