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分两种情况:一是对新房的征税,另一种是对旧房的征税。
下面重点介绍转让旧房如何交纳土地增值税。
一、转让旧房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过程
1994年起开征的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收益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率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表:
计算过程是:
确定收入额,营改增之后收入额为不含税收入。
确定扣除额,评估价格和相关税费及评估费可以扣除。
有发票的按发票价格及每年5%的加计扣除和有关税费扣除。
收入—扣除=增值额;
增值额/扣除额*100%=增值率,由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最后确定应纳税额。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额*速算扣除系数。
⑵ 转让厂房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入哪个科目
转让厂房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原因: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
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土地增值税税种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⑶ 转让土地使用权怎么交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纳税人带上相关的开出去的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公章去税务局申报缴税即可。
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交税包括: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2、教育费附加税,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3、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率计算征收;
4、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5、印花税,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一定土地加以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是土地使用制的法律体现形式。土地使用权是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的财产物权。土地使用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土地的实际使用,包括在土地所有权之内,与土地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并列关系,广义的土地使用权是指独立于土地所有权能之外的含有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不完全处分权的集合。土地使用权可以自由买卖、继承和抵押,也可以设定租赁权,来租赁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⑷ 厂房过户需要交哪些税
一、工业厂房过户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出让方:
1、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法定的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当然,若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会要求对转让价格或扣除费用进行评估。
4、企业所得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受让方: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每个城市各不相同)按年缴纳。
拓展资料: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
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下的部分,按
(三)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买方缴纳;
二、过户手续
签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
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连同中介方(如果有的话),就房产价格、交楼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协商签合同。
递件是指:买卖双方本人带相关资料去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买方带身份证原件。如贷款要首套房证明等还要按房管局要求先到相关部门开具。卖方带身份证、房产证、房产原相关税费发 票等原件。交房管局买卖合同可以用房管局版本到房管局后再签。(大城市有很多已实行网签的,就是在网上先申请预受理号和填表,再递件,免得你在房管局排队)
交税是指:房管局收件后,按其要求时间到相关税局部门交纳各种税费。买卖双方各自带身份证原件交各自的税费。
完税过户是指:买卖双方交纳各自税费后,双方一起带身份证和各自交税费的全部发 票单据,到房管局审察确认已完税,完成过户,领取过户回执。
领证是指:买方按过户回执指定时间,带身份证和过户回执到房管局领取新房产证。
三、过户税费算法
卖方税:1、个人所得税:(评估价-原价)*20%。
2、增值税:(评估价-原价)*5.5%。
3、土地增值税:(评估价-原价)*30%至60%。(注:此点税率为四级累进,按差价越大税率越高,税率分别是30%、40%、50%、60%)
买方税:1、契税:评估价*3%。
双方税:各一仟左右。
⑸ 深圳: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将无需缴纳增值收益
中新网深圳1月21日电(记者 郑小红)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1日召开媒体通气会称,《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要求,改善深圳营商环境,保障产业发展空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取消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
该《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2013年至今实施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王爱朝表示,该《管理办法》是由《试行办法》修订后形成的。《试行办法》在盘活产业空间资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规范工业楼宇受让对象、城市发展利益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深圳优化营商环境、产业空间节约集约利用的实际需要。
据其介绍,《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将大大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明确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限制条件,有助于规范产业空间合法流通,并保障“工改工”项目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受让人资格条件,有利于抑制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的炒作,防止产业空间类住宅化;强化产业监管,建立了从土地供应到后续监管的全链条产业监管机制;设定了过渡政策,确保政策有效衔接,《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工业物业,不需缴纳增值收益。
据悉,深圳全市适用该《管理办法》政策的现有合法工业物业建筑面积约1.8亿平方米。(完)
⑹ 法院拍卖工业用地及厂房过户需要交多少税费
(一)增值税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计算分有两种情况:一是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土地转让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转让收入扣减取得成本后的金额按5%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二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转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转让收入按10%的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购进该土地时的取得的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以转让收入按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
(二)印花税
转让厂房及土地所签订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应缴印花税按合同金额或转让房地产收入的0.05%计征。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印花税税额=合同金额或转让房地产收入×0.05%。
(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按实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7%、3%和2%计征。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税(费)额=应缴增值税税额×12%。
(四)土地增值税
原则上应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如果确实无法据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可按规定核定征收。目前,我市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转让厂房及土地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转让房地产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
(五)企业所得税
如被拍卖方为企业的,按《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税率(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收入总额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各项扣除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六)个人所得税
如被拍卖方为自然人的,依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承让方(购买厂房及土地方)须缴纳的税种
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和印花税,适用税率分别为3%和0.05%计算。计算公式分别为:应缴纳契税税额=转让房地产收入×3%;应缴纳印花税税额=合同金额或转让房地产收入×0.05%。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但不含增值税收入。
1.如果转让房地产收入(即房地产实际成交金额,下同)包含增值税的,应换算为不包含增值税的成交金额。换算公式为:不包含增值税的成交金额=包含增值税的成交金额/(1+增值税征收率)。
2.如果法院约定拍卖厂房及土地所涉及税费,全部由购买人承担的话,计算各税种应纳税额时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应为不含增值税但含其他税种的收入。
(三)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 务院 令第138 号)、《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 务院 令 第224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等有关规定,不动登记部门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必须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没有税务部门发放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⑺ 出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企业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出售会计分录:
将需要出售固定资产及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销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至资产处置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收益
⑻ 工业楼宇转让不需缴纳增值收益
【深圳商报讯】(记者 江南鸾 实习生 黄婕)1月21日,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管理办法》取消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完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规则、规范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用房受让人资格条件、强化产业监管、设定过渡政策,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保障产业发展空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明确,“工业楼宇”,是指在工业用地或者混合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研发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配套用房”包括工业用地上为工业生产、研发提供配套服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混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工业生产、研发提供配套服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等。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方面介绍,为了抑制产业空间炒作、实现城市发展利益共享,2013年政策规定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在当时历史背景下,收取增值收益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增值收益制度对抑制产业空间炒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市经济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继续收取增值收益不符合国家“减税降费”、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要求。因此,《管理办法》取消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这将大大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切实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的要求。
规范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受让人资格条件,有利于抑制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的炒作,防止产业空间类住宅化。
对于工业楼宇受让人资格条件,《管理办法》要求,一级工业区块线内工业楼宇的受让人应符合《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要求,须是从事制造业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有3年以上合法纳税记录(或投资方有合法纳税记录)。同时允许区产业部门结合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工业楼宇具体的准入条件或者准入产业目录。
对于工业配套宿舍的受让人资格条件,《管理办法》要求,受让人须为在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厂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者研发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企业。且该企业购买配套宿舍后,其持有的配套宿舍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该企业在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工业楼宇建筑面积的30%。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防止工业楼宇频繁转让影响产业发展的稳定性,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周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后5年内不得再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