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特别专户是什么意思
苏州园区公积金特殊专户是指2011年7月1日前园区公积金B类和C类保障计划中有设立特别专户,B类综合保障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个人专户,以及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②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普通专户的存款额,经个人申请,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可以补足医疗、养老专户的实际存款的差额。”二、删去第四十六条。三、删去第五十七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③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园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园区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7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园区范围内,规划区域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报园区社会事业局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公积金制度实行对员工养老、医疗(含生育、但不含因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等方面的多项社会保障。第四条园区实行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标是:
(一)建立园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持经济发展,创造富有国际竞争力的园区投资环境。第五条公积金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水平与园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公积金实行预筹积累的征集方式;
(三)实行高效的行政管理;
(四)确保正常营运。第六条员工享有参加公积金,并依法享受公积金待遇的权力,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员工必须参加和缴纳公积金。第七条按规定缴纳的公积金在税前列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苏州市人民政府在园区推行公积金办法,研究决定公积金的重大事项,负责审批公积金的实施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计划,并对公积金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九条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实施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积金制度的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编制公积金的发展规划;拟定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规定等。第十条园区设立由管委会代表、单位代表、员工代表及管委会指定的其他人员所组成的公积金理事会,作为园区实施公积金办法的监督、参谋、议事机构,直接监督公积金的营运。公积金理事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会主任任免,一般任期3年。第十一条园区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公积金运行的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公积金的收缴和支付;
(二)管理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
(四)接受单位、员工对公积金管理、营运情况的查询。第十二条管理中心操作的营运费用,在公积金存款的利差等收益中提取,如有不足,由管委会补贴。第三章公积金的缴纳第十三条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或者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时,其所欠交的公积金,应当视同欠付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予以优先清偿。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为员工设立公积金个人账户,员工的公积金账户终身不变。第十六条员工的公积金账户分设普通、医疗、养老三个专户,管理中心每6个月向员工提供一份清单。第十七条单位和员工根据缴费基数分别按25%的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公积金,员工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第十八条单位应当于发薪之日起1周内向管理中心缴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不缴或者少缴。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缴纳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上限,根据园区工资协调理事会提出的工资水平指导意见,由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一次。第二十条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本保持不变;作适当调整时,由园区社会事业局提出,征求园区公积金理事会的意见,报管委会批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园区规划区域的单位,应当自员工起薪之月起,按员工原工资总额,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应数额的基金,并按本办法换算成相应的比例,计入员工各公积金专户。第二十二条公积金的5%纳入社会统筹金,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员工个人账户。
在个人账户中:
(一)公积金的4%保留在养老专户中;
(二)员工在35周岁以下(包括35周岁),公积金的8%保留在医疗专户中;在35周岁到45周岁(包括45周岁)之间,公积金的12%保留在医疗专户中;超过45周岁,公积金的16%保留在医疗专户中;
(三)其余部分保留在普通专户中。
④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包含哪些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
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4%,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22%的比例对等缴交。
其中: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三)普通专户(住房公积金):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6%;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
(四)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
(五)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中心
热线电话:0512 62888222 , 0512 62880187
提取公积金 得符合以下几条: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出国定居的;
(四)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回农村居住地务农的;
(五)会员因故死亡。
普通专户(住房公积金):所占公积金比例是最高的,已经到了81%。
⑤ 苏州之前A类公积金中普通账户指的是住房公积金么
