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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的常务理事有什么权利

发布时间:2022-10-19 05:28:19

‘壹’ 常务理事是什么意思

常务理事就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照样能行使理事职能的理事。

职权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及其它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及其它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及其它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1)轻工业的常务理事有什么权利扩展阅读:

当选条件

1、遵守中心理事会章程;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团体;

3、在创意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4、需由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的提名;

5、支持中心工作的教育、科研、新闻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的团体。

当选程序

1、由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的提名;

2、按规定提交企业或团体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经营状况(或入驻企业状况)等资料;

3、理事会每月下旬对理事单位提名进行统一审核;

4、审核通过的企业或团体于次月下旬领取理事单位证书。


‘贰’ 常务理事的职能有哪些

常务理事就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照样能行使理事职能的理事。
常务理事的职能: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及其它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及其它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及其它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叁’ 理事是什么职务

理事会成员,即是代表团体行使职权并处理事务的人员。

语出《管子·问》:“官承吏之无田饩而徒理事者几何人。”

1. [member of a council]∶理事会的成员。

2. [steward]∶代表团体行使职权并处理事务的人员。

1. 治事。处理事务。

《管子·问》:“官承吏之无田饩而徒理事者几何人。” 汉王充《论衡·程材》:“文吏、儒生皆有所志,然而儒生务忠良,文吏趋理事。” 唐韩愈《论淮西事宜状》:“朕亦本拟与 元济 ,恐其年少,未能理事,所以未便处理。”

《二刻拍案惊奇》卷二:“那 幽州路 总管泰不华正升堂理事。”《红楼梦》第六六回:“那时 凤姐 已大愈,出来理事行走了。”

2. 代表团体行使职权并处理事务者的职称。

老舍《四世同堂》三七:“还有其他的好些个团体,都约他入会,而且被选为理事或干事。”

例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3)轻工业的常务理事有什么权利扩展阅读:

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一、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二、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

三、安全理事会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报告,提送大会审查。

第二十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

‘肆’ 理事是干什么的

理事一种是理事会里的成员,为协商、征求意见或讨论问题而召开的会议。理事会与董事会最明显的不同,是理事会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机构(非营利),是为该法人确定团体发展方向,制定章程的一个组织机构。

另一种是主要代表团体行使职权并处理事务的人员。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实际工作情况,为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利用自己的专长和身份动员各方支持理事会工作的人。

老舍《四世同堂》三七:“还有其他的好些个团体,都约他入会,而且被选为理事或干事。”

(4)轻工业的常务理事有什么权利扩展阅读

理事会是在法律上对一个团体负有监管责任的一群人。

在盈利公司中,理事会通常称为董事会,他对股东或利益相关方——任何对公司感兴趣或会受到公司影响到人负责。

在非赢利组织中,理事不收任何报酬也不因为在理事会工作而获得任何补贴。

非赢利组织的章程规定了理事会在组织中的作用。

理事会的细则规定了理事会成员的组成、权利、义务和责任。理事会在法律上有负责为组织制定政策、监督这些政策的执行,并确保组织的活动合法。

理事通过选举或任命成为历史,有一定的人气。除非根据理事会细则被解职,在法律上理事有权利为理事会工作。

‘伍’ 常务理事是一个什么样的级别

常务理事就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照样能行使理事职能的理事。

职权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及其它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及其它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及其它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5)轻工业的常务理事有什么权利扩展阅读

社团理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对社团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 选举和被选举为社团工作积极分子、优秀干事的权利;

(三) 对全校所有社团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 退出社团理事会的权利。

社团理事会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宣传理事会宗旨,维护社团联合会形象的义务;

(二) 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安排,完成社团理事会委托的工作的义务;

(三) 自觉维护本院各社团安排,完成本会委托工作的义务;

(四) 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各社团的了解和沟通的义务。

‘陆’ 理事的职能是什么

法律分析:理事会,为协商、征求意见或讨论问题而设立的组织,经选举或任命构成或咨询机构或拥有一定权利的组织。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理事会职能:

(一) 执行社团委员会的决议。

(二) 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工作。

(三)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 组织一年一度的全校社团联合招新。

(五) 对社团开展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柒’ 常务理事和理事是什么意思

理事:

理事就是代表团体行使职权并处理事务者的职称。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和理事有一定的关系,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为协商、征求意见或讨论问题而召开的会议。经选举或任命构成或咨询机构或拥有一定权利的组织。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

(7)轻工业的常务理事有什么权利扩展阅读:

理事和常务理事的区别:

1、理事会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权力大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理事长为组织的第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2、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组织机构形式见于社团组织,如协会、研究会等。也有某些经济组织设立此种组织形式,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银行等。不过二者的常见的组织机构形式不是完全相同的。

3、团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理事会职权

‘捌’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是什么单位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是行业组织。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是中国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后由轻工业全国性、地区性的协会、学会,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等自愿组成的具有服务和一定管理职能的全国性、综合性的行业组织。

根据2021年2月联合会官网显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受国资委委托,代管国家级45个行业协会、5个行业学会、1个基金会、1个政研会、企事业单位18家。

主要职责: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要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与初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为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提供咨询服务;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等; 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要求,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组织开展人才、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受国资委委托,对代管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玖’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简称中轻联)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Y COUNCIL,缩写为CNLIC。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国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和自律性的联合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以“八荣八耻”为准绳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广泛联系国内外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轻工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乙2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全国和地区轻工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三)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产业政策及结构调整的建议,接受委托组织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
(四)参与制定、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指导行业质量检测中心和全国性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开展轻工行业质量管理、名牌培育和轻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和企业开拓市场及营销活动;
(五)受委托组织科技创新活动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开展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展销会、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
(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协调;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制定政策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维护产业安全;
(八)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九)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 开展咨询服务,创办刊物,组织技术、职业等培训;
(十一) 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本会代管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二) 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轻工业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轻工企业、事业、社会团体;
(五)长期在轻工行业工作,担任或曾担任单位领导或技术业务骨干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轻工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在本会内部交往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全国各地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经其单位同意和本会邀请,可作为联系单位参加本会工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的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包括主办、支持各类业务活动的收入等;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6年4月22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拾’ 协会的常务理事与副主任委员有区别吗

有的。
常务理事是领导职位,其工作内容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办事机构及其他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及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是副主任委员的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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