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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工业厂房有问题如何投诉

发布时间:2023-01-04 07:04:04

① 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如何投诉

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可以向住建部投诉。 住建部处理投诉的程序: (一)信函、电话、来访登记(包括收讫及受理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投诉人的联系方式等); (二)向有关单位及人员初步查证落实投诉内容; (三)经初步查证投诉内容基本属实者,索取投诉工程的相关资料; (四)组织调查; (五)编制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 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② 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如何投诉

法律分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③ 厂家质量有问题怎么投诉

法律分析:1、信函式:主要适用于消费者距投诉单位远的情况,缺点是解决问题的时间可能长些。

2、来访投诉:消费者最好把有质量问题的样品带去,这种方式比较直观,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

3、电话投诉:这种方式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市场伪劣商品出现的情况。

4、网上消费诉求:可通过中国消协在线3.15(www.onle315.com)网站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协会诉说你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麻烦,获取维权帮助,这种方式方便、快捷将真正实现“天天3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④ 房屋质量问题投诉哪个部门最有效

如果房地产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要找开发商,可以要求开发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不愿意承担责任,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发包人不能解决或者对发包人的解决方案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鉴定或者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住户可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者诉讼。上述方式不能解决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开发商的实际情况起诉开发商。
房子出现问题可以找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进行解决处理。当事人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协商解决,或向相关部门请求帮助进行调解;协商不成时,应当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如仍未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区别不同情况,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依法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通过法律程序妥善加以解决;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并申请规划,应予支持、设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⑤ 新交房有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处理

1、建设单位(开发商)是房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房屋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投诉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先与物业管理单位联系,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质量问题的类别,按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维修。对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应当通过物业管理单位或直接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进行保修处理。协商无果的,可以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当地住建局的质检站)。
2、对房屋质量缺陷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提出书面申请,从住建局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家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3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各方对质量缺陷的认定均不相同的,由建设单位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鉴定。
3、投诉人不接受保修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原设计单位相同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保修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进行复核或重新出具方案。投诉人不接受设计单位复核结论或重新出具的方案的,由投诉人按确定和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评审或重新提出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应当按照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认可或重新提出的保修方案负责实施。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如果建设单位对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不予配合的,或者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抑或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保修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相关责任单位发出《责令整改(保修)通知书》,并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⑥ 交房质量问题投诉到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1、房屋的保修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年,保修期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对方拒修的,可以自行维修,保存必要的票据要求开发商支付维修费2、如果质量问题无法维修,可以到房产鉴定部门鉴定,要求开发商做相应赔偿,并可以起诉开发商。3、房屋主题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4、新房找开发商,二手房找物业处理。5、如果市民发现邻居的房屋二次装潢破坏了建筑结构、造成了楼下渗水等,可以向装饰装修管理部门投诉。6、如果市民对防盗门、防盗窗等建筑材质有怀疑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7、如果市民遭遇交房日期延迟等合同违约行为,则可以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8、如果市民发现小区内景观、绿化、道路未按设计图纸及宣传材料执行,则可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⑦ 工程质量有问题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

工程质量有问题应该找建设部投诉。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工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投诉可以_取信函、电话、来访的方式,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终责任。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开发商再根据质量原因依照合同约定追索责任单位赔偿。
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住户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⑧ 房屋质量问题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如果房地产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要找开发商,可以要求开发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不愿意承担责任,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发包人不能解决或者对发包人的解决方案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鉴定或者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住户可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者诉讼。上述方式不能解决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开发商的实际情况起诉开发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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