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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分包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2-12-21 04:10:07

⑴ 什么是经济全球化和分工

经济全球化 国际分工生产成必然标签:
经济全球化国际分工生产国际工业分包财经分类: 聚焦 “工业分包”在国内被称为“行业配套”或“协作生产”, 2007年3月29日,由科技部牵头组织,由中国区域与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组成的国际工业分包与合作交流中国联盟成立。作为联盟的发起者之一山东济南生产力促进中心积极参与了联盟组建工作,国际工业分包与合作交流中国联盟山东中心作为山东节点应运而生,成为国际工业分包浪潮中的“弄潮儿”。近日,就国际工业分包与合作交流中国联盟山东中心在山东开展工作的情况,本报记者对负责山东中心工作的济南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谭鑫元进行了采访。
谈及国际工业分包与合作交流,虽然在我国正式开展的时间不算太长,但谭鑫元副主任却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理论和开展工作的方法,颇有心得。
经济全球化 国际分工生产成必然
谭鑫元副主任介绍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国际分工生产成为充分利用资源,创造更高效益的必然选择。据了解,目前全球工业分包贸易总额占全球工业采购总额的85%以上。
很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都积极参与到国际生产分工的浪潮中。《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要组织生产力促进中心,协助10万家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工业分包网络”。充分利用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已有的健全完善的体系(全国目前县区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已有2000余家),中国区域与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组成的国际工业分包与合作交流中国联盟成立,联盟遵照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SPX项目的运作模式,面向全国中小型企业开展信息、技术、商务、展会等服务。
参与国际工业分包 好处多多
在采访中谭鑫元副主任多次提到,参与国际工业分包与合作交流意义重大。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国内外的资源渠道,发挥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的作用,协助中小型企业扩展优化区域销售网络,帮助广大的中小型企业按照国际惯例优化生产模式,而且对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产业竞争力,促进中小型企业尽快融入世界经济,提升其在国际产业供应链中的地位有很大帮助。
另外,通过专业化生产不但可以提高企业产品的质量和加工水平,而且可以节约相当数量的固定资产投入,从而大幅降低生产成本。参与国际工业分包与合作交流对整个区域的宏观经济益处颇多。通过分包商和供应商的合作,可以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使分散的生产资源得到最佳合理配置;提高地区企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促进出口等等。
山东中心 探索中前进
谭鑫元副主任告诉记者,山东中心主要负责济南及全省的工业分包体系的建设,借鉴全球工业分包及供应链网络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使省内中小企业分享SPX平台获得的市场产品需求信息,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获得更多的赢利机会,从而提升省内中小企业在全球供应链中的整体地位。
在济南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国际工业分包与合作交流中国联盟山东中心自成立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2007年4月,国际工业分包与合作交流中国联盟山东中心被科技部火炬中心确定为国际工业分包试点单位。
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是保障。山东中心抽调业务骨干参加了在西安举办的六期国际工业分包培训班。通过培训,培养了一批业务骨干,为开展国际工业分包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济南市十个县区生产力分中心和五个行业分中心也根据要求分别确定了具体分管人员,在全市基本形成工业分包服务网络。
建立信息平台,开展宣传工作。一是在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公共信息平台网站、山东济南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站开辟了国际工业分包专栏,设置工业分包知识、信息发布、订单发布等板块,开展国际工业分包的宣传。二是编辑出版了《山东济南生产力中心工业分包专刊》,编印了5000余册国际工业分包宣传彩页画册,向省内企业及相关单位广泛的进行宣传国际工业分包知识。三是按照联盟统一部署,2008年3月通过对两网站板块的整合和完善,完成了国际工业分包与合作交流中国联盟山东中心网站的设计,并于三月初正式开通(域名cspx-sd.org),成为与各地生产力中心和企业工业分包交流的窗口。
谭鑫元副主任说,去年以来,济南生产力促进中心多次举国际工业分包培训会议,进行专题讲座及培训,并深入到各县区与分中心共同组织辖区企业参加国际工业分包培训班,共举办培训会6次,共有300多家企业参加,培训人员达700多人次。通过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为建立全省的企业产能数据库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目前山东中心已收集企业信息调查表共计300余份,已整理输入产能数据库的企业信息达200余份。
为了能让企业及时了解来自联盟的订单,及时反馈订单报价,山东中心及时将来自联盟的订单和山东中心采集的订单在济南生产力促进中心、济南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网、国际工业分包与合作交流山东中心网站进行发布,并在山东中心简报予以以刊登进行宣传。目前由山东中心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整理并发布的订单42份,并与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了联络和对接。
另外,山东中心另辟蹊径,利用济南都市圈技术转移联盟的平台,将工业分包与合作交流的理念、服务内容、运作模式,推介给各联盟成员单位,把工作逐渐推向全省。
谭鑫元副主任表示,国际工业分包与交流合作是个新课题、大课题,在参与的过程中学要不断摸索,总结好的经验和方法。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山东中心确定了下一步工作重点:一是以良好的心态树形象,创新的思路抓工作,积极的行动面对挑战;二是完善山东中心网站及企业产能数据库;三是继续开展对济南各县区的业务培训;四是结合济南都市圈技术转移联盟的区域优势,加大工业分包项目的推广力度;五是充分利用济南市大型企业贸易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工业分包工作的开展;六是进一步做好联盟综合性事务工作,加强与联盟成员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七是扩展工业分包业务领域,使分包业务扩展到农业、制造业、软件业等各个领域,利用中国联盟优势,全方位的为山东企业服务。

