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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遗产如何改革

发布时间:2023-02-24 22:39:06

① 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展示保定工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工业遗产,是指本市历史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承载着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反映本市工业发展历程,具有较高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经济、社会等价值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分为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工业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依法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信、国资、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科技、环保、公安、消防、交通、旅游、人防、档案、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第七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工信和国资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
县(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出版物、展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公民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意识。第十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工业遗产普查、认定、科学研究和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信、国资、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科技、环保、公安、消防、交通、旅游、人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普查与认定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工业、历史、文化、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普查、认定工作提供咨询,对工业遗产进行评审。第十三条工业遗产的普查应当定期开展。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工业遗产普查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工业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第十四条工业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市级工业遗产建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审查认定。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 建国后“一五”及“二五”期间建设的国有重点工业企业;
(二)文革期间建设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有工业企业;
(三)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国有工业企业。第十七条非国有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征求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市人民政府可以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一定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二)同一时期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者先进性的;
(三)商号在全国或者本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
(四)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
(五)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民族认同感、地域归属感的;
(六)反映本市特色产业发展历史,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
(七)传统生产工艺、手工技能等具有较高价值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的。

② 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展示邢台工业文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反映工业发展历程,具有历史时代特征和风貌特色,承载着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具有较高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等价值,经过相关程序认定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

物质工业遗产包括厂房、矿场、作坊、仓库、办公用房和码头、桥梁、道路等运输基础设施,居住教育休闲等附属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还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工业产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历史档案以及徽章、文献、手稿、影音资料、图书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遗存。

非物质工业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标商号、经营管理模式、企业文化等工业文化表现形式。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县级地方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交通、人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重大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第六条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工业遗产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与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就保护责任有书面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工业遗产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管理和专项保护工作的需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全社会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意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破坏、损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依法进行劝阻、举报。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捐赠、捐助、科研、科普、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工业遗产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的;

(二)在保护和抢救工业遗产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捐献重要工业遗产或者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长期从事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成绩显着的;

(五)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事迹。第二章普查认定第十二条工业遗产的普查应当定期开展。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全市范围内工业遗产普查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和申报工作。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报、迟报、瞒报、虚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普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③ 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对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的保护,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具有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等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物质工业遗产包括厂房、矿场、作坊、仓库、办公用房、码头桥梁道路等运输基础设施、居住教育休闲等附属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其他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工业遗存,还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工业产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历史档案、商标徽章以及文献、手稿、影音资料、图书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工业遗存。非物质工业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经营管理、企业文化等工业文化形态。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划、科学技术、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旅游、人民防空、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第六条市、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管理和专项保护工作的需要。
国有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工业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社会公众捐助本市工业遗产保护事业。其中,捐助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助人的监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以及欣赏水平,增强全社会保护工业遗产的自觉性。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依法对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章普查与认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工业、历史、文化、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普查和认定工业遗产等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第十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工业遗产普查和认定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工业遗产的普查应当定期开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关机构具体负责。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文字、图画、照片、影像等形式,对工业遗产的外观特征、遗址保存状况和工艺流程等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并妥善保存普查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迟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第十二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业遗产普查的结果,进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第十三条工业遗存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或者推荐工业遗产。第十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评估、申报或者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工业遗产建议名录,征求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存,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认定为工业遗产。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业遗产:
(一)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在全国或者本省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二)同一时期在全国或者本省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者先进性,商标、商号全国着名的;
(三)设施设备先进、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或者建筑技术领先,并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
(四)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民族认同、地域归属感,具有明显集体记忆和情感联系的;
(五)反映本地采掘、冶炼、加工、制造等工业发展历史,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
(六)与本地着名工商实业家群体有关的工业企业、名人故居以及公益建筑等;
(七)其他具有较高价值的。

④ 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展示唐山工业文明,延续唐山中国近代工业摇篮的历史文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的申请条件和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本市工业发展历程中形成的,尤其是自开平矿务局成立以来,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人民政府公布的工业文化遗存。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包括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发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高质量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调查、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公安、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出版物、展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公民的工业遗产保护意识。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损坏等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依法进行劝阻、举报。第二章调查与认定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纳入相关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工业遗产的调查、申报、认定、撤销由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调查和推荐申报工作。

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第十一条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库,由工业、文物、历史、文化、旅游、科技、城乡规划、建筑、国土资源、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保护、利用等有关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调查和申报基础上提出工业遗产建议名录,征求工业文化遗存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邀请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库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认定通过,报请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文化遗存,可以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在本市历史或者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与工业发展或者社会变革的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具有较高影响力的;

(二)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

(三)反映本市煤炭、水泥、陶瓷、钢铁、电力等特色产业发展历史,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

(四)承载民族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具有明显集体记忆和情感联系的;

(五)具有重要价值的企业和职工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图纸、影像、录音等实物资料);

(六)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工艺、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七)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反映某个行业、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八)唐山大地震后保留下来的原始工业文化遗存或者其他有较高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

⑤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利用,更好地留存历史,传承文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展示近现代采煤冶铁先进技术,促进经济建设和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它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相关的工业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是指分布在溪湖区范围内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核心的工业遗产。

本溪湖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物质工业遗产主要指厂房、矿场、仓库、办公用房、桥梁道路等运输基础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办公用品、图书档案、商标徽章、文献手稿、影音资料等;非物质工业遗产主要指生产工艺流程、原料配方、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家委员会,统筹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第五条市文化旅游部门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承担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普查认定、制定实施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科学研究和对外宣传等文物保护职能。第六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做好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保护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文物保护、规划建设和生态保护工作。

