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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的工业窑炉执行什么标准

发布时间:2022-12-26 15:18:50

① 淄博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工业炉窑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者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者工件进行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不包括炼铁炉、炼钢炉、氧化铝生产炉窑和水泥生产窑。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计划、经贸、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工业炉窑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工业炉窑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区域总量控制要求。
工业炉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排放总量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第八条 现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工业炉窑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炉窑,应当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未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含县城)、中心城镇驻地、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业炉窑。对以上范围内的现有工业炉窑逐步实施搬迁。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炉窑,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对天然气供气范围内的工业炉窑,鼓励使用天然气,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禁止采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落后工业炉窑设备。第十三条 储存、装卸工业炉窑企业易产生粉尘的物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或者转产。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炉窑,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为建设单位办理其他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设备。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落后设备的,由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② 工业窑炉使用天然气燃料执行什么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明确指出“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如果本项目使用天然气,对应上述适应原则并结合工艺目的,二氧化硫还是应执行工业炉窑标准。斯德煅烧炉可以使用天然气

③ 工业窑炉使用天然气燃料执行什么标准

如果是陶瓷生产企业的话是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_GB25464-2010”。天然气燃料是清洁燃料,排放能达标。其它窑炉的话,就不知道了。

④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

2020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1、颗粒物PM10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
2、PM2.5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HCL50μg/m3(日均);
3、60μg/m3(时均)SO280μg/m3(日均);
4、100μg/m3(时均)NOx250μg/m3(日均);
5、350μg/m3(时均)汞0.1mg/m3铅1.0mg/m3。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从国家标准制定层面上,截止目前,已制定或即将制定发布的涉及工业炉窑的行业标准共有28个(含尚未发布的4个标准),包括钢铁、水泥、焦化、玻璃、有色、陶瓷、砖瓦、氯碱、石油炼制、再生有色金属等行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⑤ 山东省工业窑炉排烟流速温度是多少

根据GB/T15317-2009《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标准规定:
(2.5≤D<5 排烟温度≤230℃
(5≤D<10 排烟温度≤200℃
(10≤D<15 排烟温度≤180℃
(15≤D<25 排烟温度≤170℃
(1D>50 排烟温度≤150℃。

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

近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布了国家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炼焦化学工业是重要的煤炭能源转换产业,其产品焦炭主要供应钢铁工业,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等是重要气体燃料和化工原料。截至2020年底,全国焦炭产能约6.34亿吨。2019年全国焦炭产量4.71亿吨,2020年与之持平。
然而,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带来了一些生态环境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12年第一次修订。
随着行业的发展,现行标准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存在三大不足: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方面,一是未规定焦炉烟囱废气基准含氧量,无法控制烟气稀释排放。二是未规定焦炉烟囱废气非甲烷总烃和氨的控制要求。三是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后新增有组织排放口缺乏管控,例如废水处理站废气等。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未针对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头和过程提出控制措施要求,无法完全满足当前环境管理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方面,部分污染物测定方法已不适合目前排放标准。
针对上述问题,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调整了部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比如,调整现有有组织排放环节名称,排放限值,增加焦炉烟囱废气基准含氧量浓度折算要求,增加焦炉烟囱非甲烷总烃、氨限值要求,增加“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控制要求等;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比如,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监控要求,无组织转换为有组织排口限值的确定;
调整、更新了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比如,焦炉炉顶无组织监测点位的调整,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的更新等;
调整了实施与监督条款。
这一新规出台后,将对焦化行业产生多大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认为,标准对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限值或无组织排放措施提出了新的控制要求,对上述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起到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有利于我国焦化企业及周边区域的环境改善,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新标准实施后将增加企业环保设施投入,同时对企业环境管理、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投入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我国焦炭产能主要分布在山西、河北、山东、陕西、内蒙古等省份,其中山西省焦炭产能约1.33亿吨,河北省焦炭产能约8601万吨,山东、陕西、内蒙古等省区产能各约5000万吨。
目前,全国焦化企业共557家,其中重点地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249家,非重点地区308家。
根据“编制说明”,以100万吨焦化企业为例,标准实施后,新增环保投资约3000万元~5000万元,占总投资约7%~12%,新增环保年运行成本约800万元~1300万元,占总运行成本约0.5%~1%。
从全行业来看,全国焦化企业共需新增投资约50亿元~100亿元,占全行业工业总产值1%左右;年运行成本新增约2.5亿元~4.2亿元。

⑦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1.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A. 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B. 标准状态
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C. 无组织排放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关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D.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E. 掺风系数
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 技术内容
A.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
a. 本标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为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b.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B. 1997年1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序号 炉 窑 类 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
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炉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一 100 -
二 150 -
三 200 -
炼钢炉及混铁炉(车) 一 100 -
二 150 -
三 200 -
铁合金熔炼炉 一 100 -
二 150 -
三 250 -
有色金属熔炼炉 一 100 -
二 200 -
三 300 -
续表1
序号 炉 窑 类 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
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炉 冲天炉、化铁炉 一 100 1
二 200 1
三 300 1
金属熔化炉 一 100 1
二 200 1
三 300 1
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一 100 1
二 250 1
三 400 1




炉 烧结机(机头、机尾) 一 100 -
二 150 -
三 200 -
球团竖炉带式球团 一 100 -
二 150 -
三 250 -


炉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
非金属加热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



炉 金属热处理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
非金属热处理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
续表1
序号 炉 窑 类 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
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干燥炉、窑 一 100 1
二 250 1
三 350 1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
(耐火材料窑)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400 2
石灰窑 一 100 1
二 250 1
三 400 1
陶瓷搪瓷砖瓦窑 隧道窑 一 100 1
二 250 1
三 400 1
其他窑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500 2
其他炉窑 一 150 1
二 300 1
三 400 1
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C.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序号 炉 窑 类 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
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炉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一 禁排 -
二 100 -
三 150 -
炼钢炉及混铁炉(车) 一 禁排 -
二 100 -
三 150 -
铁合金熔炼炉 一 禁排 -
二 100 -
三 200 -
有色金属熔炼炉 一 禁排 -
二 100 -
三 200 -


炉 冲天炉、化铁炉 一 禁排 -
二 150

⑧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 DB31/ 387—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⑨ 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1 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

指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

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

4.1.1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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