⑵ “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是不是相同的意思

“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不是相同的意思。专业承包是专业承包指项目工程的发包人将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的活动。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工业分包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违法分包的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设施。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注:1、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2、建筑美术设计职称包括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潢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等专业职称。

⑶ 招标里分的A包和B包是什么意思

招标时,一般施工招标叫标段,设备招标都叫包。标段是指在公路、铁路等长线路建设工程修建时,按施工招投标划分的段。如某项目招标很多种设备,但设备一家投标人是无法提供,就会分开招标,一个设备一个标包。
所以招标的A包和B包就是各个不同的设置招标。
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一般由若干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投标,招标单位 (建设单位) 择优入选,谁的工期短、造价低、质量高、信誉好,就把工程任务包给谁,由承建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一包到底,按交钥匙的方式组织建设。
拓展资料:
一般情况下施工的招标项目叫标段,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果购叫标包。 对于一些长期从事施工招标的从业人员来说,有的把分包工程中“包”,理解为标包中的“包”。其实这是两种不同的概念。这种理解认为,分包工程中的包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标段。其实,分包中的“包”,严格来讲,是指“承包”,是个动词;而标包中的“包”,是指“包件”,是一个名词。
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标包的合理划分在确定标段或标包划分时,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对于各项工程内容的技术关联性较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禁止肢解单位工程施工。
对于公路、铁路等施工项目,为了缩短工期,可以将一条公路或铁路的施工划分为若干标段,由不同专业优势的施工单位承包。
对于货物采购项目,则应尽量将技术关联的货物合包招标。在大批量采购货物时,为了保证生产和供应能力,也可将同一种货物分为若干标包。

⑷ 什么叫做分承包

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分析
作者:吕王龙

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人们追求建筑市场效率,实现有序竞争的迫切需求。加入WTO后,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更是建筑业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

目前,在国内建筑分包市场存在着,违法分包、非法分包,非法挂靠、主管部分或行政部门强行指令分包行为,牺牲了工程质量,破坏了施工安全,侵害了社会利益,大量引入低素质劳动力,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隐患,承发包双方之间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使分包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分包人生产困难,职工生活困难的现象,总分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

因此,正确认识与处理分包的行为,从法律上完善对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杜绝腐败,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建筑工程分包的概述,介绍分包的形式,分包活动的特征,结合合同法、建筑法有关法律条款,论述了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是并存的债务移转,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讨论了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民事责任关系,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议地方立法制约分发包人带资、垫资承包工程的心理,增强保护分承包人利益;区分建筑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以及对建筑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论述。

随着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从法律上完善对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管理是加入WTO后国内建筑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在国内建筑分包市场存在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非法挂靠等行为的存在,牺牲了工程质量,破坏了施工安全,侵害了社会利益;低素质劳动力的进入,也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实中,承发包双方之间不平等的情况大量存在,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因此,正确认识与处理分包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分包的定义,特征入手,对违法分包、转让、挂靠等行为进行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动、促进建筑工程分包市场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概述

(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概念。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该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二)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特征

1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两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也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它们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主体,它们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建筑市场管理活动的纵向的行政关系。

2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承、发包范围内的专业性建筑产品或建筑劳务。交易客体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或者从反面理解,交易客体不得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分包的部分。

3 最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它根源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地位平等。但不平等的情况现实存在,不过这也恰说明,我们需要发展分包市场并对其引导、管理和监督。

(三)建筑工程分包行为的原因:

1 技术上需要。总承包商不可能,也不必具备总承包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专业工程的施工能力。通过分包的形式可以弥补总承包商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的不足。同时总承包商又可通过这种形式扩大经营范围,承接自己不能独立承担的工程。