市住建、工信、财政、公安、林草、交通、水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责任。第七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利用应当坚持尊重历史、保持原貌,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八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有权人、使用人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责任主体,承担日常维护和管理职责,接受和配合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专项资金并多渠道筹集资金。

用于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十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利用项目,收益应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义务和劝阻、制止、检举破坏本溪湖工业遗产群行为的权利。

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志愿者、相关研究学会等团体参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文物保护、学术研究等相关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保护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以及在相关科学研究、文史创作、资料整理、拍摄留存等活动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制定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利用空间规划和全域旅游规划。第十三条定期开展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及其相关的工业遗产普查工作。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查办法并组织实施。普查结果应当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并提出保护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分为重点保护对象和一般保护对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本体及相关的同时期设施设备、建筑物为重点保护对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在厂矿企业区域内除重点保护对象外,其它与其相关的工业遗产为一般保护对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保护对象进行认定并设置保护标志、介绍说明。重点保护对象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设置界桩。

一般保护对象不得擅自拆除,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拆除的,由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重点保护对象修缮、改造工程,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规范。一般保护对象修缮、改造工程,应当遵循保持外观风貌的原则,修缮、改造时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指导。

⑥ 工业遗产的文化价值有多大

开封作为老工业基地城市已经名不虚传!在开封东区采访过程中,说起开封辉煌的工业史,老人说起当年“俺厂”这话题都很兴奋,他们会掰着手指说起开封产品的诸多河南省第一:河南第一台电视机、第一台电冰箱、第一根火腿肠、第一辆自行车和第一台缝纫机等,这些都是开封生产的。

开封工业得益于国家在“一五”、“二五”时期的投资,机械厂、化肥厂、仪表厂、火电厂、制药厂等大型企业是“一五”时期投资的,空分厂、阀门厂、拖电厂、无线电厂、玻璃厂、毛纺厂等企业是“二五”时期投资的,国家的持续支持奠定了开封雄厚的工业基础,使开封由一个消费城市一跃成为河南省的重要工业基地。

不可否认,开封工业为共和国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然而,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面对民营经济的竞争,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开封工业放慢了发展步伐,有些企业甚至销声匿迹了。这种状况让人扼腕叹息。

“您知道开封拖拉机电机电器厂吗?”5月15日,记者来到汴京路东段蔚蓝加州小区,市民李女士带着儿子在小区散步,面对提问,李女士一脸迷惑。当记者告诉她这个小区就建在原开封拖拉机电机电器厂厂址时,她恍然大悟。原开封拖拉机电机电器厂曾经是原机械工业部大型企业,是我国规模最大的拖拉机、内燃机电机电器制造专业化企业。河南省汽车拖拉机电器质量检测监督中心也曾设在该厂,主要产品多次荣获部、省优产品,并被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质量管理协会授予“首批汽车零部件推荐商品”称号。

原开封柴油机厂拥有国内先进的柴油机生产技术。1970年至1985年,该厂生产的开封牌X195型12马力柴油机超过10万台、K1100型15马力柴油机超过1万多台,远销山东、河北、内蒙古、青海等地。如今,企业的痕迹再也看不到了,多栋商品房拔地而起。

新曹路的宏达·东方花园小区、劳动路的东方风情小区曾经分别是原开封无线电一厂、原开封光学仪器厂厂区。新曹路开封轴承有限公司门外公司的牌子还挂着,同样在大门外悬挂的“绿色达标单位”牌子似乎在诉说着该厂曾经的兴旺,
如今铁门紧闭,一块写有“拆迁重地 闲人免进”的牌子挂在门外。在原开封博达电机厂建筑工地,工人正在忙碌地建设高层、小高层……

这仅仅是我市东区重工业区的几个“镜头”,在我市其他区域也有曾经的工业企业消失得无影无踪,如原玻璃总厂、原火柴厂等。人们为住上新房而高兴,老人看着他们年轻时经营的企业即将消失而扼腕叹息。

老厂区变成住宅小区,老工业的痕迹渐渐被抹去。虽然感情上难以接受,但是现实不得不做这样的选择。

房地产开发商为何看中这些老企业?国家保护耕地,红线不可逾越,在土地供应日趋紧张的今天,旧的工业厂址往往面积庞大、地块整齐,除了解决职工安置外,又不涉及太多房屋征收事宜,能够保证开发收益,是做房地产开发非常理想的用地。采访中,一位房地产企业老总谈了他的看法。

保护和开发是一个矛盾体。目前,在我市市民对住宅的需求仍然是刚性的。老厂区空置多年,也产生不了多少经济效益,有的企业职工吃饭和安置都出现难题。城市发展又急需解决住房问题,把大面积厂房拆了建住宅,除了赚钱,更能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

利用

“工业旅游”是一个旅游新品

年头不长,不是历史文物,都难以立法保护,但是又具有文物的属性,消失了就再也找不回来了。我们要不要保护工业遗产、工业遗迹?从大历史的角度看,时间是不可逆转的,今天发生的事情注定在明天会成为历史。与年代久远的历史文物相比,工业遗迹保护有价值吗?

