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样做好园区企业服务
为企业争利就是为国家谋利。企业是园区发展的主体,也是经济建设的主角。支持企业天经地义,服务企业责无旁贷。加强企业服务,应该成为开发区各部门工作永恒的主题。以下内容分析了做好园区企业服务工作的难点与建议,供安徽省开发区参考。
一、做好企业服务工作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打造国家级开发区品牌。我省及周边省份的开发区实力都非常强,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就要求开发区各部门切实提升自己的工作本领,提升自己的企业服务水平,全面打造国家级开发区的新品牌。
(二)有利于提升园区发展软实力。软实力建设更具有竞争优势,但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企业服务工作水平考量着开发区的软实力建设成果,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对提升园区软实力,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利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融洽了干群关系,提升了党员干部的工作能力。做好企业服务工作,要求各部门走进企业,深入企业,真正了解企业所盼所需,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真正有价值的公共产品。因此,做好企业服务工作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企业服务工作方面的难点堡垒
(一)政企沟通渠道不够畅通。企业是服务对象,政府是服务主体,要做好企业服务工作,两者之间的沟通衔接就显得特别重要。但现实情况却是:企业有问题、有建议时,不知道该通过何种渠道向谁反映,或是反映了也会担心是否会得到满意的答复;各部门工作人员想要了解企业的相关情况,想要让企业对部门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是让企业参与部门决策,但又不知道怎样操作才能做到高效可行。这些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沟通渠道不够畅通,尚未形成良好的政企互动机制。
(二)涉企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当前,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思想日益深入人心,靠制度治理园区、服务企业,才是王道。然而,很多开发区成立以来,除了一些简单的政策发文之外,涉及园区企业管理的制度建设或是研究的纲领性文件均非常少见,而早些时候制定的一些涉企政策措施,现在也已经不符合实际,但仍旧没有废除或调整;一些长期形成的工作程序或惯例看似合理,实则既不合理也不合规,细究之下还存在诸多漏洞。理念落后,思想保守,相关政策、法律依据不完善,以及固守所谓“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思维方式,对进区企业公平公正发展环境的营造带来很大负面影响,而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正是企业健康发展最看重的因素。
(三)涉企服务机构体制不够顺畅。目前,很多开发区各职能部门企业服务内容及范围不大明晰,尚未形成并联服务协调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效率。有些管理职能尚未落实到具体部门,有些部门的业务工作可能还存有交叉重叠的问题。另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还不是一级政府,很多涉企管理职能还保留在政府职能部门,有的开发区虽已升级为国家级,但并未给予充分授权,实际管理中存在着权责不对等的现状。这些内外体制上的问题,是涉企服务工作改进的巨大阻力,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涉企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四)企业服务考评体系不够严密。企业服务工作成效如何,绝不是政府部门自己说了算的。目前,很多开发区的企业服务工作尚未建立统一的考核监督评价体系,企业作为服务对象暂未能参与到对政府部门工作的考核工作中来。比如,没有对外公布统一的监督投诉电话,各部门企业服务工作未单独列入年终考核,企业服务工作总体水平没有统一评价标准。
三、提升企业服务工作水平的有关建议
(一)搭建政企互联信息平台。开发区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搭建一个综合性的信息互联平台。这个平台,就如同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园区内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利用这个平台将自己的各种诉求,包括人力资源需求、融资需求、手续批办咨询等,及时传递给开发区管委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答复;管委会各部门可以利用这个平台,实现很多方面的功能,比如,发布政策信息、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手续批办等。
(二)加强园区涉企工作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开发区要重视涉企工作制度建设,使园区内每项服务事项均有章可循;要对园区已制定的涉企制度文件进行重新审视,并进行常态化管理,对其中脱离实际、执行效果差的及时进行调整或废止;要对园区长期形成的一些不成文的工作规定或工作惯例,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然后按照规定程序制发政府性文件;要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园区现行的各方面制度管理文件,让企业和社会公众了解和参与,使涉企服务工作程序公开透明;要切实加强制度规定的落实工作,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努力为广大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三)推进园区体制机制改革。开发区作为对外开放的主窗口、经济发展的排头兵,理应在改革创新方面走在最前面,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表率和示范。因此,要成立由园区主要领导负责推动的体制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同时聘请部分企业代表作为观察员参与,全面启动体制机制改革,破除现有体制机制中不合理的部分,建立适应园区生产力发展的新的机制体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根据体制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分工组织,及时将所在部门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最新进展情况向小组汇报工作,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服务管理流程,晒出本部门的服务管理清单,并在整个高新区内部形成并联服务机制,切实清除“庸、懒、散”等现象,全面提升涉企服务效率;体制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要积极向上争取简政放权,进一步提升园区涉企服务管理的自主性,做到权责一致。
(四)建立企业服务工作监督评价体系。没有科学的考核监督评价体系,就无法准确判断涉企服务工作的成效,就无法在园区机关内部形成一种积极的工作动力和压力。建立企业服务工作监督评价体系,是加强企业服务工作的必然选择,该体系应包含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两个方面,既对日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又对阶段性的企业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形成两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建立企业服务工作监督评价体系,首先要出台企业服务监督评价管理办法文件,用于指导该体系的正常运行;其次要设立企业服务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加强对企业服务部门人员工作的监督管理。
B. 浅谈如何理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
临武工业园区自1996年成立至今,已经历了十六年的风风雨雨, 2006年园区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工业园区,大规模、大面积面铺开。近几年,随着沿海产业向内陆的加速转移的开发建设自此全,园区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通道,园区在促进对外开放、产业集聚和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园区建成区面积为1.23平方公里,规划开发面积达5平方公里,入驻的规模以上企业24家,其中近两年在建的达10家,可容纳就业人数8000多名。但当前滞后的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目前形势,并严重困扰了园区的发展。如何理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园区行政服务功能,增强园区发展活力,笔者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努力,并提出以下四个方面建议:(一)明确园区功能定位,强化园区职能职责。借鉴外地产业园区通用管理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园区在建设初期可采取准政府的管委会体制,即管委会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相对独立,其主要职能是园区的经济开发、规划和管理,为入园企业提供服务,还拥有一定的行政审批权,具体包括园区内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报批、投资立项审批、土地开发利用、政策研究、完善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行政管理和企业化运作的职能,而园区的征地拆迁等社会事务主要交付园区所在乡镇执行,这样有利于园区管理机构集中精力加快产业发展;发展到一定规模,侧重于招商引资、人才的引进与劳动力的培训、劳工管理及仓储运输等;建设成型后,则由管理转向服务,进一步完善环境、卫生等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和加强科研培训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使园区得到可持续发展。(二)落实行政管理权限,提高行政服务效率。首要的是加快推进县级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授权移交工作,按照“部门(政府)委托、园区办理、部门备案”的运作模式,各职能部门授权园区管委会直接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及相关收费、行政处罚事项,对于国土、规划、工商、公安、税务等确因法律规定不能委托授权的部门,应在园区设立分支(派出)机构或代办窗口,并明确一名副职领导负责园区项目落户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人事考核方面主要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第二是在实现委授权的基础上,支持园区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原则调整内设机构。