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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上用什么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8 09:38:38

㈠ 工业企业应该建立哪些方面的管理制度相关的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财务类,质量类,人力资源类,集团管控类,质量类,销售类,生产类,采购类,研发类。
具体的业务单元可细化,具体联系我[email protected]
比如,财务类:流动资金占用及物资流转,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差旅费开支标准与管理,计划统计管理,成本核算制度,供应链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算管理,委派财务人员管理,资金管理办法,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发票管理办法,全面预算考核管理办法等。

㈡ 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通过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㈢ 生产型工业企业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为更好地按照公司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引进、开发高技术高效益的工业项目,并加强对公司现有工业企业的管理,行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设工业部,作为总经理领导下职能部门,负责新工业企业的引进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并负责管理和协调公司下属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 第二节 引进和开发 第3条 工业部引进和开发新的项目,应符合市县产业结构和公司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高新科技开路,独资合资项目领先;发挥地理优势,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发展拳手产品,组建专业集团。公司工业发展的方向为:新的计算机技术、新电子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机电自动化、生物工程等。 第4条 工业部应了解、掌握国家关于引进和兴办自营工业的有关政策,法令,熟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申办企业的所有程序。 第5条 工业部应逐步扩大和加强与海内外工商企业团体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部门的联系。定期交流信息,掌握国内外工业发展形势和新产品新技术的动向,同理大力宣传公司的良好投资环境,积极热情地做好接待、介绍和服务工作。 第6条 工业部收到来自国内外企业(或个人)的项目建议书,应一律给予符复。一般项目,工业部部长2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有必要接受作进一步调研。重大项目,及时呈请上级主管领先审定。经确定暂不接受的项目,最迟5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对项目建议人应表示谢意,关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7条 经认可立项的项目,由工业部组织洽谈,并指定专人负责,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8条 项目洽谈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新项目预报表,连同合营意向书(合同书)和可行性报告,经工业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呈并上报。 第9条 所有项目洽谈均应及时出纪要报公司领导参阅,以便领导随时了解项目进程。所有谈判资料,包括客 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样品和介绍材料,工业部应有专人存档保管。 第10条 新工业项目从立项、报批到领取营业执照,由工业部负责完成。 第11条 新项目的筹建工 新企业的筹备给负责,工业部协助制定并监督投资计划的实施,直至生产正常运行。 第12条 项目移交新企业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全部资料整理成册,交档案室归档。工业部存留1份副本。 第三节 企业管理 第13条 公司对所属开业企业,每季一次向公司提交关于本企业现有规模、效益状况、发展构想及存在问题等方面的报告,由工业部在原材料配套、产品展销方面予以协调,并在引进外资、技术,调整工业布局上给予统筹考虑,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企业的生产能力。 第14条 新企业投产,应抓紧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新工人的技术培训、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 制定全体员工岗位责任制; 制定各项生产计划、质量指标、消耗定额和考核指标; 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考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奖惩制度等; 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如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等; 其他有关保证正常生产运行的工作。 第15条 工业企业每月都要以报表的形式将本月生产计划、质量指标、原材料消耗、设备完好率、劳动生产率和销售状况等上报工业部整理后呈报总经理。 第16条 工业企业应注重培养自己的技术力量,不断提高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三来一补)企业应加强对先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逐步向合资合作和兴办自营工业过渡,在提高企业档次上下功夫。 第17条 工业企业应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从企业深化改造中挖掘潜力,创造效益。 第18条 工业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和成品的管理,尽量减少库存,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19条 (三来一补)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由我方委派. 第20条 工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令,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和发生的重大问题需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因负责人失误、上当受编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的需追究经济责任。触犯国家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21条 工业企业有权对公司工业的发展和工业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有义务将了解到的合资合作意向推荐给工业部。对引进工业项目、促进公司工业发展的有功人员,公司将给予嘉奖。 第22条 公司每年一度对工业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评定。检查证定范围包括维护、人才培训、职工福利等各个方面,公司将根据评定结果奖优惩劣,并向公司通报。 第23条 本制度由工业部负责贯彻执行。

㈣ 小型工业企业是采用什么会计制度

应该同总公司一致。这样才可以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一致性。
至于《企业会计准则》是推荐准则,非上市公司等企业非必须执行。

㈤ 工业企业使用哪种会计制度

目前的工业企业,上市公司使用企业会计准则;一般的企业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型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在准则实施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的问题,有些章节希望再补充些实例。与此同时,2007年12月6日,内地和香港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根据两地准则等效磋商和谈判的结果,有些内容需要通过《讲解》的修订进行必要的补充。根据上述情况,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原有框架及其内容为基础,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㈥ 工业气体销售部应该建立哪些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气体销售部应该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工业气体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1.工业气体均为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待征,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十分重要。