工业化是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是城市发展的大趋势,无论城市落后与先进,将来一定会经历工业化阶段。工业遗迹是工业化进程中留下的痕迹,对其进行保护同样可以给后人留下一个完整的历史轨迹。

开封是老工业基地城市,我市近年工业崛起的步伐加快,新兴工业蓬勃发展。但是,一些老工业企业退出市场后,随着企业实体的消失,其历史就仅能存在于志书上了。消失了就再也找不回来了,将来子孙后代即使进行修旧的开发,其价值也难以和保留下来的同日而语,也不会如原来的好。存在于书本上是一回事,存在于现实中岂不更有意义?“老工业基地”的痕迹不能完全抹去!

去年5月17日上午,《开封日报》“圆梦大中原”中原经济区18城市发展行采访组来到古都洛阳,参观洛阳市涧西工业遗产街区,那里的苏联工业风格建筑及苏式建筑和中国一拖等国家“一五”重大工业建设项目给记者留下深刻印象。

洛阳市涧西工业遗产街区以中国一拖主厂区、广场和广场前中轴线为核心,有大量前苏联在洛阳援建重点工程时建造的厂房和生活区,包括大量的苏式厂房、设备、总装线和苏式居民区,至今仍真实的、完整的保留了下来。

洛阳也是老工业基地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一些老企业也在消失。
围绕工业记忆,洛阳市成功开发出了目前已经拥有10多个工业旅游景点的“东方红工业旅游”景区,还建设了全方位展示农耕文化及工业化的东方红农耕博物馆。

《洛阳日报》同仁自豪地说,涧西工业遗产街区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工业遗产的特点,是中国工业化历史上极其重要的物质遗存和城市记忆,是新中国城市工业化的历史见证,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情感价值。“东方红工业旅游”景区也成为国家首批工业旅游示范点,涧西工业遗产街区也与2011年成功入选中国历史文化名街。“东方红工业游”也成为洛阳工业旅游的龙头品牌,被媒体誉为洛阳旅游的新名片。

留下工业记忆,洛阳不但开发了工业遗产的经济价值,也升华了其文化价值,同时也为工业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资金来源。

3月13日,《开封日报》“副中心城市建设经验新闻调查全国行”采访组来到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我们参观了青岛啤酒博物馆。

青岛啤酒博物馆是中国首批“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是“青岛啤酒工业游”的主要线路。该馆设立在青岛啤酒百年前的老厂房之内,以青岛啤酒的百年历程及工艺流程为主线,浓缩了中国啤酒工业及青岛啤酒的发展史,集文化历史、生产工艺流程、啤酒娱乐、购物、餐饮为一体,具备了旅游的知识性、娱乐性、参与性等特点。该博物馆共分百年历史和文化、啤酒生产流水线、多功能娱乐区3个参观游览区域。在该博物馆内,游客不但可以了解啤酒生产的全过程,还可以品尝啤酒原料大麦、喝到热的纯生啤酒,还能在“醉酒屋”体验“醉酒”的真实感觉。

体验工业遗产的时代记忆,感受现代工业的独特魅力。精明的青岛人把“工业游”办得富有魅力、别具一格。如今,“青岛啤酒工业游”年客流量超过60万人次,在旅游旺季,平均每月接待游客超过10万人次,每年创利润超过1000万元。

的确,我们必须用审慎的态度对待先辈人给我们这座城市留下的一草一木。宁波人对城市的历史文化也异常重视,他们把旧城改造中的破砖烂瓦当成了宝贝,并且用在了宁波博物馆的建设中。3月19日,《开封日报》“副中心城市建设经验新闻调查全国行”采访组来到宁波,宁波博物馆特殊的建设理念吸引了我们。这座建筑与2008年的新建筑,除了设计新潮之外,外表却像一个老古董。宁波博物馆外墙由“瓦爿墙”和“竹条模板混凝土”混合构建而成。“瓦爿墙”使用了上百万块宁波城市拆迁中回收的历代旧砖瓦,墙壁上就是古老街巷就是近代建筑,使宁波博物馆外观就凝聚了城市历史,本身就成为历史展品。

陪同的宁波市文化部门同志说,文化是城市的根和脉,一块砖一片瓦都是宁波先人馈赠给我们的幸运礼物,是地域文化经过历史风雨洗礼后留下来的不熄薪火,是我们每个人的情感追忆、价值寻求和审美寄托。宁波博物馆的古朴风格,让后人从一块砖一片瓦中找回记忆,寻找生于斯、长于斯的令人梦牵魂绕的回家之路。

镜头

“窑洞房” 记载创业年代的艰辛

我们的老工业遗产并没有完全消失,还有不少东西仍然存在着。开化社区的“窑洞房”就很独特。

自宋门沿新宋路东走,走到益农中街南口北拐,就可以看到一排低矮的窑洞式建筑。这些都市里的 “窑洞”被那一带的居民称为“窑洞房”。
5月14日上午,记者探访“窑洞房”。

顺着狭窄的街道往里走,映入眼帘的是一大片“窑洞房”,这里一间一间“窑洞房”靠半米厚的砖墙相连,从上到下都是红砖,房檐一律是拱形,门窗破旧,甚至有的房由于很久没有人住了,已经没有门窗了。爬上房顶,一眼望去,“窑洞房”如同滚动的波浪,蔚为壮观。如果没有夹杂其间的低矮起脊房,这里应该算是我市建筑史上的一个奇迹了。

“算什么奇迹?阴暗潮湿,简直没法住人了。”72岁的孙克兰见记者对这些老房子感兴趣,和记者搭话,聊了起来,并把记者领进她家的“窑洞房”内,房顶最高处有2.5米左右,宽2米多,长3米左右,仅有的一扇窗户和门在一个方向,所以房间内空气不能对流。房顶和墙壁是沙灰粉刷的,用手摸一下就会掉土。墙壁是砖砌的,拱形房顶也是用砖砌的,整间房竟然没有用钢筋。由于没有房梁、檩条什么的,所以除了门窗外,整间房也没有用什么木料。

