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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能工业用地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11 10:28:16

A. 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是否可以由政府收回

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是否可以改为政府手黑收,这个肯定的低效利用车主批这个肯定这么个有权利把它重新收回。

B. 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政策

安徽省计划于2022—2023年,全面查清全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情况,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工作台账,形成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清单,编制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一地一策”制定分类处置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处置工作;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年处置率不低于15%,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年下降率达到5%,工业用地亩均税收力争年增长10%以上。到2024年底,全省工业用地亩均效益、亩均税收明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全面提升,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能力显着增强。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0,其中国家级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2。
低效用地如何界定?可行的评价指标有一、低效用地界定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包括低效产业用地(含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用途,下同)、低效商业用地、旧城用地、旧村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等五类。
1、 低效用地的范围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3)“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4)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
总结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协议收回和依法转让,这是采用频次最高的两种处置措施。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四)明确改造开发范围。本文件规定的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C. 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早期,出于GDP、财政和政绩的考虑,地方政府低价供地招商引资成为常态,划拨土地的大规模供应也集中发生在这一时期。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拍挂的土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拍挂出让”;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自此告别了划拨使用的历史,但此前已经划拨使用的工业用地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退出机制。划拨土地最显着的特点就是“无偿无期限”,由此导致的划拨工业用地大量闲置与低效利用问题也非常突出。尤其是一些建立发展较早的大型国有企业,都占据了较好区位的地块,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早已停工停产,但受制于划拨土地有限的权能结构,国有企业盘活划拨低效工业用地的办法不多、积极性也不高。以安徽省最大的工业企业——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例,近10年被动收储的闲置低效划拨工业用地中,仅商服用地二级地以上范围内的土地就有近千亩。如何破解国企划拨工业用地闲置低效利用之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成为当前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D. 工业用地如何变成环保用地

增加绿化面积、建设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以及垃圾处理站等。
由于工业区环境污染比较厉害,改善环境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都是需要有的。
环境设施用地(landforenvironmentalfacility)是2014年公布的建筑学名词,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 工业用地容积打不到1.0会出现什么问题

如果不是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达不到1.0会被重点整治,属于低效用地。
您好,经查阅资料,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为:
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8。

F. 工业用地到期后怎么处理

工业用地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需要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如果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G. 工业用地土地证可以分割吗

可以分割,具体流程如下:

一、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宗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按照投资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投资并达到约定亩产税收,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

4.符合规划,宗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

5.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6.如涉及股东(或合伙人)变化的,按东政发﹝2010﹞59号文件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业用地分割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工业用地分割由土地权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分割登记申请,填写《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呈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规划、经信部门签具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

三、工业用地分割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呈批表》;

2.分割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3.原土地使用证;

4.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涉及股东变化的,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表;

5.投资如约完成、亩产税收达到及竣工验收证明;

6.出让金发票、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印章等。

四、同一出让合同20亩以下宗地不予分割,20亩以上(含20亩)最多分割为3宗,且分割后单宗用地不少于10亩。分割后宗地不得再次分割。

五、经批准同意分割的工业用地,土地权利人应在批准后六个月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证记事栏注明:该宗地属分割登记。

(7)低效能工业用地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产业用地是一种以产业类型划分的土地类型。

产业用地介绍

产业用地是相对产业类型划分而言的,有第一、二、三产业用地之分,具体还有产业内部结构不同而导致的产业用地差异。

举个例子:第二产业用地一般是指的工业用地,下面还可以细分为:钢铁工业用地、纺织工业用地、机械制造工业用地等等。有时候有些产业用地的概念之间有交叉或者重叠。例如: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中可能包含有不同产业类型。

《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以江苏省为例)

江苏省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现结合江苏实际,就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认定与范围

(一)明确范围。低效产业用地是指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布局散乱、利用粗放,

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矿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城镇范围内,其他类型的存量低效用地再开发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明确内容。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是指在满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配套设施用地前提下,将低效产业用地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市场主体实施再开发、综合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种方式进行再开发利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

(三)明确程序。市、县人民政府在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低效产业用地认定标准,建立本地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库,稳妥有序组织实施。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相关实施细则,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分类明确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政策,积极推动产城融合,引导实现规模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效益集显。

