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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场地如何做卫生

发布时间:2022-10-22 00:12:04

①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该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② 企业工业卫生档案有哪些内容

有:这里有个模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基建、绿化、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行政部提出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监督使用。

第六条 行政部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 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 室内(公司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 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 公司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员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行政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清扫与保洁。各部门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行政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 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 公司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行政部负责清扫和保洁。但其他部门使用后应负责清扫整洁。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司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六条 公共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地段IT >ITC?; ?Matisse black; COLOR:>,每周清扫一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第十七条 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第十八条 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公司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条 必须按行政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厂区内严禁乱停放自行车和汽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含员工宿舍)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和动物。

第二十二条 行政部要安排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二十三条 厂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

第三章 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室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

第二十六条 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二十八条 室内禁止停放自行车。

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布在厂区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行政部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行政部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配置给各部门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部门使用并协助行政部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三十一条 生产部、化验室、食堂等部门产生的有机物、无机物垃圾不得任意遗弃,应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三十二条 生产部门产生的垃圾和排放物必须按照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厂区内运输生产垃圾、散装产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时,不得洒落和抛撒,如有洒落和抛撒,必须清扫干净。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三十六条 行政部负责厂区内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统一由行政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三十七条 设置在各部门、办公室的垃圾箱等,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保洁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六章 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

第三十九条 食堂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由行政部督导,炊事员包干负责,明确责任。

第四十条 炊事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上岗的炊事员必须先体检后上岗,取得体检合格证后,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并经简单考核后才能上岗。

第四十一条 食堂操作间和设施的布局应科学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条 操作间及其环境必须干净、整洁,每餐清扫,保持整洁,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

第四十三条 食堂门窗、沙窗无灰尘、油垢,玻璃明亮;墙壁、屋顶经常打扫,保持无蜘蛛网、无黑垢油污。

第四十四条 食堂的灶台、抽油烟机、工作台、放物架等应洁净,无油垢和污垢、异味。室内的灯具、电扇见本色。

第四十五条 各种饮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帘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呈现本色。

第四十六条 炒菜、做饭的锅铲、铁瓢等工具一律不许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

第四十七条 各种蔬菜加工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凡洗完的各种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用干净菜筐装好,存放架上,不允许中途落地。

第四十九条 待出售的菜肴、米饭,加盖防蝇、防尘罩。

第五十条 炊事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上岗前必须先洗手和消毒。

第五十一条 炊事员上班不准带戒子、手镯,也不能涂指甲油。操作时不许吸烟,不得随地吐痰。

第五十二条 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第五十三条 食堂的盆、碗、盘、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须每天消毒。消毒程序必须坚持“一洗、二清、三消毒”。客人使用的餐具最好采用一次性餐具。

第五十四条 出售后剩余的饭菜应尽可能放置在冷藏柜里,但放置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剩饭、剩菜出售时,必须先经行政部工作人员鉴别确保无变质、变味后,加温热透才可出售。

第五十五条 食堂采购的原材料必须新鲜,存放的环境应通风、干燥,避免霉变。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的原材料和食品。

第五十六条 炊事工用具必须生熟分开,生、熟菜板应有文字标识。冰箱中存放的食品必须生、熟分开,有条件应将生食冰箱和熟食冰箱分开购置。冰箱要求清洁、无血水、无臭味,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第五十七条 遵照各级爱委会有关灭鼠、灭蝇、灭蟑螂的安排和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要求在食堂内投放鼠药,喷洒药水,摆放夹鼠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七章 奖罚

第五十八条 行政部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卫生标准 >标准和卫生奖惩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对卫生做得好的部门和员工要表扬、奖励。尤其是食堂的卫生检查结果要与炊事员的工资挂钩,以促进食堂的食品卫生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十九条 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厂容和环境卫生的;

四.转运生产排放物、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产品等,造成泄漏、抛撒的;

五.在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动物的;

六.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③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

