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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占地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23-01-06 10:38:17

Ⅰ 谁能告诉我“工业园建设用地”属于那种用地,拆迁补偿应该参照什么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县工业园项目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发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加强进园项目规划管理,进园项目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的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或突破,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强化进园项目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所有进园项目在满足项目和产品需要的基础上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发挥土地效益,促进项目用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控制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和绿化占地面积。
三、加强工业园项目建设用地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供地面积。近期对所有进园项目建设用地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工作,摸清情况,分类指导,强化措施,确保签约项目早开工,开工项目早投产,投产项目早见效,促进进园项目发展壮大,做大做强。
1、所有进园项目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中对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的要求,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速度,早日投产达效。如在开发区管委会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国土资源部门有关投资强度的要求,土地使用者应按每亩4万元在开发区管委会规定期限内向县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补缴土地出让金。
2、进园项目已部分建成投产或正在建设且尚有部分土地未利用的,土地使用者按照实际未利用面积每亩4万元在开发区管委会规定期限内向县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排出剩余土地建设投资时间表,报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六个月内必须全部建成投产。如六个月内建成投产并经开发区管委会验收后,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予以退还(不计息);如六个月内不能建成投产,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
3、进园项目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批准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建设(未规定动工建设期限的,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且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延长建设投产期限的,土地使用者向开发区管委会书面说明未动工建设原因的同时,按每亩4万元在开发区规定期限内向县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补缴全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并排出建设时间表,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十个月内必须全部建成投产。如十个月内建成投产并经开发区管委会验收后,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予以退还(不计息);如十个月内不能建成投产,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
4、进园项目尚有部分或全部土地未利用且土地使用者短时间内不具备投资能力的,土地使用者应主动将尚未利用土地交还给县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代为接收)并由开发区管委会代理县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若土地使用权已发生他项权利,则在订立交还土地使用权协议前,先告知他项权利人,并由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及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订立有关他项权利变更或土地使用者债务偿还方式的协议,作为将订立的土地使用者交还土地使用权协议的附件。达成上列协议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地价,退还其尚未利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并支付退还土地出让金的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计算时间自土地出让金缴纳之日至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之日)。如土地使用者对尚未使用土地已进行了土方平整等前期投入,则根据其实际投入(经中介机构验资)给予适当补偿。对上列退还的土地出让金及利息、补偿费,可根据土地使用者、开发区管委会及他项权利人达成的协议,优先偿还土地使用者对他项权利人的债务,不足部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筹资偿还。若上列诸协议不能达成,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处置被收回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他项权利争议。

工业用地上的房屋拆迁时如何赔偿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之规定进行补偿。关于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具体可以直接参看上述的法律文件。

Ⅲ 唐山工业园区高压占地怎么赔偿

国家建设的用途不同,土地质量不同,因此补偿的数额也各不相同。
具体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 条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由当地政府确定补偿方案。

Ⅳ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在工业园区怎么赔偿

参照相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以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参照相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以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评估费由拆迁人支付。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搬迁日期、搬迁补助费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结构、结算差价,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Ⅳ 工业用地在拆迁时如何补偿

1.
如果你是租赁的工业用地,补偿项目有: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搬迁损失、装修费用等,
2.
如果是购买的工业用地,还有土地补偿费

Ⅵ 濮阳工业园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濮阳工业园区征地补偿的依据是我国法律规定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并根据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具体以当地统计部门和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Ⅶ 镇江润洲工业园区征地的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2006-1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翻建或改造的房屋,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市拆管机构应当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由市拆管机构向拆迁人发出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机构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八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是市房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公布的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

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实施工作;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条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拆管机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范围内实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或者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对拆迁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均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按公式(重置价×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剩余年限÷批准年限)给予补贴。如果剩余年限÷批准年限低于20%的,按20%计算。

第十八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第十九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提出自行解决住房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经市拆管机构认定后,可以按下列计算提取补偿安置款,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

补偿安置款为安置房成本价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差价,乘以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

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实行产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给予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1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1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1户计算其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人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确定产权调换面积。安置面积与产权调换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其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重置价格结算差价;安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差价结算。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产权调换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在其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不低于120%不超过200%内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者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前项规定的结算方式结算。

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大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对确实不可以移位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初装费。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全部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发给被拆迁人搬迁奖励。奖励发放办法和标准随拆迁公告同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安置房成本价1至1.2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安置房成本价1.2至1.5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

第二十六条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以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照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助。

具体为:1年以上2年以下的,增加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0%;2年以上3年以下的,增加40%;3年以上4年以下的,增加60%;4年以上5年以下的,增加80%;5年以上的,增加100%。

凡本办法施行后,被拆迁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能依法办理房屋及土地用途变更等手续的,拆迁时一律按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作出相应的补偿,不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过渡用房一律自行解决。拆迁人应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拆迁过渡期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

第二十九条拆迁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将被拆迁房屋交付给拆迁人拆除。拆迁人应当依据被拆迁人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先后排序,依次发放《拆迁安置选房证》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安置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拆迁安置选房证》序号顺序,并且按照产权调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房,结算时不计算楼层差价。

第三十条因城市建设工程特殊情况或者符合村镇规划的城市边远郊区,实行迁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增加30%予以补偿,并按取得宅基地的费用标准,为被拆迁人支付建设用地费用,对原宅基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拆迁中涉及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拆房施工企业统一组织拆除,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违建房屋,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第三十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接受市拆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财政等部门和京口、润州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具体负责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项目招标和被拆迁人安置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统一向安置房建设单位收购拆迁安置房,用于安置拆迁人。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被拆迁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三十七条建立安置房建设资金专用账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所需安置用房的建设成本落实资金,并预先存入专用账户,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安置房地点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包括道路、给排水、绿化、路灯等设施,由拆迁人负责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安置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以及房屋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的意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被拆迁房屋重置结合成新价、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建〔2004〕83号和镇政建〔2004〕89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镇江新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丹徒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拆管机构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除了省政府有这样一个文件,各地区也据此制定了相关的配套实施规定。
1、《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http://unn.people.com.cn/GB/22220/65698/66429/4481686.html
2、2007年镇江市政府发布的《修改<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里面对你们那个地方的征地补偿有详细规定,你可以根据里面的规定来计算你家的应得赔偿紧数额http://www.zjmlr.gov.cn/0/600/2332/34165/Web/0/5571/0/ShowTxtContent.shtml

如果给的钱不合理,可以到同级政府去咨询投诉,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可以到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Ⅷ 工业用地上的住房拆迁后如何补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8)工业园区占地如何赔偿扩展阅读: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

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Ⅸ 工业园区征地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Ⅹ 工业园区占地怎么赔,苗圃用地

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属于政府征用性质,赔偿各地标准不一,苗圃青苗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1、政府买断。政府按市场价将苗木所有权收购,这样不存在个人移植费问题。2、补偿方式,政府给以一定补偿,用于个人移植及其他工作产生费用,这个可以协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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