“要说‘窑洞房’,可有些年头了。”今年80多岁的梁秀兰说,房子是上世纪50年代化肥厂初建时建的,那时国家投资建设开封化肥厂,由于物质紧缺,钢筋木料都用在厂房车间建设上了。建设者总得有地方住,大家利用开封黏土多的优势,只用砖和砂土、白灰建设了这些“窑洞房”。

在曲曲折折的“窑洞房”区转一圈,记者发现多数房子空置着。在交谈中,大家表达出对这些古董房子的浓厚感情。那时候,经历了几十年的战争年代,共和国成立不久,国家百废待兴,开展了大跃进大建设。工人思想单纯,谁也不会计较吃什么住哪里,大家不分昼夜地干,只想把企业尽快建设好。虽然生活苦点,大家喊着号子干活,唱着歌儿生活,回想起来内心充满甜蜜。

后来,随着企业的发展,开化有了生活区,工人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但是“窑洞房”仍有一些老住户。近些年,“窑洞房”被列为危房,房子开始渗水,下雨屋内也会进水,居民不得不在门口堆上土堆防水。年轻人嫌这里条件差,或买房或租房,“逃离”了“窑洞房”,
“窑洞房”区也显得更加破落。

在开化社区,工作人员说起“窑洞房”来,都唏嘘不已,为什么?居住条件太差了。“窑洞房”区户籍人口有140多户,房子属于单位公房。开化社区党支部书记高云拿出一沓居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信,说居民在呼吁拆迁。

在互联网上网友对此也有议论,他们说,“窑洞房”已经陪伴几代开化人走过了50多个春夏秋冬,见证了共和国建国初期工业发展的艰难历程,见证了老一代建设者为国家工业发展作出的贡献和牺牲。“窑洞房”承载了许多珍贵的时代信息,蕴藏了一代人的爱国主义情怀,是老一代建设者留给后代的珍贵的历史遗产。开化的建设时期,正是国家加大对开封发展支持的时期,以开化为代表的众多企业形成了开封东区重工业区,“窑洞房”是我市工业发展的一个缩影,值得珍惜。

窑洞是黄土高原的独特产物,记录着人类穴居的历史。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大多已经不住窑洞了,一些窑洞就被开发成了旅游景点,被称为中国黄土建筑之奇迹、人类居住史的“活化石”。“窑洞房”产生于建国初期的特殊时期,在我国一些老工业基地城市也曾经出现过,但是由于当地旧城改造力度大,“窑洞房”多随之消失了。开封这片集中相连的都市区“窑洞房”已经很少见了,有网友建议保留下来。

然而,居民的生活条件需要改善,这些记录着开封工业史甚至共和国工业史的房子又该如何处置?需要各个方面统筹考虑才好。

记者手记

工业遗产消失 会留下遗憾

我市要建设经济文化强市,大力开展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对近代工业遗迹、遗产的保护也亟待上升到一定层面。

文化遗产能够增强一个民族的认同感,同样也能凝聚和振奋一座城市的民心和精神。作为老工业基地城市,开封积累了大量老工业遗存。这些老企业建筑、设备纪录着当年社会主义建设波澜壮阔的场面,反映着那个时代的精神风貌,是这座城市新的历史内涵,应该是一笔宝贵财富。如果未经选择地予以拆除,就会在删除掉城市物化的历史记忆,终将会留下遗憾。

外地经验说明,认识老工业的文化价值,建设工业博物馆,合理予以开发,形成新的旅游项目,不但可以保证城市工业文化的延续,还可以丰富我市旅游产业项目。就工业产品来说,每一个“河南第一”背后都是一个故事,目前还有一些老企业产品存在于民间,如若现在搜集还来得及。我市还存在着为数不多的企业水塔、领袖塑像、铁路支线等,这些都富有文化内涵,并值得未来人品味。

然而,目前国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老厂区都留下来是不可能的,哪些企业、建筑应该保护,没有判定标准。另外一个关键点是保护主体问题,企业经营尚可,可以由企业进行保护,但是对那些已经破产的企业,谁来出资保护?

工业文明是开封文化的一部分,是我市老工业基地所独有的,是别的新兴城市所缺少的。挖掘工业遗产的文化内涵,保留老工业基地记忆,需要大家统一认识,敢于尝试。这项工作,政府可以做,企业可以做,也可以市场化运作。但是,要根据客观实际统筹考虑来做。

http://www.kf.cn/kfrb/html/2014-05/20/content_166506.htm

⑦ 鲁尔区治理方案

1发展第三产业和新兴工业
2调整产业布局,如把钢铁产业向沿海靠拢,方便进口铁矿
3发展科技繁荣经济,如兴建高等学府,研究院等
4美化环境,消除污染
5完善交通网

详细如下:
鲁尔区是德国最大的工业区,也是世界最重要的工业区之一。位于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西部,介于莱茵河及其支流鲁尔河、利伯河之间。在行政上鲁尔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区域,通常以该区最高规划机构--鲁尔煤管区开发协会管辖范围为界,面积4 430 km2,不到全国面积的1.3%;人口约540万,占全国的6.6%。传统上鲁尔区是一个老工业区,从19世纪中叶开始发端,其显着特点一直是以采煤、钢铁、化学、机械制造等重工业为核心,并是该国的能源基地、钢铁基地和重型机机械制造基地,这三大部门的产值曾一度占全区总产值的60%。二战后,在新一轮产业革命浪潮的冲击下,世界其他一些以重化工业为主的传统工业区纷纷陷入严重衰弱危机之际,唯有鲁尔区仍保持较强的生命力,经济持续发展。目前,鲁尔区已形成了新老工业并举、部门结构复杂、内部联系密切、布局相对合理的区域工业综合体,这与其审时度势,紧跟经济全球化趋势,面对逆工业化过程和区域衰退,利用科学技术革命,不断创新,全面进行区域整治和更新分不开的。

