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宿迁市乡镇垃圾费是怎么收取的按什么依据收取的
宿迁市政府关于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质量,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发〔1999〕12号、苏发〔1999〕25号文件精神和《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价工〔2000〕37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区(含宿城区、宿豫县城区,下同)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全面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遵循“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属驻宿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施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
1. 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为每人每月1.5元。已实施物业管理(含单位自行管理)的小区由环卫部门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收取,由其在规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按实际住户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并将垃圾集中运至环卫部门的垃圾中转站(委托环卫部门上门清运的,另付清运费)。持有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卡”的特困家庭,免缴城镇垃圾处理费。
2. 市区范围内的单位,按上年末实际在册职工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住校学生减半征收)的标准由环卫部门向单位或业主收取。施工企业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月2元标准由环卫部门向施工企业收取。自行将垃圾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垃圾处理场的单位减半征收。
3. 凡停靠在运河城区段的船只,按以下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100吨以下船只,每船每天收取5元;100吨以上船只,每船每天收取10元。
4. 农贸市场等行业城镇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生产垃圾处理费
生产企业的废渣、废料等生产垃圾处理费用,自行处理的按每吨2元征收。如委托环卫部门代运的,由双方签订代运协议,协商确定代运费用。
(三)建筑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建筑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宿价房〔2002〕154号)文件执行。
(四)医疗垃圾处理费
医疗垃圾处理费按市物价局《关于下达医疗垃圾处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宿价工〔2003〕64号)文件执行。
(五)粪便处理费
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单位内部的厕所,凡委托环卫部门清扫、保洁的,每月每个蹲位按不超过10元收取;对单位内部的厕所、垃圾箱(池)委托消毒(每年4—10月药物消杀蚊蝇),厕所按每月每个蹲位不超过8元收取,垃圾箱(池)按每月每只(池)不超过15元收取;委托对化粪池抽吸的按每车次不超过300元收取。
三、收费管理
(一)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宿城区和宿豫县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辖区域自行组织征收,也可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印发的《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委托财政、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代为征收。不具备代收条件的单位和居民仍由环卫部门组织征收。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对市区住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无害化处置等支出。市垃圾处理场运作经费由市小岭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按进场垃圾每吨15元收取,每月结算一次。宿豫县、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环卫部门必须将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统一运送到市小岭垃圾处理场,进行统一处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大环卫执法力度,确保市区环境卫生、整洁。
(三)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分清管理界限,明确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做好本职工作,杜绝重复收费。
(四)收费部门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凭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明确标价工作。
(五)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六)对擅自设立与环卫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标准等乱收费问题,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垃圾处理费应按月交纳,对拖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3条之规定,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2.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一条
为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具体分为生活垃圾、生产经营垃圾、建筑装潢垃圾。
第三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城镇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用于补偿城镇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四条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其中海陵区范围内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委托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与委托征收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城市管理部门向委托征收单位支付其所收费用5%的手续费,手续费从城镇垃圾处理费中提取。
第六条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居民(含常驻人口、暂住人口)等,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征收单位不得扩大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
第八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九条依法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以及公办福利单位,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收集场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本单位和住宅小区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村民委员会、涉农社区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应当将产生的生活垃圾运送至符合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要求的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收集场所。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将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收集场所的生活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置场所。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城市管理部门下达征收决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城市管理部门对单位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拖欠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应缴城镇垃圾处理费的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诚信体系,加大对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并纳入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需要调查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相关资料时,公安、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配合,并依法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征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有效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擅自减免城镇垃圾处理费的;