6.1.1 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参照GBZ/T194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要求;如预期劳动者接触浓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参照GBZ/T 195、GB/T19664的要求同时设计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6.1.1.1 原材料选择应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的原则。
6.1.1.2 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
6.1.1.3 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生产工艺和粉尘性质可采取湿式作业的,应采取湿法抑尘。当湿式作业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其他通风、除尘方式。
6.1.2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6.1.3 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
6.1.4 工作场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所涉及的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6.1.5 防尘和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6.1.5.1 通风、除尘、排毒设计应遵循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a)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除上述有害气体及蒸气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b)通风系统的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能满足防尘、防毒的要求。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 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的物质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c)采用热风采暖、空气调节和机械通风装置的车间,其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区并低于排风口,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d)进风口的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散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有条件时,应在投入运行前以实测数据或经验数值进行实际调整。
e)供给工作场所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放散气体的排出应根据工作场所的具体条件及气 体密度合理设置排出区域及排风量。
f)确定密闭罩进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
g)下列三种情况不宜采用循环空气:
——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 对于局部通风除尘、排毒系统,在排风经净化后,循环空气中粉尘、有害气体浓度大于或 等于其职业接触限值的30%时;
—— 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
h)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应参照 GB/T 16758 的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 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局部排风罩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 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伞形排风装置。
i)输送含尘气体的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45°。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管道不应过长,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方便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
j)按照粉尘类别不同,通风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为便于除尘系统的测试,设计时应在除尘器的进出口处设可开闭式的测试孔,测试孔的位置应选在气流稳定的直管段,测试孔在不测试时应可以关闭。在有爆炸性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净化系统中,宜设置连续自动检测装置。
k)为减少对厂区及周边地区人员的危害及环境污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所排出的尾气以及由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浓度较高的有害气体应通过净化处理设备后排出;直接排入大气的,应根据排放气体的落地浓度确定引出高度,使工作场所劳动者接触的落点浓度符合 GBZ 2.1的要求,还应符合GB16297和GB3095等相应环保标准的规定。
l)含有剧毒、高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或含有较高浓度的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之外。
6.1.5.2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a)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b)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c)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d)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
—— 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 地点;
——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6.1.5.3 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
6.1.6 应结合生产工艺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根据自动报警装置技术发展水平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
6.1.6.1 检测报警点应根据 GBZ/T233的要求,设在存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包括可能释放高毒、剧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可能大量释放或容易聚集的其他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也应设置检测报警点。
6.1.6.2 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工作地点,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6.1.6.3 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6.1.7 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6.2.1 防暑
6.2.1.1 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
6.2.1.2 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条件,通过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组织措施,如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热和水蒸气释放,屏蔽热辐射源,加强通风,减少劳动时间,改善作业方式等,使室内和露天作业地点WBGT指数符合GBZ2.2的要求。对于劳动者室内和露天作业WBG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6.2.1.3 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设计高温作业厂房的朝向,使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高温作业厂房平面布置呈“L”型、“Π”型或“Ш”型的,其开口部分宜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
6.2.1.4 高温作业厂房宜设有避风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宜便于开关和清扫。
6.2.1.5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的下端距地面不宜>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冬季需要自然通风时,应对通风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根据热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热风补偿系统容量,进气窗下端一般不宜<4m;若<4m时,宜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有效措施。
6.2.1.6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高温作业厂房应有足够的进、排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6.2.1.7 产生大量热或逸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长边作为外墙。若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的措施。
6.2.1.8 热源应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方;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及降温措施。
6.2.1.9 车间内发热设备设置应按车间气流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6.2.1.10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微小气候等条件采用有效的隔热措施,如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工作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40℃,瞬间最高温度也不宜>60℃。
6.2.1.11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a)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气流达到工作地点的风速控制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 带有水雾的气流风速为3m/s~5m/s,雾滴直径应<100μm;
—— 不带水雾的气流风速,劳动强度I级的应控制在2m/s~3m/s,II级的控制在3m/s~5m/s,III级的控制在4m/s~6m/s。
b)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 热辐射强度
