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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业联社资产如何处置

发布时间:2023-01-05 12:53:46

⑴ 基层供销社资产怎么处置

法律分析:供销社非国有是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社应将基层社联合起来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业务经营。社有资产的处置应由企业的主人职工决定。

法律依据:《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属资产,依法依规对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企业社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机关成立的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加强对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的监管。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运行模式由联合社理事会结合实际决定。

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可以组建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主体”),授权运营主体对授权范围的社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运营主体对其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落实社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社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带动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 社有企业作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应当完善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

⑵ 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同是公益及生产用应如何处理

需要,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有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提折旧,二是提取折旧的账务处理不规范,不符合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根据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农村集体
、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等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⑶ 2021年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如何做

固定资产处置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转入固资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出售固定资产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固定资产清理转入资产处置损益,

如“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是借方余额,则为清理的净损失,贷方为交净收益。

借: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⑷ 求助:村委会处理集体资产的程序如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基层的各项规章制度越来越健全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也不例外,那如何买卖村集体资产呢?村集体资产出售流程有哪些呢?
1、村集体召开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处置意向,经与会人员同意后,形成书面报告,请示上一级政府批准;
2、在明确得到批准后,启动处置程序,聘请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同时村两委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3、评估结束,结合评估数据,完善处置方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完善、通过处置方案;
4、处置方案正式上报上一级政府以及三资办,请示上一级政府及三资办审核批准;
5、处置方案获得批准以后,将处置信息公示,制定拍卖、招标方案,确定处置底价,委托第三方公开拍卖、招标,或邀请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自行进行公开拍卖、招标,拍卖、招标成功,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归档,集体资产处置结束。
二、村集体资产买卖注意事项
1、村两委会对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内容进行讨论,并作出处置决定。如果处置内容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如果处置的资产资源法律法规有前置评估规定的,须先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需报镇乡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镇乡产权交易领导小组经审核研究决定后,根据评估价或底价作出竞价实施决定。
3、评估价或底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组织公开竞价;评估价或底价在5一200万元的由镇乡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县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4、承包合同须经镇或村的法律顾问审核后双方签订合同,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社长)审核签字,然后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印章。
总结:村集体资产可以被合法买卖,但是其承包、出租、转让或出让等交易都要经过规定的程序,不得私下交易,这是村级权力清单所规定的

⑸ 社会团体注销后剩余资产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第一,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也不得返回捐赠者;第二,允许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必须与其业务和宗旨相关,不得超过其业务范围;第三,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的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社会团体可以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实体机构和营利性实体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⑹ 关于手工联社这个单位的具体情况