甲类计划员工购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并可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的当月正常缴费入账基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计划员工,购房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额,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果提取的话,比例还是跟以前一样的(个人认为提取不是明智之举),建议: 1、如果不需要动用的,就放着不要动;如果不在苏州工作了,选择转移,这样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为如果提取了,你的社保年限全部清零了(前边缴的年数越多、越不划算)。你应该到园区公积金中心的网站上了解一下这类政策,其实不难懂的。打个比方吧:根据新政策,如果你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在深圳交了5年社保、在无锡交了4年社保、在园区交了6年社保(已经达到法定的交纳15年的年限了),这时可以享受到退休待遇了,但在什么地方退休?拿什么地方的退休金就成了重要问题了(全国差异性很大的,即使全国统筹也不能消除这个差异),新政策就规定:你的退休地在江苏(缴费年限长达10年),具体地区是:江苏的苏州工业园区(缴费年限长达6年),那么你就按照苏州工业园区的待遇回老家养老去了。 2、要买房的话,你的公积金可以偿还贷款的。
⑥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怎么查询
园区公积金可查询方法
网上查询:登录苏州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为你的公积金会员号,查询密码是你的会员卡刚刚办下来时,寄给你的一封密码单里有,如果你忘记会员号和密码了那就只有携带身份证和会员卡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回密码了。
公积金网点查询
带上公积金卡身份证到就近的公积金网点大厅,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查询
开户行查询
带上你的公积金卡到银行查询,可以在ATM机上查询,也可以到银行柜台查询(如,你的卡是建设银行的,你就去建设银行查询)。
拓展资料
苏州工业园区不同于苏州市区、新区,乃至全国其他地区,其对社保、医保等有着自己独特的体系,这套体系是从新加坡引进的,被称为园区公积金。
园区公积金制度是借鉴新加坡经验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一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保障等在内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园区公积金具有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特点,与我国其它地区执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为顺利实现政策的平稳衔接,保障公积金会员的权益,对非本市户籍的农村会员离开园区,可选择按国家《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也可选择按以往政策办理回乡务农一次性提取公积金手续。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其他人员,按国家《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目的,是维护广大会员的根本利益。
按照规定,公积金各专户存款必须专项用于会员各类社会保障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医疗及养老专户,顾名思义,用于保障在园区工作的员工及其子女的医疗费、门诊费、大病保险,退休后的个人养老。
在精心设置的公积金管理中,普通账户占的比例最高,其最大的用途,就是为区内员工购买经济住房所用。
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主要有,普通专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园区内经济住房;员工养老专户中的资金,在未退休时,不能挪用;
员工购买非园区住宅商品房,一般可以提取其普通专户上的累计存款支付购房款,但不得动用其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回乡务农或出国员工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专户中的资金。
⑦ 我离职了,在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怎么提取
离职时询问住房公积金账号,如果有公积金卡则直接用公积金卡即可。让人事开离职证明注意要加盖单位公章,一般来说有以下四步:一、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二、填写审批表,单位核实后盖上公章;三、提交审核;四、到银行提取。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⑧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怎么提取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提取方法
1、用人单位给参保员工缴清社会保险(公积金)并完成人员减少手续;
2、参保员工本人携带相关材料报中心审核;
3、中心审核无误后,按规则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转到参保员工的社保市民卡内。
4、参保员工已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向区外统筹区域转移且住房公积金基金未转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普通专户结存额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本息:
(1)离退休;
(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丧失劳动能力;
(4)出国定居;
(5)外地户籍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到园区外统筹区域;
(6)苏州市户籍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到苏州大市以外统筹区域;
(7)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出后购房;
(8)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社会保险(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9)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职工;
(10)其他特殊原因。
⑨ 园区b类和c类公积金中的特别专户是用来做什么的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
A计划中的普通专户存款才可以用于在园区贷款买房,B计划和C计划的特别专户是不行的,详见下方规定原文:
第十条 公积金A计划中的普通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按规定支付会员购房款及按月摊还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的银行贷款;
(二)按规定支付会员租房租金的限额补贴;
(三)按规定补足会员退休生活保障所需的养老最低存款、医疗最低存款;
(四)按规定支付可从普通专户开支的其他款项。
第十一条 公积金B计划中的特别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用:
(一)按规定补足会员退休生活保障所需的养老最低存款、医疗最低存款;
(二)按规定支付可从特别专户开支的其他款项。
第十二条 公积金C计划中的特别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按规定补足会员退休生活保障所需的养老最低存款;
(二)按规定支付可从特别专户开支的其他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