1 鲁尔区区域整治和更新的背景

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由于廉价石油的竞争,百年不衰的鲁尔工业区爆发了历时10年之久的煤业危机,继而又发生了持久的钢铁危机,矿区原有的以采煤、钢铁、煤化工、重型机械为主的单一的重型工业经济结构日益显露弊端,全区的经济受到很大的打击,鲁尔区的声誉开始下降,经济的中心地位减弱。面对着衰落和发展两条道路的抉择,鲁尔区选择了发展。发展的核心就是开展区域全面整治和更新,重点是改变原有单一的经济结构,使矿区经济朝着多样化综合化发展,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需要。20世纪60年代以来,鲁尔区就上述问题开展了全面的区域整治工作,至今已取得明显成效,是联邦德国区域整治中最成功的实例,也为传统工业区的改造作了有益的尝试。

2 成立权威领导机构,区域发展规划不断创新

1920年5月5日,德国政府颁布法律,成立鲁尔煤管区开发协会(The Siedlung severband Ruhr kohienbenzirk,简称SVR),是鲁尔区最高规划机构。这一规划机构的职能和权限随着区域的发展一再扩大,现已成为区域规划的联合机构(KVR),州联邦的权力部门。协会由88个成员组成的议会和7个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协会成员中60%是市县政府代表,40%是企业代表。行政上受州政府当局管辖,财政上由地方当局拨款和协会自身筹款,协会自身还有贷款的权力,总部设在埃森。针对鲁尔区存在的问题,协会于1960年提出了鲁尔区总体发展规划,作为法令要求全区严格遵守执行。此外,还有一个鲁尔工商局组织,作为区域性的工商经济管理机构,对鲁尔区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也起着协助和监督的作用。
在鲁尔煤管区协会成立以前,鲁尔区无论是在发展工业生产,还是在城市建设、交通以及环境保护方面,都没有统一的规划,因此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因而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直接影响到工业区的生存发展。但在协会成立初期,其主要的工作也只是制定“一般开发规划”(General Settle/ment Plan)即为工业和民用地,交通线路,绿化环境等提出轮廓性布局方案。从20世纪60年代起,协会逐渐担负起对工业区的全面规划,直接与全区的建设和发展挂钩,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因而,在德国普遍认为KVR组织是一个成功的典范。
1960年,协会提出了把鲁尔区划分三个地带的设想:第一个地带是“南方饱和区”,主要是指鲁尔河谷地带,这里是早期的矿业集中地区,随着采煤业的北移,地位已大大下降,但经济结构相对比较协调,今后的发展是继续保持其稳定性。第二个地带是“重新规划区”,这是鲁尔的核心地区,该区包括鲁尔区的重要城镇及埃姆舍河沿岸城镇,是人口和城市高度集中的地区,存在着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控制人口的增长,合理布局工业企业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第三地带是“发展地区”,包括鲁尔西部,东部和北部正在发展的新区,其中北部是重点发展地区。根据三地带的不同情况,协会提出发展第三地带,稳定第一地带,控制第二地带的战略设想,这一设想为以后鲁尔区的全盘规划打下了基础。1966年在修改上述规划的基础上,协会又编制了鲁尔区的总体发展规划。这是联邦德国区域整治规划史上的第一个地区性的总体规划,也是第一个在法律上生效的规划方案。此方案于1969年又进行补充,以补充报告的形式公布于众。总体规划的主要宗旨是发展新兴工业,改善区域经济部门结构和扩建交通运输网;在核心地区以及主要城市中控制工业和人口的增长;在具有全区意义的中心地区增设服务性部门;在工业中心和城镇间营造绿地或保持开阔的空间;在边缘地带迁入商业;并在利伯河以北鲁尔河谷地及其周围丘陵地带开辟旅游和休息点,为人们提供休息和娱乐的场所。1989年,KVR制定了一个为期10年的国际建筑博览会的宏伟计划(IBA),重点是对鲁尔区核心地区800 km2、拥有200万人口、有17个城市参加的城市再造工程,使鲁尔区以令人耳目一新的面貌迈进21世纪。