结合园区发展需要,设置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规划建设部、招商部、经济发展部等内设机构,重新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科学设计园区办事服务流程和日常工作制度,顺畅各运转环节,最大限度减少内耗,提高服务质效;为做到人事相当,在核定的总编制计划内新增部分专项编制,人才可通过公开招考、选调、选聘等方式引进,将大批综合素质较高、熟悉行政管理程序、精通专业技术的人员充实到工业园工作队伍中来,按照“一人多岗职能交叉程序简化”的思路合理配置岗位职责。第三是健全工业园区投资服务体系。致力于将园区建设成政策最优、审批最简、机制最活、效率最高、环境最优的“特区”目标,积极构建以园区一站式政务服务中心为载体的公共服务平台,做好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建设、人才资源招聘、基础设施配套保障、落实优惠政策等投资服务工作,尽量实现园区事务园内办结。(三)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实现园区协调运行。一是建立财税扶持机制。处于开发初期的园区,正值大投入大开发的高峰期,当前园区又无可支配收入,所以对园区实行财税扶持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待园区产业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可在园区设立一级财政;同时,授权园区开发公司储备一定量的土地,整合可抵押资产,从事投融资及资产经营活动,增强园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二是建立投资项目准入指标评价体系。坚持重大项目集体论证制,组织专家科学筛选,对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发展前景、环保节能、完成期限、税收回报期限等主要指标进行严格审查,提高招商引资成效;项目入驻后,建立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和督察评比制,通过明确项目联系领导、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业主三方的职责任务,通过定期不定期的督察评比,实行奖优罚懒,责任追究,狠抓跟踪落实。三是增强园区对企业的管理职能。不仅要强化园区管理机构对企业的服务管理职能,而且要明确企业的职责义务,以确保园区的协调运行。(四)加强园区队伍建设,提升园区创新能力。一是改革用人机制。加强对园区干部及员工的培训,对外引进高素质的人才,把园区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二是改革分配制度。建立科学的和市场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并实施园区管委会内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三是建立健全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库。(作者系湖南临武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C. 如何管理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宜丰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宜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
第三条 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
(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开发建设权限。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
(三)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布局;
(四)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六)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安商工作;
(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
(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展的经济评估报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第七条 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
第八条 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以及《宜丰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操作。
第九条 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园区土地规划、征收、报批、出让、发证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园区土地利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为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行政划拨等。土地出让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的宜丰县工业用地的最低出让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时间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园区内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以安置工业企业为主,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别安排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业用地。
第十二条 严格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园区周边相关村组建设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以上建设要先报园区审核,再报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一)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积率控制在0.6-1.0之间,绿化率控制在23%—30%,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下。
(二)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必须在8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亩均年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同时,土地出让按投资规模分档,即2000万-5000万元为一档,5001万元-1亿元为一档;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外资按外汇实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实施前,以零出让获得的土地,需要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按现有最低标准补交出让金。
(三)企业用地实行保证金制度。企业入园用地按面积大小向园区交纳用地保证金:30亩以下(含30亩)交10万元,31-50亩交20万元,51-100亩交30万元,101-200亩交50万元,201-500亩交100万元,501亩以上交200万元。用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 防范园区土地闲置。
(一)入园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按12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的闲置费不予退回)。
(二)项目建设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投产后3年平均数)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如有多项达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项为依据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招商服务单位在控制闲置土地中的责任。招商项目实行谁引进谁服务、谁负责的机制。凡签约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未按期投产或投产后三年内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务单位应协助相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或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缴清土地闲置费,县财政将从招商服务单位的可用财力或经费中酌情扣缴。
第四章 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所有的工程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是园区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园区所有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预决算、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报)批、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队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由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园区工程建设制度执行。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建;工程预算造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竞价议标。所有工程招(议)标实行阳光操作,择优选择,公正办理招投标事务。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承建的管线工程,应遵守园区的统一规划,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企业规划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规划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有效。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必须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杜绝“三无”单位进入园区企业规划建设。
(二)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时,应提供按规定要求设计的用地规划平面图和厂区建设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审批后,由园区管委会放土地红线,并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
