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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青岛工业用地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27 16:06:27

A. 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多少

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具体要求如下: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一般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当事人需要重新与对方签署土地使用权合同并续费。如今,土地已经基本饱和,能够成为工业用地的土地在逐年变得越来越少了,所以,我们不仅要节约土地资源,同时还要循环发展土地资源并高效利用它,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土地资源稀缺的局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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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工业用地相关法律法规

用工业性质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公开进行销售,这类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违法改变了土地用途,所建的住宅属非法建筑。《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四条明确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相关程序变更土地用途建设住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工业用地上建设和销售的住宅属于违法建筑。

二、工业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对开发商法律风险

交还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

(2)国家对青岛工业用地有什么规定扩展阅读:

2000年6月联建公司以竞标方式获得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宗地,《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在土地依约转让后,联建公司在开发建设中,未经国土局同意,擅自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国土局发现后要求联建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联建公司对国土局的要求未予理睬。随后国土局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联建公司在《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事先未经国土局同意,事后也未经国土局追认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约行为,判决:解除《出让合同》,国土局返还联建公司缴纳的出让金,并支付联建公司的开发建设支出;联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返还土地使用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部分开发商的教训,开发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可能面临土地被收回的法律风险。

C. 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工业用地出让和转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于应当采取出让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工业用地的;对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的;对不符合转让条件违规转让工业用地的;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工业用地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特别对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规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实行问责。对于一些地方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为名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反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搭车用地、借机圈地的,要严肃处理。

D. 青岛工业用地新建厂房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流程是什么

工业厂房作为工厂车间进行集约化生产的场所,其建设必须满足设备存放、原料储存、产品运输等基本生产需要,并为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作业环境,那么青岛工业用地新建厂房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呢?青岛工业用地新建厂房办房产证流程是什么?

工业厂房作为工厂车间进行集约化生产的场所,其建设必须满足设备存放、原料储存、产品运输等基本生产需要,并为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作业环境,那么青岛 工业用地 新建厂房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呢?青岛工业用地新建厂房 办房产证流程 是什么?

一、青岛工业用地新建厂房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

1、青岛工业用地新建厂房应该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企业办理房产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产权 登记申请表(申请时在办证窗口领取空表、由申请人填写并盖章);

2、建设项目批文(原件或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件或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校验原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件、规划红线图(原件或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房屋建筑工程 竣工验收 备案表(原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原件);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及附图(原件);企业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二、青岛工业用地新建厂房办房产证流程是什么?

1、取得拟建用地的使用权,规划新建建筑的布局,向主管部门申请新建工程报告(立项申请)阐明新建建筑的使用用途、规划布局、建设规模、总费用等。取得立项批复后即进入工程建设的准备阶段。

2、工程准备工作主要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完成标志,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间要完成的工作有:地质勘察(为建筑设计提供数据)。费用为300-600元/孔(依据工程数量和地块的地质而定);地质勘测报告审查;施工图设计;消防申报、审查

3、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将控制点、定位交点(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测绘报告),查清施工区域地下、地上的埋地、架空管线等,确定施工方案后施工单位按步就班进行施工;正式用水申请;施工用电申请、正式用电的申请(设计、审批、施工、调试、验收);各单体建筑及总平的施工(含土建、消防、净化、工艺管道、电气、暖通、绿化等)。

4、工程的验收:前提条件是承建方履行完工程合同;正式供电(供电局提前完成配电验收)、供水。测绘局完成规划验收。生活楼、厂房施工完成。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消防大队完成消防验收。质检站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报当地质检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5、将各项验收资料提 交房 管局,房管局审批后进行放证。

以上就是关于青岛工业用地新建厂房办理房产证流程,以及青岛工业用地新建厂房办房产证流程是什么的内容了,办理房产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些工业用地还可以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这也可以成为办理房产证的另一种途径。

E. 个人购买工业用地无效吗

工业用地主要是用于建造各种工厂及配套设施的土地。若个人想要开厂创业,则需要购买一块属于自己建厂的工业模粗用地。那么个人购买工业用地有效吗,以及国家对工业用地转让有什么规定,各位是否了解呢?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仿旦个人购买工业用地无效吗

个人购买工业用地是有效的。工业用地可以用作工厂、车间、手工也作坊,同时还可以做一些配套的工程,包括职工宿舍、职工活动场地等。购买工业用地,需要缴纳税包括,合同成交额3%的契税,单位房转让差额5.6%的营业税,及10元/平米的交易费等。

二、国家对工业用地转让有什么规定

1、如果工业用地在长达两年的时间没有被开发建设,并且没有建设厂房的土地,那么不能够直接进行转让过户,必须先将土地以闲置土地进行出来,等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在做新项目的安排。

2、工业用地超出了合同中规定的动工时间,但是并没有超过两年,且投资没有达到投资总价的25%,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这时,如果不旦大镇进行开发建设,那么需要缴纳闲置费,并且将土地收回。

3、只要是享受了政府的优惠政策,并且完成了厂房建设的工业用地,在进行转让过户之前,需要安装优惠地价的标准上限,交付足够的差额土地出让金,并重新签订合同,这时签的合同终止日期是不变的。

4、如果土地已经办理了金融抵押,那么是不允许转让的,但是出现以上三种中的任意一种情况,那么需要根据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条款,进行处理。

关于个人购买工业用地有效吗,以及国家对工业用地转让有什么规定,就先介绍到这里了,各位是否了解了呢?个人是可以购买共有用地的,但是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按照流程进行购买。

F. 青岛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基本上 拆迁 行为都是在我国的国土资源系统的监管下进行的,所以在我国的青岛也是自上而下采取了很多严厉的监督方法,确保 征地 工作的专项费用不存在着弄虚作假的情况。在青岛征用的土地当中有些也可能就是工业用地,不过, 青岛工业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 差别可就大了,青岛这么大的一个省份,不可能在哪征用工业用地的补偿都是一个价。 青岛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青岛,也不是所有的工业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一样的,工厂被征用所产生的 征地补偿 的标准必须确认了到底在青岛的哪个位置才行。 在企业拆迁中,对一般企业来讲一般能获得六部分补偿项目。 一、 土地使用权 的区域补偿价 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 土地出让 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二、厂房重置成新价 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 营业执照 、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停产停业损失应该满足哪些补偿呢?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 银行贷款 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这些是可能遭受的损失。还有很多人会问道的人员安置遣散费,我们要纠正一下,人员安置遣散费只出现在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当中,一般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没有,基本含在停产停业损失之列了。 四、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五、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六、人员职工搬迁费 这个主要在大型国有企业,其余则没有这项补偿,一般都算在停产停业损失里了。

G. 工业用地政策

法律分析:(1)根据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2)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3)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1)根据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2)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3)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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