3 区域创新发展的成效

3.1 以传统工业为基础,充实、调整区域产业结构

鲁尔区是德国许多大企业总部的所在地,区域产业结构的特点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大企业产业结构的特质和变动的影响。众所周知,长期以来,煤、钢两大部门一直是鲁尔区发展的两大支柱,因此这两大部门陷于危机便直接导致鲁尔区经济结构的老化,并使鲁尔区的经济发展速度明显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国家的资助下,鲁尔区首先采取了对企业实行集中化、合理化的改造 过程。从1966-1976年的10年中,政府拨款150亿马克资助煤矿集中改造,并制定相应的政策保护煤炭工业。1969年鲁尔区26家煤炭公司联合成立鲁尔煤炭公司,把采煤集中到机械化程度高,盈利多的大矿井,关闭不盈利的小企业,对整个鲁尔煤田重新规划,统一部署,安排生产,并且实行了全盘机械化,现煤炭生产就集中在7个大煤矿中。钢铁工业也从同期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关闭和合并老厂,扩建新厂,进行企业内外调整,加强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专业化与协作化;同时对钢铁工业的布局作了合理调整。其次,为了使鲁尔区的经济结构趋向多元化,联邦、州政府及鲁尔区煤管协会都想方设法改善鲁尔区的投资环境,鼓励新兴工业迁入鲁尔区,而鲁尔区也完全具备发展这些新兴工业的有利条件:劳力充足,交通便利,又是巨大的消费市场。因此新建和迁入的工业企业像雨后春笋般地不断涌现,仅1958―1973年,新建和迁入企业达459个。1985―1988年间鲁尔区新建企业数量增加41%,大大超过同期全国的平均水平。目前这类企业已遍及全区,大多是技术精良的中小企业,产品种类繁多,有汽车、炼油、化工、电子以及服装食品等等。最有名的奥佩尔汽车厂,兴建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座落在一个已关闭的矿井旧址上,现已发展成为拥有20多万人的世界最现代化的汽车厂之一。石油提炼和石油化工也由于从鹿特丹及威廉港通往鲁尔区的输油管建成发展很快。从威廉港到鲁尔的两条输油管,直径分别为71和102 cm,年通过能力约45 000 kt/a。战前,鲁尔区以煤化学工业为主,只有两个规模不大的炼油厂,目前已有10多个炼油厂,炼油能力达到30 000 kt/a,石油提炼和石油化工已成为化学工业中的主业。同时,第三产业蓬勃兴起,各城市大多已建有完善的服务业,服务网点遍及各个角落,在边缘地区开辟了不少新的旅游点,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条件。
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使鲁尔区的经济结构得到了调整、充实和提升。煤钢比重大幅下降,现产值仅占全区的16%,煤、钢两大部门职工人数也从20世纪50年代初占工业部门总数的60%降至90年代初的33%,而同期非煤钢工业的就业人数却从32%上升到目前的54%多,第三产业部门的比重则从29.8%提高为56%。尤其是新兴工业的发展趋势方兴未艾,在信息技术领域中鲁尔区的发展速度在德国遥遥领先,仅1994-1997年,北威州的软件企业从241个增加到2 720个,这些企业大多落户在鲁尔区。鲁尔区正朝着一个既有强大传统工业作基础、又有日渐壮大的新兴产业为增长点的多部门的综合工业区方向发展。

3.2 合理调整区内生产力布局

鲁尔区早先的产业布局都以接近原料地为原则,如采煤业是在鲁尔河以南,
靠近煤田,以后随着煤炭作为燃料和化工原料的重要性日益提高,煤矿也逐渐向北推移,因而生产力布局历史上也是由南向北发展。到二次大战前,基本形成东西延伸,以中部为核心的工矿区。尤其是从杜伊斯堡-多特蒙德条状地带,城市鳞次栉比,已找不到一块面积大于100 hm2的空地。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在20世纪60年代区域总体规划中提出了划分三个不同地带、平衡全区生产力布局的设想,并规定在布局新企业时应首先考虑到安排在边缘发展地带,同时控制杜伊斯堡,埃森等大城市的发展,有计划地从核心地区向外缘迁厂。同时对传统产业依据不同的情况实行关、停、并、转。调整变化最明显的是钢铁工业,原来钢铁生产高度集中在蒂森、惠施、克虏伯等几家大公司之中,布局上形成了沿鲁尔河东西走向的生产格局。通过改造调整,钢铁工业面貌一新,如为增强竞争力,同为钢铁生产巨头的蒂森钢铁公司与克虏伯公司在1998年实行了强强联合,现钢产量占全区的一半左右;在布局调整中又针对目前区内钢铁工业所用的几乎全是进口铁矿的新趋势,考虑从鹿特丹经莱茵河到杜伊斯堡每吨矿石的运费要比到多特蒙德便宜得多,于是就以最低运费为原则,一改过去钢铁工业布局就煤的东西向布局格局为就铁的南北向格局,在莱茵河沿岸港口以杜伊斯堡为中心的南北17 km2的狭长地带内形成了29 000 kt/a钢铁生产能力,杜伊斯堡便成了名副其实的"钢城"。电力生产主要集中在费巴和来因-威斯特法伦电力股份公司,化学工业则集中在休斯、舒尔文和格尔贝克三家化学公司。由于大公司科技力量强,现代化水平高,生产成本低,产品精良,煤、钢、化工、机械等一大?quot;鲁尔制造"的特色产品在国内外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为鲁尔区赢得了很高的声誉。现整个鲁尔区的生产力布局格局已突破原来的鲁尔煤田范围束缚,向西(越过莱茵河)向北(越过利伯河)发展。
鲁尔区区域结构的变化同样集中体现在其城市的职能演变上。鲁尔区是一个人口和城市的密集地区,城市的发展经历了单一的煤矿城市-钢铁城市-化工城市-综合性城市的发展道路;城市规划也从早期的杂乱无章的无规划状态向全面规划的现代化城市发展。在区域更新过程中,许多城市从原先的单一职能演变成为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城市,但大企业的业务性质仍为这些城市打上深深的烙印。如费巴公司总部所在地杜塞尔多夫,是以能源、化工、钢铁、机械、电气等工业的中心,同时又是德国最大的银行所在地;蒂森公司所在地杜伊斯堡是以钢铁、机械、化工颓岱墓ひ档闹行模质堑鹿畲蟮哪诤痈劭诔鞘校籖WE公司所在地埃森是以能源、钢铁、化工、建筑工业的中心,也是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博览会城市等。大企业的发展不仅吸引了大量的人口,使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并加快了城市建设的步伐,提升了城市的能级。现区内5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有24个,其中埃森、多特蒙德和杜伊斯堡人口在50万以上,构成了一个多中心的莱茵-鲁尔城市集聚区,人口超过1 000万,为世界主要大城市集聚区之一。