(W/m2) 冬季 夏季 温度(℃) 风速(m/s) 温度(℃) 风速(m/s) 350~700 20~25 1~2 26~31 1.5~3 701~1400 20~25 1~3 26~30 2~4 1401~2100 18~22 2~3 25~29 3~5 2101~2800 18~22 3~4 24~28 4~6 注1:轻度强度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表中较高值,风速宜采用较低值;重强度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较低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中度强度作业时其数据可按插入法确定。
注2:对于夏热冬冷(或冬暖)地区,表中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可提高2℃。
注3:当局部送风系统的空气需要冷却或加热处理时,其室外计算参数,夏季应采用通风室 外计算温度及相对湿度;冬季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6.2.1.12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除工艺有特殊要求或已有规定者外,不同湿度条件下的空气温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上限值) 相对湿度(%) <55 <65 <75 <85 ≥85 温度(℃) 30 29 28 27 26 6.2.1.13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使温 度≤30℃;设有空气调节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28℃。对于可以脱离高温作业点的,可设观察(休息)室。
6.2.1.14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桥式起重机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炼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等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m2,室内气温不应>28℃。
6.2.1.15当作业地点日最高气温≥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
6.2.2 防寒
6.2.2.1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数≥3个月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2个月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应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
6.2.2.2 冬季寒冷环境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干球温度)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采暖温度(℃) Ⅰ ≥18 Ⅱ ≥16 Ⅲ ≥14 Ⅳ ≥12 注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见GBZ2.2,其中I级代表轻劳动,Ⅱ级代表中等劳动,Ⅲ级代表重劳动,Ⅳ级代表极重劳动。
注2:当作业地点劳动者人均占用较大面积(50m2~100m2)、劳动强度I级时,其冬季工作地点 采暖温度可低至10℃,II级时可低至7℃,III级时可低至5℃。
注3:当室内散热量m3时,风速不宜>0.3m/s;当室内散热量≥23W/m3时,风速不宜>0.5m/s。 6.2.2.3 采暖地区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室温宜符合表4中的规定。
表4 生产辅助用室的冬季温度 辅助用室名称 气温(℃) 办公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18 浴室、更衣室、妇女卫生室 ≥25 厕所、盥洗室 ≥14 注: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风速不宜>0.3m/s。 6.2.2.4 工业建筑采暖的设置、采暖方式的选择应按照GB 50019,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及环保政策等要求,采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6.2.2.5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20℃的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
6.2.2.6 设计热风采暖时,应防止强烈气流直接对人产生不良影响,送风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送风宜避免直接面向人,室内气流一般应为0.1m/s~0.3m/s。
6.2.2.7 产生较多或大量湿气的车间,应设计必要的除湿排水防潮设施。
6.2.2.8 车间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包括门窗)应防止凝结水气,特殊潮湿车间工艺上允许在墙上凝结水汽的除外。 6.3.1 防噪声
6.3.1.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6.3.1.2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6.3.1.3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6.3.1.4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6.3.1.5 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6.3.1.6 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6.3.1.7 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设计要求:
表5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设计要求 地点名称 噪声声级 dB(A) 工效限值 dB(A) 噪声车间观察(值班)室 ≤75 ≤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会议室 ≤60 主控室、精密加工室 ≤70 6.3.2 防振动
6.3.2.1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避免振动对健康的影响,应首先控制振动源,使手传振动接振 强度符合GBZ2.2的要求,全身振动强度不超过表6规定的卫生限值。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表6 全身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工作日接触时间(t,h) 卫生限值(m/s2) 4<t≤8 0.62 2.5<t≤4 1.10 1.0<t≤2.5 1.40 0.5<t≤1.0 2.40 t≤0.5 3.60 6.3.2.2 工业企业设计中振动设备的选择,宜选用振动较小的设备。
6.3.2.3 产生振动的车间,应在控制振动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振动影响的措施。对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6.3.2.4 受振动(1Hz~80Hz)影响的辅助用室(如办公室、会议室、计算机房、电话室、精密仪器室等),其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不应超过表7中规定的设计要求。
表7 辅助用室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接触时间(t,h) 卫生限值(m/s2) 工效限值(m/s2) 4<t≤8 0.31 0.098 2.5<t≤4 0.53 0.17 1.0<t≤2.5 0.71 0.23 0.5<t≤1.0 1.12 0.37 t≤0.5 1.8 0.57 6.4.1 产生工频电磁场的设备安装地址(位置)的选择应与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使上述区域电场强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控制在4kV/m。
6.4.2 对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设计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4.3 在选择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时,应综合考虑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经济社会效益;新建电力设施时,应在不影响健康、社会效益以及技术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降低极低频电磁场辐射的接触水平。
6.4.4 对于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制定非电离辐射防护规划,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术措施及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远距离操作,如预期不能屏蔽的应设计反射性隔离或吸收性隔离措施,使劳动者非电离辐射作业的接触水平符合GBZ2.2的要求。
6.4.5 设计劳动定员时应考虑电磁辐射环境对装有心脏起搏器病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影响。
6.4.6 电离辐射防护应按GB 18871及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6.5.1 工作场所采光设计按GB/T 50033执行。
6.5.2 工作场所照明设计按GB 50034执行。
6.5.3 照明设计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选择适合目视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选择宜避免产生阴影。
6.5.3.1 照明设计宜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来自窗户眩光,如工作台方向设计宜使劳动者侧对或背对窗户,采用百叶窗、窗帘、遮盖布或树木,或半透明窗户等。
6.5.3.2 应减少裸光照射或使用深颜色灯罩,以完全遮蔽眩光或确保眩光在视野之外,避免来自灯泡眩光的影响。
6.5.3.3 应采取避免间接眩光(反射眩光)的措施,如合理设置光源位置,降低光源亮度,调整工作场所背景颜色。
6.5.3.4 在流水线从事关键技术工作岗位间的隔板不应影响光线或照明。
6.5.3.5 应使设备和照明配套,避免孤立的亮光光区,提高能见度及适宜光线方向。
6.5.4 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选用适宜的符合现行节能标准的灯具。
6.5.4.1 在潮湿的工作场所,宜采用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6.5.4.2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工作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6.5.4.3 在高温工作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6.5.4.4 在粉尘工作场所,应按粉尘性质和生产特点选择防水、防高温、防尘、防爆炸的适宜灯具。
6.5.4.5 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的工作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
6.5.4.6 在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
6.5.4.7 在含有可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开关。 6.6.1 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h;如所占容积>20m3时,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3/h。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洁净室的人均新风量应≥40m3/h。
6.6.2 封闭式车间人均新风量宜设计为30m3/h~50m3/h。微小气候的设计宜符合表8的要求。
表8 封闭式车间微小气候设计要求 参数 冬季 夏季 温度(℃) 20~24 25~28 风速(m/s) ≤0.2 ≤0.3 相对湿度(%) 30~60 40~60 注: 过渡季节微小气候计算参数取冬季、夏季插值。