2 经济上的目的。对有些分项工程,如果总承包商自己承担会亏本,而将它分包出去,让报价低同时又有能力的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不仅可以避免损失,而且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3 转嫁或减少风险。通过分包,可以将总包合同的风险部分地转嫁给分包商。这样,大家共同承担总承包合同风险,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4 业主的要求。业主指令总承包商将一些分项工程分包出去。通常有如下两种情况:

(1)对于某些特殊专业或需要特殊技能的分项工程,业主仅对某专业承包商信任和放心,可要求或建议总承包商将这些工程分包给该专业承包商,即业主指定分包商。

(2)在国际工程中,一些国家规定,外国总承包商承接工程后必须将一定量的工程分包给本国承包商:或工程只能由本国承包商承接,外国承包商只能分包。这是对本国企业的一种保护措施。

以上两种情况,业主对分包商有较高的要求,也要对分包商作资格审查。没有工程师(业主代表)的同意,承包商不得谁便分包工程。由于承包商向业主承担全部工程责任,分包商出现任何问题都由总包负责,所以分包上分包商的选择要十分慎重。一般在总承包合同报价前就要确定分包商的报价,商谈分包合同的主要条件,甚至签订分包意向书。

二、建筑工程分包的现状分析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的理论分析:

1 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分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依据主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分承包人就分包的项目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所负责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这里的责任,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履行责任的过程,其二是承担责任的后果。

2 意思表示要件。两层含义:首先,一般的,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意思,必须由建设单位、分发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且表示真实。分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劳务分包可以由分发包人决定。其次,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其合同内容都必须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有欺诈和胁迫情形。

3 客体要件。凡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国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许分包的工程;凡国家法律禁止或公共秩序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4 形式要件。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要求在《合同法》第270条和《建筑法》第15条均有明确规定。这种形式要件,不仅是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特殊性的要求,更是建设工程合同外部管理的要求;必要时还须经过公证或鉴证。

只有以上要件同时成立,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

(二)违法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及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将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概括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结合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大致包括:

1 主体要件缺陷。

(1)不具备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资格的分发包人实施分包活动。例如,专业资质承包人承包总承包业务后实施分包,此时主合同违法,基于不合法的主合同不能产生合法的分包合同;分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确定这两种情形为违法形态,其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发包给总承包企业;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专业施工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但是,这两种情形似乎无充分法律依据,只能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极其相关规定的精神、实施意见推知其违法;尽管从民事行为角度不能确认该情形无效 ,但确认其行政违法是足够的。

(3)转包。转包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单位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职责,将所承包的工程一并转包给其他单位,对工程不承担任何经济、技术、管理责任的行为。转包合同一律认定无效。转包表现为将承接的工程不负任何责任的分包/转让出去的行为;肢解分包,在法律上视为转包。《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对转包均予以禁止。如《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2 意思表示要件缺陷。

(1)专业施工分包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既没有在主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取得建设单位其他形式的同意(实行招标投标的,分发包人也没有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意图)。《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主管部门(强行)指定分包;建设单位(强行)指定分包。对于这两种情况,《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具体认定中,如果分发包人有足够证据表明其被迫接受关于分包的指定,才构成意思表示要件缺陷。

(3)挂靠。挂靠行为指建筑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等行为。一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从纯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将自己的建筑资质和营业执照有偿提供给其他民事主体(个人、其他组织、企业)承接工程,并收取管理费用。被挂靠方往往声称其实施的是分包活动。挂靠在法律上认为是关于身份的欺诈,为法律所禁止。《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可以看成是法律以禁止的形式对挂靠所作出的定义。

3 客体要件缺陷。

(1)将主体工程分包的。

(2)将专业工程非劳务部分分包的(即专业施工再分包)。

(3)劳务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工程作为交易客体,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地都可以实施分包。《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条还和《建筑法》第29条同时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项目经理博客
4 形式要件缺陷。

(1)未采用书面分包合同;

(2)分包合同过于简单。

如前所述,第一种情况的违法性是显然的。对于第二种情况,我们可以参见《合同法》有关内容。《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而分包合同应当属于施工合同的一种。当然,形式要件缺陷可以通过补正予以补救。

三、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

1 在法律性质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广义的债务承担应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结合实际情况,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这种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也没有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第三人并无直接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不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完全取代了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债务人相当于免责了。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关系问题。

1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到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等方面,这里不去讨论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而讨论民事责任关系问题。之所以谈这个问题,是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较之传统民法理论有较大的突破;并且这种突破尚未引起有关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充分注意。