(四)截留、挪用城镇垃圾处理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11号)同时废止。
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个人负担部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2元。
法律依据:
《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如下:
(一)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
(二)个人负担部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2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并履行相关批准、备案手续。
3. 工业垃圾清运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判断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要从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和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两个维度看。 具体而言,经营者集中同时满足合计营业额和单个经营者营业额标准的,应当事先申报: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一条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
4.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1、生活用水户每月固定收取垃圾费15元,当月用水6吨以下(不含6吨)的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2、混合用水户按照生活用水户标准收取;
3、小区居民用户,公司直抄的按照生活用水户收费,收取后每户每月回拨3.5元给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保洁费用;
4、特困用户不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四)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5. 工业垃圾怎么处理垃圾焚烧站收费吗怎么个收费标准
1.工业垃圾的处理方法:一般先对工业垃圾分类堆放,一部分回收重利用,一部分掩埋、焚烧等。
2.另还有堆肥方式:用堆肥方式处理垃圾,可使垃圾变成有机肥。但是这种垃圾肥的肥效低,销售有限,发展余地不大。
3.垃圾焚烧站是收费的,一般在每吨几百元左右。
4.工业垃圾指机械、轻工及其它工业在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固体废弃物。如机械工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型砂等,食品工业的活性炭渣,硅酸盐工业和建筑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
5.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填埋:填埋垃圾投资少,处理量大;技术要求不高。但是它的永久性占地面积大,造成污染的潜力大。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出现过垃圾填埋几十年后造成污染的事件。
6.堆肥:用堆肥方式处理垃圾,可使垃圾变成有机肥。但是这种垃圾肥的肥效低,销售有限,发展余地不大。
7.焚烧:焚烧垃圾具有回收热能和垃圾减量最彻底的优点(焚烧后垃圾体积减少 80%~95%),然而这种方式耗资巨大。建设一个日处理垃圾 1000 吨的焚烧炉及附属热能回收设备,大约需要 7~8 亿元人民币。
8.食品垃圾:指人们在买卖、储藏、加工、食用各种食品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这类垃圾腐蚀性强、分解速度快,并会散发恶臭。 普通垃圾:包括废弃纸制品、废塑料、破布及各种纺织品、废橡胶、破皮革制品、废木材及木制品、碎玻璃、废金属制品和尘土等。
9.普通垃圾和食品垃圾是城市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主要对象。
10.建筑垃圾:包括泥土、石块、混凝土块、碎砖、废木材、废管道及电器废料等。这类垃圾一般由建设单位自行处理,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建筑垃圾进入城市垃圾中。 清扫垃圾:包括公共垃圾箱中的废弃物、公共场所的清扫物、路面损坏后的废物等。
11.危险垃圾:包括干电池、日光灯管、温度计等各种化学和生物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含放射性物的废物。这类垃圾一般不能混入普通垃圾中。
6. 工厂垃圾清运费用
工业垃圾清运费用你好,亲,工业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1、 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 1、5 元,实行按户征收,即每户为 1 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每户每月缴纳 1、5 元;每户超过 1 人的,较高按 2 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 3 元。2、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1 元。3、企业按上月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0、5 元,每户每月较高收费额 4000 元。4、 饮食业(住宿餐饮业)从业单位按营业面积计收,21 平方米以下(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5 元;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10 元;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2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 5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较高缴费额 4000 元。5、商服业从业单位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11 平方米以下(不含 1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2、5 元;11 至 21 平方米(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5 元;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7、5 元;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1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 2、5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较高缴费额 4000 元。希望能帮助到您!7. 工业垃圾处理费用
垃圾处理费收费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来进行确认。例如:浙江省规定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乱竖巧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进行差别化管理,并哗键充分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纤兆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
8. 工业垃圾处理费一个月一百正常吗
正常。工业垃圾处理费一个月一百是正常的,针对不同的企业、单位、工业厂家等等,工业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也是有所区别的。
9. 企业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2022
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90元/吨;
(2)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
①商业网点(商场、商店、修理店)100_(含100_)以下的0.90元/_·月,超过100_的0.30元/_·月;
②茶楼、美容、美发、娱乐业0.90元/_·月;
③临时摊点、流动摊点1.00元/个·天;
④宾馆、招待所、旅社1.50元/床·月;
⑤集贸市场、餐饮业1.20元/_·月;
⑥车站、港口、机场、停车场(点)200_(含200_)以下的0.9元/_·月,超过200_的0.30元/_·月;
⑦洗车场、站、点1.00元/_·月;
⑧生产企业100_(含100_)以下的0.60元/_·月,超过100_的0.30元/_·月。
以上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垃圾处理费的,低于10_的按10_计算征收。
一般情况下,在对配套设施完备,已经具备条件的用户,应该实施垃圾计量收费,并对垃圾进行分类,与制定垃圾差别收费等政策。如果属于可以进行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但是对于从来不分类投放垃圾,产生有害污染的居民,可以提高收费标准。企业排出的污水,可以通过各地不同的标准来制定收费的种类,以及收费标准。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以及价格标准。
制定科学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
1.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城市居民,可以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面积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生产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减免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应针对不贩收费对象,采取措施,鼓励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3.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在建项目3年内必须建成,并实施垃圾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