④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厂房介绍

5.1.1 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5.1.2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对于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的,应设计具体的疫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5.1.3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业污染的地区;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开的,应首先进行卫生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设计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和投产运行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5.1.4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参照附录 B),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
5.1.5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作用。 5.2.1 平面布置
5.2.1.1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
5.2.1.2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 GB 50187 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5.2.1.3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功能分区的分区原则应遵循:分期建设项目宜一次整体规划,使各单体建筑均在其功能区内有序合理,避免分期建设时破坏原功能分区;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
5.2.1.4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
5.2.1.5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应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在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5.2.1.6 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 GBZ 158 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5.2.1.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
5.2.1.8 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5°。
5.2.1.9 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5.2.2 竖向布置
5.2.2.1 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
5.2.2.2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5.2.2.3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各类管道不宜从仪表控制室和劳动者经常停留或通过的辅助用室的空中和地下通过;若需通过时,应严格密闭,并应具备抗压、耐腐蚀等性能,以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气逸散至室内。 5.3.1 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5.3.2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不同季节要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宜高于 1.2m。
5.3.3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厂房侧窗上方宜设置遮阳、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阳光直射,方便雨天通风。
5.3.4 产生噪声、振动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5.3.5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
5.3.6 空调厂房及洁净厂房的设计按 GB 50073 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⑤ 对冷库建设场地的卫生要求有哪些

1、场地应有围墙,地面平整,铺柏油或砖、石,未利用的地段应进行绿化。
2、通向冷库建设企业及共场地上的专用线(铁路、公路和船码头)应保持技术上的完蕃和必要的卫生条件。
3、所属场地须保持应有的卫生条件,应定期打扫, a季甸天应浇水。冬季院内场地上的冰、雪应按时进行淸扫。
4、在院内存放建筑材料、设备、工具、包装材料、燃料 及共废物时,应辟出专门的冷库建设场地,幷保持整洁。
5、废物箱须备有严密的顶盖和老鼠进不去的箱底及四 壁,应放置在离生产厂房和冷库房25米以外的地方。
6、废物箱应及时淸理,其中废物不得超过共容积的三分之 二。夏季时,废物和垃圾应毎天淸除。废物箱可用10%漂白 粉溶液或20%新熟石灰水消毐,每周至少应消毒两次,四季须毎天进行消毒。
7、院内无下水道的厕所,应放置在不透水的便池,并应建筑在离生产车间25米以外的地方。

⑥ 咨询,如何做好清洁,精准分包现场管理

一、安全第一,消除隐患

1、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做到安全第一。

2、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3、严禁一切易燃品及火种进入生产车间,车间内杜绝吸烟。

4、车间主任每天下班前需督促有关人员检查车间每个角落,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5、下班后督促各有关人员关闭好门窗,大门上锁前务必检查各门窗是否有关闭妥当,**车间所有人员,关闭车间所有电路。

二、堆放整齐,文明生产

食物不进车间,杂物不放衣框;

机台保持清洁,场地整洁卫生。

1、平车、凳子、框子及有关工具、设备定放置,排放整齐,不准随意摆放、挪动或调换。

2、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如茶杯、零食等)严禁带入车间。

3、要求半成品、成品要堆放整齐,不可随意捆绑,不能落地,次品隔离并加以标识,防止机器漏油造成污渍,对不同扎号的半成品或裁片分开,以免造成色差。

4、保证生产现场的环境卫生清洁,督促有关人员每天打扫生产现场,督促各组员工保持环境卫生。

5、督促有关人员定期擦洗门窗、现场地面及各生产备用工具。

三、原始记录,齐、准、快、明

1、用日事情的日志做好日常事物记录,车间的人事记录,登记好员工名单,对每单货的投产日期及结束日期、生产员工等做好详细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2、现场管理人员保管好所有的生产资料,每天汇总《生产日报表》、《质检记录》,及各项报告按时上报厂长处。