3.3 科研与实践相结合,将科技优势转化为生产力

在世界科技史上,德国的工业技术占有重要的一席,而鲁尔区就是德国的许多技术发明诞生地,因此科研基础十分雄厚。鲁尔区许多大企业都有自己的科研机构,并根据企业特点和国际国内市场行情制定自己的科研计划,科研中心和生产中心紧密结合也是德国科学技术领先于世界的制胜法宝。如鲁尔煤炭股份公司下属的煤矿研究中心是全国最大的煤炭研究机构,拥有17个研究所、4个实验场以及计算机处理中心,科研人员曾达1 100多人,研究成果有力地促进了煤炭工业的机械化和现代化,煤炭的综合利用。面对新的形势,鲁尔区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改革创新,加强科研界与经济界的合作,从多特蒙德、经过波鸿、埃森、哈根直到杜伊斯堡建立一条横贯全区的"技术之路",把区内的经济中心和研究中心联系起来,以加快科研成果的应用,并建立"鲁尔区风险资本基金会"和新技术服务公司,为新技术企业提供资金和咨询。其次,改革传统教育,创立新兴学科,并把高等院校的教育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结合,州政府试图将鲁尔区建成"欧洲高等院校区"。现鲁尔区拥有15所高等院校,14万多大学生,其中对区域经济有重要影响的理工科和经济专业学生占总数的63.5%,比全国高12个百分点。
另外,用新技术改造老工业。鲁尔区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单纯发展新兴工业,所以,在发展新技术产业的同时,加快了用新技术对传统工业的全面改造,如建立科学技术革新的信息中心,政府帮助企业拟定技术革新计划、结合中小企业具有灵活应用新技术的特点,优先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等,大大加快了将科研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并提升了区域产业结构的层次,鲁尔区的目标是成为欧洲新经济中心。

3.4 加强企业间的联系与协作,保证区域资源的合理配置

鲁尔区大企业之间以及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有着广泛的联系和密切的协作关系,最早出现的煤钢联营的形式,以后又出现煤化、煤电以及钢铁与机械的联营,有的以合同的形式,有的则组成联合公司,既保证了生产,又稳定了销售,使区域内部的资源优势和加工能力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例如,鲁尔区所生产的煤约76%在本区消费,主要用于炼焦和发电;鲁尔区的大钢铁公司都有自己的煤田,自行开矿,办炼焦厂,蒂森、克虏伯等大钢铁企业都有自己的煤矿。鲁尔区所产钢材的70%提供本地区机械制造业;煤化工联营从炼焦开始,大力回收炼焦副产品,供化学公司作许多化工产品的原料,如区内最大的休斯化学公司就是从煤矿购入煤,供自备电厂;从炼焦厂购入焦炉气提取甲烷,购入粗苯和酚,生产塑料和橡胶;机械工业与钢铁的联营表现在大钢铁公司大多辖有机械制造业,钢铁工业的中心也是机械制造业最发达的地区。所产的矿山机械70%在本地销售,主要用户是矿山、冶金和化工等。同时,通过有效的企业组织结构,大企业还为当地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配套技术、资金和配套生产。鲁尔区的企业联盟关系促进了区内资源、交通等优势的发挥,使鲁尔区成为既是资源地、生产地和消费地。

3.5 完善交通运输网,推动区域综合开发

鲁尔区原有的交通运输系统就很发达。但由于新建企业以及城市住宅区向郊区发展,出现了区内交通负荷不断增大,边缘地区和核心地区交通相脱节的局面,急需进一步改善交通网络和设备现代化。鲁尔区煤管协会在1968-1973年的交通规划中提出,有计划地对现有的线路进行技术改造,发展区内快车线。1969年鲁尔区架起了高架铁道,解决了铁路公路交叉引起的矛盾,发挥了很高的效能。1975年波恩-科隆-杜塞尔多夫-多特蒙德和科隆-伍佩尔塔尔-多特蒙德两条高速公路竣工,采用新型列车,时速高达200 km。新建的两条高速公路,一条平行于鲁尔河北,在穿越埃森市区中心时有800 m的地下道,另一条大部分在埃姆舍河旁也以地下道方式通过。在该交通规划中还提出新的高速公路,使区内任何地点距高速公路的距离都不超过6 km。现全区拥有铁路线长度近10 000 km,年货运量超过150 Mt。还有6条水运内航道,为此鲁尔区提出在最大限度发挥本区水运优势的基础上搞好水陆联运,加速南北向交通线路的建设,组成统一的运输系统,把全区彼此分隔的工业区和城市紧密地衔接起来,这些措施对全区的综合开发起了极其重要的先行作用。

