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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工业用地怎么分级

发布时间:2022-12-22 19:02:06

‘壹’ 私自把工业厂房改成商业铺位触犯了那些法律法规

触犯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依据以上规定,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是不能变更的。

‘贰’ 住宅用地和公用建设用地的概念是什么

建设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编辑本段]占用土地程序
为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范围内占用土地的一般程序为:①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编辑本段]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设用地的管理、定额、审批、和许可等几方面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技术的综合手段,来配置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用地单元的用地关系,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需要,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变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①研究编制各类建设用地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监督实施;②依法办理土地的征用、划拨,城镇国有土地的出让工作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③清查处理违法用地和违章用地;④制定、完善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⑤组织制定国家建设项目和乡镇用地定额指标的编制和实施。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来执行。
[编辑本段]建设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
中国的建设用地供应,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一级市场”;存量部分即通过现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的供应,即所谓“二级市场”。
存量土地实际被现有土地使用者控制。
[编辑本段]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不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取得方式:建设用地取得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或拨方式。
[编辑本段]建设用地特点
(1)建设用地是生活场所、操作空间和工程的载体,不是直接利用土壤,与土壤肥力没有关系。 (2)可逆性差。农用地要变为建设用地较为容易,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却较为困难。
(3)土地利用价值高。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
(4)区域选择性强,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
[编辑本段]相关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
R11 住宅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2 公共服务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
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33
R34
道路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
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
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
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
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
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
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
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
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
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
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
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
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
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
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
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
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
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S1
S2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
S31
S32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
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U11
U12
U13
U14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U21
U22
U29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
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
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U41
U4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
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
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
地和林地
G1
G11
G12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
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G G2
G21
G2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
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
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
的水域
E2
E21
E22
E29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他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
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E61
E62
E63
E69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
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R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楼 主] | Posted: 2007-01-24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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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R
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宽度
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R1
R2
R3
村民住宅用地
居民住宅用地
其他居住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
不包括自留地及其他生产性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C1
C2
C3
C4
C5
C6
公共建筑用地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机构用地
文体科技用地
医疗保健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集贸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建筑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
等用地
M1
M2
M3
M4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
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
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
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W2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T2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
等用地
U1
U2 公用工程用地
环卫设施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G 绿化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G1
G2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
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
绿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E1
E2 水域
农林种植地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以生产为目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E
E3
E4
E5
牧草地
闲置地
特殊用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0.1.3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人(m2/人)
I 60.1~75.0
II 75.1~90.0
III 90.1~105.0
IV 105.1~120.0
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水平人(vm2/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人(m2/人)
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m2/人)
≤60.0 I 60.1~75.0 +0.1~+25.0
60.1~75.0 I 60.1~75.0 >0 4.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4.2.1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人(m2/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业用地 10~25.0
道路广场用地 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9.0
≥7.0
4.3.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4.3.1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8~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居住区 多层 16~21 16~22 16~25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叁’ 【产业地产】#111—土地的分类、分等分级和分区

本文讲述了不同层面对土地和土地利用的分类、分等分级和分区,共2000字,阅读时间5分钟。

在城市规划方面,城市用地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共设施用地(U)与绿地与广场用地(G)共计8类,详情参考城市规划章节

全国耕地评定为 15 个等别,1 等耕地质量最好,15 等耕地质量最差。1~4 等、5~8 等、9~12 等、13~15 等耕地分别划为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低等地。

耕地等级是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是根据城镇土地的经济和自然两方面的属性及其在城镇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评定土地质量,划分城镇土地等级的过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包括两个方面,即城镇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定级。各地方政府不尽相同例如:北京市根据不同用途土地的特点及相应地价水平,全市范围按用途划分为十二个级别,在级别范围内对中心城和规划新城区域内外分别划分区片。其中:商业用途划分260个区片,办公用途划分258个区片,居住用途划分257个区片,工业用途划分237个区片。再根据不同区片设定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基准地价。

城镇土地等级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基础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了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划定了三界四区,即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

空间管制边界划定后,规划范围内形成四个区域:

‘肆’ 我国的行政区划一般分为几个级别每个级别包括什么行政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三个级别。

一级省级行政区: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分为地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管辖区域〕、自治州、〔盟行政公署管辖区域〕、直辖市〔仅台湾地区设置〕;

三级县级行政区:分为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特别行政区非政权性区〕。

四级乡级行政区:分为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管辖区域〕、苏木、民族苏木、〔区公所管辖区域〕、县辖市〔仅台湾地区设置〕。

(4)随州市工业用地怎么分级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3、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4、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伍’ 关于工业用地预审,懂行的、国土资源局的朋友进来帮帮忙!

我来为你解答: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占用耕地的项目必须符和保护和补偿要求。具体需咨询当地主管部门了解当地具体规定。
以下为规定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房产人阿斌为你解答。

‘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谁有呀,急……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以一~三层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宅间路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生产性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以四层和四层以上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宅间路、组群绿化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C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社会管理机构等用地

C2
教育机构用地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专科院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等用地

C3
文体科技用地
文化、体育、图书、科技、展览、娱乐、度假、文物、纪念、宗教等设施用地

C4
医疗保健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

C5
商业金融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6
集贸市场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设施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如缝纫、工艺品制作等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机械等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易燃易爆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建材、造纸、制革、化工等工业用地

M4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
各类农产品加工和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农业生产建筑用地

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堆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普通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公路交通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路段、公路站场、附属设施等用地

T2
其他交通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铁路、水路及其他对外交通路段、站场和附属设施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中的单位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各种道路、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公共使用的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U 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以及防灾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燃气、供热、交通管理、加油、维修、殡仪等设施用地

U2 环卫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环卫站、粪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U3 防灾设施用地
各项防灾设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防风等

G 绿地
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附属绿化用地

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绿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各类保护区和特殊用地等

E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E2 农林用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用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苗圃、打谷场以及农业生产建筑等

E3 牧草和养殖用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及各种养殖场用地等

E4 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E5 墓地


E6 未利用地
未使用和尚不能使用的裸岩、陡坡地、沙荒地等

E7 特殊用地
军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我只有2007的,没2011的,不知道你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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