3、落实有关呈上的报告及《生产日报表》、《质检记录》是否准确实际和在看板上公示。

4、每天下班前处理好当天的日常事务。

5、负责车间生产数量收发一致,及时处理好车间与各有关部门的交接手续。

四、士气高涨,协调一致

1、带头遵守厂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制度的规则上可以适当加入一些激励机制,以达到充分发挥员工及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这个目的,使之为公司更好的服务。

2、调动车间生产员工的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生产工作气氛,使生产线员工士气高涨。

3、协调各班组的生产分配恰到好处。根据有关人员的缝制技术,结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合理的工作分配。

4、督促各组长完成当日的生产计划指标,并保持每当位员工的持续运作。

5、督促质检员处理完当日交到验收室的成品,填写每日《检验记录》,督促发料员统计好当日发到车间的裁片,汇总、反馈给厂部。

五、服务现场,以理服人

1、负责及时处理好有关人员出现在生产线上的问题。

2、在操作过程中,加入适当的感情成分,使员工感觉到大家庭的温暖,为员工解决一些生活上的问题,如住宿、饮食等,使之为公司更好的服务。

3、操作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纠纷,有关人员务必恰当的处理好内部的人际关系,如有无法处理或较为严重的事情,及时反馈到厂部解决,切勿在生产现场与其发生冲突,造成负面影响。

4、负责维护好本车间的现场生产秩序,使生产有条不紊。

⑦ 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原则,消除或减少有害职工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工业企业(以下统称工业企业)。
乡镇企业的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条例的实施。第二章防护措施第五条工业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具备劳动卫生防护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使职工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一)设计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工业卫生专篇;
(二)工业企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劳动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同时提供工业卫生专篇;竣工验收时,应同时提供有关劳动卫生防护措施卫生效果鉴定评价书;
(三)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投产验收时,有关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内容应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联合审查同意后,方准施工或投产。第六条现有工业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增强卫生防护措施,减少或杜绝职业病发生。第七条任何工业企业不得将没有卫生防护措施而有害人体健康的作业转移或外包给其他企业及个人。凡因转移或外包有害作业而使承包者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转移或外包单位承担。第八条工业企业严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有职业危害的工业生产劳动。第九条工业企业应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保护女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健康。第十条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在限期内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第三章监测与监护第十一条工业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的内容:
(一)劳动环境中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测定;
(二)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的卫生效果鉴定与定期评价;
(三)有毒有害工种职工的就业前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第十二条监测与监护期限按职业危害程度确定:
(一)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每三个月测定一次;
(二)有噪声、射线或其他物理因素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六个月测定一次;
(三)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定期健康检查期限,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进行,新招收的职工,应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方准上岗工作,凡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准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
(四)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卫生效果的鉴定应在其试生产时进行;企业设备大修后要进行一次卫生效果评价;定期卫生效果评价每二年进行一次;
(五)矿山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按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上述各项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除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工业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外,均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各级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和不定期抽查。第十四条工业企业应将监测结果按规定期限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上报,并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监测和监护结果,应按规定报上一级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
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应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工业劳动卫生档案。第四章管理第十五条工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各级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工业企业的劳动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其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系统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领导本系统工业企业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组织、管理本系统工业企业职工的健康监护和职业病人的治疗、疗养和安置工作,以及作业环境的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工业企业职工劳动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⑧ 施工卫生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应确定一名施工负责人为卫生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卫生工作,组织宣传、执行卫生法规、规章和卫生管理办法,搞好施工现场的工业卫生、环境卫生、食堂卫生等。2、生产场所的噪声、粉尘、有毒有害作业、施工工业污水处理等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规定,定期测试、落实防范措施。3、生活区域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包干区;施工现场生活设施齐全(有宿舍床铺、食堂、厕所、浴室、学习娱乐场所等)、设置合理;施工现场应无大面积积水。4、生活区内做到排水畅通,无污水外流堵塞排水沟现象;有条件的现场应有绿化布置,要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5、宿舍日常生活用品应统一放置整齐,办公室、厕所、生活区等应经常打扫,保持整齐清洁;生活垃圾要有加盖容器放置,并有规定的地点,有专人管理,定期清扫;厕所要明确专人保洁人员,保持清洁卫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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