手工联社是手工业的联合合作社,例如服装厂、钟表社、机修厂、车修厂、木器厂、五金厂,属于集体企业的性质

⑺ 合作社如何管理国家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

国家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是指合作社设立或者经营中从事国家支持的某种经营,依法接受国家直接进行的补助等所形成的某种资产,如组织水利设施建设,以国家补助的资金建成的小型水库,或者以国家某种补助或减免相应税收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如通过获得财政奖补资金修建的冷冻冷藏库、加工厂房、仓储库房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般而言,由国家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应属于合作社的法人财产,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对于这种财产,在正常经营中,可以充分利用和处置使用,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的个人账户,作为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成员退社时不得带出。在合作社进行解散或者破产清算时,清偿全部债务后,对这部分资产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毕的,因其不属于成员出资,也不属于合作社盈余所形成的财产,故不能作为经营收益或者剩余资产对成员进行分配。具体如何处置,待日后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⑻ 手工业合作联社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联社资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管好用活联社资产,继续发挥互助合作的作用,促进轻工业集体企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包括各级轻工集体经济联社、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工业合作联社等,以下简称联社)是轻工业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联社资产系指轻工业(手工业)集体企业上缴给各级联社的互助合作基金和联社兴办的企、事业的资产以及其它各项收入。联社资产所有权归联社,属联社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第三条联社的资产,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侵吞、占用。要坚持谁平调、谁退赔,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以维护联社资产的完整性,保护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清理资产,划分归属,明确产权是管好用活联社资产的基础。
由联社投资兴办的企业、事业(包括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福利设施等)单位的资产(包括增殖),其产权归联社所有;
联社对企业的投资,其投资及增殖部分,产权归联社所有;
企业改变隶属关系、与外商合资、组建企业集团,所带走的联社资产及其增殖,产权归联社所有;
联社投资建设的办公楼、职工宿舍以及购买的汽车等一切资产,其产权归联社所有。第五条联社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第六条联社对有其投资的企业,可视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过协商,采取联合经营,入股分红或收取资金占用费等不同办法。第七条联社借给企业的资金,企业应按期归还;在使用借款期间,借款企业要向联社缴纳一定比率的资金占用费(或利息)。第八条在组建企业集团时,属于联社的资产(包括增殖),可作为联社在企业集团参股的资金,参加分经,或者由企业集团向联社缴纳资金占用费;或者退还联社。第九条中外合资企业中,属于联社的资产,联社按占中方企业资产的比重,参加中方分得的合资企业利润的分配;或者收取资金占用费。第十条有联社借款或投资的企业,进行拍卖或兼并时,属于联社的资产,由联社收回;一时还不了,可签订协议,定期归还,在还款期间,要向联社缴纳资金占用费。第十一条凡由于种种原因划走企业,改变了隶属关系(包括过去和现在发生的),所带走的联社资产,联社有权向被划走的企业追索资产。如一时归还不了,联社可与被划走的企业签订协议,限期归还;在归还期间,要向联社缴纳资金占用费;对不归还联社资产,又不缴纳资金占用费的单位,联社可通过当地政府城镇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二条凡无偿占用产权属联社的办公楼、宿舍、商店、仓库、医院、学校、汽车等一切资产,都应退还联社,退还暂时有困难的,应与联社签订协议,限期归还;在归还期间,要向联社缴纳资金占用费或租金。第十三条联社资产实行民主管理。联社资金年度收支计划需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定期向理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接受监督。第十四条联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在新的年度开始前,由联社资产专管部门提出新年度联社资金收支计划。
联社资金年度收支计划,需有编制说明;联社资金的收支审批权限,按联社章程办理。第十五条联社资金收入的主要项目:
(1)联社成员单位按规定上缴的合作事业基金;
(2)联社直属企业上缴的经营收益、
(3)联社投资联营分得的收益、
(4)联社收回的借款;
(5)联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6)联社提取的折旧收入;
(7)联社收取成员单位上交的联社管理费;
(8)其它收入。第十六条联社资金支出的主要项目:
(1)用于直属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
(2)兴办企业的投资和进行联营、入股、组建企业集团的投资;
(3)借给集体企业的各种款项;
(4)兴办科研、教育、集体福利事业的投资;
(5)救灾的支出;
(6)联社管理费的支出;
(7)其它支出。第十七条编制联社资金年度决算。年度终了后九十天内,联社资产专管部门应提出年终决算报告,并附编制说明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提交理事会审议,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联社财务工作报告。

⑼ 轻工业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印发《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制定本规定的必要性及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国务院也曾多次三令五申制止平调、侵犯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行为。但是,这种状况屡有发生,有的部门借行业归口或组建企业集团无偿划走、平调集体资产;有的部门借审批计划项目、供应原材料为由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有的部门对效益好的集体企业,上收平调归政府部门;还有的提出,要将集体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如此等等。为了纠正和防止平调、侵犯集体资产所有权行为的发生,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不受侵犯,根据《宪法》、《民法通则》、《条例》关于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要集体企业“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二、关于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范围问题
一种是财产所有权归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所有的资产界定问题;一种是财产所有权归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所有的资产界定问题。凡属这两种情况的财产所有权,不论其投向或被平调、占用都应进行界定,明确其产权所有权。三、关于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原则问题
在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中,应以企业的初始投资为依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确定。所以,本规定明确提出,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包括属轻工集体企业劳动群众所有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联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所有这两种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四、关于集体工业企业资产所有权界定中的问题
按照《条例》规定,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有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本规定明确规定了其资产所有权应归属集体企业所有,这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性质决定的。轻工集体企业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轻工集体企业的初始投资来源于本企业的劳动群众或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它不同于全民企业的初始投资是国家的。国家给予集体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包括税前还贷和减免税,是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开辟财源”出发所采取的放水养鱼、养鸡下蛋的政策。所以,国家给予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理应归集体企业所有,这也是集体企业应享有的权利。五、关于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联社)财产所有权界定的问题
1.联社直接投资兴办的直属集体企业,包括供销企业、工业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它们的一切财产及其资产增殖,其所有权归联社所有;联社对这些直属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对分离的管理体制;联社并以所有人的身份,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联社直属企业的收益,其所有权仍属联社所有。
2.过去和现在,有的政府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以行业归口、组建企业集团、兼并、合并等为名,带走属联社所有的资产,长期无偿占用和使用。对这部分属联社所有的集体资产,联社依法享有追索的权利。第六条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轻工业部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统一领导;各级轻工业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和联社组织实施。第七条轻工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中下列资产属轻工集体企业所有:
1、企业遵循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及其积累所形成的全部资产;
2、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但事前与政府约定为国家资产的除外;
3、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用各种专项基金所形成的全部资产;
4、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的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
5、企业用集体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的资产产权所形成的资产;
6、其他依法应属集体企业所有的资产。第八条轻工业集体企业将资产租赁、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等,都不改变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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