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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垃圾如何备案

发布时间:2023-02-03 12:07:08

⑴ 建设一个一般固体废物和工业垃圾填埋场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流程是怎么样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36号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上述3项标准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该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修改单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3年6月8日
附件: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第5.1.2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1]

⑵ 危废网上备案流程

法律分析:网上办理流程:

1、危废产生单位网上填报申请信息(打包上传申报材料)

2、危废接受单位初步同意

3、移出地环保部门网上审核——接受地环保部门网上审核

4、联单使用 网上审核全部通过后,会自动生成转移计划编号,即完成了本次危废转移申请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⑶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需办理什么资质

由于楼主没有描述具体的工业固废类型,所以,就笼统地概况需要办的资质:发改备案、环评许可、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公安备案、消防验收、环境预案、安全预案,以及特殊类工业固废经营许可。

⑷ 工业垃圾处理项目立项是备案还是核准

工业垃圾处理项目立项是备案还是核准?都是核准制。简单的说,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一般程序是批项目建议书、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开工报告三个步骤。
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这个主要依据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不在目录之内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具体的讲,工业项目除了外商投资基本都是备案,但一些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等等这类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都是进行核准。
备案制、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
第三,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

⑸ 上门工业废物回收需要资质吗

上门回收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哦。
上门回收废品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因为废品回收属于一种经营行为,废品分为再生资源回收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前者可凭身份证和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直接办理,后者办好营业执照后,需至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另外废品如对环境有造成污染的,还需办理环保文件。

⑹ 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放射性废物和电子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第四条对工业固体废物实行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第九条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以及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登记结果报银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重新申报。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情况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自行利用条件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自行处置;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他人(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委托处置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非法侵占、毁损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第十五条新、改、扩建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项目的单位,如无能力按国家规定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在办理环保审批前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等内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申报。

⑺ 上海工业垃圾清理运输许可证怎么办理

上海工业垃圾清理运输许可证的办理,目前要依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垃圾处置管理办法》(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的规定进行办理:向市渣土管理处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定环境卫生责任书后,由以上机构经过审核发放《上海工业垃圾清理运输许可证》。

申办流程:

1、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内,向市渣土管理处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渣土管理部门)申报;

2、申报的材料是如实填报自己单位所需要处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

3、与渣土管理部门签定环境卫生责任书;

4、经过渣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证。

5、经过渣土管理部门审核、因为各种因素不能批准的,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5日内,渣土管理部门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具体原因;

6、渣土管理部门以电子监控(GPS定位)、人工查点、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监控申请单位对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垃圾处置的实施。

附件:《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和第七条第(三)项(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的规定,向市渣土管理处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定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当在每批排放前5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当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渣土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证。对不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

第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运入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消纳处置的,储运场应当予以受纳。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当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受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纳情况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

第十条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持渣土管理部门核法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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