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联系结构中,建设单位与分发包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故分发包人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之间也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分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发包负责。这两个合同关系彼此相对独立。然而,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按照传统民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关系,债务人仅仅对债权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其他第三人不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进而会导致:如果因为分承包人的行为引起总包合同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分发包人须向建设单位承担违约等责任,分发包人只有在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后,才有权向分承包人追偿,但建设单位却无权直接追究分承包人不履行行为的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同时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对分包工程发生的违约等责任,建设单位既可以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或分承包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利根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向另一方追偿。很显然,这里已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无疑增大了分发包人的赔偿责任,故能促进分承包人的履约意识并加强管理。此外,这种连带责任关系,在上述两部法律中均属强制性规定,不以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如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约定,则属无效条款。上述规定显然对建设单位有利,在我国实施的建设工程,如有外国(总)承包人参加,我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力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一般情况下,依赖于总包合同而存在的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适用相同的法律,故分包人也须对建设单位负责。

然而,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导致分包合同不能履行给分包人造成损失,则分承包人只能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赔偿后,有权根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追偿。

2 实践中,建设单位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分发包人却不及时地向分包承包人拨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造成分包人生产困难、职工生活困难的现象时而有之。在我国当前的建筑市场上,分承包人所处的这种弱势地位,已经引起地方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注意。于是有些地方法规中就出现了这样的规定,“发包人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后,(总)包人应及时地向分包人拨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我认为,这种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却容易引起误解。建设单位如果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实践中,带资、垫资承包即是),怎么办?分发包人是否就可以不及时地向分包承包人拨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呢?我认为,不可以!其实,加强保护分承包人的利益与加强其责任应当是统一的;作为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只要分承包人全面、正确地履行了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建设单位是否向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分发包人都应当向分包承包人支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分承包人利益。故在地方行政立法中,上述规定似乎可以这样表述:“分包人全面、正确地履行了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发包人应当及时向分承包人拨付相应款项。”这样规定的另一个积极意义就是制约分发包人带资、垫资承包工程的心理,同时增强在履行总包合同过程中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

(三)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分

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是建筑业企业之间确立建筑劳务承发包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我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均为建筑业企业的,为劳务分包合同;双方有一方是自然人的,为劳动合同。对两者实施行政管理的主体也不一样: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筑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

1 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尽管建筑工程分包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探索对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科学管理却是近年的事。市场失灵的情形,在建筑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毫不例外的存在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非法挂靠等行为的存在,牺牲了工程质量,破坏了施工安全,侵害了社会利益;低素质劳动力的进入,也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实中,承发包双方之间不平等的情况大量存在,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甚至总分包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腐败……,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日益发展也同时呼唤着规范的行政管理。

2 监督管理的思路。

总体思路应当体现在以下环节:

第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主体的准入由合格的市场主体组成。

第二,市场主体之间应当有交易行为的规范(内在地包含:交易行为/分包的对象应当为法律所允许)合格的市场行为。

第三,不规范的建筑工程分包交易行为应当得到建筑市场的查处及时地整合。

第四,前两个环节的结果直接反馈到市场主体的准入环节。

这是一个管理的闭合环。在这个闭合环中,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充分发挥引导和服务的职责。对于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而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正是在无数闭合环周而复始的辩证运动中实现的。

3 监督管理主体的确定。

对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典型的行政性管理活动。目前,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分包监督管理的体制尚未形成。因此,这里讨论的监督管理的主体问题应当从属于地方建筑管理体制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情况确定建筑工程分包监督管理的主体。

参 考 文 献

1、《合同法学》/赵旭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

2、《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2月

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2月

4、《建筑经济专用知识与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7月

5、《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进度控制与强制性标准全书》/吴欧 汪金可主编/当代中国音像出版社

⑸ 工业园涉及到哪些工程分包

涉及到:建筑工程、地下给排水、钢结构、静设备、动设备、工艺、管道、电气、仪表、电信。
工业园,是建立在一块固定地域上的由制造企业和服务企业形成的企业社区。在该社区内,各成员单位通过共同管理环境事宜和经济事宜来获取更大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工业园的目标是在最小化参与企业的环境影响的同时提高其经济效益。这类方法包括通过对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园区企业的绿色设计、清洁生产、污染预防、能源有效使用及企业内部合作。

⑹ 什么是国际工业分包

跨国公司把它的零部件采购延伸到很多国家,并形成了全球生产链和供应链的竞争新的态势,这种模式就叫国际工业分包。如波音飞机的许多零部件,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七十多个国家生产的。也就是说,波音公司的生产链和供应链几乎遍布全世界。国际工业分包与合作交流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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