(一)推动产城融合。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统筹管理的原则,适度增加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建设用地供应,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二)加快转型升级。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

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引导要素整合。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联合、兼并、收购、改制、重组等方式,有效整合资本、劳动力、技术、土地等资源要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

企业兼并重组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纳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统筹安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四)发挥市场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调动土地权利人和社会各方的积极性。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形式,采取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

(五)加大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相关政策,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

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配套政策。

H. 这类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出新规

近日,深圳发布《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试点实行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以下简称《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明确该改革事项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重点做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可以采取提供交易鉴证、预告登记等方式,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保障交易安全。未经批准,工业用途不得改变”。

为了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工作要求,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制订了《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为稳步有序推进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工作,结合我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的现行政策和机制,《暂行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并结合深圳实际,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

本着尊重出让合同和尊重历史的原则,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做好与工业楼宇转让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二)关于土地二级市场平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关于“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暂行办法》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统一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开展;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汇集市场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公开竞价交易、转让合同备案等服务,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

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供公益性服务,不向转让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三)关于转让条件

《暂行办法》明确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符合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是涉及土地闲置、违法建筑的,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三是涉及依法查封、共有权、抵押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征得相关单位或权利人同意;四是不存在权属争议;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预告登记

按照《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提出的“重点做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相关要求,《暂行办法》提出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五)关于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监管

为确保转让后的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同时,为满足各区产业发展需要,《暂行办法》规定各区政府应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全年限监管的要求,制定各区统一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并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发布。

此外,《暂行办法》分别就转让全链条的产业监管提出了要求:一是转让前,区产业主管部门要对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二是转让过程中,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对受让人的竞买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三是转让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要与受让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对产业的发展进行监管。

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约定土地性质为非商品性质、限自用或不得转让的工业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审核。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产业准入、资格审核和产业监管等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服务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产业准入、资格审核和产业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统一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开展。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汇集市场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公开竞价交易、转让合同备案等服务,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供需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竞价交易。

第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转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涉及土地闲置的,已按照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三)涉及违法建筑的,已按违法建筑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四)涉及依法查封或者有权机关以其他形式禁止转让的,已经有权机关书面同意;

(五)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已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六)涉及抵押的,已书面告知抵押权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不存在权属争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业用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一并转让。

第七条 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转让人委托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第八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分别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实现审核信息的互联互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审核意见;涉及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期限等问题的,应当提出下一步完善用地手续等意见。

区产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审核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

各区政府应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全年限监管的要求,在前款基础上制定各区统一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并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发布。各区政府可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受让人或参与公开竞价交易的竞买人均应取得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资格条件批复。

第十条 转让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应共同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出转让申请,填报相关转让信息,上传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受让人资格条件批复,并依法如实申报转让价格。

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应按程序完成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备案及生成电子监管号;受让人再凭转让合同等材料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转让人拟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确定受让人的,转让人应向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出转让申请,填报相关转让信息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并申报公开竞价交易的转让底价。

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应按程序组织开展公开竞价交易,确定受让人,完成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备案及生成电子监管号;受让人再凭转让合同等材料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转让人或受让人向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申请开发投资总额核验时,应提交具有专业资质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评估(审计)报告,土地二级市场平台依据提交的评估(审计)报告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转让双方应凭转让合同和所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工业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转让双方应凭转让合同和所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待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后,转让双方凭开发投资总额核验备案回执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税费政策规定征收。

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及产业主管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止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

新供应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监管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通过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第十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秩序监管,转让双方在转让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法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十七条 转让双方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申报的转让价格或公开竞价的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供公益性公开竞价交易服务,不向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属于《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规定的高新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该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楼宇及其配套用房的转让,按照我市工业楼宇转让有关规定执行。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或工业区块线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I. 如何降低工业用地成本的调研报告