3.6 开发工业传统资源,拓展区域产业新功能

在逆工业化的过程中,鲁尔区开始对自身积淀的区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思考,尤其重视对工业遗产旅游资源的再开发。借鉴英国、瑞典等一些国家的经验,鲁尔区从1989年提出"IBA计划",运用国际博览会形式,通过工业旅游开发,达到区域复兴。经过长达10多年的摸索,走过了一条从零星景点的独立开发到区域性统一开发的模式,工业旅游已成为鲁尔区的新时尚。
从景点开发模式来看,大致有四种具体模式:(1)博物馆开发模式。最典型的是将一个建于1854年的老钢铁厂改建为一个露天博物馆,其特色是设计了可提供儿童开展各种活动的游戏故事,导游由原工厂志愿者担任。活化了旅游区的真实感和历史感;(2)休闲、景观公园开发模式。蒂森公司将1985年停产的一家企业改造为以煤、钢铁工业景观为背景的大型景观公园。该公园占地2.3 km2,内容丰富多样,既有青少年活动场所,又可进行各种文艺演出活动;(3)购物旅游相结合的开发模式。即在工厂原址新建大型购物中心,旁边仍保存原有工业设施的博物馆,还配套建有美食文化街、体育中心、游乐园、影视设施,吸引大量旅游和购物的人流。(4)传统的工业区转换成现代科学园区、工商发展园区、服务产业园区等。1998年,区域规划机构制定了一条连接全区旅游景点的区域性旅游路线,这条被称为"工业遗产之路"连接了19个工业旅游景点、6个国家级博物馆和12个典型工业城镇等,并规划了25条旅游线路,几乎覆盖整个鲁尔区。工业旅游的开发在改善区域功能和形象上发挥了独特的效应。

3.7 完善环境管理和建设,重塑田园都市风光

长期以来,鲁尔区企业各自为政,公害严重,环境污染大于国内任何一地。鲁尔区上空的6 600多个大烟囱每年排放二氧化碳、硫磺等约4 000 kt,其中600 kt滞留在本区上空,空气污染严重到汽车无法通行,行人感觉肺疼的程度。矿区排放的污水又严重污染水质,使鱼类曾一度绝迹。为了根除公害,治理环境污染,州政府投资设立环境保护机构,颁布环境保护法令,统一规划。第一个行动就是改造河流,先在鲁尔河上建立了完整的供水系统,在长达100 km的河面上先后建立起4个蓄水库,108个澄清池,净化污水;又在埃姆舍河口设立微生物净水站,所以至今尚未发生过污水危害居民健康的状况。鲁尔河水利工程设备之先进在世界上也是首屈一指的,除了能解决水污染问题外,还具有蓄水拦洪、发电、旅游等多种用途。另外,全区的烟囱自动报警系统已全部建起,各工厂都建立了回收有害气体及灰尘的装置,使大气污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为了美化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在区域总体规划中制定了营造"绿色空间"的计划,全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植树造林,昔日满目荒凉的废矿山披上了绿装,塌陷的矿井成了碧波荡漾的湖泊。目前,区内共有绿地面积约75 000 hm2,平均每个居民130 m2(1968年鲁尔核心地区这一指标只有18 m2),大小公园3 000多个,整个矿区绿荫环抱,一派田园风光,往日浓烟满天,黑尘遍地的景象已一去不复返。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鲁尔河上空蔚蓝色的天空"早已成为现实,鲁尔区所在的北威州拥有1 600多家环保企业,成为欧洲领先的环保技术中心。
总之,经过上述调整和改造,鲁尔区远不是一个衰落的工业区,而恰恰相反正保持继续发展的势头,全区GDP约占原联邦德国GDP的7%左右,相当于葡萄牙或丹麦全国的GDP。1989年,联邦德国慕尼黑经济发展研究所对欧洲共同体11 000家企业和区域研究专家的调查结果表明,鲁尔区是欧洲产业区位条件最好的地区之一;1990年12月,美国华盛顿人口危机委员会发表了世界100个特大城市和产业和人口密集区生活质量的评估报道,按生活质量和等级排序,鲁尔区列为世界第二位。鲁尔区区域整治的经验表明传统工业区的改造和建设只有不断创新,与时俱进,顺应发展潮流,才能充满活力,保持经久不衰,景气长存的局面。

⑧ 鞍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弘扬鞍山工业文化和鞍山工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对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能够反映工业发展历程,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较高历史、科技、文化、社会等价值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物质工业遗产包括车间、厂房、矿场、仓库、办公和娱乐场所、居住教育休闲等生活服务设施,以及与其相关的生产工具、机器设备、工业产品、办公生活用品、档案文献、影音录像等工业遗存。非物质工业遗产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工业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文旅广电、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科学技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统计、人民防空、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管理和专项保护工作需要。

国有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工业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全社会对工业遗产的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对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

对在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八条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二章调查与认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工业、历史、文化、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调查、认定、推荐申报工作提供咨询。第十条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业遗产调查、认定、推荐申报等工作。第十一条工业遗产的调查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文字、图片、影像等形式,对工业遗产的遗址状况、核心物项、工艺流程等情况登记建档,并妥善保存调查资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建立工业遗产数据库;符合文物认定条件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认定并公布为文物;符合工业遗产认定条件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定、推荐申报。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迟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调查资料。第十二条工业遗存所有权人,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推荐工业遗产。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工业遗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申请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在本市历史或者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本市发展的历程、对本市历史有重要影响、与本市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

(二)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三)具备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认同;

(四)其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产生重要影响;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符合市级以上(不含市级)工业遗产认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申请推荐申报。

市工业遗产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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