2.经营管理和业务人员,要熟悉各种工业气体的基本性质,掌握其危害特性,认真做好防范。

3.配备经过消防培训的专业人员负责店面的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经管人员的安全综合水平。

4.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管理、配臵好消防设施、器材,做到会使用,会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保持良好状态。

5.气瓶入库时,要对气瓶外表面进行专门检查,不得有变形、焊点、裂纹等现象,如发现有异常的必须及时联系生产厂家,做退货处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6.仓库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不准吸烟,不准使用明火和高热电装臵,更不准做生活设施用,要保持通风良好,并具备好的防雷措施。

7.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危化品专业知识培训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能独立进行经营管理工作。

二、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气瓶的放臵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远离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2、禁止敲击、碰撞;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严禁穿戴用带油的手套装卸和使用氧气瓶;

3、 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 夏季要有防日光爆晒的措施;

5、
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余压不得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余量不少于规定充装量的0.5%~1.0%;

三、气瓶搬运、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搬运气瓶以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安全搬运注事事项,并备齐相应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如介质为有害、有毒、腐蚀、放射性和自燃气体时,应在组织管理、技术措施、个人防护、卫生保健等方面制定相应措施。

2、圆心凹底气瓶在车间、仓库、工地、装卸场地内搬运时,可用徒手滚动,即用一手托住瓶帽,使瓶身倾斜,另一手推动瓶身沿地面旋转、用瓶底边走边滚,不准拖曳,随地平滚,顺坡竖滑或用脚蹬踢。

3、气瓶最好是使用稳妥、省力的专用小车(单瓶或双瓶位臵,衬有软垫的手推车),并用铁链固定。严禁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运,以避免损伤身体和摔坏气瓶酿成事故。

4、气瓶应戴瓶帽,最好是戴固定式瓶帽,以避免在搬运过程中瓶阀因受力而损坏,甚至瓶阀飞出等事故的发生,

5、气瓶运到目的地后,放臵气瓶的地面必须平整。放臵时将气瓶竖直放稳,方可松手脱身,以防气瓶摔倒酿成事故:

6、当需要用人工将气瓶向高处举放或需把气瓶从高处放落地面时,必须两人同时操作,并要求提升与降落的动作协调一致,姿势正确,严禁在举放时抛、扔,在放落时滑摔。

7、装卸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用抛、滑、摔、滚、碰等方式装卸气瓶,以避免因野蛮装卸而发生爆炸事故;

8、气瓶搬运中如需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设备。用机械起重设备吊运散装气瓶时,必须将气瓶装入集装箱、坚固的吊笼或吊筐内,并妥善加以固定。严禁使用链绳、钢丝绳捆绑或钩吊瓶帽等方式调运气瓶,以避免调运过程中气瓶脱落而造成事故。

9、严禁使用翻斗车、铲车或叉车搬运气瓶。

四、瓶运输管理制度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气瓶吊装必须采用防滑落的专用器具进行;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准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准与氧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一方,垛高不准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气瓶的车辆,不准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准同时离开;

8.沾染油脂的运输工具,不准装运氧气瓶。

五、气瓶储存管理制度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氧气瓶不准与其他气瓶混放,好、坏、空、实瓶应分别存放;
2.存放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臵整齐,留出通道。气瓶立放时,应设有防倒装臵。卧放时,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堆放气瓶不宜超过五层;

3.应臵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仓库内不准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冬天采暖只准用水暖或低压蒸汽方式。

㈦ 现在一般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多用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新会计准则呢谢谢,希望尽快给出满意答案

如果是新成立企业,一般情况会执行新会计准则。
财务人员是比较年轻的,一般也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
但一些老会计会延用一些老的科目,只要没有取消,也不算错。

建议:执行新会计准则。跟上新的准则,没有坏处。

㈧ 想得到一工业企业的财务制度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

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工业系统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

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

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

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

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

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

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

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

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

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

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

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

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

。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

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其中,第一次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

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

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

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

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

,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

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

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

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

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

、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

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

资产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

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

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企业长期负债

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

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

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

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

、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

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

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

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

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

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一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

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

、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

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

,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在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

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

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

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

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

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

,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品、机

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

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

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

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

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

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

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

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

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

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

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

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其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

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

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

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

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

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

、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

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

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破产

、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也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

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

、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

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

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件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驶里程、总工

作小时由企业根据附件一中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

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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