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企,在统计学中一般以年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企业规模的标准,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的企业就称为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也分若干类,如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统计起点标准提高后,起报点以上的企业或单位逐一进行调查,未达到起点的则进行抽样调查或科学核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㈡ 什么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企,在统计学中一般以年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企业规模的标准,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的企业就称为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也分若干类,如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
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1998年至2006年,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全部国有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
从2007年开始,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这一界定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将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足500万元的国有工业法人企业不再作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即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011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调查从2011年1月起,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起点标准从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的起点标准从计划总投资额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统计起点标准提高后,起报点以上的企业或单位逐一进行调查,未达到起点的则进行抽样调查或科学核算。
(2)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什么扩展阅读:
统计局公布了2018年1-8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营数据。前8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2281亿元,同比增长28.2%。
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10175亿元,同比增长20.6%;集体企业实现利润519亿元,同比增长31.8%;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18362亿元,同比增长33.8%;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8431亿元,同比增长14.4%。
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5413亿元,同比增长5.1%,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成本为82.77元,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5.69%;集体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507亿元,同比增长7.7%,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成本为85.51元,
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6.47%;股份制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31123亿元,同比增长11.9%,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成本为85.27元,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5.38%;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41619亿元,同比增长5%,
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成本为86.59元,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4.97%;私营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74369亿元,同比增长17.1%,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成本为86.54元,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5.42%。
2018年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今年前9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数据。1月份至9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9713.4亿元,同比增长14.7%。
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
从2007年开始,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这一界定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将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足500万元的国有工业法人企业不再作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即目前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㈢ 最新的规模以上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是什么
最新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一、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二、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宏告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3)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什么扩展阅读
划分方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槐绝带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铅芦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