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销售不合格产品罪
《刑法昌含缺》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耐辩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老歼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㈡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情节承担如下处罚: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蠢巧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本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颂档毕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野芹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㈢ 工业猪油小作坊违法吗
炸猪油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炸猪油,樱悄仿进行销售的话就要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猪油在工业上具有很多用途脊纤,比如做肥皂等,如果炸猪油的小作坊,他炸出的猪油用于工运空业用途,并已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话,是不违法的。
㈣ 中国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判刑标准为《刑法》144条、以及两高关如亮于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所使适用的法律的解释。前者载明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幅度;后者说明了不同行为对应的犯罪情节。㈤ 在不知情情况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现已被刑事拘留,请问判刑的机率在大不大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在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方面时,必须把握住“明知”的要件。刑法中虽然只对销售行为规定了要对产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明知,但这不是说生产行为就不需要有明知,刑法只是对销售行为中的主观认识作特别强调,而认为生产行为中对掺入的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的非食品原料有明知无需作特别规定。
司法实践中判断“明知”,应当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考察:
(1)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食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行为人就可能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
(2)进货渠道是否正当,卖方有无正当合法手续。如果进货渠道不正当,卖方也没有合法手续,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到购进的可能是有毒、有害食品。
(3)买卖、交接食品的方式以及时间地点。如果动用非正常的方式方法进行交易,行为人就可能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予销售。
(4)行为人对食品的认识程度。如果是某些特殊食品,销售者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鉴别认识能力,在行为人不具备对这些特殊食品的认识鉴别能力的情况下,可能无法明知是否属有毒、有害食品。若行为人具备这种认识鉴别能力,而仍然购进并予以销售的,则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明知”。
(5)是否在有关部门禁止或发出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如果在发生危害结果后有关部门已经予以禁止或者发出安全预警,行为人仍然继续生产、销售,则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明知”。
(6)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经历、学识、职业、职务、职责、素质等方面,判断其是否明知。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行为人销售时不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但并不表明就必凳悄带然不构成犯罪,此时还要考虑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例如,被告人林某将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按卖给食油经销商何某,何某加价后再批发给黄某等人销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何某、黄某等人虽不明知所销售的是工业用猪油即有毒、有害食品,但明知是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卫生检验合格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当作食用猪油予以销售,因而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又如,某防疫站工作人员到某医院食堂检查后发现该食堂所使用的食盐系假盐,告知食堂工作人员禁止使用。被告人孙某某在该医院食堂做饭时,在知道食盐系假盐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运袭造成该医院职工食用后导致22人食物中毒。孙某某称只知道卫生监管部门禁止使用这批食盐,但不清楚具体原因,也不知道使用假盐的后果,因为以前食堂用这种盐没发生过任何异常。经鉴定,假盐中含有超标的亚硝酸盐。本案中,孙某某主观方面只知道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知其有毒,但客观方面却实施了使用有毒食盐的行为,孙某某对食盐中含有亚硝酸盐是不知情的,但对食盐没有达到卫生部门的标准是知晓的,同时也明确被告知该批食盐不能使用。孙某某应当知道使用卫生监管部门禁止使用的食盐会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但却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故应当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枣芦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不能认定为无罪。
综上所述,对于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应该结合案件情节后判断,不过鉴于目前已被刑拘,判刑的概率应该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