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业用地50年后怎么办
工业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1、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
如果是使用权人不止一个的,应当由所有的使用权人共同联名提出申请,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出让金的价格一般应当低于同类市场价。
但是如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予批准延长;2、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长使用权期限的,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回收,并对土地上的建筑进行相关经济补偿。
因为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房屋建筑所有权归个人;3、拆迁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❷ 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续期。工业用地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二)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❸ 工业用地50年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目前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是50年的,一般就是工业,综合或者其他性质的用地,我国除了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无需续期,其他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对于续期申请的这件事情还是应该引起重视的。政府部门如果不同意相关人员提出来的续期申请,因为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就无偿收回也是绝不可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❹ 工业用地到期怎么办
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后的处理方式有:1、若国家要收回该土地并有其他用途时,只能让国家收回,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2、若国家没有收回土地的打算,可以依法向行政部门申请续期,续期成功后就可以继续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❺ 工业用地到期后怎么处理
工业用地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需要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如果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❻ 工业用地闲置有什么规定 是否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是需要被罚款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已动工开发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6)废弃工业用地怎么办扩展阅读:
关于闲置土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1999年01月01日开始实施,于2004年8月28日被修订,现行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于2007年8月30日被修订,现行有效。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1999年4月28日开始实施,已于2012年7月1日被国土资源部修订。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2008年09月03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1号),2002年4月16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