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汽车产业 > 工业地收储价如何定

工业地收储价如何定

发布时间:2022-12-21 15:45:04

Ⅰ 集体工业用地和厂房转让价格怎么确定

法律分析: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2、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发布,并对申请人进行资历审查。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经过现场竞价肯定竞得人后,拍卖人或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向竞得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4、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肯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关于时间一般每一个环节都是两周左右时间内办完。集体所有的土地被规划为经营性用途,并且依法登记后,该集体可以将该部分土地出让,但是注意受让者只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最低限价是我国地价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国家发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Ⅱ 土地储备的价值如何计算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来简单回答一下:1,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土地分为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以及其他特种用地.2,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同,其使用年期也不同,价值也发生相应变化.3,常用土地价值的评估方法有:路线价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等.4,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方法,按照一定的程序,结合评估师的经验,即可估算土地的价值!

Ⅲ 工业用地多少钱一亩

工业建设征用土地,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以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查询。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该由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后,按评估地价的百分之四十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二、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初步协议。

(3)工业地收储价如何定扩展阅读: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第三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美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Ⅳ 国有工业用地被征收按什么标准补偿

法律分析:工业用地遇到征收怎么补偿,依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具体如下: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2、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3、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Ⅳ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此,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将全国土地分为15个等别,并确定了各等内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标准范围为60~840元/平方米,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00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对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进行了调整。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工业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对个别县、市(区)基准地价末级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实低于《标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县级行政单元总数,按照总数小于50的不超过5%,其他不超过3%的原则,控制拟调整县、市(区)的数量,统筹组织测算、论证和平衡,提出明确意见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以按当地实际执行最低价标准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与按行业分类小类认定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需一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标准》执行。

Ⅵ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近几年,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土地,危害十分严重。它不仅导致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国务院曾在2004年下发相关规定,要求各地依照本地基准地价制定最低价标准,但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调控的执行效果。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理顺工业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工业用地价格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合理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基础。”这位负责人说。
最高等别标准是最低的14倍体现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土地等别是制订最低价标准的核心和基础。该等别是根据全国各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共分15个等别。
“该土地等别的划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差异。现行土地等别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得到了各地普遍认可。”这位负责人介绍。

国土资源部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相挂钩的政策。在土地等别基础上制订的最低价标准,随土地等别的降低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840元/平方米)是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此外,经测算,现在各地工业用地成本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至8倍。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最终按6倍确定最低价标准,该标准比较符合各地实际,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这位负责人强调。
综上所述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政策非常完善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全国各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应根据所在土地等别遵守统一的最低价标准,也就是说在一个行政单元区域范围内,凡出让国有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都必须执行同一的最低价标准。

Ⅶ 工业用地房屋和住宅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工业用地上的房屋,拆迁是应该如何补偿,依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具体如下:

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2、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3、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4、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5、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6、《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7、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Ⅷ 青岛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基本上 拆迁 行为都是在我国的国土资源系统的监管下进行的,所以在我国的青岛也是自上而下采取了很多严厉的监督方法,确保 征地 工作的专项费用不存在着弄虚作假的情况。在青岛征用的土地当中有些也可能就是工业用地,不过, 青岛工业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 差别可就大了,青岛这么大的一个省份,不可能在哪征用工业用地的补偿都是一个价。 青岛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青岛,也不是所有的工业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一样的,工厂被征用所产生的 征地补偿 的标准必须确认了到底在青岛的哪个位置才行。 在企业拆迁中,对一般企业来讲一般能获得六部分补偿项目。 一、 土地使用权 的区域补偿价 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 土地出让 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二、厂房重置成新价 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 营业执照 、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停产停业损失应该满足哪些补偿呢?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 银行贷款 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这些是可能遭受的损失。还有很多人会问道的人员安置遣散费,我们要纠正一下,人员安置遣散费只出现在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当中,一般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没有,基本含在停产停业损失之列了。 四、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五、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六、人员职工搬迁费 这个主要在大型国有企业,其余则没有这项补偿,一般都算在停产停业损失里了。

Ⅸ 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一、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是什么
1、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1)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35%;
(2)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
1、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2、招标出让,适用于开发性用地或者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用地;
3、挂牌出让,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一般多用于工业以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而给予优惠政策的项目。

Ⅹ 工业土地出让金按照什么标准收

法律分析: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法律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阅读全文

与工业地收储价如何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河北工业盐哪里用量大 浏览:923
精雕工业硬泥怎么弄软 浏览:342
工业集尘器哪里便宜 浏览:755
临潼区工业集团在什么地方 浏览:677
中型载客汽车有哪些 浏览:735
宝马下雨淹了怎么办 浏览:324
奥迪怎么管导航 浏览:860
奔驰黑车怎么弄 浏览:497
宝马送Faker的什么车贴吧 浏览:970
工业高度碱水哪里可以买到 浏览:405
张家口哪里有卖宝马汽车 浏览:381
奥迪和别克哪个值得买 浏览:788
汽车播放碟机怎么样 浏览:875
工业铁是什么工厂生产出来的废料 浏览:583
宝马行驶中自动开启空调怎么回事 浏览:315
奥迪s4多久降价 浏览:559
汽车油水管怎么管理 浏览:410
宝马x1如何连手机热点 浏览:361
工业产品如何加盟 浏览:798
奥迪奔驰是什么旗下的 浏览: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