(三)企业厂区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在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通过规划放线、施工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报批强行施工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可依法依规制止其施工并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
(四)企业厂区布局设计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维护园区整体形象,服从园区的规划管理,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建设要规范标准,必须是轻钢结构或钢砼结构,杜绝以钢管为原材料的简易厂房,外观装饰符合园区厂房整体布局要求。办公楼建设原则上应建成三层以上,且设计新颖外观漂亮;
2、临公共区域的厂区围墙必须按要求建设,禁止以厂房墙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附属建筑物;
3、厂房建设要求美观整洁。企业出入口须服从总体规划。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的墙体上铺设,只能内设或侧、后放置。厂房外墙粉刷要求整洁美观,与园区整体形象协调一致;
4、厂区建设须严格按规定退让建设红线,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红线内。退让距离内的土地按园区总体规划,由企业实施绿化、硬化;
5、附属建筑和隐蔽工程必须符合园区的统一规划,做到先批后建。凡需对园区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性的建设工程,除必须先申报并获得批准外,还需缴交其恢复费用的2-5倍工程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五)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资料,申请验收。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道路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在用地规划改变时,可视情况对支路进行增减建设。道路及公用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随路铺建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广场及公共绿化地按规划筹建,其面积视功能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园区基础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章 项目入园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园区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及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园区主导产业及其配套项目。
第二十四条 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项目入园首先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
第二十五条 规范投资协议。招商服务单位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入园程序。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投资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初审意见、立项批复,提出项目用地申请,经园区项目准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入园合同。国土部门凭入园合同界定的项目用地范围,签订用地协议,投资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用地保证金后,再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选择要遵照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正式入园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年均税收、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开工建设日期和投产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有入园企业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管理,防范企业在变更过程中套取优惠政策。属同一宗土地、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规模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凡现有入园企业需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的,须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严禁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条 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可由投资客商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或委托园区建设投资公司代建,或购买、租赁园区企业闲置厂房。
第三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排解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员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业生产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完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依法管理企业,提高企业开工率、投产率、达产达标率和贡献率;开展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奖罚办法;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时、真实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入园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强化园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环保各项政策,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园区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园区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企业用工招聘、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等协调服务工作。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觉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园区企业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的办理,经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调度和上报工作;负责企业管理的咨询、指导、检查、评比、考核、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创新、产品创优等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适时成立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
第七章 税收规费征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园区财税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园区范围内的税收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园区商业服务及其他活动等所产生的所有税收。税收的征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财税机构统一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园区内揽引税收,防止园区税收的跑冒滴漏,确保园区税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资单位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 企业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申报,照章纳税。对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园区企业自建厂房设施,涉及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收取;涉及县级行政性收费的全部免收(工本费除外),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企业在缴清建筑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后,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已税证明,方可办理企业房屋产权证。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凡建设两层以上厂房且建筑密度达到43%以上的,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的面积由县政府每平方米奖励10元。
第八章 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会同园区派出所负责研究制定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网络,落实综治措施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外来人员登记、园区户政管理以及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负责协调周边社会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园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负责组织巡逻、处理突发事件、打击不法行为、消除治安隐患工作;负责检查生产现场、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组织完善、责任明确的内部治安防范网格,把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逐级分解到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
第九章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物流、园区信息、商业用地经营等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