(一)以规划为龙头,引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进一步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总体控制作用。全市各区(市)县政府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编制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以及产业布局等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持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
(二)创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方式。从2008年起,成都市年度计划指标由过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家向区(市)县切块分配下达的模式,调整为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三个部门根据年度城镇建设、产业化项目和工业项目用地需求进行分类管理、共同下达。既统筹兼顾各地方计划安排使用,又保障了重点项目用地,避免了各区(市)县重计划、轻项目、浪费用地指标的弊端。
(三)积极扩展土地开发利用空间。为引导城市发展由平面扩张向立体空间发展转变,研究出台了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相关办法,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并将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纳入招拍挂;同时推动城市重要区域向高密发展,通过城市规划调整、旧城改造,使主城区容积率得到较大提高。
(四)促进对低效利用土地再次开发。除近年来,通过实施东郊工业结构调整、东大街改造、东郊惠民工程、棚户区改造、两轴四片改造、“中调”等一系列旧城改造项目,共清理改造盘活旧城存量土地2.5万余亩。2012年,为推进实施市委、市政府“五大兴市战略”,研究制定了优化资源配置和“北改”相关支持政策,促进了对低效利用土地的再次开发。

J. 上海实施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

2021年6月25日是第31个全国土地日。

在全国土地日到来之际,6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办的 “强化耕地保护,构建高质量发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主题研讨会上获悉,上海市经过两轮减量化三年行动,累计完成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73.8平方公里并用于农业生产或生态建设,同时累计增加36.4平方公里耕地。

减量化倒逼节约集约用地

上海市作为超大型城市,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的“紧约束”,为有效守住建设用地底线,破解用地瓶颈,上海市自2013年确定了“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土地利用基本策略,于2014年在全国率先实施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负增长,并大力推进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

自2015年起,上海市已经过两轮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2018-2020年),通过下大力气拆除复垦不符合规划且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较差的现状建设用地(特别是198工业用地),对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守住建设用地总量规模等起到重要作用。

按照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的数据,通过2015-2017年、2018-2020年两轮减量化三年行动,上海全市累计完成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73.8平方公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用途实施处副处长苏斌在研讨会上提到,以往,各类建设项目落地主要使用净增建设用地,但这种外延扩张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上海市在保持用地供应总量、保障发展建设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实施减量化,有效控制了建设用地规模的过快增长,守住了建设用地规模底线。

数据显示,2015年上海全市净增建设用地约占年度用地总量的90%,到2020年净增建设用地占比不到40%,其余用地都来自于减量化产生的建设用地流量指标,实现了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也倒逼城市建设方式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减量化助推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

“减量化”减什么?

上海市对低效建设用地实施减量化,主要是加速推动低端加工业、养殖业以及堆场等“三高一低”产业退出及转型,通过“腾笼换鸟”为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

经统计,上海全市减量化腾挪出来的用地指标用于市政民生项目约48%,用于经营性项目约29%,用于工业项目约23%。

据介绍,上海通过聚焦开发边界外的低效工矿仓储用地复垦和闲置分散宅基地集中归并等,助推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一方面城乡空间布局得到优化,另外一方面,土地资源发挥出更多更好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以上海金山区为例,金山区廊下镇是上海市首个实施落地的跨村宅基地平移集中归并试点。据悉,原宅基地大约有一半分散在万亩粮田里,这样的分散居住形式,不仅不利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还影响了廊下万亩粮田的规模化经营,并有损其整体风貌。

对此,金山区廊下镇以散并块,腾挪空间节约集约土地。通过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安置房型,金山区廊下镇特色民居家园安置用地户均占地控制在0.39亩,节约的土地空间可以用于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绿化、乡村产业发展等建设。金山廊下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通过实施宅基地复垦约356亩,形成870余亩新增耕地。除归还130亩周转指标和扣除215亩安置用房后续所需指标外,尚有土地空间和空间结余。

减量化缓解耕地保护压力

耕地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问题。推进减量化,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需求,也有效缓解了上海市耕地保护压力。

据悉,通过两轮减量化三年行动,上海全市已累计增加36.4平方公里耕地。一方面产生了新增耕地面积,支撑了上海市耕地保护任务落实;另一方面产生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为新建项目落地形成了有效保障。

同时,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上海市减量化地块全面落实土壤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等明确具体使用用途,宜农则农,守住安全利用底线。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后,用地结构布局得到优化,田块利用状况明显改善,道路通达率有所提高,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促进规模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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